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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才住房和公租房區別
公共租賃住房作為有別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尚無一個內涵統一的明確界定。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深圳人才住房和公租房區別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深圳人才住房和公租房區別
公租房: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租售價格和處分條件等,面向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配租配售的住房。
拓展內容
用人單位承租人才住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將所承租的人才住房退回產權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
(一)被依法宣告破產進入清算程序的;
(二)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申請注銷登記的;
(三)因注冊地址遷出本市的;
(四)其他違法或者違約情形。
用人單位不再屬于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配租范圍的,應當在租賃期滿后將所承租的人才住房退回產權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
用人單位逾期未騰退或者拒不騰退的,應當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市場商品住房租金的2倍計收逾期騰退住房期間的租金。人才住房的產權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可以依法提出訴訟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收回出租住房。
發現有本條第一款情形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告知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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