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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固安落戶須知
戶籍,又稱戶口,是指國家主管戶政的行政機關所制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也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以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河北固安落戶須知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戶口遷移的類別和條件
(一)城鎮地區親屬投靠落戶
1、本縣轄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城鎮常住戶口居民,可憑相關手續申請父母、子女、孫(外)子女在居住地辦理戶口遷入。已投靠子女的父母不得再申請其他子女連環投靠。
2、投靠本縣城鎮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常住戶口的配偶,結婚注冊登記滿一年,憑相關手續在居住地申請戶口遷入。
本縣內城鎮地區的常住戶口夫妻相互投靠,憑相關手續在居住地直接辦理落戶。
(二)大中專院校學生落戶
1、本縣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招生學校憑相關手續可將學生戶口遷入就讀學校集體戶。
2、本縣普通大中專院校學生在校期間因轉學、退學、被開除學籍,申請將在校學生戶口遷入轉學就讀學校或回父母現戶籍地的,可憑相關手續辦理。
3、經本縣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應屆畢業生,持有《戶口遷移證》或省內院校學生集體戶口頁的,根據本人意愿可憑相關手續選擇在派遣工作地或城鎮原籍辦理落戶。上學期間,原戶籍地址有變動的,在現戶籍地辦理落戶。
(三)農村地區戶口遷入
1、投靠本縣農村地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常住戶口的配偶,結婚注冊登記滿一年,憑相關手續在居住地申請戶口遷入。
2、本縣農村地區的常住戶口人員因婚姻關系戶口遷入其它農村地區,離婚后投靠原戶籍地直系親屬的,憑相關手續申請戶口遷回。
3、未成年子女(年齡未滿18周歲)投靠本縣農村地區常住戶口父母的,憑相關手續申請戶口遷入。
4、經本縣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落實就業單位且選擇在農村原籍落戶和未落實就業單位回農村原籍落戶,持有《戶口遷移證》或省內院校學生集體戶口頁的,可憑相關手續申請戶口遷回。原戶籍地址變動的,在現戶籍地辦理落戶。
(四)工作調動和人才引進
1、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批準調入本縣的干部,依照合法穩定住所、就業單位集體戶、人才中心集體戶的順序,可憑相關手續申請本人、配偶以及子女戶口遷入。
2、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批準調入本縣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依照合法穩定住所、就業單位集體戶、人才中心集體戶的順序,憑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勞動合同和繳納六個月以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可申請本人戶口遷入,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請本人、配偶以及子女隨遷。
3、本縣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及企事業單位招錄、聘用,依法繳納一定時限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下列人員,依照合法穩定住所、就業單位集體戶、人才中心集體戶以及就業單位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的順序,可申請本人戶口遷入,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請本人、配偶以及子女隨遷。
一)全日制本科(取得學士學位)以上學歷的人員,已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年齡在45歲以下的;
二)取得高級技師(一級)職業資格證書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已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年齡在45歲以下的;
三)取得技師(二級)職業資格證書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連續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六個月以上,年齡在40歲以下的;
四)取得國家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和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連續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在一年以上,年齡在40歲以下的。
五)通過國家教育部認證學歷的留學歸國人員,已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
六)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優秀人才(省級選調);
七)在本縣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并榮獲本市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人員。
八)經縣政府批準扶持的高新技術產業、企業、龍頭骨干企業,招聘大專以上學歷或企業急需的專業技術人才,已經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
4、用人單位應確保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引進人才報批過程中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負責制,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列入誠信黑名單,五年之內不得辦理戶口遷入;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人員辦理人才引進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不核實申報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行賄或者索賄情形的;
五)有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其它戶口遷入
1、在本縣務工、工作的人員,有住房、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三年以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憑相關手續可申請將本人、配偶以及子女遷入居住地落戶。
2、在本縣工商部門、行政審批部門依法注冊且納稅滿三年的法人或個體經營者,有住房且連續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可憑相關手續申請本人、配偶以及子女戶口遷入。
3、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到本縣城鎮定居的華僑、港澳居民、臺灣居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可由本人憑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定居港澳地區的原內地居民回內地定居通知書》、《港澳居民定居證》或者《臺灣居民定居證》、省政府僑務辦公室核發的《華僑回國定居證》、公安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及回國使用的護照等相關手續在有效時限內申請落戶。
4、由本縣安置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接收的復員、退伍軍人,憑相關手續在入伍前原戶口注銷地恢復落戶。現役期間,父母戶籍地址變動的,在現戶籍地辦理落戶。
經軍轉辦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部門接收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憑相關手續辦理落戶。
5、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審核批準的,符合隨軍條件的現役軍人,本人憑相關手續可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隨軍遷入。
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規、政策規定,具有合法收養關系的,在本縣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收養人,可憑《收養登記證》等相關手續申請戶口遷入。
7、本縣的單位集體戶、人才市場集體戶、派出所公共戶以及農村常住戶口人員,在本縣城鎮區域內取得合法穩定住所的,憑相關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8、本縣的城鎮常住戶口人員,因離婚、轉賣房屋后無其它合法穩定住所的,憑相關手續可申請本人及其家庭戶直系親屬在原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戶。
二、戶口遷移的程序
1、申請人領取填寫《申請落戶審批表》并準備相應的手續材料,遞交審批后在縣公安局開具《準予遷入證明》,憑《準予遷入證明》辦理戶口遷移和落戶登記。
2本縣轄區內的戶口移居實行居住地派出所一站式辦理;跨省、市、縣(區)遷移的,實行縣公安局審批。
3、因拆遷改造等原因戶籍登記地址不存在的,停止辦理戶口遷入業務。
4、對于申報戶口遷入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不予辦理遷移手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于經查實確系當事人弄虛作假非法落戶的,依法注銷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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