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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的幾個題目
摘要:援助經歷了從1994年初起到今天的過程。法律援助的概念有廣、狹二義之分;其性質是法律之助,即援助公民個人或者人民法院不向受援人收費或者少收、緩收從而在法律方面提供幫助以維護其正當權益的行為。法律援助的特別包括:具有國家、承擔援助的公助性;受援人享受法律援助的無償性和優惠性;律師、公證員等提供幫助的法律專業性。法律援助的基礎有四:權利保障之要求;實現控、辯雙方力度平衡之條件;司法公正之所需和扶貧助弱法制化發展之必然。一、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況
1994年初中國***首次公然提出建立中國司法法律援助制度的設想,并陸續在北京、上海、廣州、青島等城市開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試點。1996年1月,***有關領導在全國司法廳(局)長會議上再次提出將建立有中國特色法律援助制度作為1996年全國司法行政工作的重點。同年3月,***批準成立國家法律援助中心籌備組,以推動全國法律援助試點工作的迅速開展。
1996年3月頒布的《刑事訴訟法》和同年5月頒布的《律師法》,正式規定了法律援助的有關。同年6月***發出了《關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機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隨后著手組織有關職員制定《法律援助條例(草稿》,以、規范各地已開展的法律援助工作。1997年4月,***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下發《關于開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同年5月2日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成立暨***法律援助中心揭牌儀式在人民大會堂舉行。同月***下發了《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1月又下發了《關于開展公證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上述幾個規范性文件的下發,大大推動了《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中規定的法律援助的貫徹、落實。1999年初,***法律援助中心草擬了《法律援助法(示范法草案)》,旨在供立法機關并推動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同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部分人大代表提出議案,要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就此作出答復:已將它正式列進司法行政法制工作五年規劃,并將積極與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全國人***工委進行協商,爭取早日解決法律援助的立法。
1999年4月2日,***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了《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題目的聯合通知》(以下簡稱《聯合邁知》)。至此,在中國,法律援助已邁進法制化軌道。
與機構設置相對應,從中心到地方形成了四級架構的中國法律援助機構體系。截至2000年5月31日,據司法統計,全國已有29個省、16個省級市、285個地(市)級地方、1152個縣(區)級地方先后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其他地方的法律援助中心也在籌建之中,全國的法律援助專職職員已超過4000名。
據先容,1996年以來,全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32.8萬事件,接待咨詢298萬多件。2000年1-5月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含公證法律援助事項)共62310件。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組織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對保證法院指定刑事辯護的落實,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法定訴訟權利,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一大批困難的婦女、兒童、殘疾人。老年人、下崗職工因得到法律援助而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幾年來受援對象達40萬人[注1].六年來的實踐表明,法律援助在完善司法機制、維護司法人權、促進司法公正、推動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形成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關于刑事法律援助,《律師法》第41條只規定了公民在刑事訴訟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而《刑事訴訟法》規定比較具體、具體。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款規定:“公訴人出庭的公訴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第2款又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第3款還規定:“被告人可能判正法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上述三款均是刑事法律援助的內容。它充分表明:其一,法律援助適用案件的范圍是公訴人出庭的公訴案件,而不是自訴案件或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其二,接受法律援助的主體有三種: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能被判正法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三,實施法律援助的主體是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而非其他公民。其四,實施法律援助的方式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包括“可以”指定和“應當”指定。其五,法律援助的內容是律師提供辯護,出庭辯護,而非一般的法律咨詢、法律幫助。
民事法律援助的內容,分別規定在《律師法》和有關的司法解釋中。《律師法》第41條規定:“公民在贍養。工傷……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給撫恤金等方面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是無力支付律師用度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1999年4月2日的《聯合通知》規定:“為切實貫徹‘公民在法律眼前一律同等’的憲法原則,保障公民獲得同等的法律幫助,根占有關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現就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有關題目通知如下:一、公民在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勞動報酬、工傷等方面提起民事訴訟,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有充分理由證實為保障自己正當權益需要法律幫助;2.本人及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政府部分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請求發給撫恤金和請求國家賠償的案件參照前款規定辦理。”上述規定包括如下幾個內容:其一,適用的范圍,包括公民在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勞動報酬、工傷等方面提起的民事訴訟以及請求發給撫恤金和請求國家賠償的案件。其二,獲得法律援助的案件是:有充分理由證實為保障自己正當權益需要法律幫助或者本人及其它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政府部分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其三,受援人先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決定同意后,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聯合通知》還規定,經審查,符正當律援助條件的受害人可以緩、減、免交訴訟費并規定了具體程序(第2-7條)。
中國法律援助的主體,主要是律師,其次是公證處的公證員和鄉(鎮)法律事務所(司法所)的基層法律工作者。
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主要有:1.解答法律咨詢和代擬法律文書;2.參與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參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代理;3.參與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為公民)代理;4.提供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5.作公證證實;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此外,人民法院還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對符正當定條件確當事人級、減、免收訴訟費。
法律援助資金的來源有三種:1.政府財政撥款;2.法律援助基金,即接受國內社會各界和國外、境外各界的贊助和捐助;3.專項提取,即從律師治理費或者公證治理費中適當提取。
法律援助基金,由法律援助機構的辦公室同一治理收、支。,中國律師承擔法律援助的義務主要有:1.法律援助機構的公設律師專門從事法律援助工作;2.規定律師每年完成一定數目的法律援助工作量;3律師事務所向當事人減免收費,同時給承辦律師一定補償;4.律師每年向法律援助機構繳納一定數目法律援助基金;5.律師在法律援助中心輪流值班,提供法律咨詢;6.人民法院指定律師無償為被告人辯護。
鑒于中國法律援助處在初建階段,固然《律師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規對法律援助的主體、對象、范圍、形式、資金來源等作了規定,但是都很原則,很不具體,實踐中操縱起來困難,執行起來五花八門。經過五年的實踐,總結經驗和教訓,各地在實施法律援助中,初步摸索出相當好的經驗。為了規范法律援助,筆者以為,從目前開始,有必要由國家***與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機關聯合立法機關,盡快制定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其內容主要包括:1.總則;2.法律援助的對象;3.法律援助的范圍;4.法律援助的形式;5.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及治理;6.法律援助的程序;7.法律援助的組織機構;8.法律援助職員的權利與義務;9.法律責任;10.附則,等。
二、法律援助的概念、性質和特點
(一)關于“法律援助”的名稱,為“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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