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中的權利窮竭原則

    時間:2024-07-21 11:11:43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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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法中的權利窮竭原則

    摘要:權利窮竭原則,是知識產權法上的一個重要原則。這一原則是基于私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而產生的,其直接理論依據就是經濟利益回報。它在傳統知識產權領域得到廣泛認可,并被用來分析國際貿易中的平行進口問題。它與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征相結合,產生了權利國內窮竭和國際窮竭兩種學說,國際窮竭說是用來支持平行進口的。盡管權利窮竭說與平行進口關系密切,但它并不能完全用來評判平行進口是否侵權。

    關鍵詞:知識產權;權利窮竭;理論基礎;地域性;平行進口

    權利窮竭原則,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或經其授權的人制造的知識產權產品,在第一次投放到市場后,權利人即喪失了對它的進一步的控制權,權利人的權利即被認為用盡、窮竭了。凡是合法地取得該知識產權產品的人,均可以對該知識產品自由處分,只要不侵犯知識產權人的獨占權。權利窮竭原則是知識產權法的一個重要問題。權利窮竭不但與知識產權的特點、知識產權客體的特點及知識產權法的宗旨等知識產權基礎理論問題相關,而且同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平行進口問題相聯系。如何使知識產權保護在不損害權利人利益的情況下實現社會利益的平衡,保證商品的自由流通,即是研究該課題的意義所在。

    一、權利窮竭原則的理論基礎

    從知識產權功能的角度來說,權利窮竭的理論基礎就是經濟利益回報。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旨在保護發明創造人、作品創作者的權利,使其在沒有別人同其競爭的條件下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識產品以實現自己的經濟利益。知識產權的本質乃是利益問題。

    它將經濟特權授予個人或是單位完全是為了產生更大的公共利益。而權利窮竭原則,則是對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利所進行的一種限制,“是為了平衡知識產權人專有權所產生的負面效應所設置的,其主旨是對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產生過度壟斷,阻礙產品的自由流通。”[1](P62)目前,學界普通認為,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其獨占性或者說是專有性,這和商品的自由流通恰恰是矛盾的,權利窮竭原則正是為了解決這種矛盾而產生的。保證商品的自由流通是權利窮竭原則的目的所在。但是筆者認為,權利窮竭原則的理論基礎是經濟利益回報理論,即知識產權所有人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獨占性地制造并銷售其知識產權產品后,他已經從這種獨占性的制造、銷售活動中獲得了應得的經濟利益,知識產權的基本功能已經實現。知識產權制度賦予了權利人獨占性的權利,保證權利人在沒有他人假冒、仿造的情況下充分利用其智力成果制造、銷售知識產權產品,從而實現自己的經濟利益。權利人在依靠這個獨占性保證條件獲得充分的經濟利益回報后(第二次利益回報),知識產權的功能已經實現,他不應該再繼續對該知識產權產品施加進一步的控制。否則,就有礙于商品流通,有損于社會公眾的利益。

    從法理學的角度來說,權利窮竭的理論基礎就是私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如果將權利窮竭原則納入法理學、法哲學分析,則可以這樣認為:從法律思想上看,19世紀末,權利本位由個人本位逐漸向社會本位轉化,特別是進入20世紀后,這種轉化更為明顯。早期的權利本位主義崇尚自由,倡導權利,這一思想表現在知識產權領域就是知識產權是一種絕對性的、排他性的權利,除了具有時間性和地域性這兩個特征外,它被賦予了與所有權相同的意義。最初的知識產權幾乎不受任何限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思潮的進步,個人權利本位逐步讓位于社會權利本位。社會權利本位則由極端尊重個人權利自由轉變為更加注重社會利益,更加注重社會利益的維護和社會的全面發展和進步,注重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社會本位思想體現在知識產權領域,即是對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加以必要的限制。權利窮竭原則即是限制措施之一,它體現了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知識產權法中的權利窮竭原則的價值目標就是為了平衡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以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二、權利窮竭原則在知識產權各領域的表現

    在專利權領域,專利權人自己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權人授權他人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一旦投放到市場上去之后,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即失去了控制。產品的受讓人或其他人使用、銷售或許諾銷售該專利產品的,不視為侵權。從所有權的角度說,權利窮竭原則是合情合理的。專利產品的受讓人在支付了產品的價金后取得了產品的所有權,作為所有權人,專利產品的受讓人當然可以自由處分其產品。在此專利產品和一般產品并無區別。只不過在專利產品上同時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權利,即專利權和所有權,但這兩種權利分屬于不同的權利人———專利權人和專利產品的受讓人。專利產品的受讓人取得的僅僅是專利產品的所有權,專利權仍屬于專利權人(知識產權與載體物權相分離)———適用專利權窮竭原則,體現在該產品上的使用權和銷售權應該窮竭,否則專利產品的受讓人購買該產品就失去了意義。

    把握專利權窮竭原則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權窮竭的對象是投放到市場上的每一件專利產品的專利權,這可以用利益回報理論來解釋。對投放到市場上的專利產品,專利權人已經從銷售中獲得了相應的利益回報,專利權已發揮了其作用,因此,他不應該再對專利產品實施進一步的控制,但專利權人就整個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并沒有窮竭。專利權窮竭原則只適用于合法地投入到市場的專利產品,未經許可而投放市場的所謂專利產品不存在權利窮竭問題。合法投放市場的專利產品包括:專利權人投放到市場上的專利產品;專利權人授權他人(被許可人)投放到市場上的專利產品;由先使用權人投放到市場的專利產品;由強制許可受益人投入到市場的專利產品;政府機關批準推廣應用專利而投放到市場上的專利產品。[2](P185)

    專利權窮竭原則不僅適用于經專利權人同意而投放到市場上的專利產品,而且適用于專利權人因為某種道德義務或法律義務所投放到市場上的專利產品。首先,對于先用權人向市場上投放專利產品,我國《專利法》第63條第2款規定不視為侵權行為。畢竟先用權人是在專利權人專利申請日以前就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他并沒有利用專利權人的發明創造,而是利用自己獨立搞出的發明創造。為了保護先用權人的在先權利及其先行投資,法律做出這樣的規定,實質上是在先用權人和專利權人之間進行了利益平衡。因此,專利權人對由先用權人投放到市場上的專利產品也沒有進一步控制的權力,即附著在這批產品上的專利權窮竭了。如果允許專利權人對先用權人投放市場的專利產品施加控制,必然會妨礙該產品的流通。如此不但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更損害了先用權人的利益,造成先用權人的先用權事實上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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