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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角度看國際捕鯨公約
摘要捕鯨不僅反映了人與自然如何協調的關系問題,更折射出了人性的內里。本文從利弊兩個角度剖析了《國際捕鯨公約》,以期能夠以此喚起相關組織對于此等問題的重新重視。
關鍵詞捕鯨公約 監督管理 評定標準
中圖分類號:D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07-270-01
一、國際捕鯨公約的發展
較早對捕鯨活動進行管制的國家之間的協議是美國、英國、丹麥等26國在1931年簽訂的《日內瓦捕鯨管制公約》,由于英國遲遲不肯批準該公約,致使公約于1935年才生效。但幾個捕鯨大國如德國、日本都沒有參加,另外公約對南大洋的捕鯨活動幾乎沒有產生任何影響。為進一步加強對國際捕鯨活動的管制,主要捕鯨國于1937年在倫敦簽署了《捕鯨管理國際協定》。二戰后捕鯨活動在世界范圍內很快恢復,傳統的捕鯨國以及新興的捕鯨國都加入到這一行列。因此,設立一套固定的管理制度對捕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勢在必行。1946年秋,美國等15個國家在華盛頓簽署《國際捕鯨公約》并于1948年生效。
二、國際捕鯨公約之弊端分析
1.公約修正的評定標準有失公允。《國際捕鯨公約》第五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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