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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不知法律不免責”原則
內容摘要:在國外刑法理論中“不知法律不免責”是一條古老的規則,在社會發展節奏十分緩慢的歷史時代是完全正確的。但是,隨著社會生活的日益復雜,這一規則面臨著一些爭論與問題。本文對國內外理論及實務界對這一規則的不同態度和理論依據進行了闡釋,并結合我國的實際對“不知法律不免責”規則提出了質疑。
關 鍵 詞:法律錯誤,犯罪故意,違法性認識,地方性認識
一、歷史沿革
“不知法律不免責”(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 )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一個雖然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被普遍遵循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歷來的通說把刑法上的錯誤分為事實錯誤和法律錯誤兩類,并認為事實錯誤阻卻故意,法律錯誤不阻卻故意。
“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責”原則,起源于一概不允許認識錯誤的諾曼底時期的絕對責任。關于事實認識錯誤,在13世紀的布萊克頓的教科書中,已承認其為抗辨理由;與此相對,關于法律認識錯誤,判例卻一貫給予處罰。其最古老的判例是1613年的Vanx案。該案判旨認為,即使不知英國法律,但由于認識到被起訴的事實,不知法律也不成其為抗辨理由。
任何一個法律原則的產生都同一定的歷史背景相聯系。“不知法律不免責”這個原則在社會發展節奏十分緩慢的歷史時代是完全正確的。中世紀的法律認為“行為人主觀意圖與懲罰無關,因為法律懲罰的是行為本身”,那時的法律尚未發現蓄意殺人與偶然殺人有不同之處。盡管今天的普通法比其源頭安德魯——德國氏族法來說已有許多進步,但“法律錯誤或不知不可辯護”這一規則仍然沒有變化地流傳到今天……然而,工業革命加快了歷史前進的步伐,新的法律規范不斷大量涌現,其中不少規范同千百年來依據共同習慣形成的道德觀念聯系不甚緊密。因此,在當今社會若不加區分地死守“不知法律不免責”這個原則,就可能導致與情理相悖離的現象。因而,在西方一些國家的司法實踐,乃至于立法中出現了某些變通。在當代西方各國刑法之中,對法律錯誤可作辯護理由持最寬容政策的是德國刑法典第17條的規定:“如果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缺乏實行不法的認識,那么,他就是無責任地行動的,如果他不能避免這種錯誤。如果行為人能夠避免錯誤,那么,可以根據第49條第1款(該款為”特別的法律輕處根據“!P者注)輕處刑罰。”,在美國,一些例外的判例紛紛出現,特別是《模范刑法典》第204條第(3)項更是明文規定,“確信其行為在法律上不構成犯罪時,如有下列所規定的情形,可作為對基于其行為所生之罪的追溯的抗辯:(a)行為人不知規定犯罪之制定法或其他成文法規的存在,且在實行被追訴的行為時,其法令尚未公布或處于其他不能知悉法令存在的狀態時……”。
長期以來,我國刑法理論界普遍認同“不知法律不免責”的原則。而且,這一原則在司法實踐中也一再被引用。然而,近年以來,開始有不少學者對這一原則提出了質疑。在立法上,關于刑法中錯誤問題,始終是我國刑事立法的空白點。據介紹,在刑法典制定過程中,曾于第22稿第17條規定:“對于不知法律而犯罪的,不能免除刑事責任;但是根據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钡诘33稿中卻刪掉了該條內容。1979年刑法典對事實錯誤和法律錯誤均未以法條的形式明文規定。一些學者在起草刑法修改理論案時,建議對事實錯誤加以規定,但未能被1997年刑法典所采納。
二 相關的理論論述
“不知法律不免責”的原則之所以在理論界和實務界中占據主導地位,是因為許多理論在支持這個規則,該規則的存在維持著許多非常重要的社會利益。這些社會利益包括:協助司法活動、鼓勵知識、遵守法律、保持司法規則的一致性。不得不指出的是,所有這些理論都太過于實際和功利。如果從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一個人只有當有意地實施他明知是犯罪的行為時才構成犯罪。現在,許多人對“法律錯誤不可辯護”這一規則持批評態度,采用該規則的功利性原因已受廣泛的質疑。下面本文將對有關的論點作一下簡要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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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外學者的觀點。英美刑法理論一般從三方面說明上述原則的根據:第一,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即應當知道法律。布萊克斯頓說:“具有辨別能力的任何人,不僅應當知道法律,而且必須知道法律,并推定其知道法律,因此,法律認識錯誤在刑事法上不成立任何抗辯理由。這是羅馬法的格言,也是我國法律的格言!钡诙,如果法律認識是免責事由,則被告人常常主張法律認識錯誤,事實上又難以證明,因此根本不可能裁判。第三,法秩序具有客觀含義,法律是具有客觀含義的規范,刑法所表現的是通過長期歷史經驗和多數人社會輿論形成的客觀倫理。當法律與個人的信念相對立時,法律處于優先地位,故法律認識錯誤不是免責理由。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者也多從這幾方面加以論述,此處不再贅述。
對“不知法律不免責”原則的主要反對理由是“懲罰一個遵守法律,認為自己行為合法的人是顯然錯誤的”、“懲罰對象應當在主觀上具有道德可責性”。由于在古代大多數犯罪行為本身就是罪惡的,所以以上對“法律錯誤不可辯護”的反對理由對古代意義不大,然而現代社會立法機關規定出許多“法定犯罪”,法律“預先假定人人都懂法律”就無論從事實上還是邏輯上都站不住腳。
2、我國學者的論述。我國有學者從實體法和程序法兩方面來論證“不知法律不免責”原則的合理性。實體法方面的理由是:首先,刑法規范是以千百年來人們共同的社會實踐、習慣和常識為基礎的,因而這些規范可以推定為人所共知,“殺傷無辜”、“奸淫”、“偷盜”等等,即使不知法的人,也都知道這是不能容許的錯誤行為。其次,作為犯罪要件的罪過,其內容并不要求包含認識行為的違法性,因此不知法完全不影響罪過的成立。訴訟法方面的理由是,如果實體規范被推定為人所共知,訴訟上就會遇到許多困難,甚至無法執行實體法。假定被告說:“我不知道法律上規定這種行為是犯罪”。這句話無需進一步舉證證明,因為他本人就是證據;但控告一方要進行反駁是很困難的,有時簡直是不可能的。為了訴訟順利進行,確立“不知法律不免責”這個前提是必要的。 有學者認為刑法規范具有兩重性,并在此基礎上論述“不知法律不免罪”原則:“……從概念上區分刑法的兩重性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能夠藉此進一步明確刑法功能的兩個重要側面:第一,要求社會成員普遍遵守的刑法規范,通常只需反映規范的表層內容——具體的行為方式以及同行為相聯系的社會危害性,這是刑法制裁犯罪的社會生活基礎。因此,法律只要求社會成員從一般社會準則和道德要求的層次上了解刑法的基本精神,并不要求行為人必須全面準確地把握犯罪的構成要件!恢ú粸樽锊坏米鳛榉缸锶嗣獬淌仑熑蔚睦碛伞男谭ǜ裱约丛从诖恕。一種比較有中國特色的論據是認為我國目前有相當數量的法盲存在,在當前條件下,要求人們都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不是違法犯罪,從而將法盲排除在故意犯罪之處,是不現實的,是脫離我國實際的。并認為“這種做法會鼓勵人們不學法,不懂法,因為不懂法的人不承擔刑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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