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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醫療行為概念看醫療損害賠償法律性質定位
引言: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醫療技術和醫療水平也大幅提高。但與此同時,醫療糾紛也在急劇增加。據中國消費者協會統計,1996年至1998年三年間,直接收到有關醫療糾紛的書面投訴總計328件,1996年收到的醫療投訴每月平均2.64件,1997年10.17件,1998年11.75件,1999年的前4個月猛升到22.5件。在3年多時間內,這一數字增長幅度接近10倍。[1]許多醫療投訴最終演變為醫療糾紛,最終成訟于人民法院。由于目前立法的缺失和此種糾紛高度的專業性,此種案件的審理也成為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的一個難點。本文筆者力圖從醫療行為入手,對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法律性質進行初步的探討。一、醫療行為的概念界定 醫療損害賠償問題源于醫療行為,沒有醫療行為也就無所謂醫療損害賠償問題。因此,有必要首先對醫療行為做一個概念的界定。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中尚無醫療行為的概念。只有《執業醫師法》中有一個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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