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律責任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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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法律責任論文

      我們每個人都會有法律責任,會計這個職業也一樣。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會計法律責任論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會計法律責任論文

      【摘要】財會工作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經濟與社會事業越發展,財會工作越重要,作為“反映、監督與控制”財務運行的主體--會計人員責任十分重大,尤其是在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的法律責任更加突出。會計是以一定的法律、制度作為工作的依據與行使管理權之保障的。

      【關鍵詞】 會計工作 法律責任 處罰 原則

      前言

      各行各業都有其針對本行業特點的職業行為準則和規范,這就是行業的職業道德。因會計行業的特殊性,會計職業道德有著顯著的特征,這個特征隨著時代的不同而不斷變化,導致它的建設途徑也相應變化。本文試從會計職業道德的概念、特征與要求出發,針對實踐過程中所出現的種種問題,闡述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的途徑。這些問題的存在,與我們會計的立法缺陷有關,與社會利益機制的調整不當有關,與社會上不正之風之盛有關,更與我們財政部門執法不力、監督不嚴有關。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對會計的依法管已是一個十分重要十分迫切的使命。如果還把會計工作的監管責任當作一個軟任務而有所忽視,那不僅是一種嚴重的瀆職,甚至可以說是一種犯罪。

      1、會計的本質

      本質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決定事物性質面貌和發展的根本屬性和必然聯系,會計本質就是會計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屬性。作者認為,可以在法律制度層面探討會計本質,會計法律本質是在充分開放、完全透明的會計耗散結構運行過程中經過充分博弈達成“納什均衡”狀態的會計主體之間的合意契約。

      1.1 會計關系的契約本質

      契約是由雙方意愿一致而產生的法律關系的一種約定。會計是契約的集合體,在本質上是會計主體各方參與和博弈后所做出的一種對會計程序和方法、會計信息生成和揭示進行約定的契約,其目的在于降低契約成本,并維護主體各方參與者根據所訂立的各種契約來取得其會計運行過程中分配現金流量與其他資源的權利。

      1.2 會計法律的博弈性質

      法律是一種游戲規則,對社會游戲能做出全面充分理解的理論當推現代博弈理論。博弈論是各局中人在相互制約、相互影響的依從關系中理性地采取和選擇能盡可能提高自己利益所得或盈利函數的策略和行為。

      1.2.1 會計法律博弈概念:法律實質是多次博弈之后逐步形成的暫時確定的社會契約制度,“法律本身是不完全的契約”.會計法律是立法者、社會組織、會計人等會計主體多次博弈后形成的一種社會契約,博弈次數越多,完善程度越高,最終達成“納什均衡”狀態,成為社會各界普遍愿意接受的會計法律規則,使任何人違反該法律暫時得到的利益完全可以被更大的懲罰成本替代抵消或受更大損失。

      1.2.2 會計法律博弈主體與對象:會計法律博弈主體是會計利益相關的各類主體,由立法者、投資者、債權人、會計人、經營者、勞動者等組成。會計法律博弈的對象是會計契約行為關系,包括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會計準則和會計合同協議。

      1.3 會計結構的耗散特質

      會計法律本質是合意的會計契約,其條件是會計主體充分博弈,其前提是會計結構開放耗散,即必須在充分開放、完全透明的會計耗散結構系統運行中會計主體才能充分博弈,方可最終形成合意契約。會計耗散結構是指遠離平衡狀態的會計開放系統在物質、能量、信息上與外界充分交流并充足耗散而形成會計行為、會計信息公開透明和接受“陽光”監督的高度有序狀態,這是一種對外開放、對內協同、不斷進化的會計結構模式,既有壓力,又有動力,是一種充滿生機與活力的“活”結構模式。

      2、體系不健全、監督機制不完善

      2.1 內部監督機制不健全

      內部會計監督是通過會計核算、會計檢查、會計分析、會計考核等方法來保證會計工作正常有序,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它是從微觀的角度對具體經濟活動及其結果進行的監督。很多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表面看起來十分完善,但實際執行過程流于形式,大多形同虛設,內部控制人員未嚴格履行職責,存在著落實不到位的現象,效果并不理想,導致內部監督弱化和缺失。

      2.2 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不到位

      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不到位也是造成當前會計監督弱化的外部原因之一。內部監督、社會監督和國家監督共同構成會計監督體系,但它們之間的職責、目標、實施手段及承擔的責任等還有很大差異。各部門監督職能如何相互配合,也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完整的、健全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割裂了各監督職能之間的相互聯系,造成會計監督目標模糊,在相當大的范圍內難以協調國家、社會和企業經濟實體之間的利益矛盾。

      3 、會計工作與環境之間的問題

      3.1社會現實環境和國家相關法律的逐步確立的差距太大

      從財政部門對會計工作的檢查情況看,產生假帳的違法會計行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監管不力、制度不健全等外部原因,也有會計人員素質不高、約束機制不健全等內部原因,但內部原因更為突出。許多造假帳等問題,或者是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的結果,或者是以往單位負責人疏于管理、監督等造成的。如果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如果沒有得到單位負責人的同意或默許,是不會發生其他人員擅自造假帳、編造虛假會計資料等問題的。

      3.2 單位負責人只對單位重大決策負責

      新《會計法》規定了“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而現實中許多單位負責人在認識上還是多把自己定位在管理當局最高決策者的位置上,單位負責人或是忙于行政管理或是忙于業務經營或是忙于應付大小會議,而疏于對會計工作的管理,使得許多單位內部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規范,甚至于對會計工作漠不關心,忽視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內部控制制度約束會計行為。

      3.3 會計人員只對其會計核算行為負責

      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能在于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在現實中,會計人員幾乎都認識到了會計核算的重要性,因此,將大部分時間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業務之中,而忽視了其作為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的作用,再者,由于會計人員處于各單位決策者的管理之下,對其工作評價和工資報酬都受到決策者的影響,要使其依法行使內部監督職權困難重重。

      3.4 對虛假會計信息認定存在誤區

      在追究會計法律責任時,關鍵性的一步就是要確認會計信息是否屬虛假,而對于虛假會計信息的認定理論上卻有分歧,有觀點認為應當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而有的觀點則認為應從會計專業角度衡量,因而在認定方式上難以統一。筆者認為在認定時,應先考慮從其行為構成,即從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行為結果的危害程度來加以區分,也就是采用行為目的、行為性質、行為結果三方面結合綜合認定的方式。但在具體認定會計信息是否屬虛假時,由于執法、司法人員往往缺少專業知識為依托,單純由其認定尚有困難,因而可考慮聘請獨立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借助專業知識分析判斷。

      3.5 會計人員缺乏相應的法律觀念和對法律本身認識上的誤解

      目前對會計從業人員的資格取得和繼續教育方面,《會計法》和財政部發布的相應規章之中都作出了一定要求,除需具備一定的財會專業知識外,財經法律法規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內容,遺憾的是,在這方面,許多會計人員對法律本身的理解熟悉程度令人堪憂,筆者在近兩年來參與《會計法》培訓的過程中發現,在會計人員之中,許多人對于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責、業務規范和法律責任方面的知識都非常貧乏,而有些會計人員甚至認為這些問題無關緊要,只要做好“份內之事”,便盡到了職責。

      4、假帳的治理與預防

      會計假帳在現實生活中已造成了深刻的經濟、社會和政治危害,成為市場經濟體制完善和法治社會推進的一大公害,成為上至中央領導下至一般百姓密切關注并高度重視的焦點問題。

      4.1 假賬的治理

      我國會計假帳越治越亂并成為社會公害的根源在于沒有構建一套真正有序的會計假帳法律責任體系,而是注重追究行政責任,同時施以必要的刑事責任制裁。作者認為,必須建立以假帳民事責任為主導、以假帳刑事責任為重心、以假帳行政責任為補充的會計假帳法律責任體系。

      4.2 假賬司法與行政治理

      對違法行為的司法治理水平是衡量一個社會和國家法治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標。會計假帳成為我國社會公害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沒有形成專業化、權威化、有序化、高效化的機制和制度。組建專業化的會計法院能夠改變目前會計假帳司法治理無能為力的現狀,真正起到會計假帳最后“防火墻”的防疫、救濟和保護功能。

      4.3 重構會計職業自律機制

      會計假帳的司法、行政、仲裁治理均屬外因,目的在于構建強制性的他律機制。會計假帳成為社會公害的決定性原因是會計職業自律機制十分脆弱,尚未真正建立和完善。要確保我國會計假帳法律治理確實有效,必須重新構建以自愛、自警、自控、自衛為特征的會計職業自律機制,成為會計假帳法律治理的鋪路石。

      4.4 假賬的預防

      預防總是勝于救濟。作者認為,必須按照會計假帳存在的主要源頭和原因對癥下藥,盡快制定有關法律,完善會計相關法律法規,建立一整套具有預防和救濟會計假帳功能的法律制度體系,做到防治結合、預防為主,清除假帳環境,優化秩序發展經濟。體制型假帳預防:體制型假帳盡管不可能消滅,但能夠通過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控制和減少會計假帳。

      這里所研究的會計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編造和提供虛假會計信息,或稱會計造假的責任。由于會計法律對會計行為的各個方面都做出了規定,因而違反會計法律的行為也有多種。

      4.5 虛假會計信息的危害

      會計假帳是人們最大化逐利本性的體現,其本質原因在于會計信息生產、監督的契約關系沒有真正建立,即會計信息供給者與需求者主體地位不平等、會計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會計假帳無論在宏觀上還是在微觀上都危害極深,主要體現在經濟、社會和政治三個方面:

      4.5.1 經濟危害:首先,很大程度上導致微觀決策失誤;二、很大程度上形成宏觀調控錯位;三、很大程度上阻礙市場體制完善;四、很大程度上削弱國家經濟實力;五、很大程度上阻礙中國接軌國際經濟。

      4.5.2 社會危害:會計假帳不僅直接擾亂市場秩序、制約國民經濟發展,而且間接嚴重地對社會發展產生危害。

      4.5.3 政治危害:政治是經濟的集中表現,同時也是社會有序運行的需要。會計假帳對經濟和社會的嚴重危害,最終必然會間接地對國家政治運行產生損害后果。

      4.6 責任類型與會計法律責任的承擔

      所謂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實際上就是對違法行為施以何種制裁措施的問題,這是由法律責任的作用與目的決定的。我國法學界認為,法律責任是國家對違反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所作的否定法律評價,是一種不利的法的后果,也是國家強制責任人補償和救濟受到侵害的合法利益的手段。

      4.6.1 過失與欺詐的處罰原則:按照過錯人的主觀態度,虛假陳述行為主要分為過失與欺詐,兩者之間的區別就在于違法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如果是,則表明虛假信息的出現是故意而為之,違法行為屬于欺詐。

      4.6.2 過失的處罰原則:從懲戒的作用來看,過失的特點在于過失人在違法時并未預料到自己行為會遭受懲戒,因此也不會去衡量行為的預期效用。因此,要使過失人對于違法產生不利的效用預期的意義不大。

      4.6.3 欺詐的處罰原則:欺詐具有顯著的特點:①欺詐是故意的行為。②欺詐人在行為時就已預料到可能遭受懲戒的后果,因此會考慮遭受懲戒的可能性,并且會掩飾其罪行。因此,對于欺詐行為來說,懲戒必須考慮概率的因素。③由于行為人希望看到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懲戒的目標不僅僅是使違法人的行為效用為負,而是應當使違法人感受到違法行為對社會造成的損害。

      4.6.4 各種違法情節下的責任類型與處罰力度:根據上小節有關處罰原則的分析,本小節來討論一下虛假陳述行為在不同違法情節下的適當處罰方式。首先來看過失的情況。過失是不以違法所得作為處罰力度依據的。過失的處罰完全以過失所造成的損失為依據。因此,按照損失的程度,我們可以將過失分為以下幾種:①輕微過失:造成的損失非常小,從法律制裁的成本效益原則來看,不值得去啟動制裁程序。②一般過失:所造成的損害高于輕微過失,但一般過失所造成的損失金額較小,一般來說可以由過失人全額賠償。這種情況下,法律的制裁應當是由過失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③嚴重過失:在嚴重過失的情況下,過失造成的損失金額巨大,已經超出了過失人的賠償能力范圍。這時,過失人首先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7 民事責任的分擔

      4.7.1 在虛假陳述案件中,絕大多數情況下有數個責任主體:法人單位、單位主管、發行承銷商等中介機構都可能負有責任,也就存在著如何將法律責任在責任人之間分擔的問題。從法律責任的懲戒作用來看,各責任方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懲戒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4.7.2 共同欺詐:從防止侵權的成本來看,主觀上存在故意的一方的成本最低。每個責任方的行為都是欺詐得以實施的必要條件,因此,共同欺詐的各責任方的行為都是完全無效率的,他們都負有全部的賠償責任,也就是連帶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下,首先應按照各責任人的違法所得比例來分配賠償金額,如果存在有的責任人賠償能力不足,不足部分應由其他責任人按比例承擔。

      4.7.3 多方過失:在多方都存在過失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只要能夠保持合乎法律要求的謹慎態度就可以減少侵權發生的可能性,因此,任何責任方都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在共同過失情況下,應根據各責任人過失程度的嚴重性來分擔賠償額。相對嚴重過失的責任人承擔較多的責任,相對輕微過失的責任人承擔較少的責任。

      4.7.4 部分責任人負有欺詐責任,部分責任人負有過失責任:如果負有欺詐責任的責任人有賠償能力,則應當由欺詐責任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過失人則只施以行政處罰就可以了。欺詐責任人不能承擔的部分,由過失責任人承擔,但以過失責任人應當受到的懲戒力度為限,即過失責任人不對欺詐責任人無力賠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4.8 會計法律責任的承擔

      所謂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實際上就是對違法行為施以何種制裁措施的問題,這是由法律責任的作用與目的決定的。我國法學界認為,法律責任是國家對違反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所作的否定法律評價,是一種不利的法的后果,也是國家強制責任人補償和救濟受到侵害的合法利益的手段。這實際上是以定義的形式對于法律責任所要達到的目的做出了闡述。

      總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經濟環境的改變,會計信息處理的復雜化,必然會導致利益各方對會計信息理解沖突的增加,而化解這一沖突的途徑之一就是法律手段。因此,會計目標的轉變,必然會導致相應的會計法律問題。

      市場經濟體制取代計劃經濟體制,從對經濟參與主體規范的角度而言,就是用公開、公平、透明的市場規則代替傳統的計劃指令,一國的法律法規構成了這種規范的基礎,也構成了“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的基本涵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主體的行政序列己不復存在,行政手段己不再適用,法律成為了調節個人與社會、秩序與自由、權威與服從三大矛盾的準則。

      根據以上分析,當我國的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時,由于環境的改變,將對會計的認識產生重大影響。會計目標的改變,使得會計信息處理變得復雜化。而權責雙方關系的變化,會計信息的廣泛使用,使得會計信息經濟后果性日益凸現,當對會計信息的使用與理解發生沖突的機會逐步增多時,法律手段成了唯一現實的選擇。因此,當市場經濟日趨成熟時,也就是會計立法日趨完善時,同時也是法律問題日趨增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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