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歧義的制約

    時間:2024-10-01 07:06:27 文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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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歧義的制約

    提要:本文從語義和語用方面歸納出所謂的假性歧義(35種)格式,重點討論所謂的歧義語句是如何通過自身因素來消除歧義。
    對歧義的制約,大致有五個方面,①語感上對歧義語句的制約;②語境頻率上對歧義語句的制約;③句法
    結構本身對歧義語句的制約;④限制詞的次類對歧義語句的制約;⑤詞的組合對歧義語句的制約。
    4.0 語法、語義平面的歧義只表現在語言材料處于相對靜止狀態的條件下,它一旦進入相對聯系的動
    態交際使用中,除了有“(1)語音、(2)上文、(3)下文、(4)環境、(5)情理”[①]的幫助來
    消除歧義外,我們還可以從語義上、句法上、語感上、概率上來制約歧義。
    4.1 語義上對歧義的制約。60年代中期,呂淑湘先生在《語文》上發表了《語文記》一文,
    首次提出了“真正的‘歧義’”這一名稱。呂先生談到。
    “可是也很容易發現一些句子,可以有A和B兩種意思。例如:他的鞋做得好看|他的發理得好|他的笑
    話說不完。甚至可以有三種意思。例如:他的小說看不完(兩種A義:他寫的小說,他收藏的小說;B義:他
    是個小說迷)他的針扎得不痛(A義:針是他的;兩種B義;他給人扎的針;人給他扎的針)。這些句子里的
    動詞都是被動式。可是有A和B兩種意義。可見跟動詞的“式”無關(至多只能說B義的句子的動詞總是被動
    式。但也有例外,見下)。這里是真正的‘歧義’”。
    一般談歧義的文章,主要是討論呂先生談到的這種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意思的歧義。我們不妨稱其為“真
    歧義”。呂先生在此文中接著談到:“有的句子本身排除兩解的可能。或者是由于‘×的×’單獨不好講。例
    如‘他的資本家’;或者是聯系上謂語的意義,不能作A義來理解。例如前面‘籃球’,‘象棋’,‘媒人’
    這三句(指‘他的籃球打得好’|你的象棋能下得過他?|他的媒人沒做成--引者注)。
    呂先生談到的這種歧義句,它本身可以排除兩解,它的歧義在于這種語法結構有含歧義的可能,而在語義
    結構中并不存在歧義。為了區別開它與前面提到的“真歧義”,我們也不妨稱其為“假歧義”。
    4.1.1 朱德熙先生在《漢語句法中的歧義現象》一文中指出:“討論句法歧義,必然要碰到句子的
    同一性。如果我們要使下文的討論盡可能地嚴密,那就得把通常不加的含糊的‘句子’概念區分為不
    同層次上的‘型’和‘例’……”。按照朱先生型和例區分的觀點,4.1中呂先生談的有A和B兩種解釋的
    歧義是“真歧義”,本身排除兩解的可能的歧義是“假歧義”。從類型上來看“真歧義”在語法結構上總是存
    在著A、B兩義或者兩種A義,一種B義,或兩種B義,一種A義的三義的可能。
    4.1.2 “句例是句型的具體言語實現”[②]從型和例的關系看,不同的句型可以寄寓同樣的句型
    ;而某一具體的句型,又總是反映著某一種句型。從語法結構和語義結構的關系來看,寄寓同一句型的句型也
    可以包含不同的語義含義,這種矛盾的統一是形成真假歧義存在的客觀基礎。如漢語中“代[,1]+動+代
    [,2]+的+名”是句型上的歧義結構,但要從句例上來分析觀察,“你睡你的覺”是假歧義,而“我看我
    的書”則是真歧義。
    4.1.3 根據型和例區分的觀點來檢查各家對歧義的,我們可以從語義和語用方面歸納出假性歧
    義常見的35種格式。[③]
    4.1.3.1 動[,2]+的+是+名(“動[,2]”指雙向動詞)
    發明的是一個青年工人 反對的是戰爭
    從類型上講,“動[,2]+的+是+名”是多義的。但是由于隱性語法關系不同即語義的制約,“發明
    的”指施事;“反對的”則指受事。因而它在句例上系假歧義。
    4.1.3.2 名[,1]+的+名[,2]
    書的封面 人類的
    由于詞的制約而產生的假歧義。
    4.1.3.3 代(名)+自己+動
    他自己沒有錢 她自己住在旅館里
    這是由于代詞“自己”在不同結構層次顯示出多義性而形成的
    4.1.3.4 名[,1](代)+名[,2]+動(形)
    老頭出嘴 小孩出腿
    名[,1]和名[,2]之間不能插入表領屬的“的”因而它系假歧義。
    4.1.3.5 形+名[,1]+名[,2]
    老同學朋友 優秀傳統劇目
    形容詞“老”不能修飾名[,1]和名[,2]組成偏正結構,“傳統”不能領有名[,2]“劇目”因
    而是假歧義。
    4.1.3.6 關于+名[,1]+的+名[,2]
    關于水和計劃 關于生產隊的羊群
    前者的“的”只有修飾作用,后者的“的”只有領屬作用,因而都只有一種理解。
    4.1.3.7 在+名[,1]+的+名[,2]
    在外地的學生 在小劉的家
    前者的名[,2]不表示處所,后者的名[,1]不是表示處所的名詞,因而都不能構成同形結構。
    4.1.3.8 動+數量+名(代)
    運了三十分鐘干糧
    從句型上說,這種格式是歧義的,但從句型上說,語境中卻沒有歧解的可能。
    4.1.3.9 動+名[,2]+名[,2]
    教他 給我時間
    這兩例中的名[,1]并不領有名[,2],因而不是同形結構。
    4.1.3.10 動+形+一點(一些)
    說坦白一點 說錯一點(怕啥)
    前者形容詞不能作動詞的補語;后者形容詞不能同“一點”構成述賓結構然后作動詞的補語。因而它們都
    是非同形結構。
    4.1.3.11 動+名[,1]+的+是+名[,2]
    送老張的是書 送書的是兒子
    前者的“名[,2]”只為受事,后者的“名[,1]”不能領有“名[,2]”。
    4.1.3.12 名+不(沒)+動
    病人不吃了 水不喝了
    二者的名詞都不是施、受間體,因而也都不是同形結構。
    4.1.3.13 代[,1]+動+代[,2]+的
    你看我的 老五看他的
    二者的“代[,1]”和“代[,2]”既不同形,又不同人稱,因此無歧義。
    4.1.3.14 名[,1]+名[,2](Ⅰ)
    青年突擊隊 旅客服務社
    前者的“名[,2]”并不隱含什么動詞性成分,其中的“突出”只能指“名[,1]”是突出者而不能
    指“名[,1]”為被突出者。后者的“名[,1]”只能指被服務社。
    4.1.3.15 名[,1]+名[,2](Ⅱ)
    鍋爐工廠 玻璃房子
    前者的“名[,1]”只講表示“名[,2]”的用途不能表示其材料,后者的“名[,2]”所指不能
    產生“名[,1]”的所指。它們語義關系不同。
    4.1.3.16 代+名
    我老李(不!)我鋼筆(呢?)
    前者的代詞不是“我、你、他”,后者的名詞不是指人,均非同形結構。
    4.1.3.17 在+名[,1]+上+動+名[,2]
    在火車上看書
    在陽臺上看星星
    在火車上烤野雞
    第一例“在……”表示主動者和受動者的位置;第二例“在……”只表示主動者的位置,而不表示受動者
    的位置;最后一例的“在……”只表受動者的位置而不表主動者的位置,不產生歧義。
    4.1.3.18 在+名[,1]+里+動+名[,2]
    在園子里澆水 在家里寫字
    在心里罵我
    前兩例由于隱性語法關系不同,后者由于詞義制約,都是歧義句型中的無歧義名例。
    4.1.3319 把+名+動+得+形(表狀態)+的
    把嘴捂得緊緊的
    把口罩洗得干干凈凈的
    前者的“名”只是對象而不是工具,后者的“動”只可以支配顯性的“名”而不可以支配隱性的“名”,
    即語句的施事者故都不是同形結構。
    4.1.3.20 連+名+也(都)+不+動
    連杯子也打了 連他都不喝
    前者的“名”只是受動者而不是主動者,后者的“動”在意念上不能支配“代”因而只有假歧義。
    4.1.3.21 動+什么
    休息什么(不休息) 咳嗽什么(別咳)
    前、后者的“動”都不是及物動詞。因此不符合構成這類同形結構的條件。
    4.1.3.22 有+什么+動+的
    有什么可參謀的
    例中的“動”是不及物動詞,加上“可”(好)構成復雜形式后,真歧義消滅了。
    4.1.3.23 形+數+量
    低三尺 輕一斤 短兩寸 粗三圍
    一般講,構成這類同形結構的“形”限于表度量的形容詞中指“大”的一類,因此前三者不能構成這類同
    形結構。但也不是所有指“大”的“形”都能構成這類同形結構,故最后一例具有假歧義。
    4.1.3.24 動+名(Ⅰ)
    鉆研文件 項目
    兩例的“動”不能同時滿足既能直接修飾又能支配“名”的條件,故均無真歧義。
    4.1.3.25 動+名(Ⅱ)
    烤油餅 開快車
    前者不能既直接修飾又直接支配“名”而無真歧義。后者由于同形結構在語法上具有不同的關系,在語義
    上無引申和被引申關系,因而也不是真性歧義。
    4.1.3.26 沒有+動
    沒有主張 沒有看
    前后者的“動”都不能同時進入相同的否定和疑問式,因而不是同形結構。
    4.1.3.27 動+得+形
    寫得很好 養得活
    前者的“形”不是單個的形,后者只表可能不表程度,都不能構成同形結構。
    4.13.28 名[,1]+名[,2](Ⅰ)
    工廠 學院正門
    前者的頭一個“名[,1]”只能和“名[,2]”并列而不能修飾它,后者則相反,因而不是同形結構

    4.1.3.29 名[,1]+名[,2](Ⅱ)
    新人,新風尚 解放區的天,明朗的天。
    前者的“名[,1]”和“名[,2]”只能構成聯合結構,后者則只能構成主謂結構,二者都無真歧義

    4.1.3.30 除了+名[,1]+名[,2]+動+名[,3]
    班里除了小五,我也能跳一米七 除了,他最愛日語
    前者的“除了”表示“連同”而不表示排除,后者的“名[,1]”只能替換“名[,3]”,而不能替
    換“名[,2]”,它們均不是真歧義。
    4.1.3.31 動+到+名
    想到杭州 死到老家(了)
    這一句型構成同形結構的條件是其間必須既可以是假設與結果的關系,又可以是述補關系。這兩例是分別
    只有一種關系,因此是假歧義。
    4.1.3.32 名[,1]+和+名[,2]+的+名[,2]
    哥哥和弟弟的衣服 哥哥和弟弟的貓
    作為句型,“名[,1]+和+名[,2]+的+名[,3]”可以是歧義的,但作為句型例,這兩個例
    子無歧義。
    4.1.3.33 名[,1]+的+名[,2]+動+得+形
    他的頭發長得好
    這是動詞不同因而不產生歧義
    4.1.3.34 名+是+在……里+動+的
    工程師是在工科大學里培養的
    由于語義的限制,此例中的名詞只能是受動者,因而句子無歧義。
    4.1.3.35 動+過+代+的+名
    照料過你的嬰兒
    此例只表示支配而不表示修飾,因而是假歧義。
    4.1.4 侯學超、吳竟存二位先生認為“……但是某一語段,從結構、功能上看,既能這樣切分,又
    能那樣切分。這時,起決定作用的往往是語義。語義可以是詞本身的意義,可以是詞的某一義項,可以是詞與
    詞意義上的聯系,也可以是更大的范圍,即語境的意義”。[④]二位先生的這段話,對我們認識真、假歧義
    有很大的啟發。
    4.1.5 某種形式有著表現某種的潛力,并不一定具有這種現實。語言潛能同語言現實之間總是
    有一定的距離的。形式也總是服從于和服務于內容的。假歧義只是一種潛在歧義的可能性,而并不是一種實現
    的歧義現象。研究假歧義現象的成因,能使我們制定適當的語言規范并且指導人們的語言實踐。
    4.2 語感上對歧義的制約。呂先生列舉了五種消除歧義的手段,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情理,情理對歧義
    的制約是由詞的次類來體現的。詞義的相互制約排除了產生大部分歧義的可能。對剩下的一小部分歧義,我們
    再從人們的語感入手來,發現歧義語句在人們的語感中有一定的偏向性。
    4.2.1 鄒韶華先生曾就“V[,p]+N[,p1]+的+N[,p2]”歧義句法結構的語感,調查了
    一千例經過邏輯分化后剩下的大約68例歧義,[⑤]發現似乎是等值的兩種語法意義的歧義句,實質上是不
    等值的。從總體上看,人們的語感中傾向于把一個“V[,p]+N[,p1]+的+N[,p2]”結構體看作是
    動賓關系。對這類動賓結構,人們的語感中實際上是有先后、主次之分的,比照鄒先生的調查設計,我們也做
    了些調查。設“n”為這些歧義結構的例子,Y代表動賓結構,Z代表偏正結構。被調查者都是廣播電視系統
    的節目主持人(共20人)。具體例子是X[,1]“熱愛人民的軍隊”X:“牽著小王的手”,調查結構如
    下:對X[,1]18人認為是Y,1人認為可以是Y也可以是Z,1人認為是Z,對X[,2]19人認為
    是Y,1人認為是Z。由此我們是否可以這樣認為,當一個“X”有Y、Z兩種意義時,按照人們通常理解占
    優勢的這一語感特點,來確定“X”是“Y”或者是“Z”。這樣,有助于語言規范化的研究運用。人們大腦
    中最先反映而獲得的意義是某一同形結構通常或正常的理解。在一個同形結構中,其一般的意義或用法是首先
    反映在人們的語感上。格式塔心認為全體大于各部分的組合。如果我們從認識論方面來看這觀點,我們的
    認識中有存儲的組合和過濾;如果我們從語言方面來看這個觀點,我們的大腦作用還不只是聯系、篩選,而且
    是再創造。如果這種說法成立,我們完全可以將歧義按人們語感上的反映,排出其先后順序。例如:
    (47) 百分之八十的退休金
    A:“退休金”的百分之八十
    B:按照退休條例拿相當于工資百分之八十的退休金。
    對理解,人們語感上首先反映的是A義,可這里的意思是B:
    百分之八十的退休金就夠他和老伴晚年享用了。
    4.2.2 對一個歧義句的理解,往往要受到理解者的情感和理解的意志的。心理學證明人們普遍
    有偏向積極方面的心理。例如漢語中同樣是雙主題的一種句式,它可以表示肯定,也可以表示否定。例:(4
    8) 差一點沒活。(否定之否定→肯定,即活了)
    (49) 差一點沒死。(否定之否定→否定,即死了)
    對于這種現象,只能從人們的普通心理因素去考察。如果我們將上例進行擴展,即再增加一定的詞記,人
    們對此類歧義的理解,就更明顯會帶上個人主觀的喜好和厭惡心理。
    例:(50) 這只小白兔差一點沒活。(活了)
    (51) 這只黑野兔差一點沒活。(沒活)
    (52) 這只小白兔差一點沒死。(沒死)
    (53) 這只黑野兔差一點沒死。(死了)
    從這我們可看出,同一句式,希望它活就活了,不希望它活它就沒活。這種現象如不從心理、個人情感角
    度去理解,恐怕難以作出較為圓滿的解釋。
    4.2.3 對一個歧義句的理解,除了上面談到的外,還有一個語境頻率制約的。一個歧義句,它
    的多種理解中,哪一個意思的語境頻率高,人們通常的理解就會傾向于哪一方。語境頻率的高低很可能是影響
    歧義傾向的最主要的原因。語頻檢查表明,將“V[,p]+N[,p1]+de+N[,pa]”歧義結構理解為Y
    的占主流。例子的量越大,比就越趨于穩定。
    語言運用中歧義結構在多數情況下充當動賓結構的現象跟人們語感上傾向于把歧義結構視為動賓結構正好
    形成相互印證。可以認為語言運用這種語頻的傾向為語感的傾向提供了依據,而語感上的這種直覺又為高語頻
    中的運用提供了心理上的印證。語境頻率上的這種對歧義的理解,從另一個角度講是證實了語句的謂語中心地
    位。鄒韶華先生用于集中調查的68例,分布情況是:
    由此表,我們是否可以認為,這個歧義結構傾向于Y的語感與這類結構中的動詞經常作謂語這一事實有一
    定的關系。從這也可說明“動詞是句子的控制中心”。
    4.3 句法上對歧義的制約。我們發現,從句法本身也可以找到制約歧義因素。研究句法自身制約的因
    素,對我們深化語言中這種同形結構的研究大有俾益。對歧義的這種分化,不僅適合人工分析,也可以于
    包括機器翻譯和人機對話在內的人工智能工程。我們就可以告訴機器某一格式在什么條件下產生歧義,在什么
    情況下沒有歧義。
    4.3.1 研究詞的次類來制約歧義。[⑥]有些可以產生歧義的句法結構,如深入研究能進入其框架
    詞的次類,就會發現某些詞進入這一框架則無歧義可言。例如:
    (54) 反對的是小王(a.小王是反對者。b.小王是被反對者。)
    (55) 開刀的是我父親(a.我父親給病人開刀。b.醫生給我父親開刀。)
    這種歧義結構,我們可以記為“V+的+是+N”。這里面“的”和“是”是常項,V和N是常項。決定
    這種結構有無歧義的是V和N的變化。因此,限制這種結構歧義的產生,實際上就是限制V和N。需要說明的
    是“V的”本身可以有歧義,它的歧義與句中動詞的“向”有關,與“V的”中“的”的句法功能也有關。如
    果動詞是雙向的,“V的”就可能有施事和受事兩種解釋:表示專指的“的”有名詞化標記和提取主語,賓語
    的兩種句法功能。這樣,“V的”中的“的”如和雙向動詞組合成一個指稱形式時,也就具有了既能代替作主
    語的名詞性成分表施事,又能代替作賓語的名詞性成分表受事。研究表明,并不是所有的雙向動詞都能構成“
    V的”;并不是由雙向動詞構成的“V的”都有歧義;也并不是由有歧義的“V的”構成的“V+的+是+N
    ”的格式都有歧義。
    4.3.1.1 通過對常用動詞的初步考察,我們看到,雙向動詞呈現四種情況:
    (1)有的動詞根本不能加上“的”構成“V的”。如:成為、昂、叫做等;
    (2)有的動詞只可以只帶賓語,不能只帶主語,當它和“的”組成“V的”時,也就只有一個受事義(
    只有它在既可以是VN述實,又可以是NV的情況下,才有歧義)。如沖擊、舒展、打倒等等:
    *大浪沖擊~沖擊堤壩
    *他舒展~舒展身體
    *我們打倒~打倒列強
    (3)有的動詞能帶主語,又能帶賓語,但不能以同一個名詞作這兩個句子成分,如:撥、準備、完成等

    如:猴子撥~*撥猴子
    大家準備~*準備大家
    完成任務~*任務完成。
    以上三類雙向動詞加“的”構成的“V+的+是+N”結構,均不能產生歧義。由此,我們可以認為只有
    第四類雙向動詞才能在“V+的+是+N”結構中產生歧義。
    4.3.1.2 “V+的+是+N”結構產生歧義與“N”的語義特征也有關系。
    例如:(56) a.畫的是父親
    b.追的是狗
    c.壓的是石頭
    三組中,a組的N是表人名詞,b組的N是動物名詞,c組的N是無生命具體名詞。我們分別記為Na、Nb、N
    c。雙向動詞的第四類對N的三組名詞反應各異。我們也分別記為Va、Vb、Vc。“V+的+是+N”的分布是
    :(1)Va與Na搭配產生歧義。如例(56)中的a、b、c與Nb、Nc搭配無歧義。如:畫的是豬,跑的是狗,
    畫的是石頭。(2)Va與Na、Nb搭配產生歧義,如“踩的是孩子,挑的是老人;而Vb與Nc搭配無歧義,如:“
    踩的是鐵板,挑的是糧食”。(3)Vc與Nc搭配可能產生歧義,如:“壓的是石頭,吹的是電扇”;Vc與Na、
    Nb搭配也可能產生歧義,如壓的是老人,壓的是狗”。
    由上可以看到:Va只有與Na搭配時才產生歧義;Vb與Na、Nb搭配時產生歧義;Vc與Na、Nb、Nc搭配都能產
    生歧義。這樣,我們就可以在句法上對“V+的+是+N”這一所謂歧義格式進行嚴加限制,力爭將該句法結
    構的歧義限制在最小的范圍內。
    4.3.2 研究詞的組合來制約歧義,漢語的“得”(de)有兩種情況:(1)連接表示程度或結
    果的補語,我們記作“得[,1]”;(2)用于表示可能、可以、允許,我們記為“得[,2]”“得”的
    這兩種作用能夠同現,這就使得帶“得”的語句產生歧義。我們將這個多義結構記為“V得A”。
    4.3.2.1 考察“得”與它前面的成分,可以看到“得[,1]”前面可以是動詞,也可以是形容
    詞,如:說得好、臟得很,“得[,2]”前面只能出現動詞,并且絕大多數是單音節動詞,如:拿得動、整
    理得好。這樣,我們可以認為“V得A”一般只在V是單音節動詞的情況下才產生歧義。考察“得”與它后面
    的成分,可以看到:“得[,1]”后面如是動詞不能是趨向動詞,而且絕大多數單音節動詞不能出現在“得
    [,1]”后作補語(少數幾個可以,如:餓得哭、嚇得叫喊”;而“得[,2]”的組合特點恰恰與“得[
    ,1]”相反。這樣,“得[,1]”和“得[,2]”形成了互補分布狀況。“得[,1]”后如是形容詞
    ,它可以是單音節形容詞,也可以是多音節形容詞。如:說得好、洗得干凈、“得[,2]”后絕大多數是單
    音節形容詞(少數幾個也可以是雙音節,如聽得清楚)。這樣,我們可以認為:“V得A”中只有在A大多數
    是單音節形容詞時才產生歧義。
    4.3.2.2 現在,我們可以對“V得A”結構這一通常理解的歧義,進行更深一步的限制:“V得
    A”結構,(1)只有當V大多數是單音節動詞;(2)當A大多數是單音節形容詞時,它才有可能產生歧義
    。[⑦]
    4.4 上面,我們主要討論了:(1)語感上對歧義語句的制約;(2)語境頻率對歧義語句的制約;
    (3)句法結構自身對歧義語句的制約;(4)限制詞的次類來制約歧義語句;(5)詞的組合對歧義語句的
    制約。這五個方面都是通常所謂的歧義語句依靠自身的因素來消除歧義的。
    歧義語句研究中,注重分析上下文、語境等對歧義的消除作用,無疑是正確的。但我們更應重視研究歧義
    語句本身的排歧能力。即重視研究如何利用歧義語句自身的種種因素來消除歧義。本文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試
    圖在這一方面作些探索性的工作。
    結語:
    我們通常討論歧義,大都是脫離了上下文的。其實,無論從表達方面講,或者從理解方面講,語句都不是
    孤立存在的。因此,我們在討論歧義問題時,要避免出現三種傾向。一是把靜態歧義語句作為動態歧義語句進
    行討論;二是替有歧義的語句添加上一些上下文,設想它出現的某種語境,然后斷言它不可能產生歧義;三是
    把個別的歧義類例描寫為歧義類型。尤其應當注意防止第三種研究傾向。
    對歧義問題的進一步探討,能使我們更加深入地觀察和分析歧義語句的方方面面,諸如深入了解語言形式
    和內容的關系,了解語義關系在整個語法研究中的地位,進而深入考察與其有關的其它語言問題,將有助于進
    一步探討語法研究的和。對歧義語句的進一步研究,對語法教學也有很多有益的啟示;并且可以提高
    學生對語言結構的辨識能力和對語言現象深入分析研究的能力。
    從要求來看,要研究語言的自動化處理,諸如機器翻譯,人機對話,人類的語言理解,
    人工語言的理解等更需要在歧義方面加以研究。機器無法象人類那樣依靠豐富的生活知識和對漢語的熟練掌握
    以及對漢語的感應能力能在交際中排除歧義。分析研究歧義問題進而建立起一套系統的消除歧義的規則,讓機器去掌握,似乎更應成為我們歧義研究中的一個較為迫切的問題。
    ① 呂淑湘《歧義類例》、《語文》48.5
    ② 史有為《位置義試探》、《語法研究與探索(4)》
    ③ 李文明《歧義三題》
    ④ 《談談語義在層次切分中的作用》《語言教學與研究》1981.4
    ⑤ 《“V[,p]+NP[,1]+de+NP[,2]”結構的分化》第五次語法學術討論會論文
    ⑥ 王紅旗《一個歧義結構的再限制》《漢語》1988.5
    ⑦ 李浚平《試析“得”動補結構的多義現象》《語言文字學》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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