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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鄭玄《毛詩箋》對興的認識
【內容提要】鄭玄在《周禮注》、《毛詩箋》中對興的認識有所不同。鄭玄隨文釋義,從不同角度加以解說;在《周禮注》中以善惡美刺區別比、興的解說,源于《周禮》“樂語”,是側重從用《詩》方法的角度解說;在《毛詩箋》中以“喻”釋“興”,認為“‘興、‘喻名異而實同”,乃是緣于毛《傳》標興解說詩本義,是側重從《詩》之表現方法角度的解說。《傳》、《箋》運用興法解說詩本義,客觀上促使賦、比、興的含義由用《詩》方法轉變為《詩》之表現方法。
【關鍵詞】 興 喻 譬喻 《毛詩箋》 表現方法
東漢大儒鄭玄在不同的語言環境中對比、興進行了不同的解說,在《周禮注》、《毛詩箋》中對興的認識有所不同,后人始終不得其解。通過反復考察,我們發現古代學者在觀念上尚未將用《詩》方法與表現方法區別開,故難免產生認識上的混亂;鄭玄隨文釋義,從不同角度對比、興加以解說;在《周禮注》中以善惡美刺區別比、興的解說,源于《周禮》“樂語”之“興、道(導)、諷、誦、言、語”,是側重從用《詩》方法的角度解說(1) ;在《毛詩箋》中以“喻”釋“興”,認為“‘興’、’喻’名異而實同”(2),乃是緣于毛《傳》標興解說詩本義,是側重從《詩》之表現方法角度的解說。本文通過考察《毛詩箋》以興說詩的文化背景、說興體例分析鄭玄對興的認識。
一 鄭玄《毛詩箋》以興說詩的文化背景
包括《毛傳》作者和鄭玄在內的古代學者在觀念上尚未將用《詩》方法和《詩》之表現方法加以區分,認為用《詩》比、興和用比、興寫詩是一回事,都是“引譬連類”;并且也無意于借助比、興分析《詩經》的表現方法,他們只是借助比、興感發詩意而已;但在客觀上,用《詩》方法和《詩》之表現方法在表現形式、功能上確實存在著運用比、興方法讀《詩》感發己意和運用比、興方法解說詩本義的差異,因此使鄭玄在不同的語言環境中對比、興有不同的解說。
在《周禮》“六詩”說發生的戰國時代,大師、大司樂教 瞽矇、國子“六詩”的主要目的是傳授用《詩》的方法(3),但自毛《傳》標興說詩涉及到詩本義之后,使賦、比、興的含義發生了變化,盡管兩漢時期的學者在觀念上尚未將用《詩》方法與表現方法區別開,以為二者都是引譬連類托物言志的方法;盡管毛《傳》仍舊是沿用賦詩言志的用《詩》興法感發興義;盡管用《詩》宣揚經義也仍舊是用《詩》,但是由于毛《傳》將其感發的興義說成是詩本義,一旦涉及詩本義,客觀上就如同說詩人用此興法而使此詩具有此興義,這就必然涉及到詩的表現方法,這就與春秋時代無涉詩本義的斷章取義的用《詩》言己意的方法截然不同。于是賦、比、興的含義便逐漸從用《詩》方法向《詩》之表現方法轉變。
當時說詩存在注不破經、箋不破注的注釋原則,鄭玄《六藝論》自云:“注《詩》宗毛為主,毛義若隱略,則更表明;如有不同,即下己意,使可識別也。”(4)鄭玄雖然對家法有所突破,但基本上還是遵循箋不破注的原則,隨文釋義,隨《傳》說興,毛《傳》標興說詩,認為“興”即“喻”,主觀上是沿用興法說詩,客觀上則如同將興作為《詩》之表現方法加以運用比附經義(5),鄭玄也同樣認為“興”即“喻”,客觀上也同樣是將興作為《詩》之表現方法加以運用比附經義。
二 鄭玄《毛詩箋》以興說詩的體例 鄭玄《毛詩箋》將其箋詩分為補充說明、訂正毛義兩大類。
“補充說明”是指鄭同毛義,只因毛義隱略,則更表明,補充說明毛義,此類大致可分五例:其一,《傳》標興,說興隱略,《箋》補充說明興義。
《傳》標興,說興隱略,《箋》補充說明興義,如《王風兔爰》首章:“有兔爰爰,雉離于羅。”《傳》云:“興也。爰爰,緩意。鳥網為羅。言為政有緩有急,用心之不均。”《箋》補充云:“有緩者,
有所聽縱也;有急者,有所躁蹙也。”(6)
《鄭風籜兮》、《秦風蒹葭》、《秦風終南》等類此。
其二,《傳》標興,只言興體特征,未說興義,《箋》補充說明興義。
這其中又可分為兩例,或《傳》標興,只訓字義,未說興義,《箋》補充說明興義,如《陳風東門之池》首章:“東門之池,可以漚麻。”《傳》只云:“興也。池,城池也。漚,柔也。”《箋》補充云:“于池中柔麻,使可緝績作衣服。興者,喻賢女能柔順君子,成其德教。” (《毛詩正義》卷七,第377頁)
或《傳》標興,特言興體特征,暗示興義,未直接解說興義,《箋》補充說明興義,此例頗多,如《小雅節南山》首章:“節彼南山,維石巖巖。”《傳》只云:“興也。節,高峻貌。巖巖,積石貌。”《箋》補充說明興義云:“興者,喻三公之位,人所尊嚴。” (《毛詩正義》卷十二,第440頁)
《邶風終風》、《邶風柏舟》、《鄘風墻有茨》、《王風揚之水》、《鄭風風雨》、《齊風甫田》、《唐風鴇羽》、《唐風有杕之杜》、《陳風墓門》、《小雅黃鳥》、《小雅瞻彼洛矣》等類此。由第一、二例可知,《傳》、《箋》都認為“興”即“喻”,“‘興’、’喻’名異而實同”。其三,《傳》首章標興,余章未標興,《箋》補充余章興義。
《傳》首章標興,余章未標興,《箋》補充余章興義,如《鄭風山有扶蘇》首章《傳》標興,二章:“山有喬松,隰有游龍。”《傳》未標興。《箋》補充云:“游龍,猶放縱也。喬松在山上,喻忽無恩澤于大臣也。紅草放縱枝葉于隰中,喻忽聽恣小臣。此又言養臣,顛倒失其所也。” (《毛詩正義》卷四,第341頁)
《召南江有汜》之二三章、《邶風凱風》之三四章、《邶風綠衣》之二三四章、《邶風終風》之三章、《王風采葛》之二三章、《王風中谷有蓷》之三章等類此。
由此例可知,《箋》認為興之位置不必在首章開端,章章處處皆可興。其四,《傳》未標興,以為興并說興義,《箋》補充說明興義。《傳》未標興,以為興并說興義,《箋》補充說明興義,如《衛風竹竿》之四章:“淇水滺滺,檜楫松舟。”《傳》未標興,卻云興義:“舟楫相配,得水而行,男女相配,得禮而備。”《箋》補充說明:“此傷己今不得夫婦之禮。” (《毛詩正義》卷三,第326頁)
《召南殷其》之首章、《邶風匏有苦葉》之二三四章、《鄘風蝃蝀》之一二章、《齊風東方之日》之二章等類此。
其五,《傳》未標興,或以為興卻未說興義,《箋》補充說明興義。
《傳》或以為興而未標,只是突出興體特征,暗示興義,未直說興義,《箋》補充說明興義,如《邶風燕燕》首章:“燕燕于飛,差池其羽。”《傳》未標興,只云:“燕之于飛,必差池其羽。”《箋》補充云:“差池其羽,謂張舒其尾翼,興戴媯將歸,顧視其衣服。”《箋》于二三章也言興義 (見《毛詩正義》卷二,第298頁)。
特別是《鄭風揚之水》,《詩經》中有三篇《揚之水》,《王風》、《唐風》中《揚之水》毛《傳》皆標興,且《王風揚之水》與《鄭風揚之水》的興句完全相同。《鄭風揚之水》首章:“揚之水,不流束楚。”毛《傳》雖未標興,但特言興體特征云:“揚,激揚也。激揚之水,可謂不能流漂束楚乎?”明《鄭風揚之水》也當為興,故《正義》云:“毛以為,激揚之水,可謂不能流漂一束之楚乎?言能流漂之,以興忠臣良士,豈不能誅除逆亂之臣乎?言能誅除之。”鄭《箋》云:“激揚之水,喻忽政教亂促。不流束楚,言其政不行于臣下。” (《毛詩正義》卷四,第345頁)
《邶風日月》之三章、《衛風竹竿》之二章、《陳風衡門》之首章等類此。由第四、五兩例可知,毛《傳》并非凡興皆標,所標興不過舉隅而已。
此外,《傳》說興義顯明者,《箋》若與之同,則不復說,如《衛風淇澳》、《衛風竹竿》、《唐風山有樞》、《唐風葛生》、《秦風晨風》、《小雅鹿鳴》等。
“訂正毛義”是指鄭《箋》與毛《傳》不同之處,此類可分四例:其一,《傳》未標興,或以為賦,《箋》以為興而言興義。
《傳》未標興,或以為賦,《箋》以為興而言興義,如《召南小星》,其《序》云:“《小星》,惠及下也。夫人無妒忌之行,惠及賤妾,進御于君,知其命有貴賤,能盡其心矣。”其首章:“ 彼小星,三五在東。”《傳》未標興,在文字釋義之后云“四時更見”,似以所見記時。《箋》則以為興而言興義云:“眾無名之星,隨心、噣在天,猶諸妾隨夫人以次序進御于君也。” (《毛詩正義》卷一,第291頁)
如《鄘風桑中》,其《序》云:“《桑中》,刺奔也。衛之公室淫穢,男女相奔,至于世族在位,相竊妻妾,期于幽遠,政散民流,而不可止。”其首章:“爰采唐矣? 沬之鄉矣。”《傳》未標興,只云:“爰,于也。唐蒙,菜名。沬,衛邑。”《箋》以為興而言興義云:“于何采唐,必沬之鄉,猶言欲為淫穢者,必之衛之都。惡衛為淫穢之主。”孔《疏》也云:“人欲采唐者,于何采唐菜乎?必之沬之鄉矣。以興人欲淫穢者,于何處淫穢乎?必之衛之都。” (《毛詩正義》卷三,第314頁) 《小雅四月》、《小雅北山》等類此。
由此例可知,鄭《箋》相較于毛《傳》更著意于興義的感悟發揮以比附《序》意。其二,《傳》、《箋》對同一興句的理解不同。
毛《傳》、鄭《箋》對同一興句的理解不同,如《鄭風山有扶蘇》首章:“山有扶蘇,隰有荷華。”毛《傳》云:“興也。扶蘇、扶胥,小木也。荷華,扶渠也,其華菡萏。言高下大小各得其宜也。”鄭《箋》云:“興者,扶胥之木生于山,喻忽置不正之人于上位也。荷華生于隰,喻忽置有美德者于下位。此言其用臣顛倒,失其所也。” (《毛詩正義》卷四,第341頁) 《傳》以為“各得其宜”,《箋》以為“用臣顛倒,失其所也”。
又如《鄘風芄蘭》首章“芄蘭之支”,毛《傳》云:“興也。芄蘭,草也。君子之德當柔潤溫良。”《箋》補充云:“芄蘭柔弱,恒蔓于地,有所依緣則起。興者,喻幼稚之君,任用大臣,乃能成其政。” (《毛詩正義》卷三,第326頁) 《傳》以芄蘭之柔潤為美德;《箋》以芄蘭之柔弱為缺陷。
《周南河廣》、《邶風匏有苦葉》、《邶風旄丘》、《齊風甫田》、《齊風東方之日》、《魏風葛屨》、《唐風采苓》、《秦風黃鳥》、《小雅鴟鸮》等類此。
由此例可見,因為興體與人事之間存在太多相似、相關的聯系,這些聯系中甚至有些是方向不同、意蘊相悖的聯系,存在不同前理解的讀者可以有不同的感發聯想,以興說詩的主觀隨意性極強,《傳》、《箋》都是從興體與人事之間的相似、相關處感發聯想,以意逆志,但是我們卻很難判斷哪種理解是詩人本意。
其三,《傳》、《箋》取興點不同。
毛《傳》、鄭《箋》因取興點不同,故所說興義不同,如《唐風綢繆》首章:“綢繆束薪,三星在天。”毛《傳》云:“興也。綢繆,猶纏綿也。三星,參也。在天,謂始見東方也。男女待禮而成,若薪芻待人事而后束也。三星在天,可以嫁娶矣。”毛《傳》取興點在“綢繆束薪”,由其興體、本體之間“相似”關系而言興義。鄭《箋》云:“三星,謂心星也。心有尊卑,夫婦父子之象,又為二月之合宿,故嫁娶者以為候焉。昏而火星不見,嫁娶之時也。今我束薪于野,乃見其在天,則三月之末,四月之中,見于東方矣,故云’不得其時’。” (《毛詩正義》卷六,第384頁) 鄭《箋》取興點則在“三星在天”,因興體、本體之間“相關”關系而言興義。其四,《傳》標興,《箋》以為賦。
毛《傳》標興,鄭《箋》以為賦,如《魏風園有桃》首章:“園有桃,其實之殽。”毛《傳》云:“興也。園有桃,其實之食。國有民,得其力。”鄭《箋》云:“魏君薄公稅,省國用,不取于民,食園桃而已。不施德教民,無以戰,其侵削之由,由是也。” (《毛詩正義》卷五,第357頁) 《邶風匏有苦葉》、《鄭風野有蔓草》、《秦風無衣》等類此。第三、四例主要是緣于對詩句的理解不同。
三 鄭玄《毛詩箋》對興的認識
通過對鄭《箋》以興說詩的分析,我們可以歸納出鄭玄對興的認識:
1.從興之定義言,毛《傳》、鄭《箋》以興說詩之不同主要是出于對詩句的理解不同,他們對興的認識基本一致,而且非常單純明確:興就是喻。孔穎達說:“《傳》言’興也’,《箋》言’興者喻’,言《傳》所興者欲以喻此事也。’興’、’喻’名異而實同。”(7)鄭玄在箋《詩》時是以是否含有喻意為標準來認定興的。鄭《箋》凡言興者必以喻解之,有時鄭《箋》也像毛《傳》一樣直接以“興”代替“喻”字。“‘興’、’喻’名異而實同”也不僅僅是毛《傳》、鄭《箋》的共識,而是兩漢經學時代今、古文經學家的普遍認識,其他論及賦、比、興的漢代學者,如鄭眾、劉熙、今文三家等也同樣認為興即“喻” (另有專文詳論)。
2.從興之位置言,興的位置靈活隨意,無固定要求。毛《傳》也認為興的位置靈活多變,章章處處皆可興,如《周南麟之趾》、《召南摽有梅》,毛《傳》章章皆釋興義。可能是出于比附經義的政教需要,漢代的經學家,直到鄭玄都還沒有認識到興“發端起辭”的藝術動能,皆以為起情表義是興最重要的功能,在以興說詩中主要是解說興之喻義。認為可在詩之任何位置起興,可在首章,也可在其他章起興,如《邶風燕燕》三章皆以“燕燕于飛”開端,鄭《箋》章章言興義;又如《小雅南有嘉魚》四章鄭《箋》章章言興義,毛《傳》只在第三章標興,孔《疏》于首章“南有嘉魚”句下云:“此實興,不云’興也’,《傳》文略。三章一云’興也’,舉中明此上下,足知魚、?皆興也。” (《毛詩正義》卷十,第419頁)
興也可在章中、章尾起情表義,如《周南葛覃》首章的章中、章尾:“黃鳥于飛,集于灌木,其鳴喈喈。”《傳》云:“喈喈,和聲之遠聞也。”《箋》補充云:“葛延蔓之時,則摶黍飛鳴,亦因以興焉。飛集叢木,興女有嫁于君子之道。和聲之遠聞,興女有才美之稱達于遠方。” (《毛詩正義》卷一,第276頁) 如《邶風匏有苦葉》,毛《傳》于章首二句下標興,在三四句“深則厲,淺則揭”下未標興而說興義:“遭時制宜,如遇水深則厲,淺則揭矣。男女之際,安可以無禮義?將無以自濟也。”《箋》也言興義云:“以水深淺喻男女之才性賢與不肖及長幼也。各順其人之宜,為之求妃耦。” (《毛詩正義》卷二,第302頁) 《傳》、《箋》所言興義雖有不同,但認為章中、章尾處處可興則是一致的。3.從興之興體(喻體)言,鄭玄說像《周南螽斯》這樣的詩,毛《傳》雖未標興,但“若此無人事,實興也” (《毛詩正義》卷一,第279頁)。 “無人事”即指本體不出現,“無人事”之“興”,近于今日修辭學中所說的本體不出現的借喻、象征之類。興體可以是眼前所見實景,如《周南螽斯》“螽斯羽,詵詵兮”;也可以是頭腦中想象的虛景,如《周南麟之趾》“麟之趾,振振公子”,“麟”是人們虛構的“信而應禮”之獸。
4.從興體與本體之關系言,《傳》、《箋》皆取其二者間相似、相反、相關點解說興義。鄭《箋》解說興義常用的句式為:“興者,喻……”孔《疏》云:“鄭云喻者,喻猶曉也,取事比方以曉人,故謂之為喻也。”(8)“喻”為使人“知曉”,可以取興句(喻體)與興義(本體)的相似點“比方以曉人”,此例最多;也可取其相反點“對比以曉人”,如《鄘風鶉之奔奔》首章:“鶉之奔奔,鵲之彊彊。”《傳》未標興,只云:“鶉則奔奔,鵲則彊然。”《箋》補充云:“奔奔、彊彊,言其居有常匹,飛則相隨之貌。刺宣姜與頑非匹偶。” (《毛詩正義》卷三,第315頁) “宣姜與頑”與“鶉”、“鵲”之間是對比關系。
“比方以曉人”,今稱之為比喻;“對比以曉人”,今稱之為對比,古人皆稱為比或譬。取其相似或相反點“以曉人”是比、興二法的主要特征,也是比、興的相同之處,魏晉之后“比興”合稱,根本原因即在于此。
興還可取其相關點“以曉人”,這則是興與比不同的地方。比,皆由其相似而類比;興,則可由其相似引發相似聯想,也可由其相關處引發相關聯想,這也是比、興被分為二法的主要原因。如《周南卷耳》首章:“采采卷耳,不盈頃筐。”毛《傳》云:“憂者之興也。”《箋》云:“器之易盈而不盈者,志在輔佐君子,憂思深也。” (《毛詩正義》卷一,第277頁) “器之易盈而不盈”(興體)與“憂思深也”(本體)之間并非相似關系,而是相關關系,以結果推知原因。又如《小雅鴛鴦》首章:“鴛鴦于飛,畢之羅之。”《傳》云:“興也。鴛鴦,匹鳥。太平之時,交于萬物有道,取之以時,于其飛,乃畢掩而羅之。”《箋》云:“匹鳥,言其止則相耦,飛則為雙,性馴耦也。此交于萬物之實也。而言興者,廣其義也。” (《毛詩正義》卷十四,第480頁) “鴛鴦于飛,畢之羅之”(興體)與“太平之時”、“取之以時”(本體)之間也不是相似關系,其感發興義的思維過程是:先由相關關系,從“鴛鴦于飛,畢之羅之”之個別現象歸納出“取之以時”之一般道理;再由相似關系,類比聯想,“廣其義”,“舉一物以興其余也” (孔《疏》語) ,由取鴛鴦之有道而推知“交于萬物有道”;再由相關關系,從“交于萬物有道”歸納出“太平之時”;再由相反關系,以“古明王交于萬物有道”刺今之幽王。
嚴格說來,古人所說的“興”、“喻”和“譬喻”不是對等關系的概念,而是交叉關系的概念,古人所說的“興”、“喻”中既包含著因興體、本體(人事)之間相似關系而形成的“譬喻”,同時還包含著因興體、本體之間相關關系而形成的“喻”(以曉人);“譬喻”中既包含著本體不出現(無人事)的“興”、“喻”,同時還包含著本體出現的“比”。
5.從興之內容、功能言,興可美,也可刺。美者,如《豳風狼跋》“美周公也”等;刺者,如《鄭風山有扶蘇》“刺忽也”等。且《傳》、《箋》及漢代學者認為凡興皆與正文有意義上的關聯,他們還沒有注意到興“發端起辭”的藝術功能。
6.從興體與本體間的心理流向說,興可以是觸景生情,由物到心,如《周南關雎》“關關雎鳩,在河之洲”;也可以是緣情寫景,由心到物,緣情寫景中又可分為借景抒情、設景抒情,如《周南桃夭》,若“桃之夭夭,灼灼其華”為“之子于歸”之時,則為借景抒情;而“桃之夭夭,有?其實”則為設景抒情,因為一時不可能同時看到春、秋二景,其中必有一景為虛設。“麟之趾”之類就更是設景抒情了。用《詩》“感發志意”之興與用《詩》“以古剴今”之比確實存在心理流向的不同,但作為表現方法的比、興則很難看出它們的區別,至少《傳》、《箋》及漢代學者還沒有注意到以興體與本體間的心理流向區別比、興。后李仲蒙所言“敘物以言情,謂之賦,情物盡也;索物以托情,謂之比,情附物也;觸物以起情,謂之興,物動情也”(9),確實比漢儒的認識清晰、高明許多,但這既不是對《詩經》表現方法的分析,也不是對漢儒賦、比、興觀念的解說,而是借用賦、比、興這久受崇敬的概念發揮自己的美學理想。若依李仲蒙所言,前舉《周南桃夭》中《傳》、《箋》同認為興的“桃之夭夭,灼灼其華”與“桃之夭夭,有?其實”,就要變成一興一比了。
從以上的考證也可以看出:毛《傳》、鄭《箋》之不同主要是出于對詩句的理解不同,他們對興的理解基本上是一致的。毛《傳》、鄭《箋》都是以“喻”釋“興”,都認為興的位置靈活多變,章章處處皆可興。
鄭玄《毛詩箋》也同樣是隨文釋義,隨《傳》說興,以“喻”釋“興”,緣于毛《傳》標興說詩,《傳》、《箋》主觀上是沿用興法說詩,但將運用興法感發的興義說成是詩本義,就如同說詩人用此興法而使詩具有此興義,這就涉及到詩的表現方法,故曰鄭玄在《箋》中是側重從《詩》之表現方法的角度解說興。《傳》、《箋》運用興法解說詩本義,客觀上促使賦、比、興的含義由用《詩》方法轉變為《詩》之表現方法。 (收稿日期:2004年5月9日)
注釋:
1參見拙文《鄭玄〈周禮注〉比、興觀念產生的根源》,《河北師范大學學報》2000年第6期。
2唐孔穎達《毛詩正義螽斯疏》,《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本,第279頁。
3參見拙文《從賦、比、興產生的時代背景看其本義》,《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3期。
4引自孔穎達《毛詩正義》卷一,第269頁。
5參見拙文《〈毛傳〉標興本義考》,《中國詩歌研究》第1輯。
6引自孔穎達《毛詩正義》卷四,第332頁。
7《毛詩正義螽斯疏》,《十三經注疏》,第279頁
8《毛詩正義螽斯疏》,《十三經注疏》,第279頁
9宋胡寅《與李叔易書》引李仲蒙語,《斐然集》卷十八,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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