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數學方法審視物權行為

    時間:2024-10-18 16:20:05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論數學方法審視物權行為

     【論文摘要】在民法理論上,每一個法律行為的存在狀況都有五種可能性,而根據物權行為理論,對買賣交易中每一個法律行為存在可能性的判斷都需要獨立進行,因此,各個法律行為因為各自存在狀況的不同而在具體交易中可能出現的復雜搭配情形,可以用數學上的排列解析。分析的結果是:物權行為理論將會導致一個比圍棋棋局更為復雜的交易困局:

    論數學方法審視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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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物權行為  債權行為  數學  排列  概率

      物權行為理論雖然是舶來品,但卻是物權法乃至民法領域的一個重要問題。我國的物權立法是否采納物權行為理論,一直是一個見仁見智、眾說紛紜的話題,《物權法》的公布似乎為這個爭議畫上了一個句號,因為在《物權法》的字里行間,我們找不到“物權行為”甚至“法律行為”的影子,但問題遠非如此簡單。在《物權法》公布后,一批物權法教科書如雨后春筍般冒了出來,有的教科書竟然把“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原則”列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看來物權行為理論已經像幽靈一樣縈繞在我國民法學者的學術心靈之中,揮之不去。那么,在《物權法》沒有規定物權行為的情況下,我們還有沒有必要用物權行為理論解釋我國的物權制度呢?本文試圖用一種數學的方法客觀地解析物權行為理論,以回答這一問題。

      一、物權行為理論

      薩維尼及其創立的物權行為理論認為:履行買賣合同的交付不是一種單純的事實行為,而是包含著物權合意即物權合同,物權合同獨立于買賣合同。舉例說明:張奶奶來到菜市場,看到攤販老王的黃瓜新鮮,買了一根,每根一元,以一枚一元硬幣付款。在這個簡單的案例中,張奶奶與攤販老王首先要締結買賣合同。為了履行這個買賣合同,張奶奶要把一枚面值一元的硬幣交付給老王,老王要把一根黃瓜交付給張奶奶。物權行為理論認為,交付硬幣的行為和交付黃瓜的行為,不是單純的事實行為,而是包含著物權合意即物權合同。因此,根據物權行為理論,在這個買賣黃瓜的活動中,既有買賣合同,也有物權合同。在這里,買賣合同就是債權行為,物權合同就是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理論認為,物權行為具有兩個重要的特征:獨立性與無因性。也就是說,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完全分開而獨立存在,而且物權行為是否成立、法律效力如何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根據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物權行為理論確立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間的分離原則。以買賣為例,買賣合同,也就是債權行為的效力僅在于發生請求權,不能發生物權變動;一方當事人只能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這個買賣合同,但不直接發生物權變動。要想發生物權變動,還需要有物權合同,也就是物權行為。

      二、法律行為的計算:一個被忽視的話題

      根據物權行為理論,在一個買賣交易中,既存在債權行為,也存在物權行為,那么,一個買賣交易中到底需要多少個法律行為呢?這是一個常常被忽視但卻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薩維尼在《現代羅馬法之體系》中講到:“此項物權契約常被忽視,例如買賣契約,一般人只想到債權契約,但卻忘記Tradition(交付)之中亦含有一項與買賣契約完全分離、以移轉所有權為目的之物權契約。”對于薩維尼的這一論述,有人認為,不管買賣標的物的種類與數量,也不管價金的數額與支付方式,在“物”的方面,只體現為一個物權合意,也就是說只有一個物權行為。“按照薩維尼的上述主張,基于買賣契約而發生的物權交易中,同時包含了麗個法律行為: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物權契約)。”對德國法學有深入研究的著名法學家王澤鑒教授則在不同的場合有不同的看法。他的第一種觀點是:“如就買賣交易而言,分為三個獨立的法律行為:一為債權行為(買賣契約);二為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三為移轉價金所有權之物權行為。”這種看法對中國大陸地區的民法學者影響很大,筆者也曾借鑒王澤鑒教授的這一觀點分析物權行為理論,但這種觀點并不妥當。王澤鑒教授也沒有將這一觀點一以貫之。

      在“甲有A、B、C三畫,以總價l0萬元出售于乙”這樣的案例中,王澤鑒教授認為:“甲有A、B、C三畫,有三個動產所有權,以總價10萬元出賣于乙,成立一個買賣契約,蓋就多數之物得成立一個負擔行為也。……甲將A、B、C三畫依讓與合意交付于乙,系分別移轉三個動產所有權,成立三個物權行為(處分行為)。”從這段話中,我們可以推測,王澤鑒教授認為,不管買賣標的物的數量與種類,債權行為只有一個;但是有多少個標的物就會發生多少個物權變動,也就會發生多少個物權行為。在另外一個案例中,王澤鑒教授的分析印證了我們的這一推測。“甲占有A、B、C三書,其中A書為甲所有,B書為丙寄放甲處,C書為丁所有被甲拾得。甲將A、B、C三書出售于善意的乙時,其買賣契約有效。乙依物權行為取得甲有權處分的A書。甲對B書的處分系無權處分,其物權行為效力未定,乙因善意受讓而取得其所有權。關于C書,甲系無權處分,因系遺失物,在2年內得向乙請求其物。”C91在甲將A地、B屋及C車出賣于丙并移轉其所有權的案例中,王澤鑒教授也認為,在這個買賣中發生了一個債權行為、三個物權行為。

      由此,我們似乎可以斷定,根據物權行為理論,一個交易中有幾個標的物就會有幾個物權行為,但債權行為只有一個。然而,為了弄清楚一個買賣交易中到底有多少法律行為,還有如下問題需要澄清:首先,在買賣交易中,當事人是否需要分別就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與價金所有權的移轉締結債權行為?如果是那樣的話,在一個買賣交易中,就需要兩個債權行為。對于這個問題,同樣可以適用王澤鑒教授的分析,“蓋就多數之物得成立一個負擔行為也”,因為價金的支付也總是體現為貨幣物權的變動。其次,如果交易標的是集合物,是否只需一個物權行為?集合物是由多數的單一物或合成物,在不失去個性與經濟價值的基礎上,集合而成。集合物有事實上的集合物,如羊群;也有法律上的集合物,如財產或所謂的企業。

      雖然形成集合物的各個物通過集合在一起而具有了經濟價值上的一體性,但是集合物本身不能成為物權的標的物,所有權只存在于各個獨立的物上,這是物權客體特定原則,也就是·物一權原則的要求。這樣做的目的在于方便物權公示,保護交易安全。[因此,嚴格地說,集合物并不是物權法意義上的物。所以,從物權行為理論的角度出發,以集合物為買賣標的物時,應當就構成集合物的各個物分別成立物權行為。也就是說,有多少個獨立的物就應當有多少個物權行為。最后,價金的交付行為體現為一個物權行為還是多個物權行為?王澤鑒教授似乎認為應當根據支付方式,按照需要移轉所有權的“物”的數量確定物權行為的數量。如在前述甲將三幅畫出賣給乙的案例中,因為乙以一張支票付款,而一張支票是一個物,所以在這個案例中,交付支票成立一個物權行為。再如在另外一個案例中,賣方以一千元(一千元大鈔)付款,也體現為一個物權行為,因為一張一千元大鈔是一個物。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根據物權行為理論,在一個買賣交易中,債權行為僅有一個,但物權行為的數量則要根據交易中所需移轉所有權的物的數目確定。這里的物既包括買賣交易的標的物,也包括作為支付工具的貨幣或者票據等“物”。例如,張奶奶用一枚一元硬幣購買一根黃瓜,在這個交易中,首先要有一個買賣合同,即債權行為;同時,因為一枚硬幣和一根黃瓜在物權法上是兩個獨立的物,所以,交付硬幣和交付黃瓜需要兩個物權合同;這個交易總共需要三個法律行為。

      三、解析物權行為理論:一種數學的視角與方法

      如何評價物權行為理論,是否采取物權行為理論建構與解釋我國的物權制度,學者的論述可以用汗牛充棟來形容。然而,學者們的分析評論,無論是支持物權行為理論的論調,還是反對物權行為理論的文,都有缺憾:首先,關于物權行為理論的有關評論,無論是支持也好,反對也罷,都是以法律政策為出發點。然而,法律政策的判斷或者選擇往往需要價值判斷,需要利益衡量,主觀性太強,客觀性不足。例如,支持物權行為理論的一種觀點認為,物權行為理論加強了對交易安全的保護。但是,保護交易中哪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才算是對交易安全的保護?支持派認為,因為物權行為不受債權行為效力的影響,買受人可以直接基于物權行為取得物權,從而有利于保護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這就是保護交易安全。反對派則認為,物權行為理論的最大缺點恰恰在于,物權的變動不考慮原因行為,嚴重損害出賣人利益,違背交易公平。這些爭論以論者的主觀價值判斷為基礎,見仁見智,人言人殊,一方很難說服另一方。我們需要找到一種既具有客觀性,也更具有說服力的分析工具,來分析評價物權行為理論。其次,薩維尼創立了物權行為理論,但薩維尼還是歷史法學派的締造者,歷史法學派的經典格言是:“法律是民族精神的體現。”毋庸置疑,自清季變法、西法東漸以來,西方的法言法語占據了我們的話語系統。我們思考問題的方式也西化了。在制度變遷過程中、在民事立法過程中,當然需要借它山之石以攻玉,但是在此過程中,民族文化、民族經驗就不能提供任何啟迪嗎?

      那么,有沒有一種既具有客觀性又包含有民族成份的分析工具呢?新的分析工具并非不存在。這是一種數學的方法。法律強調邏輯的嚴謹,數學也有同樣的要求。數學的方法之所以客觀,就是因為它是通過演算得出結論的,這個數字是多少就是多少,沒有商榷的余地。本文將跳出法律政策的框架,利用數學中排列與概率的方法,直觀而客觀地認知和評析物權行為理論。這里所說的排列是指數學中的重復排列。給定n個不同元素,每次任取m個元素排成一列,在這m個元素中允許有相同的元素出現,這樣得到的排列,就叫重復排列。例如,電話號碼、汽車牌照的號碼等等,都是由0到9這l0個數字組成的重復排列。中國人并非不善于用數學的方法講道理。從傳說中的河圖洛書、伏羲畫八卦,到周文王演周易,都是利用象數說明義理。司馬遷在《報任安書》中說道:“蓋文王拘,而演周易。”這里用了一個“演”字,實在是因為周易涉及數學計算。周易中的“四象”、“八卦”是世界公認的排列組合問題最早的研究。八卦其實是一個簡單的重復排列問題。

      作為中華五經之首,周易雖然只涉及簡單的數學問題,但我們卻可以從中得到啟示,找到一種分析問題的方法。在用排列與概率的方法評價物權行為理論之前,我們先以圍棋的棋局問題熱身。

      圍棋棋局變幻莫測,那么圍棋棋局總共有多少種變化呢?這也是個排列問題。我們先看圍棋棋盤上可下的點數。圍棋棋盤長和寬各有l9條線。棋盤上可下的點數為:19X19=361點。我們再看每一個點上有幾種下法。圍棋有黑白兩種棋子,因此每1個點上有3種下法:布黑子、布白子、空格。圍棋總的棋局數,就是從3個元素中取361個元素的排列數。早在宋朝,大科學家沈括就在《夢溪筆談》中討論了圍棋所有可能擺出的棋局的總數。沈括說:“予嘗思之,此固易耳,但數多,非世間名數可能言之。”意思是:“這個問題是很容易解決的,但計算結果,數值太大,是現有的數名無法表達的。”沈括指出棋局數為“以一為基,三百六十一次三乘之”,即3鯽,也就是說有3種棋局。這是一個相當大的數目。現實生活中,我們每下一局棋,只是這總棋局數的3鯽之一,棋局與棋局之間重復的概率是非常低的。

     回過頭來再說物權行為理論。我們知道,根據民法理論,每一個法律行為首先有成立與不成立兩種可能;而法律行為成立之后,還會有無效、可撤銷、效力未定、有效四種可能。綜合起來,則一個法律行為的存在狀況就有五種可能性。根據物權行為理論,對債權行為的判斷和對物權行為的判斷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因此,如果張奶奶在用一枚一元硬幣買一根黃瓜時與老王發生糾紛,因為根據物權行為理論,這個交易中有一個債權行為與兩個物權行為,則法官對法律行為的判斷就有15種可能性。如果不承認物權行為,那么,法官只須考慮買賣合同的五種可能性就行了。物權行為理論使案件處理變得復雜、繁瑣。

      其實,物權行為理論不但會增加案件處理的復雜程度,而且會增加交易的難度。為了更深入地說明這個問題,我們用排列與概率的方法分析張奶奶與老王的交易。根據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對一個法律行為的判斷與對其他法律行為的判斷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因為在這個交易中共有三個法律行為,而每一個法律行為的存在狀況都有五種可能性,所以,在具體交易中可能會出現各個法律行為因為存在狀況的不同而復雜搭配的情形,每一組搭配反映的是一個可能出現的現實交易。那么,張奶奶與老王之間的交易有多少種可能情形呢?這就產生了一個排列問題,用數學語言來表述就是從五個元素中任取三個元素的一個重復排列。為什么是一個重復排列呢?因為在各種可能的交易情形中,對這三個法律行為的判斷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是不一致的,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是一致的,例如這三個法律行為的存在狀況可能會出現同時有效或者同時無效等情形。根據物權行為理論,只有把這三個法律行為組裝在一起,才能構成一個用一枚一元硬幣購買一根黃瓜的交易,所以一個排列將對應現實生活中的一種交易情形。這其實是一個與我們前面所說的易卦及圍棋棋局相似的問題。如拿八卦來比較,八卦中的每一卦都是從周易的兩個基本符號中任取三個符號組裝而成的。同樣,在這個交易中,每一個法律行為有五種法律上的可能判斷,而交易中有三個法律行為,那么能夠組裝起來的可能會出現的交易情形有多少種呢?這就是一個從五種元素中任取三個元素的重復排列。總共有多少種排列呢?共有125種(5=125)。這125種排列就是根據物權行為理論可能出現的交易情形。現實生活中,張奶奶與老王之間發生的交易只能和這125種情形中的一種對應。在這125種情形中,只有一種情形是三個法律行為都有效。在其它124種情形中,不是這個法律行為有瑕疵,就是那個法律行為有毛病,而任何一個瑕疵或者毛病都可能導致這個簡單的買賣交易難產甚至流產。因此,根據物權行為理論,這個交易得以順暢進行的概率只有8%0。同時,這125種可能的交易情形還只是涉及交易內部出賣人與買受人之問的行為,如果再顧及其它可能性,如標的物所有權已經移轉給買受人,但債權行為被撤銷,而買受人又將標的物轉賣他人,在這樣的場合,問題只會更復雜而不是簡單。

      為直觀起見,我們可以列表顯示這125種可能的交易情形。用A代表債權行為,用B代表移轉黃瓜所有權的物權行為,用C代表移轉一枚一元硬幣所有權的物權行為,分別用1、2、3、4、5.代表法律行為的不成立、無效、可撤銷、效力未定和有效,并把它們組合起來,如用A1代表債權行為不成立,B:代表移轉黃瓜所有權的物權行為無效,Cs代表移轉硬幣所有權的物權行為可撤銷,等等,則這125種可能出現的交易情形就可以如下表所示,直觀地顯示出來。從表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只有帶*號的ABC組合是三個法律行為都有效。

      上面只是張奶奶用一枚一元硬幣買一根黃瓜的情形,是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如果張奶奶用一張兩元紙幣買兩根黃瓜,則根據物權行為理論,因為涉及到三個物權變動,那么在這個交易中就有三個物權行為、一個債權行為,根據排列和概率分析,共有5=625種可能的交易情形,其中同樣只有一種情形可以使交易得以順暢進行,概率只有1.6%o。我們可以繼續推衍:如果張奶奶用兩枚一元硬幣買兩根黃瓜,則根據物權理論,因為涉及到四個物權變動,那么在這個交易中就有四個物權行為、一個債權行為,根據排列和概率分析,共有5=3125種可能的交易情形,其中同樣也只有一種情形能使交易得以順暢進行,概率為萬分之三點二。對于任何交易,都可以依此類推。如用900枚一元硬幣購買99本書,那么,根據物權行為理論,就涉及到一個債權行為,900個分別轉移硬幣所有權的物權行為,99個分別轉移書的所有權的物權行為,這個交易就涉及到1000個法律行為,可能會出現種可能的交易情形,這個數字大得令人難以想象,而其中交易能夠圓滿成功的概率只有分之一。這看起來匪夷所思,也很滑稽,然而這就是根據物權行為理論,即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分離主義立法模式下的必然推論。

      綜上所述,毫無疑問,物權行為理論并不能使交易關系明確清晰,反而降低了交易成功的概率,它將導致一個比圍棋棋局更為復雜的交易困局,不是我們建構或解釋物權變動制度的合理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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