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的認定理由論文

    時間:2024-10-14 01:37:42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的認定理由論文

      引導語:本論文是一篇關于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的認定理由的優秀論文范文,對正在寫有關于保險人論文的寫作者有一定的參考和指導作用,下面由yjbys小編精心為您整理了一篇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的認定理由論文,希望能夠幫得到您!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的認定理由論文

      摘要: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作出“明確說明”是該條款發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之一,保險人可通過要求投保人手抄“明確說明”的內容的方式進行,這樣既為投保人對不理解的條款提出詢問提供了空間,同時也加強了“明確說明”的可操作性和可證明性。

      關鍵詞:“明確說明”義務;方式;標準;程度

      我國《保險法》第17條2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依此規定,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要發生效力,保險人不僅應“提示”投保人注意該條款,還必須就該條款之內涵向投保人作出明確的說明。但是保險人“說明”的范圍以及“明確”的程度法律均未作規定,司法實踐中由于對保險人是否正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的認定標準不同,導致案情相似的案件裁判結果大相徑庭的情形頻現,因此有必要對保險人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標準作出界定。

      一、關于對“明確說明”義務履行標準的不同意見

      對于保險人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內涵法律先后出現過三種不同意見:1.中國人民銀行的答復:“保險人在機動車輛保險單背面完整、準確的印上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或備案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即被認為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告知義務。”[1]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復:“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對于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2]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理由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第11條規定:“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對有關免責條款作出能夠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

      比較上述三種意見,關于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標準,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最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要求最高,司法解釋與保險法接近。審判實踐中法院多采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批復的意見。上述解釋雖然厘清了明確說明義務的內涵層次,但仍然未能在具體操作層面提供切實可行的策略指引。

      二、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方式

      保險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方式,直接決定著其舉證證明的難易程度。

      (一)口頭方式存在難以彌補的缺陷

      保險營銷人員以口頭的方式將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等事項向投保人進行解釋,這可能是最為簡便的說明方式。但是口頭方式有它天然的缺陷:其一,口頭說明的過程一般不可能留下事后足以印證的痕跡,一旦發生糾紛,除非投保人承認,否則保險人無法證明己方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其二,由于目前保險營銷人員的文化、業務水平整體偏低,他們自身對保險合同的理解尚不能達到完全規范的程度, 遑論對被保險人解釋。其三,每個合同都進行全面的口頭解釋,對保險公司來說成本過高,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雖然法律規定了口頭方式,但實際上這種方式完全缺乏可操作性,難免空頭規定之嫌。

      (二)書面方式的關鍵在于如何擺脫格式條款的桎梏

      實務中,很多保險公司為了擺脫履行“明確說明”義務舉證困難帶來的風險,采取在保單中附加說明的策略,比如印制“保險人已將保險條款的內容向我作了明確說明,我已對該保險條款的內容充分了解。同意按該保險條款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由投保人簽字確認。學界對這種做法觀點不一,有學著認為應當認定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3]然而筆者傾向于另一種意見,即以上做法并不能起到證明保險人已經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的作用。[4]上述說明仍然屬于格式條款,是保險人事先印制于保單之上的。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時候通常在保險營銷人員的引導下進行,投保人的簽字行為并非必定體現其真實意思表示。因此筆者認為,有保險公司要求投保人手抄上述內容并簽名的做法,其證明效力較之印制簽名的做法要強。依據常識,經過手抄的程序,投保人應該意識到保險人具有對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的義務,同時可以督促投保人對未明確的條款內容進行詢問。

      三、“明確”的標準

      關于“明確說明”義務中何以為“明確”,學界有兩種主張:一種為主觀說,將保險人的理解和判斷作為是否“明確”的標準;一種為客觀說,將投保人個體或者一般投保大眾的認知作為是否“明確”的標準。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設置目的之一是解決信息偏在理由,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合意表現為雙方在充分理解合同條款內容的前提下,做出愿受其約束的意思表示。它包含對合同條款的“理解”和“接受”兩個前提,不理解而接受,不構成真正的合意。[5]故此,判斷保險人的說明是否“明確”的標準應當以投保人的認知程度為準。鑒于效率的追求符合廣大投保大眾以及保險人的共同利益,投保人個別標準不足采,應選擇“比較中立的理性外行人理解標準”,[6]即保險人的說明程度須達到具有一般知識與智力水平的普通保險外行人理解的程度。當然,如果投保人為盲人或者其他具有認知障礙的人士,應當適當照顧到該少數群體的利益。

      四、“說明”的程度

      關于“明確說明”義務中要求“說明”的具體程度,依然存在兩種不同標準:一種為形式標準,一種為實質標準。前者認定保險人履行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標準仰賴于特定形式的完成,諸如區別于其他合同條款并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條款表現方式。后者認定保險人履行此義務的標準僅賴于投保人是否對免責條款真正明確。在司法實踐中,運用不同標準,對相同案件作出的結論并不相同。實質標準對投保人保護力度更大,但對證據材料的要求更高,除非保險人能夠以一系列證據重現訂約的全貌,否則很難滿足該標準的要求。形式標準雖然較易舉證和判斷,但很難保證投保人的充分知情權。故此,應當采取折中的標準,在采信形式證據的基礎上,對雙方訂約的特定情況加以綜合分析,進而得出保險人是否適當履行該義務的結論。(作者單位:西安市藍田縣人民檢察院)

      參考文獻:

      [1]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在車輛保險業務經營中對明示告知含義等理由的復函.銀條法(1997)35號.1997年7月16日.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理由的答復.法研[2000]5號.2000年1月24日.

      [3]許綠葉.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J].人民司法.2010(23):50.

      [4]潘紅艷.論保險人的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以對保險行業的實

      踐考察為基礎[J].當代法學.2010(2):96.

      [5]溫世揚.保險人訂約說明義務之我見[J].法學雜志.2001(2):29.

      [6]梁鵬.新《保險法》下說明義務之履行[J].保險研究.2009(7)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的認定理由論文】相關文章:

    研究性學習應明確的幾個問題的論文03-26

    淺談壟斷違法性的實質認定論文02-18

    淺析船舶保險條款中的火災或爆炸風險論文02-17

    碩士論文的格式說明03-03

    論文開題報告格式說明03-30

    標準論文格式說明11-14

    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問題論文12-08

    使用Word編寫論文的技巧說明11-14

    關于論文答辯說明11-26

    碩士論文寫作封皮說明03-14

    • 相關推薦
    91久久大香伊蕉在人线_国产综合色产在线观看_欧美亚洲人成网站在线观看_亚洲第一无码精品立川理惠

      亚洲高清vr播放在线观看 | 日韩综合视频中文字幕 | 亚洲中文字幕在线第二页 | 日本欧美国产免费专区一本 | 亚欧成人中文字幕一区 | 日本无卡码高清免费观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