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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依據:工效掛鉤工資
工效掛鉤工資
①、經有關部門批準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工資發放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②、對飲食服務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的提成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許扣除。
(摘自財稅字[1994]9號)
③、企業將提取的工資總額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豐補歉的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不得重復扣除。企業工效掛鉤的基數、比例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備案。(國稅發[1994]250號)
④、關于工資掛鉤企業工資稅前扣除口徑問題
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可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國稅發[1998]86號)
⑤、原實行工效掛鉤工資辦法的企業,改組改造后,由于其隸屬關系、領導體制或企業管理機制改革的需要,不再執行工資掛鉤辦法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實際發生的工資支出額準予扣除。
(川國稅函[1999]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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