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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報廢,拆除的廢舊材料產生的運費能否抵扣?
問題內容:我公司因固定資產報廢,拆除了一批廢舊材料,需要從固定資產所在處,拉回到廢舊物資庫后,用于重新生產用,產生的運費能否抵扣?為什么?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ㄒ唬┯糜诜窃鲋刀悜愴椖、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ǘ┓钦p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ㄈ┓钦p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ㄋ模﹪鴦赵贺斦、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ㄎ澹┍緱l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十九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因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符合規定的運費,除上述規定范圍內不能抵扣外,是可以按規定進行計算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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