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時間:2024-10-22 12:51:11 辦稅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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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微企業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核定征收企業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八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上述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季度、年度申報時,均應按25%的稅率申報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微企業清算所得稅處理的幾個問題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題引】

      近日,朋友群里有人提出一個咨詢問題:某小型微利企業年度中間發生終止經營活動、進入清算注銷程序,企業所得稅應該如何申報?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引發了爭論,那么小微企業發生當年度既有正常經營活動,又有清算注銷究竟應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呢?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一、年度中間企業發生終止經營活動,正常經營期與清算期是否應該分開核算、分別計算申報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因此,企業當年度發生終止經營活動,并進行清算注銷的,從年初到清算結束不能作為一個納稅年度進行計算,而應該分為兩個納稅年度分別計算,即從年初到經營活動終止之日止(即正常經營期)為一個獨立納稅年度,從清算之日起至清算結束之日止(即清算期)為另一個獨立納稅年度。

      正常經營期結束后應及時辦理納稅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明確要求自開始清算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清算結束后,企業辦理清算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稅務機關進行清稅處理,無需匯算清繳。  二、 清算期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這個問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企業進入清算期間,表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已經終止,其取得的清算所得已不是正常經營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已經不存在,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條件,所以清算所得不再區分什么性質的企業,清算所得應一律適用法定25%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另一種觀點認為,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對清算所得只要符合條件也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解決這個問題要從三個方面分析

      第一,小微企業是否有正常經營期和清算期的劃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⑴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⑵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因此,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小微企業適用對象中除了行業性限制外,只規定了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三個條件,沒有對所處期間的限制。

      第二,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的小微企業對象是什么?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明確規定: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第三,企業所得稅申報口徑是否相一致?

      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年度申報表和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填表說明中均將“納稅人按稅收規定準予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填列在“減(免)企業所得稅額”中,填列方式相一致。

      綜上分析,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在企業清算期間沒有排他性,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享受需要注意把握適用期限和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區間。

      1、根據《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根據《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四、企業清算所得稅處理有哪些程序要求?  所得稅清算對備案和清算程序有明確要求。

      1、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對清算事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總局未對備案時限和資料作進一步說明。浙江省國稅局規定,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當對清算事項自開始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附送下列資料:

      ⑴企業終止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開始清算的證明文件;⑵清算聯絡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⑶清算方案;⑷成立清算組的,還應提供清算組成立文件。

      2、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3、企業應在辦妥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稅控設備等后,方能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另外,已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企業辦理注銷登記,須先向稅務主管機關申報清稅,填寫《清稅申報表》。企業可向國稅、地稅任何一方稅務主管機關提出清稅申報,稅務機關受理后應將企業清稅申報信息同時傳遞給另一方稅務機關,國稅、地稅稅務主管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進行清稅,限時辦理。

      清稅完畢后一方稅務機關及時將本部門的清稅結果信息反饋給受理稅務機關,由受理稅務機關根據國稅、地稅清稅結果向納稅人統一出具《清稅證明》,并將信息共享到交換平臺。  企業持《清稅證明》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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