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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收取的利息、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確認?
我企業2007年度一次性收到的3年的租金收入,當時是按租賃期限確認收入,2008年匯算時是否要做調整?
答: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三條規定:新稅法實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計入當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在新稅法實施后,凡與按合同約定支付時間確認的收入額發生變化的,應將該收入額減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確認的收入額后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收入。
提示:2007年一次取得3年的房租收入300萬元,假如是按國稅發[1997]191號規定處理的(即:納稅人超過一年以上租賃期,一次收取的租賃費,出租方應按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分期計算收入,承租方應相應分期攤銷租賃費。)當時只確認收入100萬元,現在就要用300-100,200記入當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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