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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的一般性規定
一般性規定:?
(一)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二)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在名稱中間使用“國際”字樣的,“國際”不能作字號或經營特點,只能作為經營特點的修飾語,并應符合行業用語的習慣,如國際貿易、國際貨運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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