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章程

    時間:2025-01-18 16:24:54 毅霖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建筑公司章程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需要使用章程的場合越來越多,章程起著保證組織的思想統一的作用。擬起章程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建筑公司章程,歡迎大家分享。

    建筑公司章程

      建筑公司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生產經營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XX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章程》)、自治區國資委《關于XX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批復》(以下簡稱授權經營書)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作為公司的最高行為準則。

      第二條本公司是原XX建工集團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XX建工集團XXX有限公司、XX建工集團XXXX有限公司的基礎上,通過吸納XX建設國有資產經營公司、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XX市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XXX市路橋經濟開發有限公司、XX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社會法人和XXX、XXX、XXX等自然人投資入股而組建的股份制企業。由集團公司投資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依法納稅。

      第三條集團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本公司承擔責任。本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為規范實施資產經營責任制,本公司將視經營生產需要設立分公司和分公司性質的廠、站、供銷門市等經營機構。分公司實行內部獨立核算,由董事長委托代理人,并按委托范圍承擔依法納稅、上繳利潤和其他收益、承擔有關代理民事責任。

      第五條本公司經集團公司批準并核定注冊資本金后,依法申辦注冊登記。分公司經本公司董事會批準,由董事長簽署委托法定代理人及資產經營責任書后,依法向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并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六條本公司以“質量第一、用戶第一、信譽第一”為宗旨,積極探索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開拓國內外市場,謀求多元化的投資方式和資產經營責任制形式,實現最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以本公司全部法人財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堅持全局觀念,立足發展集團整體優勢,增強集團凝聚力,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七條本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八條本公司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依法建立健全各級黨、團、工會組織,充分發揮黨的政治核心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同心同德辦好企業。

      第二章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名稱:XX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簡稱XX建工集團)。

      第十條公司住所:XXX省XX市

      第十一條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建筑業投資、住宅產業項目投資、住宅部品、部件、建材、裝飾材料研發、銷售;對外貿易等。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本公司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30000萬元。本公司國家資本金、注冊資本金的確定及其增減變動均以集團公司核定批復數額為準。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三條本公司不設股東會,設立董事會。董事會行使集團公司授予的職權,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董事會由7~11名董事組成,其中:十名董事由集團公司按董事會每屆任期委派或者更換,一名董事為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派連任。

      第十五條集團公司授權本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集團公司《章程》及有關決定。實施集團公司和本公司監事會的決議。

      (二)審議董事長提出的本章程修改草案,報集團公司批準。

      (三)審議董事長、總經理提出的工作報告并作出決議。

      (四)審議并決定公司職能部門、分公司的設置、撤銷或調整變更其經營管理職能。

      (五)審議董事長對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審計部門負責人任免、聘用或解聘的提名,報集團公司批復。

      審計部門負責人的任免、聘用或解聘應事先商得公司監事會的同意。

      (六)根據董事長、總經理的提名,審議并批準公司職能部門負責人、分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國有資產管理負責人的任免、聘用或解聘以及獎懲事項。

      (七)研究和審議公司制訂的投資決策、生產經營計劃、勞動工資計劃、財務預算或財務收支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并作出決議。

      (八)審議公司制訂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利潤分配、收益收繳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以及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告。審議這些方案計劃的執行情況并作出決議。

      (九)審議并批準公司制訂資產經營責任制實施方案,審議各職能部門、分公司簽訂的企業內部經營目標責任書,審議執行情況的報告并作出決議。

      (十)審議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金、發行債券的方案,報集團公司及有關部門審批。

      (十一)研究和審議本公司兼并其他企業的可行性方案,并作出決議,報集團公司批準。

      (十二)研究和審議本公司合并、分立、進行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聯營、承包或租賃、出售轉讓部分產權,以及解散或破產的方案,并作出決議,報集團公司批準。

      (十三)研究并貫徹執行集團公司董事會、常務董事會、監事會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可兼任總經理)。董事長由集團公司常務董事會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委派。

      第十七條本公司的董事長、董事、總經理,未經集團公司常務董事會同意,不得兼任集團以外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營組織的經營負責人。

      第十八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經董事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主席,或者總經理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并由董事長根據提議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定期或依據提議臨時召開的董事會議或擴大會議,均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召開董事會議應當于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列席會議的人員。

      董事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董事,可以書面表述自己的意見。

      除監事以外,需要列席董事會議的人員,由董事長決定。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議作出決議和決定,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并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以法定代表人資格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集團公司董事會、常務董事會、監事會,以及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決議,決定的實施情況。

      (二)檢查《授權經營書》、集團公司《章程》及有關規章制度、實施辦法、本章程的執行情況。組織提出對本章程的修訂草案。

      (三)簽署按法律、法規、制度規定應予簽署的法律文書、公告,經濟合同、資產經營責任書、資產產權及其變動,公司債券、財務預、決算、生產統計、勞動工資及獎懲、委托授權書、聘任書等文件、報表。

      (四)對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審計部門負責人任免、聘用或解聘的提名,報集團公司批復。

      (五)集團公司董事會、常務董事會、監事會提出須董事長行使的其他職權。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董事代行其職權。但對第3項職權,須在特殊情況下并經有關部門同意或認可,由董事長作出有時限的專項委托方能有效行使。董事長也可以委托指定的董事、公司其他領導、職能部門領導代其行使某一專項職權。

      第五章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集團公司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關于監督機構對國有企業派出的監事會工作規范意見》等有關規定委派監事,依法對公司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由五名監事組成。其中三名由集團公司常務董事會委派;二名監事為公司職工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

      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首次會議在委派的監事中選舉產生。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期,連任與否由委派的單位及職工代表決定。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的職責:

      (一)監督黨和國家政策、方針、國家和自治區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以及本章程在公司內部的貫徹執行。

      (二)審議公司的財務報告,監督、評價公司的資產經營責任書、經營效益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三)根據工作需要,查閱公司的財務帳目和有關資料。

      (四)監督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及分公司經理職權的`行使。

      (五)對公司的經營業績進行監督、評價和記錄。向作出任免(聘任、解聘)的機構提出任免、獎懲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建議。

      (六)建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七)集團公司常務董事會、董事會、監事會提出的其他工作職責。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經監事會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或者應總經理、或總會計師請求,可舉行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會主席委托指定的監事代其召集主持會議。監事會應建立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會會議決議須由監事記名表決,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對集團公司常務董事會負責,工作上接受集團公司監事會的指導,并定期向集團公司常務董事會、監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的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分公司的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監事。

      第二十九條從本公司以外委派或聘請的監事,不得兼任本公司的任何職務,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任何報酬。監事會不得干預公司的經營權。

      第六章總經理

      第三十條公司設總經理,由公司董事會提請集團公司常務董事會批準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集團公司的各項決議、規章制度以及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決議、決定,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擬訂、經董事長批準后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科技發展、技術改造、投資方案等計劃或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情況的監督、驗收與檢查。

      (三)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的產權管理與經營。組織制訂、審查、評估并經董事長批準后實施財產的購建、擴建、改建更新、報損、轉讓、出售或出租的計劃或方案,并制定分級管理,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的實施辦法。

      (四)組織實施公司與集團簽訂的《國有資產經營責任書》,提出執行情況的獎懲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五)召集并主持公司辦公會議,研究公司生產經營及管理事項,并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六)擬訂公司職能機構、分公司的設置、分立、合并、變更及撤銷方案,經董事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七)擬訂公司的基本經營管理制度或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在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獎懲、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或制訂有關規章制度時,應當事先聽取公司黨委、共青團、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并事先邀請黨委、共青團、工會或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聽取其建議或意見。

      (八)提出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員的建議。

      (九)聘用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以外的公司職能部門、分公司的主要負責管理或經營人員。

      (十)集團公司《章程》和本章程,董事會、董事長授予的其他職權,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而應行使的職權。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行使總經理委派或指定的職權。

      第三十一條公司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對董事長負責,協助總經理工作,行使其有關職權。

      第七章分公司

      第三十二條分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國有資產管理負責人由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提名,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決議后任免、聘用或解聘,以及獎懲事宜。

      第三十三條對遠離公司基地、具有一定生產經營規模的永續性分公司或生產經營規模較大又遠離公司基地的分公司,可以委派一名董事兼任該分公司經理,并由董事長商得監事會同意其提名,委派駐該分公司的審計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分公司經理,在公司總經理組織下,對董事會負責,依照董事長的授權,以法定代理人資格行使代理委托書中規定的職權,承擔代理民事責任。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公司執行《會計法》、《審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制度以及集團公司有關規章、辦法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公司依照國家法規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編制會計報表。在國家規定的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報財務會計決算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后,報集團公司審批,并報有關部門。

      分公司、項目的財務、會計管理與核算制度、會計報表的編制,資產管理與審計制度由公司依法制定實施。

      第三十七條公司設立財務結算中心,采用商業銀行的資金營運機制集中管理公司、分公司、項目的貨幣資金和銀行帳戶。規范公司的資金管理和監控。公司財務結算中心在業務工作上受集團公司財務結算中心指導。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規定提出利潤分配、收益收繳方案或虧損承擔、彌補方案,報集團公司審定批復后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條在正常情況下公司為永續公司。

      第四十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經集團公司董事會依照《企業破產法》批準破產的或被申請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成清算組,進行破產清算。

      第四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集團公司董事會審議決議,可以宣告解散:

      (一)集團公司董事會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被兼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有關部門依法責令解散。

      公司解散的清算,由集團公司董事會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公司清算結束后,由清算組編制清算報告,報集團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經董事會審議確認后,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在有關報刊上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于2003年6月1日經集團公司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自本公司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有不符之處或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執行。并執行集團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執行中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建筑公司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xxxxxx經協商一致,決定共同投資創辦:xx有限公司,現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股東各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三條公司名稱及住所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址:上海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的,其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資額不包括在內。

      第七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公司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宗旨:積極投資,合法經營

      第九條公司經營范圍:建筑施工

      第三章公司的注冊資本及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

      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百萬元,其中:

      甲方出資人民幣4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45;

      乙方出資人民幣3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35;

      丙方出資人民幣1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10;

      丁方出資人民幣1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10;

      第十一條股東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資:

      甲方:貨幣

      乙方:貨幣

      丙方:貨幣

      丁方:貨幣

      第十二條股東各方應在20xx年xx月xx日星期前足額交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各股東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在銀行開設的臨時銀行帳戶。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將自己的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名冊內;

      (二)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并享有表決權。

      (三)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五)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六)公司終止后,按照出資比例分得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第十六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五章股東會

      第十七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執行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等;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審議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股東會的決議須經過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通過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2月和8月召開。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再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委派產生。執行懂事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施;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提請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執行監事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執行監事,由股東會委派產生。執行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執行監事。

      第二十七條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命,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九條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本章程和執行懂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經理協助經理行使上述職權,經理因故不能行事職權時,可委托一名副經理行使其職權,但如果代理期限在兩個月以上,經理應事先通報股東會。

      第三十條公司可設若干部門,部門經理分別負責公司各部門的工作,部門經理對經理負責。

      第九章忠誠條款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在本章中均包括副經理)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存儲貨幣。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三條執行董事、經理除本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第三十四條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五條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二個月向執行董事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款行為的,除承擔賠償責任外,執行董事可隨時將其解聘。

      第十章公司財務、會計及利潤分配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后,十天內送交各股東及各政府有關部門,并接受其監督。

      公司會計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九條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公司在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五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簿外,不得另立會計帳目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存儲貨幣。

      第十一章公司的合并與分立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東會議做出決議。

      第四十八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五十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認繳新增資本或者協商決定新增資本的認繳比例。

      第五十一條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公司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公司的經營期限為二十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五十三條股東各方均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由股東會做出決議,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然后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及其他注冊手續。

      第五十四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本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終止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終止;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破產;

      第五十五條公司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以前條第二款規定解散的,分別由有關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公司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八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九條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算債務的,應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破產后,清算組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承諾

      第六十二條本公司鄭重承諾:

      1.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及法規禁止的不經營。

      2.需要前置審批的項目,本企業在取得許可證和正式批準文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核發營業執照后,才能開展相應的經營活動。

      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因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4.本企業章程內容中如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處,全體股東(投資人)承擔因執行該處內容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四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六十四條股東各方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在本章程上簽名并加蓋印章,以示完全接受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一式八份,股東各方各執一份,另四份分別報送各有關部門、機關。各份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建筑公司章程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裝飾工程、鋼結構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體育場地設施工程設計、施工,鋼材、建材、機械設備銷售。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90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設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發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會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二十五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3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建筑公司章程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企業體制,規范公司行為準則,使公司在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良好機制中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中文名稱為xxx建筑裝飾公司。

      第三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伍佰萬元整。

      本公司法定地址為:

      第四條:本公司是經廈門市人民政府批準,在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行為受國家法律約束,其經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本公司是以其實有資本向債權人負責。

      第六條:本公司宗旨是:使企業穩步迅速發展,使全體職工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為廈門經濟建設,為全社會的繁榮、美化環境和人類的進步事業而盡企業責任。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七條:經營范圍。主營:建筑室內、外裝飾工程的設計和施工;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金屬門窗加工、制作、安裝;照明工程。兼營:建筑材料批零兼營;電腦噴繪、復印打字。

      第八條:本公司經營方針:依法經營、平等競爭、走科工貿管理企業道路。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權

      第九條:公司實行經理責任制,設立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若干名,助理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主管單位任命,經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為法人代表,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并對總經理負責,負責分管部門工作。總經理不在時由總經理委托助理總經理以上職務人員代理行駛職權。

      第十條:公司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總經理室、副總經理室、開發經營部、質監與安全科、技術科、勞工科、工程設計室、綜合辦公室、財務部,其具體職責范圍由公司制訂,公司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設置變更內部經營管理科室部。

      第十一條:公司總經理行駛以下職權:

      1、根據有關規定和市場狀況,決定或報請審查批準企業各項計劃;

      2、決定企業機構設置任免中層領導干部;

      3、提出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以及福利基金使用方法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項,提請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4、依法獎懲職工,對有突出貢獻的職工給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對違法亂紀的職工給予行政處分。

      5、定期向主官部門匯報公司的經營業務情況。

      第四章勞動人事制度

      第十二條: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在政府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并全權實行勞動工資管理和人事管理,按規定簽訂勞動人事合同。

      第十三條:公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對不合格員工進行行政處分,直至辭退,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可作下崗處理。

      第五章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

      第十四條: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頒布《會計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公司會計制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條:本公司的一切憑證帳薄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十七條:本公司固定資產的折舊按有關規定由總經理決定。

      第十八條:本公司執行國家有關稅收制度,依法向政府交納稅收和一切費用。

      第十九條:本公司營業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公益金5%

      3、提取法定公積金10%

      4、經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后公司可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二十條:本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前不得分配利潤。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只得用于下列各項用途:

      1、增加注冊資本;

      2、國家另有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和獎勵。

      第六章職工和工會組織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的雇傭、解雇、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勞動法》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所需職工可由勞動部門推薦或經批準公開招收,一律通過考核,擇優錄用。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職工的工資待遇遵循政府有關規定,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他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資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并合理。

      第七章終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按月以公司職工實行工資總額的百分比撥繳工會費,公司工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訂的《工會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在總經理主持下召開經理辦公會議決定后,報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方可修改章程。

      第九章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條:本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于終止并清算:

      1、因出現特大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受到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2、經營失誤導致嚴重虧損或破產。

      3、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終止時的清算,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建筑公司章程】相關文章:

    建筑公司章程10-16

    建筑公司章程范本05-21

    建筑勞務公司章程范本06-08

    建筑公司章程2017范本09-23

    建筑材料公司章程范本06-12

    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章程10-10

    建筑公司的公司章程范本(精選10篇)08-21

    建筑有限公司章程范本05-30

    建筑獨資公司章程范本(精選5篇)06-12

    91久久大香伊蕉在人线_国产综合色产在线观看_欧美亚洲人成网站在线观看_亚洲第一无码精品立川理惠

      日韩欧美中文宇幕无敌色 | 日韩精品一区二区蜜桃 | 性饥渴一区二区三区1 | 亚洲vs日韩vs欧美vs久久 | 亚洲人成影院在线播放影院 | 亚洲第一视频在线播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