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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行有限公司章程范本(通用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章程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章程是組織的規程或辦事條例,也泛指各種制度。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典當行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典當行有限公司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xx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典當行)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典當行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典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組成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典當行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典當行承擔責任,典當行以其全部資產對典當行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典當行依法從事經營活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典當行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典當行的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典當行全稱:xx典當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住所:xx市xx街xx號
第三章經營范圍
第六條典當行的經營范圍:動產質押典當業務,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和注冊資本額確定)。
第七條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二)動產抵押業務;
(三)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四)發放信用貸款;
(五)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槍、子彈、軍、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器械;
(五)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六)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七)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八)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第九條典當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
(二)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者變相拆借資金;
(三)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貸款;
(四)對外投資。
第十條典當行收當國家統收、專營、專賣物品,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四章注冊資本和股東
第十一條典當行的注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xx萬元,由以下股東以貨幣形式出資:
xx公司出資額:xx萬元,占總投資額的xx%。
xx公司出資額:xx萬元,占總投資額的xx%。
xx公司出資額:xx萬元,占總投資額的xx%。
xxx出資額:xx萬元,占總投資額的xx%。
xxx出資額:xx萬元,占總投資額的xx%。
xxx出資額:xx萬元,占總投資額的xx%。
第十二條典當行各股東按有關部門要求,將資金按時足額存入典當行在銀行開設的帳戶,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出具證明。股東不按照規定按時繳納出資額的,除應當向典當行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出資人為典當行股東,股東享有典當行章程規定的各項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四條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權利。
第十五條典當行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二)查閱、復制典當行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典當行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三)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取得紅利或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典當行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四)終止清算時,按其出資參加典當行的剩余財產分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典當行的章程;
(二)在典當行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三)維護典當行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有損典當行合法權益的活動;
(四)依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
(五)遵守股東會決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的其它義務。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或對外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轉讓股份(對外轉讓累計達50%以上的除外)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報商務部備案。超過50%的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報商務部批準,并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股權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股權,如果不購買該轉讓股權,視為同意轉讓。新進入的股東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與投資資格,并接受資格審查。
第二十條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由典當行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股權額載入股東名冊。
第七章股東會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由xx名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典當行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典當行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典當行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典當行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典當行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典當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典當行章程;
(十)法律、法規及典當行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十一)股東會每年舉行一次,并應于會計年度終結后六個月內召開。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應由董事會召集,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將會議擬定審議的事項,以及開會時間和地點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由董事長或其指定的董事會成員主持。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四條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代理人應向典當行提供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股東會作出下列決議時,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一)典當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的形式;
(二)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三)修改典當行章程;
股東會作出的其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八章董事會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是典當行的常設機構,行使股東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管理權力,向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由xx名董事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
第二十八條董事長由股東會以全體股東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可以由股東和非股東的其他人士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九條董事長為典當行法定代表人,當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條董事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典當行章程及股東會決議,并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典當行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典當行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典當行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典當行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典當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典當行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典當行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典當行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典當行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典當行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每年度至少應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應由半數以上董事列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否則其決議無效。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會議應作記錄,并由出席董事和記錄員簽名。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開會時,任何一位出席董事會的董事均有權發言,并有權提出議題,董事會對董事提出的議題應當進行審議。
第三十七條董事會決議可采取投票表決,舉手表決或其它法律法規允許的表決方式。
第三十八條董事人選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資格。
第三十九條董事對典當行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典當行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典當行利益,不得從事與本典當行有競爭或損害本典當行利益的活動。
第四十條除本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外,典當行的其它重要事項應由董事會決定或者授權董事長決定。
第九章總經理
第四十一條典當行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典當行設總經理一名,其它設置由總經理決定,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四十二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典當行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典當行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典當行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典當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典當行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典當行其它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典當行總經理行使職權時,不得改變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或超越授權范圍。
第四十四條總經理人選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資格。
第四十五條總經理對典當行負有忠誠和勤勉的義務,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典當行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典當行利益,不得從事與本典當行有競爭或損害本典當行利益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根據經營管理需要所設置的職能機構,在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的其他人員領導下進行各自的業務活動。
第十章監事
第四十七條典當行設監事一名,對董事長、董事和總經理及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由股東會選舉和罷免。
第四十八條典當行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任監事,監事人選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資格,監事不得從事與本典當行有競爭或損害本典當行利益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監事向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典當行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典當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典當行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典當行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六)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典當行承擔。
第十一章典當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條典當行的法定代表人為典當行董事長,董事長為典當行董事會成員。董事長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五十一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三)代表典當行簽署出資證明書(或股權證),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對典當行的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
(五)在發生不可抗力、特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下,對典當行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典當行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六)提名典當行經理人選,交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七)股東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章典當行財務、會計、審計和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典當行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商務部的規定建立典當行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五十三條典當行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五十四條典當行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即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十五條典當行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按財務部、商務部、國家統計局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報表。
年度報告應包括以下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利潤分配表。
第五十六條典當行在召開股東會前10日,將典當行當年的財務會計報告送交給各股東。
第五十七條典當行當年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典當行的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第五十八條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一)當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可不再提取。
(二)任意公積金按照股東會決議提取。
第五十九條下列款項應列入資本公積金:
(一)接受贈予;
(二)按照國家財政主管部門規定應列入的其它收入。
第六十條公積金的用途限于下列各項:
(一)彌補虧損;
(二)擴大典當行經營;
(三)增加典當行資本,典當行可經股東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但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典當行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典當行注冊資本的25%。
第六十一條典當行法定公益金經典當行董事會決議按照典當行稅后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提取。
第六十二條典當行提取的公益金主要用于本典當行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六十三條典當行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
第六十四條典當行股利每年至少派付一次,當年的股利于次年的第二季度派付,典當行分派股利時,應公告股東。
第六十五條典當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審計制度的規定,在董事會領導下對典當行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對違法亂紀現象及時糾正,同時由董事會決議聘用或者解聘承辦典當行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六十六條典當行向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
第六十七條典當行除法定的會計帳薄外,不得分設會計帳薄,對典當行資產不得以任何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三章典當行職工管理
第六十八條典當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它有關勞動人事法規。
第六十九條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典當行可按其經營管理所需,自行聘用和辭退職工,并有權建立自己的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十條典當行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
第七十一條典當行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對中、高層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試用制和聘用制。依法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與職工簽訂合同。
第七十二條典當行采用多種形式加強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七十三條典當行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它有關勞動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章典當行變更、分立、合并、增資、減資
第七十四條典當行變更機構名稱、注冊資本(變更后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圍內變更住所、轉讓股份(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的除外)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典當行變更注冊資本或者調整股本結構,新進入的個人股東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資格審查;新進入的法人股東及增資的法人股東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與投資資格。
第七十五條典當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遷移住所、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以及變更后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報商務部批準,并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典當行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典當行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典當行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典當行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典當行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典當行合并,各方應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典當行應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典當行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典當行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典當行或者新設立的典當行承繼。
第七十六條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依照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典當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典當行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開業時間或者前一次增資相隔的時間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七十八條典當行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典當行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典當行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典當行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典當行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章典當行解散與清算
第七十九條典當行解散,應提前3個月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應當停止除贖當和處理絕當物品以外的其他業務,并依法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確認,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典當行經營許可證》,并到公安、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典當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并進行清算:
(一)典當行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典當行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典當行宣布破產。
第八十條典當行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解散的,可以通過修改典當行章程而存續,典當行依第七十七條第(二)、(四)、(五)項解散的,由董事會將典當行解散事宜通知各股東。典當行應在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八十一條典當行清算組成立后,應在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債權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的不列入清算之列。
第八十二條典當行清算組應按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進行清算。
第八十三條清算組的職權如下:
(一)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典當行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典當行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六)處理典當行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典當行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八十四條清算組在發現典當行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立即停止清算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典當行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八十五條典當行決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準,不得處理典當行財產。典當行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自清算之日起所欠典當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二)所欠稅款。
第八十六條清算組未依前條順序清償,而是將典當行財產分配給各股東。違反前款規定所作的財產分配無效,債權人有權要求退還,并可請示賠償所受的損失。
第八十七條典當行清償后,清算組應將剩余財產按股東的股份比例分配給各股東。
第八十八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典當行登記,公告典當行終止。
第八十九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賄賂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典當行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典當行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九十條典當行根據需要可對本章程進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或規章相抵觸。
第九十一條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一)由董事會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議;
(二)董事會將建議內容通知股東,并召集股東會,依據股東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股東會決議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決議由2/3的股東通過為有效;
(三)按股東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擬定典當行章程的修改案。
第九十二條典當行修改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記注冊事項,以及要求公告的事項,應予公告。
第十七章附則
第九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修改權屬于典當行股東會。
第九十四條本章程按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
第九十五條本章程若與國家新頒布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新頒布法律、法規為準修訂。
第九十六條本章程經首屆股東會全體股東會議通過。從通過之日起在內部生效。
第九十七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親自簽字,任何機關、部門及個人無權進行擅自修改。否則修改無效,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十八條為保護典當行和股東的利益,本章程受法律保護,除有關行政機關外,任何股東不得私自外借、復印典當行章程,不得泄露典當行秘密。
第九十九條本章程共十七章九十九條。
典當行有限公司章程 2
為加強公司消防工作,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依據《典當管理辦法》以及國家關于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 制定本制度。
1、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做到層層有專人負責。
2、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檢查,對發現了火顯隱患和一些違章現象消除整改和制止,對暫時難以消除的火顯隱患必須采取應急措施。
3、公司內要粘貼各種防火標志,設置消防門,消防通道和警報系統,組建義務消防隊,配備完善的消防器材與應急照明裝置等設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撲滅初期火災和有效地進行人員財產的疏散轉移。
4、對新老員工進行消防知識的普及,對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訓,特別是消防的重點部位,要進行專門的消防訓練和考核,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5、公司內消防器材,消防栓必須按消防部門指定的明顯位置放置。
6、禁止私接電源插座,亂拉臨時電線,私自拆修開關和更換燈管,燈泡,保險絲等。
7、營業及工作結束后,要進行電源關閉檢查,保證各種電器不帶電過夜,各種該關閉的開關處于關閉狀態。
8、消防義務檢查員要認真負責,檢查中不留死角,確保不留發生火情的隱患。
9、部門經理/主管每月進行一次消防自檢,檢查消防重點區域和重點設備,實行定點,定人,定措施的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向安全部門匯報(書面材料)。
10、營業場地嚴禁放置易燃易爆危險品。
11、使用的電器設備的質量,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電器設備的`安裝和電器線路的設計,鋪設,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定并定期檢修。
12、所有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私自移動,損壞,挪用并定期檢查和更換。
13、要堅持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利用各種形式(如黑板報,圖片,錄象等)宣傳,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公司內全體人員消防安全意識,增強防火工作的自覺性。
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全體人員必要充分認識其重要性。自覺增強消防安全意識,提高安全消防工作的自覺性和高度警惕性,常年處于戒備狀態,樹立常備不懈的精神,確保消防安全工作萬無一失。
典當行有限公司章程 3
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規范公司運作,維護公司權益,促進公司健康、持續發展,特制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一、機構設置與職能
本公司設立總經理,下設三個部門,業務部、財務部和綜合辦。
(一)總經理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履行職責。
(二)業務部職能與直接責任
部門職能:負責公司日常的業務管理工作;公司業務經營計劃、業務管理具體制度的擬訂和實施;進行市場、客戶的信息搜集、整理。
直接責任:
1、負責對當物進行鑒定、評估、保管,支付當金;
2、負責制定《評估標準書》;
3、負責開發新業務及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4、負責與典當業務所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工作;
5、負責公司的業務技能培訓;
6、負責公司業務資料的管理工作。
(三)財務部職能與直接責任
部門職能:負責公司日常的財務管理工作及典當業務的事后監督工作。
直接責任:
1、負責公司財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的編寫、完善和執行;
2、負責編制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3、負責編制財務計劃,定期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4、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分析公司的經營情況及財務狀況,促進公司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5、負責公司與工商、財政、稅收、銀行等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
6、負責公司所有資金的籌集、調度、控制、使用;
7、定期對公司的存貨、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進行清查盤點,確保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
8、負責公司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的保管,會計憑證的編制、審核與保管,會計賬冊的登記、處理與保管;
9、負責對公司典當業務的事后監督工作;
10、負責辦理公司的各項納稅事宜;
11、負責編制統計表,并報送相關主管部門。
(四)綜合辦職能與直接責任
部門職能:負責公司日常辦公事務的管理工作;負責公司的安全保衛工作;制定公司考勤制度、車輛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建立公司信息管理系統。
直接責任:
1、負責對辦公場所管理;
2、負責辦公用品的.購置和管理;
3、負責制定安全制度,管理安全防范設施;
4、負責制定考勤制度、車輛管理等制度;
5、負責與公安部門的協調工作;
6、負責公司的檔案管理工作;
7、總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庫房管理
(一)庫房管理工作由專人負責,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遵紀守法,廉潔奉公,時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責任感。
(二)倉庫保持整潔,物品擺放穩妥、有序,活當、絕當物品分架(柜、箱)存放,標簽拴掛、粘貼牢固,簽章清楚,內容齊全,字跡工整。
(三)物品出入庫須雙人在場,入庫、出庫手續當場辦理,齊全、規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先出(入)庫后補辦手續。
(四)庫房實行雙人管理,兩把庫匙雙線分管。堅持雙人開庫閉庫制度,作業時同進同出,互相監督、互相配合。下班時警報器要布防,并確認上鎖。
(六)庫內絕對禁煙、禁明火,禁止使用照明燈具和報警器以外的任何用電設施。庫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與業務無關的物品。
(七)庫存物品設專薄逐次序時登記,妥善保管出入庫票據,按期進行票物核對、帳物核對、帳票核對,月末與財務和業務部門共同點庫對帳。
(八)物品入庫出庫應嚴格把關,不出紕漏。質押品入庫時,認真查點核對,做到有單有物。入庫后,應按順序放入,不得隨意散放,非經有權人批準不得隨意出借、拆看。質押品取贖時,嚴格核對當票與質押品袋上所填內容是否相符,手續是否齊全。
三、重要空白票據管理
(一)典當行重要空白憑證主要有當票、續當憑證、銀行支票(轉帳支票、現金支票)以及抵押、質押物的憑證。
(二)重要空白憑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保管登記簿,如實登記入庫、領用、使用情況。
(三)領用重要空白憑證時,應辦理領用手續,及時登記,并記載起訖號碼。領用人要在登記簿上簽收。
(四)經辦人員簽發重要空白憑證時,應進行銷號控制。填錯的重要空白憑證,加蓋“作廢”戳記后作有關科目傳票的附件。
(五)重要空白憑證要定期進行帳實核對。
(六)重要空白憑證發生損毀、丟失、被盜的,專管員或經辦人員要及時上報公司負責人,并按有關規定處理。未及時上報的,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四、報表編制與報送管理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月度報表和年度報表,按要求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
(二)按照省經貿委《關于做好典當行經營情況監管調查的通知》(閩經貿函綜合[20xx]273號)要求,編制季度《福建典當行經營情況監管調查表》
(三)財務部應于每季度后10日內將《福建典當行經營情況監管調查表》報送當地設區市經貿委監管部門。
五、員工行為規范管理
(一)全體員工要牢固樹立熱情為客戶服務,認真對客戶負責的思想和“服務促業務,服務出效益”的觀念。加強學習,努力創建一支素質高、業務精,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文明禮貌的員工隊伍,塑造優秀的企業形象,建立良好的社會聲譽。
(二)服務用語規范:在辦理業務過程中要語言文雅、禮貌,在工作中提倡使用普通話,在辦公和營業場所須保持安靜、和諧,不可大聲說話,高聲喧嘩。任何情況下不得與客戶吵架,謾罵。
(三)服務質量規范:客戶臨柜時,員工應微笑迎接,主動招呼“您好”。當遇到客戶咨詢,應主動招呼,并詳細給予說明,做到多問不煩不燥。遇到客戶對工作提出建議或批評時,應虛心誠懇且站立服務。認真負責,按章操作,熟悉業務,杜絕差錯,正確收付現金,計算利息,保證錢幣,當物真實,為客戶保密。
(四)勞動紀律規范:員工要按時上班,不遲到、不早退,有事須辦理請假手續,不得擅自代班代崗。營業時間,不準帶領無關人員進人營業柜臺內。員工上班應著裝整潔、服裝潔凈得體。
六、安全保衛管理
(一)根據公司的要求,按規定的保安項目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周密細致地為公司安全服務。
(二)根據有關規章制度,做好防盜、防爆等工作。
(三)嚴格執行驗證制度,防止示經許可的外來人員進入辦公區。
(四)在開展業務時如發現可疑物品、可疑人員或者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的人員或贓物,應當產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遵紀守法,堅守崗位,認真做好上崗執勤、守夜、護衛、巡邏、檢查等工作,預防發生治安案件。
(六)保障當戶生命財產安全,如有異常及時處理或報告上級。
(七)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記錄。
(八)執照公司有關現金提送規定,采取措施,保證押送的安全。
(九)重大和突發性事件,及時向領導報告、請示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維持秩序,保護好現場,配合有關方面做好工作。
(十)公安人員到公司執行公務,應當予以協助。
年 月 日
典當行有限公司章程 4
第一部分
公司行政管理及規定
第一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節錄用規定
第1條本公司各部門人力需求申請經總經理及執行董事批準后,交行政部門作招聘計劃并辦理甄選事前準備。
第2條本公司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采用考試和面試兩種,依實際需要任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并用。
第3條新進人員經考試、面試合格和審查批準后,由行政部門辦理手續。試用期滿合格后,方可正式錄用,成績優秀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4條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行政部門送交以下證件,并對所提供的資料證件的真實性負責
1、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一寸免冠照片兩張。
5、其它必要的證件。
第5條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1、剝奪政治權利尚未恢復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4、貪污、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5、因品性惡劣,曾被政府行政機關懲罰者。
6、其它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第6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工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第7條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后,應立即赴所分配的崗位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第二節工作管理
第1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2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1、忠于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塞責的行為。
2、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職務。
3、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強化品質意識,圓滿完成各級領導干部交付的工作任務。
4、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公司規定其它不得帶入工作場所。
5、愛護公物,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將公司財物攜出公司。
6、工作時間不得中途任意離開工作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后方可離開。
7、員工應隨時注意保持辦公地點、宿舍及公司其它場所的環境衛生。
8、員工在工作期間時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9、員工應團結協作,同舟共濟,不得有吵鬧、斗毆、搭訕攀談、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10、不得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收受賄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11、員工對外接洽業務,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12、各級領導應加強自身修養,引領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和滿意程度,加強員工安全感和歸屬感。
13、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3條公司實行每周五天三十七小時工作制,具體時間為上午8 00—12 00;下午14 30—18 00;以后如有調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時間為準。
第4條公司全體員工必須親自簽到,不代人簽到,否則雙方均按曠工一日處理。
第5條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曠工或脫崗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
1、遲到、早退
1.1、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后十五分鐘內到班者為遲到。
1.2、工作時間下班前十五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1.3、員工當月內遲到、早退累計每三次或一次達15分鐘(含)以上者,作缺勤一日處理。
2、曠工
2.1、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工處理。
2.2、委托或代人簽到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工處理。
2.3、員工曠工,不發薪資及獎金。
2.4、連續曠工三日或全月累計曠工三日者,予以除名。
2.5、工作時間十五分鐘后仍未到且未向主管領導請示的,按曠工處理。
2.6、員工因公外出,公務處理完成后,超過正常返回公司60分鐘以上者,視為曠工。
3、脫崗
1.1、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達20分鐘以上的,按脫崗處理。
1.2、員工因公外出,公務處理完成后,超過正常返回時間30分鐘以上者,視為脫崗。
第三節待遇制度
第1條本公司依照兼顧企業的維持與發展和工作人員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則,以貢獻定報酬、憑責任定待遇,給予員工合理的報酬和待遇。
第2條員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資、、績效工資、獎金、社會保險和生活補貼等。
第3條工資在當月發放,由員工簽名確認,按流程發放。新進人員從報到之日起計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算。
第4條公司根據員工每月出勤天數,按照10元/天的標準給予午餐補助。補助據實支出,不發放到個人。工作日加班至晚上7 00以后以及休息日或國定節假日加班的員工,可申請加班餐貼,按10元/餐標準計算。
第5條總經理辦公室可根據公司年度經營效益提出獎金發放方案,報股東大會討論決定。
第6條員工試用期滿后,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與勞動合同為員工辦理各項保險。
第四節休假管理
按國家規定,員工除星期六日休息外,還享有以下國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節假日休息天數與當日前由總經理辦公室另行發布通知。
第五節請假管理
第1條員工需要請事假的.,須提前一個工作日,向主管領導申請;未經批準而離崗者,視為曠工。
第2條員工每月事假累計不得超過2天,因特殊原因需超過2天的,必須由總經理批準。
第3條員工因特殊原因請事假超過7天(含7天在內)的,該月工資、福利、社保等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算。
第4條員工因病需申請病假的,應在0.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領導提出申請。病假原則上不得超過2天(含2天),超過2天的須由總經理批準,且要出具醫療機構證明。
第5條員工病假超過5天,需開具當地正規醫院所出診斷證明,報由部門主管、
總經理批準方可執行。
第6條員工病假超過7天(含7天),該月工資、福利、社保等按當月實際工作日數進行發放。
第7條違反上述規定的,降視為事假,進行處理。
第六節加班管理
第1條在工作需要的情況下,公司可合理安排加班,有加班安排的員工,除因特殊事由經主管批準者外,應當服從工作安排。
第2條加班報酬的計算,以公司薪酬制度為標準。
第3條如因故不服從公司合理加班安排者,給工作造成影響者,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者,依法追究賠償責任。
第4條員工如需加班,應如實填寫“加班申請表”,經部門主管批準后,方可按有關制度執行。
第5條公司因業務需要,可要求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或節假日期間加班,公司按勞動法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占用假期或國定節假日的,應當給予補假。加班以0.5個工作日起算,具體方法如下
①工作日加班工資=月薪酬總額/30×1.5×加班時間
工作日加班補假=1.5×加班時間
②休息日加班工資=月薪酬總額/30×2×加班時間
休息日加班補假=2×加班時間
③國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薪酬總額/30×3×加班時間
國定節假日加班補假=3×加班時間
第6條出差或由公司指派在指責范圍內的客戶應酬等交際活動不作為加班。
第7條員工如需加班,應如實填寫“加班申請表”,經部門主管批準后,方可按相關制度執行。
第七節出差管理
第1條公司要根據需要安排員工出差,受派遣的員工,無特殊理由應服從安排。
第2條員工出差在外,應注意人身及財物安全,遵章守法,按公司規定的標準和使用交通工作,合理降低出差費用。
第3條公司對出差的員工按規定標準報銷相關費用。
第4條出差人員返回公司后,應及時向主管述職,并按規定報銷或核銷相關費用。
第八節培訓管理
第1條為提高公司員工的知識技能及發揮其潛在智能,使公司人力資源能適應本
公司日益迅速發展的需要,公司將舉行各種教育培訓活動,參加培訓的員工,不得無故缺席,確有特殊原因,應按有關請假制度執行。
第2條新進員工進入公司后,須接受公司概況與發展、公司制度及文化的培訓以及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崗前專業培訓,合格者方可上崗。新員工培訓由公司根據人員錄用的情況安排,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繼續留用。
第3條員工調職、升職前,公司根據實際需要,可安排員工接受崗前專業性培訓、管理培訓等,直到滿足該崗位的上崗要求。
第4條對于培訓中成績優秀者,除通報表彰外,可根據情況給予適當物質獎勵,未能達到者,可適當延長其培訓期。
第5條公司所有員工的培訓情況均應登記在《員工培訓登記卡》上,《員工培訓登記卡》由行政部門保存在員工檔案內。
第6條具體操作方案依據公司培訓制度執行。
第九節調職管理
第1條公司基于工作上的需要,公司可調整干部員工的職務以及調動干部員工的工作地點,已調動的干部員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職。
第2條各部門主管在調動員工時,應充分考慮其個性、學識、能力,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才職相稱”。
第3條員工接到調配單后,辦妥移交手續,前往新部門報到。
第十節保密職責管理
第1條員工所掌握的有關公司的信息、資料等,應對直屬上級領導全部公開,但不得向其它任何單位或個人公開或透露。
第2條員工不得泄露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凡涉及公司的機密信息,未經上級領導許可,不得對外發布。
第3條明確職責,對于非本人工作職權范圍內的機密,做到不打聽、不猜測、不參與小道消息的傳播。
第4條非經發放部門或文件管理部門允許,員工不得私自復印和拷貝有關文件。
第5條樹立保密意識,涉及公司機密或保密的書籍、資料和信息等,員工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或失竊,應立即向上級主管匯報。
第6條發現員工有泄密行為或非本公司人員有竊取機密行為和動機,應及時阻止并向上級領導匯報。情節嚴重的報公安機關處理。
第7條具體詳細內容可參照《湖北荊門五福源豐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保密制度》。
第十二節考核管理
典當行有限公司章程 5
一、基本原則
為加強對典當行的財務管理,堵塞漏洞,增收節支,提高效益,特制度本制度。
1、財會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根據《會計法》、《會計準則》及《財務通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典當行經營狀況。
2、財會人員要始終堅持“帳表相符、帳帳相符、帳證相符、帳實相符”的“四相符”原則,做到憑證要素齊全、往來帳目清楚,資金日清月結。
3、財會人員要按照商務、工商、稅務等部門的要求及時準確地上報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要定期向總經理上報業務經營情況和損益情況。
二、收支管理
1、典當行的一切收入統一由財務部管理,財務應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典當收入款任何人無權以收抵支和挪作它用。
2、出納員收款,必須使用財務部指定認可的收款單。
3、凡因公需借用公款者,必須按照規定的借款審批程序,報經總經理批準。所借公款均要在辦理公務結束后三天內,到財務部辦理報帳手續。
三、票證及印章管理
財務部要建立重要空白憑證領用登記制度,對質押當票、轉帳支票、現金支票、繳款單等重要憑證,財務部門要統一購置,按照數量、種類造冊登記。重要憑證領用必須按以下規定執行,用完后的存根不需留存的要及時上交財務部門。
1、支票管理
(1)支票的購買、簽發均由出納人員管理,出納員應建立“支票使用登記簿”,按支票號順序登記支票的發出日期、用途、金額、經辦人等。
(2)支票上使用的印鑒共2枚,其中個人印章由出納員保管,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經理保管,會計人員對支票的簽發要實行監督。
(3)出納員在填寫支票時,要按照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簽發遠期支票,不準出租或出借支票。
(4)作廢的支票,出納員要在支票存根上蓋“作廢”章,并在“支票使用登記簿”上注明“作廢”,并將該支票交給財務經理存檔備查。
(5)領用支票時,領用人須填寫支票申領單,經總經理批準、財務部經理簽字、領用人在“支票使用登記簿”上簽字后,方可領用。
(6)領用支票的業務部門,應妥善保管已領用的支票,并應在領用支票之日起七天內向財務部門結算,否則不予辦理新的業務。
2、當票管理
(1)當票是當戶與典當行發生質押、抵押融資關系的'重要原始憑據,財務部門購進印制的當票要統一登記,營業部、業務部在領用空白當票時,要按印刷號碼的先后順序;領用人領用當票時應填寫“當票申領單”,注明本數及號碼數,由業務經理簽字,總經理批準后,在當票使用登記簿上簽字。
(2)財務部要監督當票使用,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制度。每月底要對當月當票使用情況及庫存當票的實物情況進行盤點核對,檢查保管是否有誤。
四、現金管理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現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典當行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1、公司的現金只能由財務部的出納員負責收支和保管,其他任何人無權辦理現金收支業務。
2、現金只能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包括:支付職工工資、津貼;支付個人勞務報酬;支付各種勞保福利費用;出差人員的差旅費;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等。
3、營業部備用現金初步核定為5千元,根據業務情況,備用金超過5千元需上繳財務部;備用金不足時,可向財務部重新申領以補足備用金。
4、現金收入應于當日送存銀行,一般情況下,不得坐支現金。營業部備用金使用應一日一結,定期與財務部出納對帳;財務部可定時或不定時抽查柜臺備用金使用情況。
5、現金收付的各種原始憑證,必須經過會計人員嚴格審查,并編制記帳憑證,出納人員應根據經過審核的記帳憑證,辦理收款和付款業務。
6、出納人員在收付現金后,必須在原始憑證上加蓋“現金收訖”或“現金付訖”的戳記,以表示原始憑證上所列款項收到或已經支付,以防止重收或重付。
7、建立現金日記帳,由出納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記帳憑證逐筆記載現金的收、付,并在記帳憑證上簽章,作為已經記帳的依據。每日營業終了,應計算出當日現金的收入,付出及結余,做到帳款、帳帳相符。
8、出納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不準私自挪用現金;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將私人現金與公款混合;不準將私人財物放入公家保險柜內。
9、現金存折由會計保管,密碼由出納員保留,取款時,由出納辦理,取款完畢,存折退歸會計保管。為了保證現金的安全,每天的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核定的2萬元限額。
10、為加強對出納工作的監督,財務主管應對出納人員經管的現金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發現帳款不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規定的行為,應及時查明原因,報領導和有關部門處理。
五、費用管理
1、費用支出應按照增收節支、降低成本的原則嚴格控制,逐步建立各項費用的定額控制辦法,以達到節約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
2、辦公用品采購:辦公用品的購買,先由各部門提出書面計劃表,包括數量、預計金額,交辦公室匯總,再經總經理審批后,送財務部作為辦理借支或報銷的依據,原則上一般不得超出預計金額,超過的應陳述正當理由。
3、所有費用報銷必須在單據上注明事由,由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對于手續不全的,財務部可以拒絕結算。
4、所有費用審批,實行總經理一支筆制度,無總經理簽字的費用單據,財務部不得報銷。
5、固定資產的購置及大額費用發生,由總經理請示董事長后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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