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章程

    時間:2022-02-21 10:54:31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的章程范本

      章程,是組織、社團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法規文書,是一種根本性的規章制度。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公司章程范本,希望對你有用!

    公司的章程范本

      公司的章程 篇1

      一、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 公司住所:市(縣鎮)路(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 公司在冊股東共 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認繳出資額: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出資方式: (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 年 月 日

      2、……………………………………

      第十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 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 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 年 月 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

      第十五條 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 。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

      2 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 書面 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 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 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 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

      10 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 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 、 、 、

      第三十一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 董事的每屆任期年限為 3 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為保持公司經營活動具有連續性,每次換屆人數不應高于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召集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應在會前十日書面通知各董事。若經1/3以上董事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解聘公司經理,根據公司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其中第 3、4、5、6、7、9 項應經2/3的董事表決同意,其余由過半數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作記錄,由出席董事簽字存檔。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的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出資證書;

      (三)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是公司常設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董事會、董事、公司高級職員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 3 人,每屆任期 3 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 2 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1 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召集人由監事會同意推選產生。 本屆監事會成員: 3 ,其中: 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四十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決議應2/3以上的監事同意方為有效。

      (四)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董事會授權給公司經理負責。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公司高級職員由公司經理提名, 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條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員;

      8、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國家公務員、現役軍人、法官、檢察官、警官等。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四十五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承擔下列義務:

      1、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2、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3、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4、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財產以其個人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5、董事、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6、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7、董事、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不得違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超越董事會的授權,若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公司經理及其它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 30 天報告董事會,董事會在接到申請起 10 日內作出決議允許請求辭職的高級職員在 10 日后辭職,在批準辭職前公司高級職員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若違反此條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法定代表人應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 現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存續。

      第五十條 公司出現下述情況時,應予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時,股東會認為不再繼續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東人數或注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要求時;

      4、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5、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公共利益,被執法部門撤銷;

      6、股東會特別決議決定解散;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1、2、3、6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債權人代表可參加組成清算組)

      第五十二條 公司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債權人應在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公司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對因推延清償而引起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必須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關程序報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七條 依照第五十條4、5項終止公司,應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處理。

      第五十八條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條 公司財產優先拔付清算費用,剩余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獎金、勞動保險費用;

      2、稅款;

      3、公司債務。

      第六十條 公司清償債務后,將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一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并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目,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公司終止。

      十二、公司財務、會計

      第六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六十四條 公司應當于會計年度結束后 30 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六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六十六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六十七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十三、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生效。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訂立日期為 年 月 日。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的章程 篇2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市××××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章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逃出資。

      第五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公司董事、監事,決定公司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如章程第二十二條、二十六條規定董事、監事由股東指定或者委派,刪除此項內容)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可以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作出其它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為XX人,其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X人,其他董事XX人。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由股東指定、委派)產生,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XX在其委派董事會成員中指定),對董事會負責。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XX人。監事會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非職工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指定或委派)。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七條 公司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經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第四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股東共同訂立,自全體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XX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設立登記:全體股東蓋章(非自然人股東)簽名(自然人股東):

      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公司的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在 年 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二 :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

      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一 次,時間為每年 一月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公司的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 設立 ,(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

      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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