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公司章程

    時間:2024-09-24 12:26:51 曉璇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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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公司章程范本(通用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是作用于組織內部的規范性文書。那么擬定章程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托管公司章程范本(通用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托管公司章程范本(通用5篇)

      托管公司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xxxxx,郵政編碼:xxxxx。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xxxx。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xx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出資人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七條出資人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略

      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出資人的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注: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構自行確定,如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重要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重要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十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其中職工代表董事人。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董事會成員由出資人委派;其中職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注:是否設副董事長由出資人自行確定)

      第十一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定,并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出資人自行確定,如出資人不作具體規定應刪除此條)

      第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出資人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由董事會自行確定,如董事會不作具體規定應刪除此條。)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董事會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人(注: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人(注: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成員由出資人委派,其中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出資人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七)其他職權。(注:由出資人確定)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出資人自行確定)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董事長(或者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出資人任命/委派/聘用產生,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二十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第八章出資人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與清算。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出資人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xx。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出資人批準后,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托管公司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xx市xx實業投資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xx市xx鎮xx村村民委員會,郵政編碼:xxxxxx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家庭服務、家用電器維修。

      公司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1個,分別是:

      1、xxx

      證件名稱:身份證

      證件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通信地址:xx鎮xx村大有圍組41號

      郵政編碼:xxxxxx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略

      2、xxx

      以貨幣出資2萬元,總認繳出資2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6.67%。

      實繳出資2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3、xxx

      以貨幣出資1萬元,總認繳出資1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3.33%。

      實繳出資1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按照增資前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認繳新增出資;

      (八)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為除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2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十一章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通知: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

      (二)股東或者股東委托公司對股權轉讓事項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條公司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前條第(一)項情形可以采用口頭通知方式。若口頭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體股東的,必須采用書面通知方式。

      2、采用書面直接送達方式。由被通知股東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3、采用掛號郵寄方式。郵寄地址為章程中記錄的股東通信地址,自掛號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視為送達。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于20xx年xx月xx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托管公司章程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xx三教育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xx市xx鎮xx路xxx號.

      第四條公司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1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1個自熱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王xx

      家庭住址:xx市xx鎮xxx路xxx號。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

      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第二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五)說明書;(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托管公司章程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xxx

      第三條企業地址:xxx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xxx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xxx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x萬元,其中現金:x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xx月xx日起至x月x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x年xx月xx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x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x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x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x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xx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x份,報送登記機關x份,本企業存檔x份。

      托管公司章程 5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xn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xxxxxxxxxxxxx。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遵守公司章程;

      ⑵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⑽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營業期限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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