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公司章程

    時間:2025-01-23 15:35:42 賽賽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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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貨物運輸公司章程范本(通用11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章程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章程是書面寫定的組織規程或辦事條例。什么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貨物運輸公司章程范本,歡迎大家分享。

    貨物運輸公司章程范本(通用11篇)

      貨物運輸公司章程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對本公司、股東、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第五條 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 ;貨運代理;倉儲服務,倉儲租賃,倉儲咨詢;物流信息處理,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不含限制項目)。

      第七條 經營期限:長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四章 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資本額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xxx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人民幣叁萬元。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九條 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第十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公司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一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名稱(或姓名) ,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執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當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并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分配認繳出資:

      (七)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四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

      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和抵押

      第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按以下方式執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百分之五十 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股東資格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第十七條 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八條 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為第三人提供擔保質押,應當經其他股東百分之_百_同意。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 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三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會聘任產生。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二十五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注:本章程可設定公司對投資、單項投資、擔保的最高限額】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 擔任。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在每年2月1日前將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表;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15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三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 1% 至 2%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四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五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六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十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九條 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而解散的,應當按《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按《公司法》規定清償后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于20xx年xx月xx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貨物運輸公司章程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保險貨物在水路、鐵路、公路和聯合運輸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并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二條 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范圍負賠償責任。

     。ㄒ唬┗倦U: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于運輸工具發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于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1.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起迄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后的十五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于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5.全程是公路貨物運輸的,盜竊和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6.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 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第五章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并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 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后,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機構并應迅速采取施救和保險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九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一部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六章 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

      第十條 貨物運抵保險憑證及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十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并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1.保險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貨票;

      2.承運部門簽發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后,應當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后,應在十天內賠付。

      第十二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于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險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雖計算,并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提交仲裁機關或法院處理。

      貨物運輸公司章程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 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ǘ┯蟹弦幎l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兜缆坟浳镞\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ǘ┴撠熑松矸葑C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ㄋ模┢赣没驍M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ㄎ澹┌踩a管理制度文本;

     。┓、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ǘ┴撠熑松矸葑C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ㄈ┙洜I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ㄋ模┴涍\站竣工驗收證明;

     。ㄎ澹┡c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的 第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h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 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 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 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的 第三十二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 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 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 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 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 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 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 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 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慈〉玫缆坟浳镞\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ㄈ┏皆S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ㄒ唬⿵娦姓袛堌浳锏模

     。ǘ]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慈〉秘涍\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ㄒ唬]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ǘ]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ㄋ模┌l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ㄎ澹┮蚺漭d造成超限、超載的;

     。┻\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ㄆ撸┪床轵灲\、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灰勒毡疽幎ㄒ幎ǖ臈l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ㄈ┌l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ㄎ澹┻`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ㄆ撸┢渌`法行為。

      貨物運輸公司章程 4

      為了進一步加強油罐汽車安全生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科學管理,持續發展的方針,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公司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懂管理,懂技術,責任心強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二條、油罐汽車駕駛員必須具備三年以上駕齡,且安全行車10萬公里以上年齡在45歲以下。

      第三條、油罐汽車駕駛員必須學習油品安全知識,掌握油品裝卸操作規程,經專業培訓考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四條、公司每月至少組織駕駛員一次安全學習教育活動,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演習,不斷增強駕駛員安全意識和工作責任感。

      第五條、運輸車輛第三者責任險投保金額應在人民幣100萬以上,車上貨物保險及自愿保險以最高價值投保,其他保險項目視實際情況投保。

      第六條、油罐必須實行周期檢查,并持有有效的汽車油罐《計量檢定證書》及計量容積表,并建立技術資料檔案,保證油罐質量符合要求,配備附件性能完好,運作安全,使用方便。

      第七條、油罐汽車的火花熄滅器完好有效,配備兩個以上干粉滅火器。

      第八條、按公司制定的標識要求,統一噴涂規定標識,車門噴涂企業名稱及編號,車頂安裝危險品標識燈箱。

      第九條、油罐車進出罐裝,卸油現場應有現場工作人員引導,駕駛員應協助有關人員按貨單核實油料品名、規格、數量,檢查設備完好狀況,油罐汽車停靠位置準確、安全,熄滅發動機,周圍20米范圍內無明火。

      第十條、罐裝時,鶴管插入罐底,距底部不大于20cm,裝油高度必須符合規定,不得超裝,以防止在行車中溢油。

      第十一條、甲乙類油品裝油完畢后,必須穩油2分鐘后才能提升鶴管,然后撤除靜電接地線。

      第十二條、卸油時,駕駛員應協助卸油工接好靜電接地裝置,連接輸油管線,備好滅火器材。卸油時必須采用密封卸油方法,卸油管與油罐進油管的連接,應采用快速接頭。

      第十三條、卸油前,穩油15分鐘后方可卸油,流速控制在5m/s以內,能自動卸油的不準泵送卸油。

      第十四條、卸油畢,排空管線余油,關閉閥門撤除靜電接地線,收整設備,辦妥交接手續并記錄。

      第十五條、雷雨期間暫停進行甲乙類油品裝卸作業。

      第十六條、油品裝卸作業過程中,不能按電喇叭,修車,不能敲擊金屬,石塊等,對器具做到輕抬輕放,照明必須使用防暴燈具。

      第十七條、駕駛員應配合現場作業人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能遠離車輛,要加強巡視,嚴格現場明火管理,嚴防事故方生。

      第十八條、適時清洗油罐沉積物,改裝不用油品應按規定進清洗。清罐時應按清罐要求進行,以防中毒和氣體爆炸事故。

      第十九條、停車期間,油罐汽車應與高壓線,高大建筑物,樹木,人口稠密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條、駕駛員要穿著棉布衣服,不得穿化纖類服飾。

      第二十一條、油罐汽車應實行定點停放,滿車避免高溫暴曬。

      第二十二條、車隊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責任。

      第二十三條、油罐發生事故,必須按事故管理制度規定處理,并即使上報主管部門。

      貨物運輸公司章程 5

      為加強危險貨物車輛的管理,保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有序進行,使車輛運行有章可循,統一調度,合理調配,節約運力,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公司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從業人員及相關管

      理人員,都必須遵守本制度。

      二、在調度危險貨物車輛時,必須掌握所運危險貨物的特性;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其他安全運輸要求;掌握監督、檢查及違章處罰的有關規定。

      三、調度使用的車輛、設備和從業人員,必須符合《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2004)規定要求。

      四、調度使用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貨物托運人、承運人都應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危險貨物安全運輸的準備工作。

      五、調度員應以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指導車輛運營調度,嚴格按照《危險貨物車輛運輸管理制度》以全局觀念調度車輛,公正、公平、合理,不徇私情,大公無私。

      六、調度員應熟練掌握調度環節的安全程序,準確掌握貨物性質、流量、路線、運輸注意事項、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駕駛員的生理、心里和安全操作技能,以及是否配備押運員。

      七、調度員應根據任務性質和輕重緩急,科學靈活調度車輛。合理調配運營車輛的運行時間和運行路線,千方百計提高車輛安全周轉率。

      八、堅持憑車輛二級技術狀況和安全運行例檢結論“可運行”安排運輸任務。營運里程超過400KM的長途運輸,必須配備兩名駕駛員或有行之有效的輪休制度。

      九、駕、押人員應憑從業資格證和車輛安檢合格證等安全運行有效證件報調度室,經調度核實確認后待命。駕、押人員車輛必須嚴格服從調度員的`統一調度。

      十、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駕、押、裝卸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安全操作。

      十一、運行途中如遇特殊情況需要改變預定指令的,應及時向調度員匯報。調度員接情后,應根據情況向公司領導匯報并及時做好運力調整安排。

      十二、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從出車至完成運輸收車時,必須嚴格服從公司GPS衛星平臺在運輸途中的全程監控,不得私自關閉GPS,不得擅自改變運輸路線。無特殊情況不得擅自拖延規定的運輸時間。

      十三、調度員要合理安排運行時間和路線。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晚上22時至次日凌晨6時嚴禁在三級以下的道路上行駛。

      十四、完成運輸任務后,駕駛員應及時向調度員匯報運行情況,做好各項運輸手續的交接。完成車輛安檢和清潔后按指定方位停放車輛,嚴禁私自駕車外出或停放。

      十五、凡違反本制度所造成的損失及處罰由責任人承擔。

      貨物運輸公司章程 6

      1、 建立專業團隊:組建由專業人員組成的危險貨物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制度的制定、執行和監督。

      2、 定期審核與更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制度審查,根據新的法規和技術發展進行更新。

      3、 強化培訓:對所有參與危險貨物運輸的員工進行定期培訓,確保其掌握最新知識和技能。

      4、 引進科技手段:利用gps追蹤系統、物聯網設備等技術,提升監控能力。

      5、 合作與溝通:與相關監管機構保持良好溝通,確保政策的合規性;與供應商、客戶共享信息,優化整個供應鏈的協同效應。

      6、 建立反饋機制:鼓勵員工報告潛在風險和問題,及時調整和完善管理制度。

      通過上述方案的`實施,企業可以構建一個有效、適應性強的危險貨物運輸管理體系,從而在保障安全時,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和市場信譽。

      貨物運輸公司章程 7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公司車輛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車輛運輸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全體員工必須經常學習和熟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技術規范,在實際運營過程中必須嚴格按交通部標準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國家標準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執行。駕乘人員必須每天對自駕車輛進行安全運輸及車輛標志進行檢查,并隨時接受公司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和道路交通主管部門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必須立即整修、消除。

      第三條: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月一至三次,遇有特殊情況和發生重大、特大行車事故隨時通知召開安全工作例會,對全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總結經驗教訓,整改事故隱患,提出防范措施,確保運輸安全。提高駕乘人員自覺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的意識。

      第四條:公司強化所有車輛風險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國家規定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公司所有運營車輛必須按要求投保,任何車輛不得漏保、脫保、公司還設立車輛責任賠償保證金和事故賠償擔保人(單位)制度,凡不按公司規章制度參加投保和不交納保證金和提供事故賠償擔保人(單位)的'車輛,公司不予其簽定勞動合同,不準其掛靠本公司進行運營。(注:第三者責任保險不得少于20萬元,貨物運輸保險不得少于15萬元)。

      第五條:車輛承運危險貨物應根據托運單位提供有關資料認真予以查對核實,并提前15天向公司報送運輸計劃,包括貨物品名、數量、運輸路線、運輸日期等必須詳細填報,以備公司和運輸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和調整工作。

      第六條:公司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運行中駕乘人員嚴禁吸煙,停車時不準靠進明火和高溫場所,并經常檢查消防設備的準備情況,發現過期、失效或損壞,應及時維修或更換。

      第七條:凡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懸掛規定的標志牌和標志燈,凡末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檢查合格的車輛和常壓容器,不得裝運危險貨。

      第八條:維修、改裝或動用明火維修易燃、易爆危險貨運輸時罐(槽)車時,必須到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批準,有一定資質的修理單位進行維修,改裝作業。

      第九條:在運營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駕乘人員必須根據承運危險貨物的性質,按規定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向當地道路運政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全力消除危害。

      第十條:本公司車輛及駕乘人員凡違反上述統一規定者,自負一切經濟、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xx年xx月xx日起開始執行。

      貨物運輸公司章程 8

      1、危險貨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一方面,它能預防安全事故,保障企業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另一方面,它有助于保護環境,防止因危險貨物泄漏造成的環境污染。此外,良好的管理制度也有助于企業合規經營,避免因違反法規而面臨的罰款或法律糾紛,從而維護企業的聲譽和可持續發展。

      2、車輛貨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確保了貨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降低了企業的運營風險;另一方面,通過提高運輸效率,減少了成本,提升了客戶對企業的信任度。此外,良好的管理制度還有助于遵守交通法規,減少事故,保護員工和公眾的安全。

      3、危險貨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能有效預防和控制潛在的危險,減少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的財產。另一方面,通過規范化的管理,企業可以滿足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避免因違規操作導致的法律風險。此外,良好的危險貨物管理還有助于維護周邊社區和環境的安全,提升企業的社會責任形象。

      4、有效的貨物運輸管理制度對企業運營至關重要。它能降低運輸成本,減少貨物損失,提高客戶滿意度,維護企業品牌形象。此外,通過規范化的運輸流程,還能規避法律風險,確保企業的合規運營。

      5、貨物裝卸作為物流鏈的關鍵環節,其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運營效率和成本控制。良好的裝卸制度能夠:—減少因操作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壞,降低賠償成本!岣哐b卸效率,縮短貨物周轉時間,提升客戶滿意度!袷匕踩幎ǎU蠁T工的生命安全,降低工傷事故。—通過質量控制,保證產品品質,維護企業聲譽。

      6、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它直接關系到公共安全和環境保護。有效管理能降低事故風險,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環境污染,維護社會穩定。嚴格的管理制度也有助于提升企業的聲譽,增強客戶信任。

      7、貨物運輸車輛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企業物流運營的基石,直接影響到運輸效率、成本控制和品牌形象。有效的管理制度能降低運營風險,提高服務質量,保障貨物安全,同時也為員工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南,提升團隊協作效率。

      8、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一方面,它保障了員工、公眾和環境的安全,防止因運輸不當引發的火災、爆炸等災難性事故。另一方面,嚴格的管理制度有助于企業遵守法律法規,避免罰款和聲譽損失,同時提高運輸效率,降低運營成本。

      貨物運輸公司章程 9

      一、 貨物運輸的流程

      1、 貨物要堆碼整齊,捆扎牢固,關好車門,不超寬、超高、超重,保證運輸全過程安全。

      2、 裝卸時防止貨物混雜、撤漏、破損。

      3、 整批貨物裝載完畢后,敞篷車輛如需遮布時必須嚴密,綁扎牢固,關好車門,嚴防車輛行駛途中松動和甩物傷人。

      二、 貨物運輸

      1、 在運貨過程中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盲目開車、超速駕駛,要確保貨物及駕駛員本人的安全,防止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散落或丟失的情況。

      2、 行車過程中注意行車安全,文明禮讓,防止因為違規或違章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延誤交貨時間。

      三、 貨物卸載

      1、 當到達貨物的目的地時,觀察和選擇最佳的停車位置。

      2、 當車輛停穩后方可卸貨。

      3、 卸貨時注意貨車周圍的行人安全。

      4、 與收貨人核對貨物,清楚后,簽收貨物后返回。

      四、 大型貨物運輸一類

      1、 大型物件托運人在辦理托運時,必須在運單上如實填寫大型物件的,名稱、規格、件數、件重、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凡未按上述規定辦理大型物件托運或運單填寫不明確,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的,由托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2、 大型物件承運人在受理托運時,必須做到:根據托運人填寫的運單和提供的有關資料,予以查對核實;承運大型物件的'級別必須與批準經營的類別相符,不準受理經營類別范圍以外的大型物件。凡未按以上規定受理大型物件托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的,由承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3、 承運人應根據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車貨重量,在起運前會同托運人勘察作業現場和運行路線,了解沿路道路線形和橋涵通過能力,并制定運輸組織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門的應事先向有關部門申報并征得同意,方可起運。

      4、 大型物件運輸的裝卸作業,由承運人負責,應根據托運人的要求、貨物的特點和裝卸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由托運人負責的,承運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將車開到裝卸地點,并監裝、監卸。在貨物的裝卸過程中,由于操作不當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車貨損失或第三者損失的,由承擔裝卸的一方負責賠償。

      5、 運輸大型物件,應按有關部門核定的路線行車。白天行車時,懸掛標志旗;夜間行車和停車休息時裝設標志燈。

      貨物運輸公司章程 10

      一、學生營養餐運輸車輛嚴格按照市教委、市防疫站及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要求執行。

      二、嚴格按照食品衛生法規定,食品運輸車輛做到專人專用運輸食品,嚴禁裝運非食品及有毒有害物質;避免食品與非食品,與易于吸附氣味的`食品和有特別氣味的食品同時運輸。

      三、食品車輛保持清潔衛生,堅持每天清洗消毒。

      四、做好車輛的保養維修工作,保證送餐車狀況良好,選擇最佳路線,合理運行,縮短運輸時間。

      五、運輸直接入口食品的車輛密閉防塵,運送散裝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清潔的容器盛放,餐盒要用密封清潔的保溫箱盛裝。

      六、裝卸押運食品,從業人員應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參加運輸工作。裝卸運輸食品過程中,不得品嘗食品,不得腳踏或坐在食品箱上,要講究職業道德。

      貨物運輸公司章程 11

      1、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公司做好民爆器材的運輸工作。

      2、運送爆破物品時,駕駛員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提高責任心,嚴禁酒后駕駛,駕駛員和隨車人員在運送途中嚴禁攜帶煙火。

      3、駕駛員必須持駕駛證,車輛必須配備滅火器材,嚴禁炸藥和起爆器材同車載運。

      4、運輸爆炸物品時,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運輸,到達庫區時押運員、保管員要清點核對數量。

      5、運送爆炸物品時,必須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的人員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送、押運和看護,押運、看護人員在運輸途中負監管責任。

      6、出車前后要檢查車輛,不準帶病作業。如天氣影響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禁止雷雨天氣運輸民爆物品。

      7、在運輸過程中,行駛過程中不得超過10km/h,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時運輸,運輸途中遇到前方有車輛應停車、躲避,在主運輸巷道有放炮作業時,必須聽從警戒人員指揮,將車停放在警戒線之外的.安全區域,禁止在人多的地方停車,安全把民爆物品送到各個工作面。

      8、在井下運輸時,要按照井下車輛運輸管理制度執行。

      9、民爆運輸車輛只允許運送民爆物品,不運送民爆物品時,車輛應停放在發放站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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