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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企業章程范本(通用14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具有約束力,是組織所有成員的思想準則和行動規范,每個成員都應該遵章辦事。那么擬定章程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個體戶企業章程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個體戶企業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公司住所:
第三條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分局登記注冊。
第四條分公司由xx公司組建。
第五條公司為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基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經營范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核定經營范圍
第三章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名稱身份證號股東住所第十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公司出具證明分公司章程范本分公司章程范本。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一條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分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簡單范本公司章程簡單范本。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或有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分、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召開正式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就當于會議召開一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公司章程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本公司選舉執行董事(兼分公司經理)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擬訂合同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確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監事,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第二十四條監事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分公司章程范本企業文化公司章程簡單范本投資創業。
第二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公司有下例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個體戶企業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瓊海三元及第教育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第四條公司在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1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1個自熱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王
家庭住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
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五)說明書;(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個體戶企業章程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宗旨
第二條本企業設立的目的和企業宗旨為:追求卓越品質,以最好的質量為社會做貢獻,最大化實現企業價值。
第三條本企業受法律、法規的監督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自覺接受工商局、稅務局、物價局等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企業基本狀況
第四條企業基本狀況
企業名稱xxxxxx
地址xxxxxxxx
經營范圍主營xxxx
經濟性質兼營xxxx
法人代表xxxxxx
第五條企業注冊資本xx萬元,其中固定資金xx萬元,流動資金xx萬元,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注冊資本來源為出資人自籌,經xx會計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數額真實可靠。
第四章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第六條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1.自然人出資xxxxxx
2.法人出資xxxxxxxx
第五章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股東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贖回股票時,應遵照本規定持抵押合同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在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x天至閉幕之日,暫停辦理股票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
第八條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股權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第九條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由股東大會通過,同時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減少注冊資本,應首先通知債權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可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七章股東大會
第十條股東大會是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一切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出資人為企業法人代表時,該出資人可委派1人參加大會,并成為企業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股東大會的權力
1.審議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的`報告;
2.聽取并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本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向及執行情況;
3.審議批準董事會提出的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審議公司增資或減資,收購或拍賣及有價證券的發行;
5.對本公司合并、分立、轉讓、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6.修訂本公司章程;
7.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及支付方法;
8.選舉、罷免董事會成員;
9.對本公司其他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由董事會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會可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
1.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2.本公司虧損達實有資本的1/3時;
3.達到股份總額1/3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并書面說明理由時。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0天內通知股東,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由股東人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會議,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1/2通過;特別決議由股東人數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2/3通過。
以下事項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
1.決定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決定企業的合并、分立、終止和解散;
3.決定修改企業章程;
4.股東轉讓其股權。
第十五條每次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大會應對會議通過的事項作出書面決議,并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八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不少于3人的奇數組成。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在大會期間向股東報告工作;
3.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4.選舉董事會主席、副主席;
5.審定本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本公司的機構設置;
6.審議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紅利分配方案及彌補損失的方案;
7.審議公司增減及發行有價證券的方案;
8.審定公司資產收購、拍賣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合資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職員;
11.確定職工工資標準及職工獎勵辦法;
12.審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財務、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3.監督協調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14.聘請本公司的名譽主席及各種顧問;
15.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宜。
第十七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均作書面記錄,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董事長為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選舉產生。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2.檢查、監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名企業經理候選人,交董事會通過;
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予的企業職權。
第十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企業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決議實行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代表企業對外處理業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企業設置生產計劃、貿易、財務等部門。
第十一章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條企業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企業稅后利潤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當法定公積金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50%時,超過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轉為股東股份。
第十二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當企業章程不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適合企業發展或遇其他必要情況時,可進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或備案。
第十四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二十六條企業經營期限為xx年,自經營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企業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延長,由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并于期滿前180天內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企業有下列情況可即行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銷;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企業終止由董事會通知企業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作出企業終止的決議,并依據《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股權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股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九條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公司董事會。
個體戶企業章程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法》,投資方有限公司(或個人)決定在xxxx投資設立外資獨資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二條本公司的名稱為:
中文:xxxx
英文:xxxx
法定地址: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第三條投資方名稱xxxx;法定地址xxxx;法定代表xxxx。
第四條本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xxxx市的條例、規定并遵守。
第二章經營范圍與規模
第五條本公司的經營范圍xxxx。(法律、法規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限制經營的項目,未獲審批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專項審批且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未限制經營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本公司的生產規模:xxxx。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七條本公司投資總額為xxxx人民幣。
第八條本公司注冊資本xxxx人民幣。
第九條公司出資方式為xxxx。
第十條公司在經營期間,不得減少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投資方繳資計劃:第一期xxxx元,公司成立后3個月內繳齊,全部注冊資本在xxxx年內繳齊。繳足出資后,經會計師事物所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二條投資方增資,或本公司吸收其它方參資,或以公司自身積累部分用于再投資等形式來擴大注冊資本時,須經董事會同意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司若要轉讓資本,不論全部或部分,須經投資方書面同意,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經投資方同意,并經審批機關批準,本公司可與國外其它經濟組織建立合資、合作公司以及在國內其它地方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五條本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xxxx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xxxx名,乙方委派xxxx名,董事長一名,由xxxx方指定,副董事長xxxx名,由xxxx方指定。
第十七條董事任期xxxx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需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調整公司注冊資本;
4.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本公司的股權;
5.一方或數方將其在本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債權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資產。
第十九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董事長未明確授權的,由副董事長代理。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在公司住所或董事會指定的其它地點舉行,由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經xxxx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會議記錄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各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資會議。
第二十三條如果一方或數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xxxx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它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及委派他們的一方或數方(被通知人),按照該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6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并應當注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45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公司之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五條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金。
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若干經營管理部門,由董事核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xxxx名,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二十八條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向董事會全面負責,執行董事會議決,主持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總經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1.按照公司的章程,執行董事會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規定和一系列制度,組織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2.組織編制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各項經營目標和利潤目標,送交董事會審議,并經董事會批準后負責執行和實施。
3.主持制定公司的`經營管理規章制度,財務制度、勞動工資制度、職工考勤、獎罰制度等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4.提出公司資金籌措,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基建規劃等交董事會審議批準。監督控制公司的財務收支狀況。
5.按董事會通過的經營目標和年度經營計劃,組織編制年、季、月生產開發和經營進度表組織實施,負責完成量事會提出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6.提出適合公司管理的結構設想,送交董事會審議批準,訂立下設部門的職責條例,聘用部門經理,報董事會備案,并按董事會通過的有關規定,決定該類人員的工資等待遇、福利獎懲和提升。
7.負責向董事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其它報告,接受董事們質詢。
8.按各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統計報表。
9.負責做好其它應做的經營管理工作,全權處理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有關正常業務,以公司的名義簽發各種文件處理董事會委托的其它事宜。
10.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總經理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xx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準后,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本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并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遵照獨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xxxx市府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度。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均需專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銷毀。
第三十四條公司采用分幣種真實記賬,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外幣同人民幣換算以實際發生之日國家外匯局公布的匯價計算,合營公司采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三十五條公司財務會計記賬法應記載如下內容
1.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質出售,購入及庫存情況。
3.公司資產及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交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5.公司在與其它經濟組織合資或合作的公司中出資、收益、負債情況。
第三十六條公司年度會計報表應經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投資方、xxxx市有關部門各一份。
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有權隨時查閱當月、季、年度會計報表,投資方有權聘請審計師查閱公司賬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條公司應按中國有關規定,制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開辦費的攤銷年限。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在xxxx市經中國政府批準的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幣賬戶。
第四十條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列》和xxxx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一條公司所提取的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應在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剩余的利潤的分配方案,由董事會確定。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者除外。
第四十三條公司上一年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后進行分配。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稅后利潤或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儲備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參資其它經濟組織需經董事會,討論得一致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八章職工
第四十五條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在遵守xxxx市有關部門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辦理。
第四十六條本公司招聘職工,按xxxx市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本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xxxx市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四十九條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xxxx市現工資制度和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九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條公司經營期限為xx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公司的投資方若同意延長經營年限,經董事會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公司一致認為終止經營符合最大效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三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令和xxxx市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四條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五十五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六條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屬投資方或按經董事會討論后一致通過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第五十七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按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規章制度
第五十八條公司應通過董事會審議批準的規章制度。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門的職權和工作規程;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補充,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一式xxxx份。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須經投資方法定代表同意和簽字后,并報政府審批機關批準后正式生效。
個體戶企業章程 5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維護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公司注冊名稱: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公司住所為:成都市xx區xx路xx號
第6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xxxx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公司由xx名自然人和xx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公司經營范圍是: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14條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xx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xx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xxxx%。(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xxxx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xxxx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xxxx萬元)
第20條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24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股東
第26條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27條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據,公司股東名冊應當及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29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應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31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32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33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3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以電話或公告或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37條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38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39條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第40條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到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41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42條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應根據情況另行通知召開時間,但股權登記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三節股東大會提案
第43條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公司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44條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節股東大會決議
第45條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46條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47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后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48條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49條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50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
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五章董事會
第51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xx人組成(注:董事會成員由5-19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52條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或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53條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董事長可以由股東董事也可以由非股東董事擔任。
第54條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55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56條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總經理
第57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58條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監事會
第59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xx名監事組成(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東監事xx名,職工監事xx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工會或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60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61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62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63條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
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64條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
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
監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第65條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66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67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68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69條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70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
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74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75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通過后執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工會
第76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功制度嚴格按照《公司法》執行。
第十一章附則
第77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78條本章程由全體發起人簽字蓋章生效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79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會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80條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80條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個體戶企業章程 6
一、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市(縣鎮)路(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xx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認繳出資額: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出資方式:(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20xx年xx月xx日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20xx年xx月xx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個體戶企業章程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簡稱投資者)在xx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名稱為:xx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為:xx
第三條投資者為: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規模
第十條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內銷%。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解決。
第十一條出資者以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日內繳清全部出資額并辦理驗資手續。
第十三條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后,經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經投資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當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l、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均由投資者推薦,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為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總會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并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稅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九條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從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1、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注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利潤提取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公司每年提取利潤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著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公司若認為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凈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第七十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一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六條公司結束后,其各種帳冊由審批機構指定機構保存。
第十二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l、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經投資者簽字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北京市海淀區商務局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于20xx年xx月xx日在北京市簽字。
個體戶企業章程 8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一人出資設立安陽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安陽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xx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xx萬元。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協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xx xx xx xx xx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推薦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東。
第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拾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人承諾,在全國范圍內只設立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個體戶企業章程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國其他有關法規,xxxxxx有限公司<簡稱境外投資者>于xxxx年xx月xx日在中國xx省xxx市設立外資企業xxxxxx有限公司(簡稱外資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外資企業中文名稱: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中國xxxx市xxxx路xx號。郵政編碼: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職務:xxxx,國籍:xxxx。
第三條境外投資者中文名稱:xxxx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xxxxxx。
法定地址:xxxxxx。
英文地址:xxxxxx。
法定代表:xxxx,職務:xxxx,國籍:xxxx。
第四條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境外投資者對外資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外資企業為中國的法人,受中國的法律管轄和保護,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外資企業的宗旨是:xxxx。
第七條外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是:xxxx。
第三章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出資期限
第八條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為xxxx萬元人民幣。經營規模為年銷售額xxxx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xxxx萬元人民幣。其構成為xxxx萬元人民幣的等值x元現匯。
第十條境外投資者履行出資期限: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繳清。
第十一條投資者繳付出資額后,應當聘請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以及外資企業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導致注冊資本發生重大變化,均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外資企業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外資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外資企業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批準監事的報告;
5、批準外資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批準外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外資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外資企業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9、修改外資企業章程;
10、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外資企業設董事會,由境外投資者委派3名董事組成,董事任期三年。董事會職權主要如下: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定;
3、決定外資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決定外資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5、制訂外資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外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制訂外資企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外資企業形式的方案;
8、決定聘任外資企業的高級職員;
9、制訂外資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
10、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董事長是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由境外投資者委派產生,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依照其章程規定,代表外資企業行使職權。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無法履行其職責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外資企業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第二十一條監事可以對董事會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二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外資企業承擔。
第二十三條外資企業經營管理機構設置為:下設供應、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
第二十四條外資企業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1人,任期為三年,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五條總經理在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范圍內,組織領導外資企業的日常生產和經營管理工作,其職責主要如下:
1、領導外資企業的生產經營工作;
2、制訂外資企業規章制度;
3、任命部門經理;
4、對外簽訂外資企業的經營業務合同;
5、決定職工的錄用、解雇、獎勵;
6、行使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外資企業設會計師,由法定代表人聘請,在總經理領導下開展工作。
會計師負責外資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外資企業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施經濟責任制。
第二十七條外資企業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法定代表人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法定代表人可隨時解聘。
第五章財務與會計
第二十八條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并報其所在地財政稅務機關備案。
外資企業賬簿應記載如下內容:
1、現金流動情況;
2、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3、物資購銷情況。
第二十九條外資企業的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三十條外資企業的自制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三十一條外資企業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人民幣與其它貨幣的折算,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價計算。
第三十二條投資者可以聘請中國或者其它國家的會計師查閱外資企業賬目。
第三十三條外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的規定,由法定代表人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三十四條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第三十五條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建立財務賬簿,進行獨立核算,其年度的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應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進行驗證并出具報告。
第三十六條外資企業以往會計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或匯出利潤,以往會計年度末匯出該分配的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的利潤一并分配。
第六章稅務與外匯
第三十七條外資企業按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款。
第三十八條外資企業的職工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
第三十九條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依照中國有關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外資企業在經中國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開立人民幣和外匯賬戶。
外資企業的外匯收入,應當存入其開戶銀行的外匯賬戶,外匯支出,應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第七章職工與工會
第四十一條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雇用職工,企業和職工雙方應當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當訂明職工的雇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紀律事項。
第四十二條外資企業負責職工的業務技術培訓,建立考核制度,使職工在生產管理技能方面能夠適應企業的生產與發展需要。
第四十三條外資企業有權對違反外資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外資企業具體情況,由法定代表人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外資企業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四十五條職工的福利、資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外資企業將分別在勞動管理合同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四十六條外資企業聘請的高級管理人員的待遇由法定代表人決定。
第四十七條外資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四十八條外資企業工會是職工利益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九條外資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是:依照中國法律和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外資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外資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五十條外資企業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外資企業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五十一條外資企業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外資企業每月按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由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八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二條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為30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境外投資者如需延長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應在經營期滿180天前,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
第五十四條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虧損,投資者決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的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6、其它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五十五條外資企業如提前終止時,應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原審批機關核準。審批機關做出的核準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
第五十六條外資企業結束經營時,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后進行清算。
第五十七條清算委員會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債權人代表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
第五十八條清算費用從外資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會議;
2、接管并清理外資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3、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
4、制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投資者應繳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8、代表外資企業起訴和應訴。
第五十九條外資企業在清算結束之前,境外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該企業的財產。
外資企業清算結束,其資產凈額和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部分視同利潤,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
第六十條外資企業清算結束,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由境外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經批準后生效,修改時同樣需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后生效。
個體戶企業章程 10
本企業是依法設立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本企業股東既是出資者又是勞動者。全體股東(職工)共同出資、共同勞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實行民主管理。
本企業是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其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本章程為本企業行為準則,企業全體股東(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企業名稱和住所
一、企業名稱:xxxxxxxxxxxx。
二、企業住所:xxx市xxx區xxx路xxx街(巷)xx號xxx房
第二條企業經營范圍(具體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xxxxxx。
第三條企業注冊資金:人民幣xxx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姓名:(自然人股東填寫)
股東姓名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股東姓名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股東姓名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股東姓名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股東姓名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股東姓名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股東姓名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二、股東名稱:xxxxxx(法人股東填寫)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按照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企業新增資本時,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3.按出資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4.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企業財務會計報表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6.有依法分得企業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二、股東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企業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4.不按照前博士學位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遵守企業章程。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但轉讓后,股東人數不得少于三人,自然人股東出資總額不得少于企業注冊資本總額的5%。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企業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人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各冊上。
第八條企業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的職權
本企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企業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審議批準董事會(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企業的分立、合并、變更企業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1.修改企業章程。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1.股東會對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企業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企業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召開xx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企業設董事會(執行董事)、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
董事會(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2.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訂企業合并、分立、變更企業形式、解散的方案;
7.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聘任或者解聘企業經理(廠長);根據經理(廠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經理(副廠長)、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9.制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會的議事規則:
1.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2.董事會會議每年舉行xx次,董事的任期為x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3.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4.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企業設經理,由董事會(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訂企業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經理(副廠長)、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五、企業設監事會(監事)xx名,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事任期為x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企業財務;
2.對董事、經理(廠長)執行企業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企業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廠長)的行為損害企業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條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廠長)。由董事會(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xx年。
第十條企業的財務、會議。
一、本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企業的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分送各股東,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履明細表:
1.資表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企業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企業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xx列入企業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企業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企業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企業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企業資本。
五、企業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業的集體福利。
六、企業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企業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企業資金或者將企業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企業的財產。
第十一條企業破產、解散和清算
一、企業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企業進行破產清算。
二、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企業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企業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企業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清算組在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由清算組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企業注銷登記,公告企業終止。
第十二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本章程如有與《企業法》相抵觸的,以《企業法》為準。
第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企業登記機關核準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共簽訂xxx份,一份報送登記機關,xxx份留本企業存案。
個體戶企業章程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改善企業經營管理,適應企業體制機制改革需要,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企業名稱:
企業住所:
企業主辦單位:
第三條企業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勞動保護,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實行企務公開。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監督,依法享有各項權利,履行各項義務。
第四條企業將努力開拓市場,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需求。通過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制約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不斷提高市場競爭力,為社會作出貢獻。
第二章經濟性質
第五條企業經濟性質為集體所有制。
第六條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章注冊資金及其來源
第七條企業注冊資金為××萬元(大寫)。
第八條企業注冊資金來源為;
企業出資方式為……。
第四章經營方式及范圍
第九條企業經營方式:
企業經營范圍:
第十條企業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經營方式、經營范圍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企業的權力機構是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應當及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重大事項和進行選舉表決時,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并獲得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票通過。
第十三條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企業章程,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二)聽取和審議企業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投資方案和企業改制方案;
(三)審議決定企業經營管理以及企業合并、分立、變更、破產等重大事項;
(四)聽取和審議年度經理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及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罷免、聘用、解聘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六)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企業實行經理負責制,經理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理、副經理人選由主辦單位提出,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通過,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第十五條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組織實施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投資方案;
(三)擬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方案;
(四)擬定企業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業具體管理辦法;
(六)遇到特殊情況時,提出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建議;
(七)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法定代表人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接受集體企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二)組織職工完成企業生產經營任務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推進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發展能力;
(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履行民主管理職責,實行廠務公開;
(四)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職工在企業內的正當權利;
(五)組織落實勞動保護措施,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六)定期向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并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管理法律法規,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體系,按期向主辦單位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依法繳納稅費。
第十九條企業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企業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七章勞動用工管理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第二十一條企業勞動用工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簽訂各類勞動用工合同。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根據業務需要,采取多種用工的方式,以控制用工總量。
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可以借用主業單位的人員在本企業工作,并規范辦理借工借調手續。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按勞分配機制。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依法辦理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
第八章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職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集體企業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監督企業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
(二)參加勞動并享受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保險、醫療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權利;
(三)接受職業技術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規定評定業務技術職稱;
(四)辭職;
(五)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企業主人的態度從事勞動,做好本職工作;
(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任務;
(三)維護企業的集體利益;
(四)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五)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章企業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依法接受主辦單位的監督管理。主辦單位應通過設立集體企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使集體企業指導、監督、管理職責。
集體企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制定對企業的監督、管理、考核制度;
(三)提出企業重要人事任免人選,審議重大決策事項、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
(四)審議企業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報告以及集體企業負責人考核兌現方案。
(五)指導、監督企業清產核資及資產評估、界定、轉讓、交易行為;
(六)指導企業的干部管理和培養工作;
(七)其它職責。
第十章企業終止的條件及程序
第二十七條企業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終止:
(一)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依法宣告破產;
(三)企業無法繼續經營而申請解散,經主辦單位批準同意;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企業終止時,由主辦單位批準依法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并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清算費用;
(二)所欠職工工資、社保和法定補償金;
(三)所欠稅款;
(四)其他債務;
(五)剩余財產由主辦單位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企業終止,必須依照相關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條職工(代表)大會作出修改企業章程的決議,必須獲得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票通過。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經主辦單位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歸本企業。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一式三份,企業留存一份,主辦單位一份,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一份。
個體戶企業章程 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企業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定名為:xxxxxx。
本企業的地址:xxxxxx 。
本企業的注冊資本: xxxxxx。
本企業的經營范圍: xxxxxx。
第三條 本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是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和勞動者的資本聯合為主的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形式。
本企業遵循以下原則:
(一)職工自愿入股,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相結合;
(二)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流轉順暢,保護嚴格;
(三)同股同權、同權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四)企業分配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
(五)企業實行民主管理,表決議案實行“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結合。
第四條 本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為獨立企業法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企業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承擔經濟責任。
第五條 企業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誠信經營,注重經濟效益;提高職工收入,保障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股東
第六條 凡承認并遵守本章程,持有本企業股權者為本企業股東。股東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職工)大會,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參與審定企業重大經營決策;
(二)對所持股份享有所有權和收益權;
(三)按企業規章轉讓所持股份;
(四)對企業凈資產享有所有者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向企業參股;
(二)按所持股份承擔企業風險責任;
(三)執行股東(職工)大會決議,維護企業利益,遵守企業規章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股權設置與管理
第九條 企業總股本金為xx 萬元,總股份為 xx股,每股金額為100元。
第十條 企業股權設置及股份劃分如下:
職工個人股:共xx股,股份總金額為xx萬元;職工個人股是本企業職工出資形成股份或企業明晰給職工的股份,其股權為職工個人所有。
職工集體股:共xx股,股份總金額為xx萬元;職工集體股是由本企業職工集體所有資產折股形成的股份,其股權為本企業職工共同所有。
法人股:共xx股,股份總金額為xx萬元;法人股股權為法人投資單位所有。
個人股:共 xx股,股份總金額為xx萬元;其股權為企業外投資者個人所有。
第十一條 企業存續期內,股東不得抽回股份,在發生職工退休、調離、辭退、除名、死亡等情況下,職工股份可按規定在企業內部進行轉讓,或由企業收購,但在企業終止前六個月停止收購職工股份;股東轉讓股權時,本企業職工有優先受讓權。
第十二條 職工集體股股權實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相結合的, 職工按份共有股份,在企業存蓄期內,職工不得轉讓,只享有分紅權。遇有職工退休、調離、死亡等情況,其股權處置由職工大會做出決定。
第十三條 企業以記名股權證作為股東的出資證明和分紅依據, 股東不得在企業外轉讓、交易股權。
企業以外自然人參股按優先股管理,優先股原則上不參與企業管理,其股利按約定受益率支付。
第十四條 企業設股權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和發放股權證,辦理股權轉讓、擴股、收購等股權變動手續,進行紅利分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股權管理情況。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條 企業實行薪酬與效益掛鉤和薪酬與個人勞動成果、崗位責任、貢獻大小掛鉤的分配制度。
第十六條 企業稅后利潤,在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應在稅后彌補的虧損后,按下列順序分配和使用;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xx %(不得低于10%),用于彌補虧損、轉增股本、發展生產(當轉增股本時,轉增后留存的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25%);
(二)提取公益金xx%(不得低于5%),用于企業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三)提取勞動分紅 xx%,用于職工獎勵,按貢獻和責任大小進行分配;
(四)支付優先股股利xx%,用于優先股分紅;
(五)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xx%,主要用于擴充集體積累(不設集體股的企業提取此項基金);
(六)股金分紅xx%,用于普通股分紅。
第十七條 企業發生年度虧損時,按國家有關規定抵補虧損,在未彌補虧損前,企業不進行分紅。
職工集體股所分紅利的'分配和使用辦法,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后執行。
第十八條 企業按有關規定提取養老、醫療、待業等保險基金,解決職工退休、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障。
第五章 管理體制
第十九條 企業實行股東與職工大會合一制度,股東(職工)人數超過100人的,由 xx名股東(職工)選舉一名代表參加大會,實行代表大會制度。股東(職工)大會是本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股東(職工)大會擁有下列權力:
(一)制定和修改本企業章程;
(二)確定董事會和監事會的人員組成,選舉和罷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和年度經營計劃;
(五)批準企業年度財務預結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決定企業增減注冊資本、股權的設置和變更事項;
(七)對企業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
第二十條 股東(職工)大會每年召開次,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召集,并于會前十五日內將召開股東(職工)大會有關事項通知全體股東;經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提議,或由董事會、監事會提議,可臨時召開股東(代表)大會。
股東(職工)大會的決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方可作出。股東(職工)大會表決議案,凡涉及投資、分配、補虧等重大經營決策,實行一股一票方式,凡涉及制定修改章程或選舉董事長、董事、監事等事項實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二十一條 企業設董事會(規模小的企業可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是本企業股東(職工)大會的常設機構,股東(職工)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股東(職工)大會職權。董事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設xx名董事,董事會成員任期xx年。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召開股東(職工)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職工)大會決議;
(三)審議企業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和年度經營計劃;
(四)審議企業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五)聘任和解聘廠長(經理);
(六)決定對廠長(經理)、副廠長(經理)的獎懲,以及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新酬;
(七)制定企業注冊資本變更以及合并、分立、停業整頓、終止和清算等方案;
(八)審議本企業管理機構設置和各項規章制度等方案。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每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由企業廠長(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董事提議,可臨時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會做出決議須半數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本企業設置監事會(規模小的企業可只設監事)監事會是本企業的監督機構,直接向股東(職工)大會負責。監事會由名成員組成,任期為 xx年。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企業財務;
(二)對董事會成員、廠長(經理)執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本企業章程的行為,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提議召開董事會或股東(職工)大會;
(四)監事會成員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的廠長(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廠長(經理)負責企業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股東(職工)大會、董事會決議;
(二)提出本企業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及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方案;
(三)提出本企業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決定勞動組織的調整方案;
(四)提出副廠長(經理)級干部人選,并根據董事會決議,任命副廠長(經理)級干部,任免中層管理人員;
(五)提出本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六)提出本企業生產經營、科技進步、資產經營、人力資源管理等調整方案,擬定企業規章制度;
(七)決定本企業副廠長(經理)以下的獎勵和處分;
(八)遇到特殊情況時,提出召開董事會。
第六章 補虧與清算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虧損需用自有資金彌補時,先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由各種股權按比例彌補。
第二十六條 企業有下列原因之一時,即行終止:
(一)企業無法繼續經營時,由股東(職工)三分之二通過,可申請解體,經原審批部門確認;
(二)依法被撤消;
(三)依法宣告破產。
第二十七條 企業終止時,按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一)支付清算工作所需費用和民事訴訟費用;
(二)所欠職工工資和養老、待業等保險基金;
(三)所欠繳稅款;
(四)所欠銀行貸款和其他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償還。
第二十八條 企業財產清算后還有剩余財產,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一)按優先股股份面值分配給優先股股東,不足清還其股利時,則按其股份比例分配;
(二)按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屬于職工集體股分得的財產,專項用于本企業職工待業及養老救濟,生產自救、就業安置和職工培訓費用。職工自謀生路不需安置的,經股東(職工)大會決議后,可按份分給職工個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股東(職工)大會通過后生效,報上級部門備案,向工商局注冊登記后實施。本章程對企業股東及非股東在職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本企業董事會負責解釋。
個體戶企業章程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政府有關政策制定。
第二條廣東xxxxx是經廣東省xxxx批準成立,由xxxxx投資設立的集體(全民)所有制企業,在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住所:xxxxxxx。
第三條本企業的宗旨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努力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滿足人民不斷增長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條本企業是獨立企業法人,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xxxxxxxxx。
經營方式:xxxx。
第三章注冊資本、投資者名稱、地址、投資額和投資方。
第六條本企業的注冊資金為人民幣xxx萬元。
第七條投資者名稱為xxxxxxxx,住所:xxxxxxx。
投資額xxx萬元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四章投資者職責
第八條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由投資者作出決定:
(一)任免企業法定代表人;
(二)審議批準企業的章程;
(三)審議批準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企業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五)審議企業轉讓出資和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六)企業的.合并、分立、解散、破產和清算;
(七)對企業的財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章組織機構及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本企業設置如下機構
第十條經理是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xx。
第十一條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由投資者任命。
第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定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定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定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五)擬定企業合并、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六)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管理人員,決定其他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九)制定企業的具體規章。
第六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條本企業勞動用工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采取符合本企業實際的用工形式。
第十四條本企業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多勞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條本企業職工的勞動保護、醫療、養老保險等按國家規定辦理。
第七章財務會計與利潤分配
第十六條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一)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
(二)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三)企業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份之十作為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為法定公益金。
企業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投資者批準,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企業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注冊資金。
(五)企業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職工的集體福利。
(六)企業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于企業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八章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條企業因無償還能力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法宣告破產。
第十八條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者;
(二)因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者;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種情況發生后,應報經投資者批準解散。
第十九條企業破產或解散時,企業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并成立清算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程序、事項進行清算。
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提出清算報告報投資者確認,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印章。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和解除
第二十條企業章程修改,應報原審批單位批準后,方能生效。
由于不可抗力至使章程無法履行或由于企業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報原審批單位批準后,解除本章程。
第十章章程的訂立和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規定與國家法規政策相抵觸的,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涉及到企業法人登記注冊事項的,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于xx年xx月xx日訂立。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個體戶企業章程 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一)企業名稱:
(二)企業地址:
(三)企業負責人:
(四)企業經營范圍: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職工。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個人獨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第七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第八條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經營范圍。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xxxx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一)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后,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二)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xxxx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第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第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一)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三)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九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二)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
(三)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四)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五)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六)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七)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八)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
第二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任何方式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于違法強制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有權拒絕。
第四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xxxx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xxxx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xxxx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xxxx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二十九條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三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xxxx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xxxx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xxxx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xxxx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營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xxxx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xxxx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xxxx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xxxx元以下的罰款。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xxxx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未保障職工勞動安全,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侵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益的,責令退還侵占的財產;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投資人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的有關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或者對登記機關的違法登記行為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或者超過法定時限不予答復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正本件xxxx份,報送登記機關xxxx份,本企業存檔xxx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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