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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務員陪產假規定
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將享受到國家規定產假98天加上30天獎勵假,為128天,與此前的產假天數相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2017最新公務員陪產假規定,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1、產假
產假擬增30天“獎勵假”
產假到底休多少天,此前,市衛計委回應稱將正式取消晚婚假30天,但透露將會增加計生獎勵假及配偶陪產假。
公開征詢意見的《草案》對此作出更具體規定。其中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三十天,配偶陪產假十五天。也就是說,如果草案通過,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將享受到國家規定產假98天加上30天獎勵假,為128天,與此前的產假天數相同。相對于此前不能享受晚育假(比如“早育”)的女性而言,則是新增30天產假。
除新增獎勵假,《草案》中還規定,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女性配偶還可享受15天陪產假。由于此前市衛計委表示已明確取消晚婚假,因此,晚婚夫婦的婚假仍為3天。
2、晚婚晚育
刪除“鼓勵晚婚晚育”
草案刪除多條涉及“晚婚晚育”的條款,其中,刪除“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育的為晚育”。并刪除“生育間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齡不低于28周歲的規定”,這意味著,未來北京家庭可自主選擇生育兩孩的時間,同時,“晚婚晚育”也將畫上句號。
產假相關規定:
一般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廣東
1、基本產假90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30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自愿生育獨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一至兩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上海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產假:98天+30天(生育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3]
第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15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第三、生育假30天(原先的30天晚育假改為生育假;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獨生子女證全稱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
按國家規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權力享受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扣其工資、福利、補貼以及考勤獎金,不影響晉級、調工資,并計算其工齡,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并申請勞動仲裁。
河南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五章第二十七條規定:
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重慶
一、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對晚育的婦女,根據《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還應增加產假20個工作日。
二、根據《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晚育并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產假期滿后可連續休假至子女滿1周歲。
根據《重慶市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的規定,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至嬰兒滿1周歲,堅持勞動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并經單位同意,可離崗休息。
三、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4]
蘭州
2012年9月開始,凡參加蘭州市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在正常孕產期因各種原因終止妊娠時、符合生育保險政策支付范圍規定的費用,均能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并享受相關生育保險待遇。[5]
四川
2016年1月,在四川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新修訂的《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隨之生效。按照新的計生政策,女方生育假(產假)延長60天,男方也有20天護理假,且工資福利待遇不變。[6]
自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訂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來,各地相繼開始修訂地方計生條例。據查,目前至少已有26省份(名單如右表)的新計生條例正式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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