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時間:2025-01-18 15:14:50 晶敏 監理員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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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通用27篇)

      我們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觸到措施,措施是指針對問題的解決辦法、方式、方案、途徑,可以分為非常措施、應變措施、預防措施、強制措施、安全措施。你知道怎樣寫措施才能寫的好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通用27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通用27篇)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1

      一、名詞解釋

      1、高空作業: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它分三大類:臨邊作業、洞口作業和獨立懸空作業。

      2、基準面:墜落下去直接接觸底部的水平面。

      3、臨邊作業:一個建筑物或構筑物在建中,它的周邊沒有什么固定、圍護結構遮擋的作業,如橋墩、臺帽的施工。

      4、洞口作業:在建筑物未完全建成之前不能安裝正式的欄桿、門扇等維護結構設施而形成的作業。

      5、懸空作業:在沒有立足點或沒有牢靠立足點的地方高空作業,如吊藍上作業,安裝腳手架等。

      6、在建筑物的周圍搭架、裝掛安全網、安裝塔吊、龍門架、井字架、支板等作業屬攀登作業。

      二、總體要求

      1、高空作業前所需材料事先準備好,工具放在工具袋內,在高處作業時不能隨意拋擲物件。

      2、不得雙層同時作業,如需要,應在雙層作業中間加設防護設施。

      3、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4、高空作業要有安全防護措施,不得在龍門架、導梁的上弦、支撐、桁條、挑梁和未固定的物體上行走或作業。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有專人負責和通訊設備。

      5、高處作業前,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合格的人員防護用品,未經落實不得進行施工。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器設施和各種設備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否則不能使用。

      6、有可能墜落的物體應以撤除或加固,平臺及架子上的物體堆放平穩、牢固,防止掉落和不妨礙行走、裝卸。

      7、高處作業的設施的主要受力桿件,必須經力學計算達安全可靠方可實施。

      8、高處作業時,與地面相距3.2米以上應設安全網,安全網隨工作面的升高而升高。

      三、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要求

      1、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病以及恐高癥等人員不適宜高處作業。

      2、攀登、懸空及高處搭設的人員必須經培訓和考試后持證上崗,并定期檢查身體。

      3、不準在高空開玩笑打鬧,嚴禁酒后高空作業。

      四、穿著要求

      1、衣著靈便,禁止赤腳、穿拖鞋、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

      2、高空作業的人員要戴上安全帽,系上安全繩,交叉作業的人員必需戴上安全帽。

      3、指揮吊重并向上看的人員要戴護目鏡。

      五、高處墜落的預防

      1、臨邊作業要求:在臨邊處設置兩道能承受1000N外力的欄桿,(上桿高1米至1.2米,下桿距離豎桿底部高度0.5~0.6米)。用安全網將建筑物的周邊圍起來最好;臨邊的施工點外側面臨街道時,除設防護欄桿外,應設安全網或其他封閉處理。

      2、洞口外要圍上欄桿,作業后將洞口覆蓋,防止外人掉入洞口。

      3、攀登及高空作業系好安全帶。

      4、懸空作業的下方應裝掛安全網,或設置安全操作平臺。

      5、垂直運輸的接料平臺:平臺上在周圍要設置防護欄桿及安全門,吊料盤到位停穩后,人再進入吊盤,但不能幾個人以上同時進入吊盤。在吊盤沒到位時不要先上接料平臺或在接料平臺上等候和觀望。龍門架、井字架吊盤不能栽人。裝卸物件要專人指揮。

      6、腳手架上的踏板要嚴密牢固,不能有探頭板,堆料在腳手架不要集中在一起。也不要多人聚集在一塊跳板上,防止荷載集中而坍塌。運送較長的材料時要前后照顧以免碰撞他人。

      7、在安裝柱、梁、板等結構的模板及鋼筋時,要站在腳手架或平臺上操作,不能蹬在模板上作業,也不要在模板上行走。

      8、在懸掛式腳手架作業前,要檢查腳手架的索具拴結得是否牢靠,懸吊桿或挑架是否穩定,欄桿是否齊全牢固,跳板是否鋪嚴拴牢。作業時要綁好安全帶。

      六、天氣要求

      在五級以上風力或遇雷雨、大霧,禁止在露天高處作業。雨天、雪天注意防滑、防寒、防凍設施,高聳的建筑物應設避雷設施,暴風雪及臺風暴雨過后應檢查高處作業設施,安全可靠后方可重新施工。

      七、上高空作業的梯子要求

      1、梯子要牢固可靠,不得缺檔,梯子腳不能墊高,梯子整體距離墩身20—30公分為宜,踏板間距30公分為宜。

      2、一梯子嚴禁同時兩人同時上下。

      3、在通道處或平臺使用梯子必須設圍欄。

      4、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手不能持器物。

      5、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高度超過8M時,每隔6M-8M設平臺,使用斜梯進行作業,斜梯高度大于10M時,應在7.5M處設休息平臺,在以后的高度上,每隔6-10M設休息平臺。

      6、高空便橋兩邊要設置護攔并用安全網圍好,便橋因工作需要臨時中斷行人通行的,要在該處兩頭設圍欄圍好,以防行人通過。

      八、用電要求

      1、電源線路附近作業,必須切斷電源。

      2、嚴禁雨天在高壓線下高空作業。

      3、電線不準直接綁在架子上。

      九、洞口作業

      1、井(或孔樁)口施工,人離開時必須設置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桿、安全網或其他防墜落的設施。井口及溝槽施工后,除設置欄桿及安全標志外,夜間設紅燈示警。

      2、欄桿要求:欄桿柱頭離井口邊應大于50公分,打入地面50公分至70公分,柱頭的固定及其與橫桿的.連接,其整體結構的上桿任何處都能經受得了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十、懸空作業

      1、設立牢固的立足處,視情況而定,配備防護欄網、欄桿或其它安全設施。

      2、懸空作業所用的設備必須經檢驗方可使用,并且一定要安全有效。

      十一、架子要求

      1、嚴格檢查腳手架;

      2、作業需要不得不臨時取掉扶手時,作業完成后必須立即安裝上;

      3、架子搭設或拆除應設警戒區,有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4、架子、電梯及腳手架等與建筑物通道的兩側邊,必須設防護欄桿。

      5、不準使用霉爛的架子材料。

      十二、吊裝要求

      (一)吊裝總體要求:

      1、機械、設備及整個吊裝系統必須按要求進行檢查驗收;

      2、參加吊裝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吊車起吊重物時應必須專人指揮,起重工要掌握作業安全要求,其他人員有明確的分工。

      4、大型物件吊裝作業前必須檢查各部件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并試吊;

      5、機具、鋼絲繩等起重設備必須有限位保險裝置,不準“帶病運轉”,不準超負荷作業和在運轉中維修保養。

      6、作業中遇有停電或其他特殊情況,應將重物落至地面。不準使用霉爛的架子材料。

      7、吊裝系系統在停滯一段時間后(半月以上)或認為有必要時(如大風、洪水、雨雪過后等)要重新對其進行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作業。

      (二)卷揚機

      1、卷揚機應安裝牢固、穩定,操作位置必須視野開闊,聯系方便;

      2、作業前應檢查鋼絲繩、離合器、制動器、保險棘輪、傳動滑輪等,發現故障應立即排除,檢查合格后方可作業。

      3、通過卷揚機的鋼絲繩不得有接頭、接結和扭繞,鋼絲繩在卷筒內必須排列整齊,作業時必須至少保留三圈;

      4、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工作中突然停電,應立即拉開閘刀,并將物件放下。

      5、應準備必要的應急措施,以防突發事件發生。

      (三)起重機

      1、乘載人員和物件的各種升降電梯、吊籠,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裝置;

      2、嚴禁攀登起重臂和繩索,嚴禁運送物件的吊籃乘坐人員;

      3、作業人員遠離起吊貨物;

      4、嚴禁在吊裝作業現場下面進行其它作業;

      5、嚴禁人員進入機械護欄內;

      6、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或吊車)吊物時,必須同步升降;

      7、吊車吊重作業地面必須堅實平穩,支腳必須支墊牢靠;

      8、吊物前,先吊離10公分左右,檢查制動性、可靠性及綁扎牢固良好后方可繼續作業。

      9、起重鋼絲繩必須垂直。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2

      一、高空作業者必須戴緊安全帽,穿防滑鞋,扎緊帶好勞動工具。距地面1.5米及1.5米以上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將安全帶掛在上方牢固可靠處,高度不低于腰部。

      二、嚴禁恐高癥者、禁忌病癥者進入高空現場。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及酒后、精神不振者嚴禁從事高空作業

      三、各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四、嚴禁利用起吊設備運送上下人員。吊物未放穩時不得攀爬。

      五、遇有五級以上大風及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高空作業。

      六、工前對機具進行試用轉,保證機具性能良好。

      七、嚴禁工作期間取笑、打鬧、影響工作注意力。

      八、高空作業不得隨手拋落物品,以防傷人。

      九、高空行走、攀爬時嚴禁手持物件。

      十、起重物下嚴禁站人和人員通過。

      十一、屋架下弦,立柱必須張掛安全網。

      十二、配合安全檢查,對安全檢查人員安全要求必須堅決服從、認真執行。

      十三、起吊構件、料具要捆、鎖、扣緊固牢靠,設有專人指揮。操作人員要聽從指揮,服從信號。緊密配合。

      十四、高空作業場所邊緣及孔洞設欄桿或蓋板

      十五、腳手架搭設符合規程要求并經常檢查維修,作業前先檢查穩定性。

      十六、及時清理腳手架上的工件和零散物品。高架使用物資、料具必須放置有序、穩定牢固,以防掉落。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3

      一、高空落物原因分析

      1、起重機械超重或誤操作造成機械損壞、傾倒、吊件墜落。

      2、各種起重機具(鋼絲繩、卸卡等)因承載力不夠而被拉斷或折斷導致落物。

      3、用于承重的平臺承載力不夠而使物件墜落。

      4、起吊過程吊物上零星物件沒有綁扎或清理而墜落。

      5、高空作業時拉電源線或皮管時將零星物件拖帶墜落或行走時將物件碰落。

      6、在高空持物行走或傳遞物品時失手將物件跌落。

      7、在高處切割物件材料時無防墜落措施。

      8、向下拋擲物件。

      二、防止高空落物傷人安全措施

      1、對于重要、大件吊裝必須制定詳細吊裝施工技術措施與安全措施,并有專人負責,統一指揮,配置專職安監人員。

      2、非專業起重工不得從事起吊作業。

      3、各個承重臨時平臺要進行專門設計并核算其承載力,焊接時由專業焊工施焊并經檢查合格后才允許使用。

      4、起吊前對吊物上雜物及小件物品清理或綁扎。

      5、從事高空作業時必須佩工具袋,大件工具要綁上保險繩。

      6、加強高空作業場所及腳手架上小件物品清理、存放管理,做好物件防墜措施。

      7、上下傳遞物件時要用繩傳遞,不得上下拋擲,傳遞小型工件、工具時使用工具袋。

      8、盡量避免交叉作業,拆架或起重作業時,作業區域設警戒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9、切割物件材料時應有防墜落措施。

      10、起吊零散物品時要用專用吊具進行起吊。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4

      1、凡在離地面兩米以上進行的作業,都屬于高空作業。所有高空作業者,不論什么工種,進行作業的時間、地點,也不論專業或臨時,均應執行本制度

      2、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癥、恐高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作業的人,一律不準從事高空作業。

      3、高空作業前,應仔細檢查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跳板、腳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改進或拒絕登高作業。

      4、所有高空作業人員,不準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一般應高掛低用,即將安全帶繩端的鉤子掛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較低處進行作業。

      5、電焊工在兩米以上高空進行焊接時,必須找適當位置掛好安全帶,確保安全操作。

      6、進行高空焊割時必須先將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帶,還要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割下的金屬或火花不致傷人或引起火災事故。

      7、電焊工所用焊條,應裝在焊條桶內,隨用隨取。用剩的焊條頭,應裝在鐵盒內或找適當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畢后一同帶下。

      8、高空作業人員不準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也不準從地面上往高空拋物件,應使用繩索、吊籃等傳遞物件。特殊情況下,如果必須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時,地面應有人看管,以確保不傷害他人和損壞設備。

      9、高空作業所用小型機具(如葫蘆、千斤頂等)應找適當位置放好,并用繩索、鐵絲捆綁牢。

      10、站在跳板上工作時,不應站在跳板的端頭。同一跳板上站立作業人員不能超過2人。

      11、高空作業區的沿口、洞孔處,應設置護欄和標志,以防失足踏空。

      12、高空作業區的下方地面,嚴禁堆放腳手架、跳板或其他雜物,地面人員應禁止在高空作業區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3、嚴禁在高空作業時嬉戲打鬧。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5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六大紀律。

      2、單位工程施工負責人應對工程的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3、各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從事高處作業及登高架設作業的人員要定期體檢。凡經醫師診斷為高血壓、貧血、心臟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宜高處作業及登高作業及登高架設作業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及登高架設作業。

      5、高處作業及登高架設作業前,必須對有關防護實施及個人安全防護用品進行檢查,不得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強令或強行冒險作業。

      6、作業時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鞋、帶釘和易滑的鞋,穿好防滑鞋。在沒有防護的'高空、懸崖和陡坡施工時,在3米以上高處作業必須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扎緊帶好勞動工具。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掛設點必須安全可靠。,

      7、嚴禁酒后和帶病作業。

      8、工前對機具進行試運轉,保證機具正常運轉。

      9、沒有安全防護設施時,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撐、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高處作業與地面連續時,應設通訊裝置專人負責。嚴禁工作時間取笑、打鬧影響工作注意力。

      10、必要時必須張掛安全網。

      11、嚴禁利用起吊設備,升降設施運送上下人員。

      12、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使用物資、料具必須放置有序。高空作業不得隨手拋落物品,以防傷人。

      13、配合安全檢查,對安全檢查人員安全要求必須堅決服從,認真執行。

      14、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15、如遇6級以上大風及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高空作業。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16、對于重要、大件吊裝必須制定詳細吊裝施工設施和安全措施,并有專人負責,統一指揮,配置專職安監人員。

      17、起吊前對吊物上雜物進行清理或綁扎。上下傳遞物件時要用繩傳遞,不得上下拋擲,傳遞小型工件、工具時使用工具袋。大件工具要綁上保險繩,起吊零散物品時要用專業吊具進行起吊。

      18、盡量避免交叉作業,拆架或起重作業時,作業區域設警戒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19、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6

      一、概況

      機電檢修中心2014-10-1開始檢修車間天車和龍門吊,涉及到高空作業,為規范高空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措施。

      二、高空作業的定義

      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三、天車檢修前準備

      1、上崗前,必須嚴格執行本工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穿戴。

      2、必須檢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好,絕對禁止使用帶有危險因素的工具。

      3、修理工必須經專業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才能從事本工作。

      4、檢修電器設備時,要切斷電源后進行驗電、放電,確認無電后掛停電牌再行作業,更換電纜接線要符合煤礦電氣設備電纜接線工藝要求。

      5、檢修時,必須檢查各種起吊、搬運、裝卸用工機具、繩索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所需工具如萬用表、鉗子、改錐齊全完好。

      四、天車停、開車作業

      1、天車檢修人員必須了解天車的工作原理操作工藝,地面工藝流程。

      2、天車檢修人員必須嚴格遵照天車工安全操作規程上下天車,檢修天車并確認上下天車梯子完好無濕滑。

      3、天車檢修時必須在該天車上掛上警告旗或拉上警戒線。

      4、天車停車檢修時有專人監護。

      5、嚴禁一邊作業,一邊檢修天車。

      五、正常作業

      1、在現場作業時,必須站好位置,注意四周情況。

      2、銼鋸各種物件,必須夾在工作臺上,圓形的工作物件要用木塊墊好。

      3、在高空作業時,必須注意自己站立的地方是否穩固,要把所有工具放入工具袋中,隨用隨取,使用工具時拴好手繩防止工具落下傷人,同時不許向上向下亂拋東西,2米以上高空作業必系安全帶。

      4、不準私自拆除安全裝置,如因檢修必須拆除,事后應安裝妥當。

      5、在圓物上面或地軸上面不能放置任何東西,以免滑落傷人。

      6、凡手攀蹬的地方,必須確保牢固,凡可能發生擠壓的空間不準站立或作業,若非作業不可,必須采取絕對安全措施。

      7、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應交叉作業。

      8、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梯子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天車檢修平臺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背運電纜時,注意拿穩扶好防治因失去重心發生跌落傷人。

      9、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天車平臺等上面是否有水、泥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六、安全注意事項

      1、所有參加檢修工作的天車大班人員必須聽從現場負責人的`指揮。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2、檢修期間,必須由專人把工作范圍內的電源切斷,并在斷電處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的警示牌,且必須有專人蹲守停電處,以防他人隨意送電,嚴格執行“誰停電誰送電”制度。

      3、所有高空作業的人員要把所使用的工具拿穩、放牢,以防工具掉下傷及其他人員。

      4、登高作業時,登高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帶等保護設備,各種登高用的木凳等支墊物要放穩、牢固可靠。登高時,必須有專人監護,互相配合,協同工作,扶好登高設施,確保登高安全。

      5、所有高空作業人員,不準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一般應高掛低用,即將安全帶繩端的鉤子掛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較低處進行作業。

      6、高空作業所用小型機具若不能放入工具袋中應找適當位置放好,并用繩索、鐵絲捆綁牢,以免掉落傷人和砸壞其他機器。

      7、高空作業區的沿口、洞孔處,應設置護欄和標志,以防失足踏空。

      8、高空作業區的下方地面,嚴禁堆放其他雜物,地面人員應禁止在高空作業區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9、嚴禁在高空作業時嬉戲打鬧。

      七、其它未提之處,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7

      1.控制措施

      ⑴、高處作業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對各種用于高處作業的設施和設備,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檢查確定完好后才能使用。

      ⑵、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著裝整齊,嚴禁穿硬塑料底等易滑鞋、高跟鞋,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按要求系好安全帶。

      ⑶、高處作業人員嚴禁相互打鬧,以免失足發生墜落危險。

      ⑷、在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用具結構必須牢固可靠,使用必須準確。

      ⑸、各類手持機具使用前應檢查,確保安全牢靠。洞口臨邊作業應防止物體墜落。

      ⑹、施工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攀爬腳手架、邊坡,在非規定通道進行攀登、行走

      2.監控措施

      ⑴施工過程中要經常對高處作業的安全設施進行檢查,若發現安全設施有缺陷或隱患,必須及時解決,危機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⑵實行自控、互控、他控等安全監控機制,消除安全隱患。

      3.應急方案

      必須事先備有人員急救器材,制定應急計劃,確定責任到人(現場負責人為既定應急救援負責人),熟悉傷員急救方法;事故發生時,應立即上報,撥打急救電話;現場負責人或發現者應立即組織人員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傷員急救、切斷電源、疏散人員、出事點隔離,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并保護好現場。馬上按擬定的方式送傷員就醫,搶救被困人員和國家財產,控制事態發展,必要時,可尋求第三方援助;其他部門全力做好配合與支援工作。事后要認真進行總結和評價,并對應急計劃進行補充、完善。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8

      本工程為建筑住宅室外亮化工程,主要工作都在高空作業,在施工過程中,高處作業的主要項目有:腳手架搭拆、塔吊上安裝、屋面工程等,基本貫穿了施工的整個過程。為預防高處作業事故的發生,根據《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結合我司歷年來高處作業施工經驗,特制定本安全措施方案。

      一、安全技術措施

      1、一般性技術措施:

      (1)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叫高處作業。進行高處作業施工,應使用腳手架、平臺、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安全帶和安全網等安全防護設施。高處作業安全防護設施的主要受力桿件,必須通過力學計算,滿足施工使用要求后搭設。

      (2)高處作業前,工程項目部應對安全防護設施進出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作業。需要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設施的,應經項目部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安全設施使用完畢需拆除時,設警戒區,派專人監護。拆除時先上后下,禁止上下同時拆除。

      (3)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制度,高處作業前逐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及教育,從事高處作業人員應接受高處作業安全知識的教育;特殊工種高處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上崗前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的,應按規定對作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技術教育。

      (4)高處作業人員應盡可能的選用熟練工人,且經過體驗合格后方可上崗。項目部應為作業人員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帶等必備的個人防護用具,作業人員應按規定正確佩帶和使用。建立勞保用品發放登記卡,并在實物上作標記。項目部組織人員半月進行一次勞保用品檢查,做記錄;班組長班前班后檢查;個人在施工過程中自檢。發現有損壞,立即更換。

      (5)高處作業人員應配有工具袋,工具、螺絲、焊條、及零星廢料頭應隨手放入工具袋,完工后,隨人及時帶回地面。高處處禁止擺放任何未固定的物件,以防墜落。

      (6)高處作業中的走道、安全通道要保證暢通,物件、余料、廢料不得任意亂置,更不得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用繩子系住,做到工完場清。

      (7)高處作業所用工具、材料嚴禁投擲,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中間須設隔離設施。

      (8)用于高處施工的機械設備,進場前由項目專業人員進行仔細檢查,確認完好才準許進場,并有設備完好登記卡,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檢查,檢查情況應進行記錄。

      (9)高處作業應設置可靠扶梯,作業人員應沿著扶梯上下,不得沿著立桿與欄桿攀登。

      (10)在雨天確需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切實可靠的防滑措施,當風速在1.8m/s以上和雷電、雷雨大霧氣候條件下,不得露天高處作業。

      (11)高處作業上下應有聯系信號或通訊裝置,并指定專人負責。

      2、針對臨邊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1)基坑周邊,尚未安裝欄桿或欄板的陽臺、料臺與挑平臺周邊,雨蓬與挑檐邊,無外腳手的屋面與樓層周邊等處,設置防護欄桿。

      (2)在樓梯口及梯段邊,安裝臨時護欄。頂層樓梯口隨工程結構進度安裝正式防護欄桿。

      (3)施工用腳手架與建筑物通道的兩側邊,安設防護欄桿。地面通道上部裝設安全防護棚。

      (4)垂直運輸接料平臺,除兩側設防護欄桿外,平臺口設置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桿。

      (5)臨邊防護欄桿桿件的規格、連接要求以及搭設施工,應符合規范要求。

      3、針對攀登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1)用于現場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設施。現場登高應借助建筑結構或腳手架上的登高設施,也可采用載人的垂直運輸設備。進行攀登作業時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設施。

      (2)高處攀登的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載不大于1100N。當梯面上確需作業且重量超過上述荷載時,按實際情況加以驗算通過后方可實施。

      (3)高處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設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不得有缺檔。

      (4)高處固定式直爬梯采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不大于50cm,支撐采用不小于L70×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確保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棍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并加設1~1.5m高的扶手。

      (5)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加設護籠,超過8m時,設置梯間平臺。

      (6)高處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陽臺之間等非規定通道進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

      (7)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二、高處作業時應注意的事項

      1、發現安全措施有隱患時,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必要時停止作業。

      2、遇到各種惡劣天氣時,對各種安全設施進行檢查、校正、修理使之完善。

      3、搭拆防護棚和安全設施(包括搭拆腳手架、塔吊),需設警戒區、有專人防護。

      4、嚴禁高空作業人員酒后作業。

      三、安全教育與訓練

      針對各高空作業項目的特點,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增強高空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提高其高空作業安全知識。

      1、管理人員先教育:提高管理者自身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學習高空作業安全法規、知識,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管理水平。

      2、崗位教育:對高空作業工人進行公司、項目部、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同時,盡量選用有高空作業經驗的熟練工人,確因工程進度需要使用新工人時,在上崗前,必須進行嚴格的三級安全教育,經教育合格后才準進入崗位。

      3、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和訓練:高處作業的特種作業主要包括架子工及機械操作人員(塔吊的搭拆、操作人員)。對高處特種作業人員,除一般性的安全教育外,還必須經國家規定的有關部門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教育訓練,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方準上崗作業。

      4、安全技術交底:在高空作業前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使施工人員在施工前進一步熟悉本工種、本崗位的專業安全技術知識。針對高處作業如:腳手架搭設前和拆除前、塔吊安拆前等。

      四、安全檢查及獎罰

      安全檢查是發現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的重要途徑,是消除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傷害的重要方法。

      1、定期安全檢查:每周一次進行安全大檢查。針對高處作業有聯系的安全隱患重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在每月安全通報中重點強調。

      2、專業性檢查:組織專人對存在高處作業工種的施工過程進行專業性跟蹤管理、檢查,發現隱患及違規作業及時提出要求整改,必要時停工整改。

      3、經常性安全檢查:在高空作業前與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人員每日對高空作業設施進行檢查,以便及時發現隱患,及時消除,實現安全生產。

      4、針對上述安全檢查,要講科學、講效果,管理人員要做到人性化管理。實際操作中,發現事故隱患及違規作業時不及時整改的,不要盲目訓斥,因高處作業違規操作本身就存在墜落的危險,如你盲目訓斥會造成作業人員心理緊張或心情不穩定,會造成更大的危害或墜落。所以管理人員要對當事人講解事故隱患及違規作業的危害性,促使作業人員認識安全作業的重要性。使當事人從心里服從你的管理。對經多次提出,屢教不改者,根據有關安全獎罰條例進行處罰,重者驅逐施工現場。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9

      1.凡在離地面兩米以上進行的作業,都屬于高空作業,所有高空作業者,不論什么工種,進行作業的時間、地點、也不論專業或臨時的,均應執行本制度;

      2.從事高空作業的工作,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瘋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作業的人,一律不準從事高空作業;

      3.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

      a.閃電、打雷、暴雨;

      b.六級以上臺風;

      c.鋼管上雨水未干;

      d.高空作業可能發生危險的其他情況。

      4.高空作業現場應劃出危險禁區,設置明顯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5.凡經常進行高空作業的工人,應配備工具袋,高空作業使用的小型工具,均應裝入工具袋內,不準在鋼管上或腳手架上亂放工具;

      6.登高作業前,應仔細檢查登高工具、安全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跳板、腳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改進或拒絕登高作業;

      7.所有高空作業人員,不準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一般應高掛用,即將安全帶繩端的鉤子掛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較低處進行作業;

      8.掛安全帶,又無其他方法解決掛安全帶時,則應做好其他防護措施,確保安全操作;

      9.進行高空焊接必須先將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帶,還應采取措施,確保割下的金屬或火花不致傷人或引起火災等事故;

      10.電焊工所用焊條,應裝在焊條桶內,隨用隨取,用剩的焊條頭,應裝在鐵盒內或找適當地方放好,待工作完畢一同帶下;

      11.高空作業人員不準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也不準從地面往高空拋物件,應使用繩索、吊籃、高架車或吊車等傳遞物件;

      12.特殊情況下,如果必須從高空往地面擲物件時,地面應有人看管,以確保不傷害他人和損壞設備;

      13.高空作業的有小型機具(如葫蘆、千頂等)應找好適當位置并用繩、鉛絲捆綁牢;

      14.站在跳板上工作時,不應站在跳板的端頭,同一跳板上站立作業人員能超過2人;

      15.應盡量避免上、下層同時進行作業,如無法避免時,上下層之間必須設專用防護、棚架或其他隔高設施,上層不準堆放工具和物件。否則,應保證工人不在同一直線的下方進行工作;

      16.高空作業區的沿口、洞孔處,應設置護欄和標志,以防失足踏空;

      17.高空作業區的下方地面,嚴禁堆放腳手架,跳板或其他雜物,地面人員應禁止在高空作業區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8.嚴禁在高空作業時嬉戲打鬧,嚴禁在高空作業區睡覺。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10

      一、施工機械、機具、路料管理

      施工作業車輛及機具的管理必須認真執行《鐵路工務安全規則》、《軌道車管理規則》的規定。

      1、施工車輛、施工機具必須經常檢修和保養。在檢修前要設置停車信號防護,檢修時要定人、定責,并填寫檢修、保養記錄,確保機具上道前狀態良好。

      2、軌道車備品齊全,禁止在車上使用汽油爐,電爐;駐地料庫的管理要定人定責,做好防火、防盜、防溜工作。

      3、軌道車進出區間裝卸材料時,必須由職務不低于工長的人員負責指揮(卸鋼軌作業時,要有職務不低于車間副主任的人員擔任),必須等車輛停穩后再組織裝卸,卸料時要組織人員及時清道,嚴禁邊走邊卸。

      4、軌道車、收軌車在運行途中必須加強監載檢查,防止物料脫落。

      5、上道使用的機具必須通過產品認證,未經認證的不得上道使用。

      6、兩線間及道碴邊坡上禁止擺放一切施工機具及材料。

      7、使用氧氣乙炔設備時,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其他人員應遠離噴嘴前方,防止燒傷。乙炔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氧氣、乙炔、燃氣瓶按規定距離放置,乙炔瓶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與氧氣瓶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作業時相互間的距離及距離火源均不得少于10m。搬運時嚴禁碰撞,運輸時不得混裝。

      8、加強汽、柴油管理工作,實行定量發放,專人保管措施,嚴防油漬外泄,造成火災。

      9、工地用電纜線、配電盤要有專人保管,嚴禁使用破損、裸露電線。

      10、駐地生活食堂用火、工地看守生活用火要注意觀察,不通確認時要和相關部門聯系確認,遠離地下或高空的光電纜、通信電纜、動力電纜,以防燒壞電纜。

      11、加強路料管理,實行定量發放,專人保管措施,鋼軌堆放標準不得超限,特別是短于7米的短軌、橋枕,零星小料要入庫、登記、加鎖管理。

      12、料場的材料配件要點收堆碼整齊,專人看守,并配備消防設備和材料。

      13、工地的機具、材料、工具要遠離限界,派有責任心的職工看守,上下班要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14、旅客列車到達施工地點前10分鐘,必須停止一切影響列車運行的作業施工,且人員、設備等應撤至距鋼軌頭部外側2m以外,施工機械、物料堆碼必須放置牢固。

      二、文明施工及安全施工保證措施

      (一)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1、對照路局《安全文明工地》的驗收標準和要求,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合理布局,明確場容場貌,料具管理,環境控制、綜合管理等方面的責任人,制定相應的管理目標,實行每日檢查、考核制度、并將文明工地驗收情況與考核工資掛鉤。

      2、樹立宣傳、警示標語、定期更換板報。搞好室內外及食堂衛生,鏟除院內雜草,消滅鼠、蠅,保持室內整潔。現場做到材料堆碼整齊,標識齊全,工完料凈。

      (二)人身安全保證措施

      1、按規定著裝、正確佩戴、使用勞動保護服務器,不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用品、工具及測試設備。

      2、現場施工人員嚴禁穿易滑鞋、拖鞋,以防扭傷。

      3、嚴格執行作業標準、操作規程等有關安全規章制度,不簡化作業過程。

      4、作業時禁止使用手機接打電話,防止走神造成人身傷害。

      5、嚴禁作業人員跳車、鉆車、扒車和由車底下、車鉤上傳遞工具材料。

      6、施工過程中,勞務工必須在職工帶領下或監控下進行施工,嚴禁勞務工單獨作業。

      7、挖掘機、裝載機等大型工程機械在施工時,應取得電務、通信等部門對電纜埋設位置的確認,并現場配合,方準施工。機動車輛駕駛員要嚴格執行道路安全規則。

      8、在站內其它線路作業,躲避本線列車時,下道距離不小于500m,臨線來車時,其它站線可不下道,但必須停止作業。列車進路不明時必須下道避車。

      9、施工后,恢復線路進行人工搗固時,前后距離應不少于三根軌枕,前后作業進度應保持同步;

      10、使用撬棍翻動鋼軌時,應組織有經驗的人員操作,其它人員應遠離撬棍和鋼軌翻動方向,禁止用手翻動鋼軌。原則上只許一人操作,如必須二人同時操作時,應指定一人指揮,統一動作,撬動方向不準正對本人,非操作人員要遠離操作人員和鋼軌翻動方向。

      11、人工挖土方時,必須設置專職觀測人員,監視開挖面變化,挖土人員必須頭帶安全帽;機械挖土時,應設置專人指揮機械操作,嚴禁超挖,防止坍塌傷人。

      12、電工作業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獨立上崗操作。嚴禁帶電作業,作業中不得少于2人。現場用電作業必須由電工完成,嚴禁他人私拉亂接等作業。

      13、電器使用安全。嚴禁用金屬絲代替保險絲,嚴禁非專業人員處理電氣故障。移動各類電器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嚴禁帶負荷拔電器插銷,嚴禁在電器設備上搭放其它物品,手持手動電器設備必須加裝漏電保護器。

      14、所有絕緣、檢驗工具,應妥善保管,嚴禁它用,并應定期檢查、檢驗。

      15、動力線路與照明線路必須分開架設。照明開關、燈口及插座等,應正確接入相線及零線。

      16、施工現場夜間臨時照明電線及燈具,室內高度應不低于2.4米,室外高度應不低于3米。易燃、易爆場所應有防爆燈具。施工現場照明燈具的金屬外殼和金屬支架必須做保護接零。電線要采用三芯橡皮護套電線,嚴禁使用花線和護套線。

      (三)環境保戶措施

      1、教育職工、民工要樹立良好習慣。不亂扔垃圾,不隨地大小便。不做有損環境的事情,養成愛護環境從我做起的習慣。

      2、施工中的棄土處理、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做到不影響河岸排洪,不污染河流。

      三、高空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凡在離地面兩米以上進行的作業,都屬于高空作業。所有高空作業者,不論什么工種,進行作業的時間、地點、也不論專業或臨時,均應執行本制度。

      2、從帶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凡品性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癥、恐高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作業的人,一律不準從事高空作業。

      3、高空作業前,應仔細檢查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跳板、腳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改進或拒絕登高作業。

      4、所有高空作業人員,不準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一般應高掛低用,即將安全帶繩端的鉤子掛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較低處進行作業。

      5、電焊工在兩料以上高空進行焊接時,必須找適當位置掛好安全帶,確保安全操作。

      6、進行高空焊割時,必須先將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帶,帶要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割下的金屬或火花不致傷他人或引起火災事故。

      7、電焊工所有焊條,應裝在焊條桶內,隨用隨取。用剩的焊條頭,應裝在鐵盒內或找適當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畢后一同帶下。

      8、高空作業人員不準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也不準從地面上往高空拋物,應使用繩索、吊籃等傳遞物件。特殊情況下,如果必須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時,地面應有人看管,以確保不傷害他人和損壞設備。

      9、高空作業所用小型機具,應找適當位置放好,并用繩索、鐵絲捆綁牢固。

      10、站在跳板上工作時,不應站在跳板的端頭。同一跳板上站立作業人員不能超過2人。

      11、高空作業區的臨邊、洞口處,應設置護欄和標志,防止失足踏空。

      12、高空作業區的下方地面,嚴禁堆放腳手架、跳板或其他雜物,地面人員應禁止在高空作業區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3、嚴禁在高空作業時嬉戲打鬧。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11

      第一章 高空作業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廠區建筑施工有關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建筑施工任務的完成,特制本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施工部門,以及承接廠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

      第二章 高空作業施工的一般要求

      第三條 施工部門有關技術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熟悉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在所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并且負責對有關作業人員講解安全操作規程。凡是不了解本制度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未受到安全教育的作業人員,都不允許參加施工工作。

      第四條 新、改、擴建工程項目以及工作棚等臨時性建筑,必須先經設計,并且經施工單位負責審核,有關部門會簽,經廠領導批準后才能施工(新建項目等必須經市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工程竣工后,應由廠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使用單位以及技安環保、工業衛生、機動、保衛、工會等部門參加的驗收小組,經驗收后才能使用。

      第五條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的人和其他不適合于高空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六條 對于高空作業人員,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工具,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并按廠《五一三廠危險作業高空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后,才能進行高空作業。

      第七條 在建筑按裝過程中,如果上下兩層同時進行工作,上下兩層間必須設有專用防護棚或其他安全隔離設施,否則不允許工人在同一垂直線的下方工作。

      第八條 施工現場中的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通道,都應該隨時清掃,如果有雨水積雪,要采取防滑措施。第九條 遇有六級以上強風的時候,禁止露天進行起重和高空作業,夜間施工必須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

      第三章 高空作業施工現場

      第十條 施工現場應該合符安全衛生要求,在現場上的附屬設施、機械裝置、倉庫、運輸道路和臨時上下水道、電力網和其他臨時工程位置,都應該在施工組織設計中作詳細規定。

      第十一條 在施工現場周圍應該用籬笆、木板或者鐵絲網等圍設柵欄。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要有交通標志,危險地區應該懸掛“危險”或者“禁止通行”的明顯標志。夜間應該設紅燈示警。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的地點應該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十三條 工地內交通運輸道路,應該保持通暢,并且應該盡量采用“單行線”和減少不必要的交叉點。載重汽車的彎道半徑一般應該不少于十五公尺,特殊情況應該不少于十公尺。

      第十四條 工地內行駛的斗車、小平車等道路應該平坦。機動車輛應該完好,并具有廠區運輸車輛駕駛操作證的人員負責操作。

      第十五條 工地內應該有適當的排水溝。排水溝應該不妨礙工程地區內的交通。通過運輸道路的溝渠,因該搭設能確保安全的橋板。

      第十六條 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齊和穩固。存放腳手架要設支架。現場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廢料等應該及時清理。木板上的釘子應該拔掉或打彎。

      第十七條 危害工人健康的顏料和其他有害物質,應該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舍內,并嚴加保管。瀝青應該存放在不受陽光直接照射或不易熔化的場所。

      第四章 高空作業腳手架

      第十八條 木桿應該以剝皮杉木和其他各種堅韌的硬木為標準,楊木、柳木、樺木、椴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節等易折木桿,一律禁止使用。竹竿應該以四年以上的毛竹為標準,青嫩、枯黃,或者有裂紋、蟲蛀的都不許使用。

      第十九條 使用木桿做腳手架的,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七公分,大橫桿、小橫桿(排木)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八公分。使用竹桿做腳手架的,立桿大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七點五公分,小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九公分(對于小頭直徑在六個分以上不足九公分的竹竿,可以采取雙桿合并使用的辦法)。

      第二十條 架子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大橫桿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二公尺,木腳手的立桿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五公分,小橫桿的間隔不能大于一公尺。竹腳手必須搭設雙排架子,立桿的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三公尺,小橫桿的間隔不能大于零點七五公尺。

      第二十一條 架子必須設斜拉桿和支桿,高在七公尺以上的工程無法頂支桿的時候,架子要同建筑物連接牢固,立桿和支桿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應該視土壤性質決定,在埋入桿子的時候,要先將土坑夯實,如果是竹竿,必須在基坑內墊以磚石,以防下沉,遇土松或者無法挖坑的時候,必須綁掃地桿子 。

      第二十二條 凡是搭設高達十公尺以上的竹腳手架,要在立桿旁加設頂撐或者使用雙行立桿,竹腳手的小橫桿,它的兩頭伸出大橫桿的部分不能短于三十公分。斜拉桿和立桿的.交叉處都要綁牢。

      第二十三條 搭架子應采取堅韌的麻繩、綜繩、草繩、鐵絲或者篾條切實扎綁,并且要經常檢查。

      第二十四條 斜道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五公分,斜道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斜道防滑木條的間距不能大于三十公分,拐彎平臺不能小于六平方公尺。

      第二十五條 腳手板必須使用五公分厚的堅固木板,凡是腐朽、扭紋、破裂、和大橫透節的木板都不能使用。如果使用竹片編制的竹腳手板,板的厚度不能小于五公分,螺栓孔不能大于一公分,螺絲必須擰緊。

      第二十六條 腳手板和斜道板要鋪滿于架子的橫桿上,在斜道兩邊,斜道拐彎處和高在三公尺以上的腳手架的工作面外側,應該設十八公分高的擋腳板,并且要加設一公尺高的防護欄桿。

      第二十七條 腳手架的負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過二百七十公斤,如果負荷量必須加大,架子應該適當地加固。

      第二十八條 懸吊式腳手架應該以堅固的材料構成,腳手板間不能有間隙,并且應該設防護欄桿,吊架挑梁應該插在墻壁的牢固部分,嚴禁插在房檐上,挑梁的下方應該墊入五公分厚的墊木。

      第二十九條 吊架所用的鋼絲繩,它的粗細應該按照負荷量決定。升降用的卷揚機或用滑車,應該合于吊架的計算荷量,并且要設雙重制動閘。

      第三十條 安裝管式金屬腳手架,禁止使用彎曲、壓扁或者有裂縫的管子,各個管子的聯接部分要完整無損,以防傾倒和移動。

      第三十一條 金屬腳手架的立桿,必須垂直地穩放在墊木上,在安裝墊木前要將地面夯實、墊平。

      第三十二條 安裝金屬腳手架的地點,如果有電氣配線的設備,在安裝和使用金屬腳手架期間,應該將它斷電和拆除。

      第三十三條 里腳手架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高度要保持低于外墻的三十公分。砌墻高達四公尺的時候,要在墻外安設能承受一百六十公斤荷重的防護擋板或者安全網,墻身每砌高四公尺,防護擋板或者安全網應隨墻身提高。

      第三十四條 里腳手架的伸出式挑架,要用堅固的材料做成,伸出墻外部分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所鋪腳手板不能有間隙,并且要設有防護欄桿和十八公分高的擋腳板。

      第三十五條 挑板要用五公分厚的堅固木板,單行跳板寬度不能小于零點六公尺,雙行跳板寬度不能小于1.2公尺,跳板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板面并且應該設防滑木條,凡是超過三公尺的跳板,必須設支撐。第三十六條 梯子必須堅實,不得缺層,梯階的間距不能大于四十公分。

      第三十七條 兩梯連接使用的時候,在連接處要用金屬卡子卡牢,或者用鐵絲綁牢,必要的時候可設支撐加固。

      第三十八條 梯子要搭在堅固的支持物上,如果底端放在平滑的地面,應該采取防滑措施,立梯的坡度以立十度為適宜。

      第三十九條 凡是承載機械的或者超過十五公尺高的腳手架必須先經設計,并且經工程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才可以搭設。

      第四十條 腳手架要經施工負責人檢查驗收后,才能使用,使用期間應該經常檢查。

      第五章 高空作業土石方工程

      第四十一條 進行土方工程前,應該做好必要的地質、水文和地下設備(如瓦斯管道、電纜、自來水管等)的調查和勘查工作。

      第四十二條 挖掘基坑的時候,如果發現有不能辨認的物品,應該立即報告上級處理,嚴禁隨意敲擊或者玩弄。

      第四十三條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的時候,應該視挖掘深度,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條 挖掘土方應該從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操作方法,并且應該做好排水措施。

      第四十五條 挖掘基坑的時候,應該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和固壁支架,由于土質疏松和較寬、腳深的溝坑,如果不能使用一般的支撐辦法,必須按照特定的設計進行支撐。挖出泥土的堆放處所和在坑邊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離坑邊零點八公尺,高度不能超過一點五公尺,對基坑、井坑的邊坡或者固壁支架應該隨時檢查(特別是雨后和解凍時期),如果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者支撐有折斷、走動等危險征兆,應該立即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條 拆除固壁支架的時候,因該按照回填順序,從下而上逐步拆除,要換支撐時,應該先裝上新的,再拆下舊的,拆除固壁支架和支撐的時候,必須由工程技術人員在場指導。

      第四十七條 使用機械挖土前,要先發出信號,挖土的時候,在挖土機挺桿旋動范圍內,不許進行其它工作。裝土的時候,任何人都不能停留在裝土車上。

      第四十八條 在有支撐的溝坑中,使用機械挖土,必須注意不使機械碰壞支撐。在溝坑邊使用機械工作的時候,應該詳細檢查計算坑內支撐強度,必要的時候另行加強支撐。

      第六章 高空作業機電設備和安裝

      第四十九條 工地內加設的臨時電線。必須按廠《臨時線路接用管理制度》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裸露的帶電導體應該安裝于碰不著的場所或者設置安全遮攔和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五十條 電氣設備和裝置的金屬部分,可能由于絕緣損壞而帶電的,必須根據技術條件采取保護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五十一條 電線和電源相接的時候,應該設開關和插銷,不許隨便搭掛,露天的開關應該裝在特制的箱匣內上鎖,有專人負責。

      第五十二條 行燈的電壓不能超過三十六伏特,在金屬容器內或者潮濕處所工作的時候,行燈電壓不能超過十二伏特。

      第五十三條 電焊工作物和金屬工作臺同大地相隔的時候,都要有保護性接地。

      第五十四條 電動機械和電氣照明設備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帶電的電線。如果電線必須保留,應該將電源切斷,并且將線頭絕緣。

      第五十五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都必須符合規格,并且應該進行定期試驗和檢修。修理的時候,要先切斷電源,如果必須帶電工作,應該有確保安全的措施。

      第五十六條 各種氣瓶在存放和使用時,要距離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陽光下暴曬,搬動的時候不能碰撞。

      第五十七條 氧氣瓶要有瓶蓋,氧氣瓶的減壓器上應該有安全閥,嚴防沾染油脂,并且不能和可燃氣瓶同放一處。

      第五十八條 乙炔氣瓶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并且要距離明火十公尺。

      第五十九條 焊接場所應該保持通風良好。進行電焊、電割和氣焊、氣割工作前,應該清除工作物和焊接處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處所采用保護措施。

      第六十條 風動工具的氣閥,必須不漏氣和易于開閉。風動工具在使用中不能進行調整和更換零件。

      第六十一條 一切機械和動力機的機座必須穩固,放置移動式機器的時候,應該防止其由于自重和外部荷重作用引起移動和傾倒。

      第六十二條 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接近于地面的聯軸接、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都要安設防護裝置。

      第六十三條 機器的轉動摩檫部分,可設置自動加油裝置,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長嘴注油器,難于加油的,應該停車注油。

      第六十四條 起重機械、牽引機械和輔助起重工具,都要標明最大負荷量,起重和牽引機械并且要標明安全速度。

      第六十五條 各式起重機應該根據需要安設過卷揚限制器、起重重量控制器、聯鎖開關等安全裝置,懸臂起重機應該有起重量指示器、軌道臂式起重機,必須安有夾軌鉗。

      第六十六條 起重機在使用前要經過試車,試車前應該注意檢查掛鉤、鋼絲繩、齒輪和電氣部分等,使用的時候應該設專人指揮,禁止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運物上或者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懸空的時候,駕駛人員不能離場。

      第六十七條 傳送帶的起卸處應該裝設專用平臺,禁止用手在帶上直接卸去材料。傳送機運轉時,禁止用手清理卷輪、滑車和傳送帶上的附著物。

      第六十八條 機械設備和工具要定期檢修,如果損壞,應該立即修理。

      第六十九條 安裝機械的時候,不許將機械的拉線綁在腳手架上,沒有經過技術負責人的批準,不準用腳手架作滑車和起重機的支架。

      第七十條 擦洗和修理機械的時候,應該采取措施以防止機械傳動部分因受電流或者自重作用而自行轉動。擦洗機器不能使用含鉛的汽油。

      第七十一條 安裝、拆洗、試運和修理機器的時候,應該對各種轉動部分采取臨時性的防護措施,一切和工作無關的人員都不許接近。

      第七十二條 各種機電設備都應該由經過訓練和考試合格的電工專職人員操縱、裝拆和檢修。

      第七章 高空作業拆除工程

      第七十三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該對建筑物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并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經廠主管領導和總工程師批準后,才可以動工,較簡單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實際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四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組織技術人員和工人學習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七十五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員的統一領導和經常監督下進行。

      第七十六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該將電線、瓦斯管道、水道、供熱設備等干線通該建筑物的支線切斷或者遷移。

      第七十七條 工人從事拆除工作的同時,應該在腳手架或者其他穩固的結構部分上操作。

      第七十八條 拆除建筑物,應該自上而下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當拆除某一部分的時候,應該防止其他部分發生坍塌。

      第七十九條 拆除建筑物的欄桿、樓梯和樓板等,應該和整體拆除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掉。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橫梁,要等待它所承擔的全部結構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第八十條 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況必須采取推倒方法的時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砍切墻根的深度不能超過墻厚的三分之一,墻的厚度小于兩塊半磚的時候,不許進行掏掘。

      (二) 為防止墻壁向掏掘方向傾倒,再掏掘前,要用支撐撐牢。

      (三) 建筑物推倒前,應該發出信號,待全體工作人員避至安全地帶后,才能進行。

      第八十一條 用爆破方法拆毀建筑物的時候,應該有工作技術人員、編制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施工負責人批準后嚴格按規定執行,用爆破方法拆毀建筑物部分結構的時候,應該保證其他結構部分良好狀態。爆破后,如果發現保留的結構部分有危險征兆,要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八十二條 拆除建筑物的時候,樓板上不得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發生危險。

      第八十三條 在高處進行拆除工程,要設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廢料順槽流下,拆下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繩或著起重機械及時吊下或者運走,禁止向下拋擲。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要及時清理,分別堆放于一定處所。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修、建施工現場還必須嚴格執行修建施工安全規程。

      第八十五條 各種建筑、木工以及移動電器等設備(工具),還必須遵守本設備(工具)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12

      1、凡在離地面兩米以上進行的作業,都屬于高空作業。所有高空作業者,不論什么工種,進行作業的時間、地點,也不論專業或臨時,均應執行本制度。

      2、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癥、恐高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作業的人,一律不準從事高空作業。

      3、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

      3.1閃電、打雷、暴雨;

      3.2六級以上大風;

      3.3鋼管上雨水未干;

      3.4高空作業可能發生危險的其他情況。

      當上述情況過后,必須經公司安全員和有關技術人員檢查各種作業設備,確認無問題后,才能恢復作業。

      4、高空作業現場,應劃出危險禁區,設置明顯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5、凡經常進行高空作業的工作,應配備工具袋,高空作業使用的小型工具,均應裝入工具袋內,不準在鋼管上或腳手架上亂放工具。

      6、登高作業前,應仔細檢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跳板、腳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改進或拒絕登高作業。

      7、所有高空作業人員,不準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一般應高掛低用,即將安全帶繩端的鉤子掛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較低處進行作業。

      8、電焊工在兩米以上高空進行焊接時,必須找適當位置掛好安全帶。確實無處掛安全帶,又無其他方法解決掛安全帶時,則應做好其他防護措施,確保安全操作。

      9、進行高空焊接必須先將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帶,還要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割下的金屬或火花不致傷人或引起火災事故。

      10、電焊工所用焊條,應裝在焊條桶內,隨用隨取。用剩的焊條頭,應裝在鐵盒內或找適當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畢后一同帶下。

      11、高空作業人員不準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也不準從地面上往高空拋物件,應使用繩索、吊籃、高架車或吊車等傳遞物件。特殊情況下,如果必須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時,地面應有人看管,以確保不傷害他人和損壞設備。

      12、高空作業所用小型機具(如葫蘆、千斤頂等)應找適當位置放好,并用繩索、鐵絲捆綁牢。

      13、站在跳板上工作時,不應站在跳板的端頭,同一跳板上站立作業人員不能超過2人。

      14、應盡量避免上、下層同時進行作業。如無法避免時,上下層之間必須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上層不準堆放工具和物件。否則,應保證工人不在同一垂直線的'下方進行工作。

      15、高空作業區的沿口、洞孔處,應設置護欄和標志,以防失足踏空。

      16、高空作業區的下方地面,嚴禁堆放腳手架、跳板或其他雜物,地面人員應禁止在高空作業區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7、高空進行清洗工作時,應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防止工器具跌落,確保清洗液和污物不對下面建筑物、道路造成污染或損壞。

      18、嚴禁在高空作業時嬉戲打鬧,嚴禁在高空作業區睡覺。

      19、高空作業車在使用時必須使支撐臂有有效支撐點,并保證高空作業車水平(觀察車體水平儀確定)。風速高于10米時禁止使用高空作業車。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13

      大多數舊的建筑物沒有為空調器的安放預留位置,也沒有為空調器安裝工人預留著力點;國家未強制規定新建的商品房應預留空調器安裝位置,造成空調器安裝位置的設計不統一、不合理,存在離陽臺較遠,預留空間狹小等現象,使得空調器安裝和維修高處作業人員只能懸空作業,工作難度大,安全隱患突出。

      1.現場作業安全隱患大

      空調器安裝和維修存在季節性,空調器安裝和維修工人以散工為主,成型和有規模的安裝維修企業不多,部分企業主體責任制未落實到位,再加上國家沒有相關的安全規范,企業“重業績,輕管理”的問題日益凸顯,宣傳培訓跟不上,為作業人員提供的防護裝備不齊全,甚至不提供相應的防護裝備,空調器安裝和維修工人防護意識淡薄,缺乏系統的個體防墜落知識。由于空調器安裝施工條件特殊,工人缺乏風險評估的技能,在空調器室外機安裝位置附近難以找到安全有效的掛點,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增加了墜落風險。

      2.最新的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香港、東南亞、歐洲等先進地區與國家的高處作業防墜落技術與標準體系已經成熟,對空調器安裝和維護高處作業的具體進程與安全技術規范有嚴格的規定,空調器安裝維修傷亡事故很少。

      GB/T 3608—20xx高處作業分級、GB 6095—20xx 安全帶、GB/T 6096-20xx 安全帶檢測方法、GB 17790-20xx家用和類似用途空調器安裝規范、SB/T 10543-20xx房間空氣調節器拆解清洗維護規范、SB/T 10542-20xx房間空氣調節器拆裝服務質量檢驗規范、SB/T 10480-20xx家用空氣調節器拆裝和維修服務的技術規范等一批新的高處作業和空調器標準已經頒布實施,為廣東省空調安裝高處作業提供了新鮮的血液,也體現了國家對于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重視。

      3.項目的意義

      本規范將對空調器安裝、維修以及拆除提出明確的安全要求和執行標準,通過對全省范圍內的調研,查找出地域環境、安裝條件、技術層次以及作業管理等因素對空調器高處作業造成的不同影響,更好地適應全省空調安裝高處作業的安全防護需求,將大大減少高空墜落事故的發生,并成為全國各大城市同類作業安全防護的示范點。

      4.調研情況

      1)空調器的安裝位置先天不足

      大多數建筑物上沒有為空調器的安放預留位置,也沒有為空調器安裝工人預留著力點;或者,空調器安裝位置的設計不統一、不合理,存在離陽臺較遠,預留空間狹小等現象,使得空調器安裝和維修高處作業人員只能懸空作業,工作難度大,安全隱患突出。

      2)企業、用戶的不合理要求

      首先企業按照用戶要求,安排員工必須完成當天的安裝或維修任務,而沒有考慮到實際的難度,員工為了完成任務,往往會忽略安全問題;另一方面,有些用戶的需求心理極強,不顧安裝和維修的困難,要求公司無條件滿足,甚至要求在夜晚進行作業,增加了作業的風險。

      3) 掛點選擇的問題

      安裝和維修空調器時由于條件的限制難以找到安全有效的`掛點,現場作業人員一般采用打洞繞繩、綁消防栓、綁防盜門、綁樓梯的扶手、綁安裝支架等方式,甚至是采取人拉安全繩的辦法作業,以上作業方式均屬不正確操作,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極易引起高處墜落事故,企業自身也意識到掛點選擇的不規范性,所以迫切希望解決掛點問題,調研中,我們對企業進行門窗固定器的演示后,企業認為這種設備非常實用,同時能夠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

      4)防墜落裝備不齊全、使用不規范

      大多數空調安裝隊伍配備的防墜落裝備不齊全,使用不規范,給空調高處作業帶來了極大的安全問題。如,安全繩的使用不符合要求,為了調節長度,很多情況下將安全繩打結,或將安全繩當作工作繩來使用,用來捆綁空調器機;部分安裝隊伍仍使用單腰式安全帶從事高處承重作業,或將全身式安全帶的腿帶拆御下來使用,發生墜落時容易出現懸吊死亡事故。

      5)防墜落裝備的管理和維護不規范

      防墜落裝備一般由個人進行管理,公司沒有專門針對工人的勞動防護用品設立管理機構,沒有進行年檢,設備陳舊,僅憑經驗來判斷或有明顯的破損痕跡才停止使用,部分企業為降低成本,在防護用品方面的資金投入較少,甚至為作業人員配發不合格產品。

      6)有選擇性地使用安全帽

      當出現交叉作業或有撞擊、砸傷的可能性時,宜佩戴安全帽;如作業空間有限,為方便作業則可有選擇性地使用安全帽。

      7)工作鞋的使用受到限制

      從事空調高處作業時,部分客戶要求穿拖鞋入屋,或者是在工作鞋上帶套和赤腳作業,沒有優先考慮作業人員的安全,工作鞋未發揮作用。

      8)企業缺乏安全規程

      一些空調安裝隊伍缺乏安全規程文件,主要依靠口頭傳授安裝操作,不能有效的指導工人,同時廣東省缺乏相應的空調安裝標準,缺乏安全操作和安全防護的正確指導,宣傳培訓工作不到位,導致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薄弱,不愿意配套防護用品或不正確佩戴防護用品。

      5.標準內容說明

      5.1.本地方技術規范主要包含了三方面的內容:安全管理規定、作業安全要求和作業安全保護、安裝操作用具的維護。

      5.2.安全管理規定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負責人和空調器高處從業人員的管理要求。

      5.3.作業安全要求主要針對空調器安裝和維修高處作業的具體進程,規定了安全作業的環境條件、安全操作的注意事項等。

      5.4.作業安全防護主要是指防墜落系統以及防墜落方案的配備使用,同時包括其他一些防護用品的操作使用注意事項。

      5.5.安裝操作用具的維護介紹了作業過程中的用具的檢查、清潔、維護和儲存。

      5.6.附錄A介紹了掛點裝置的種類,附錄B介紹了個體防墜落方案。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14

      (一)在高空作業應有保證安全的設施,如腳手架,梯子、繩子等,必要時應設安全網。

      遇有惡劣天氣(如風力在六級以上或暴風雨雪)影響施工安全時,應停止高空作業。

      (二)在離地面3m以上的高空及陡坡上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帶好安全帶、安全繩和安全帽,并在每次作業前詳細檢查。

      (三)禁止雙層垂直作業(有隔離設施的除外)。高空作業時,一根安全繩只限一人使用,安全繩要栓綁在可靠物上。一根安全樁只能栓一安全繩。安全樁打入地面的'垂直深度,土質山坡不少于1m,石質山坡不少于0.5m,必要時適當加深;安全樁距邊坡邊緣的距離不得少于3m。安全繩直徑應不小于25mm,安全帶繩直徑應不小于16mm。在安全樁上栓好后的剩余繩頭應不少于1m,不長于3m。使用安全繩左右移動距離不得大于繩長的1/5,亦不得超過5m。必要時應加打護樁或派人看守,防止因安全樁松動發生事故。

      (四)登山作業人員應穿防滑鞋,扎好袖口,褲口,以免拌倒跌傷。

      (五)高空作業所用材料應堆放穩妥,所用工具應隨手裝入工具袋內,防止墜落傷人。非指定工作人員,不準攀登腳手架。起重架和繩索不準隨同吊裝物上下。

      (六)高空作業人員工作前不準飲酒。凡患有間發性癲病,高血壓,心臟病、神經衰弱和惡性貧血等癥的人不得擔任高空和陡坡作業。

      (七)經常上山下河所通過的陡坡和路滑處所應做成臺階,必要時應設置欄桿,臨時通過的陡坡和路滑處所應打安全樁并栓上安全繩。

      (八)施工現場中的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道,都應隨時清掃,如有雨水,冰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15

      1、高處作業的定義:gb3609-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的要求:高處作業必須堅持“先防護、后施工,無防護、不施工”的原則。

      (1)高處作業要設置安全標志,掛安全網,并逐級作好安全技術交底。

      (2)高處作業時,每年要進行一次體格檢查,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精神病、癲癇病等不適合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可安排從事此類工作,嚴禁酒后作業。

      (3)高處作業時,要衣著靈便,但決不可赤膊裸身。腳下要穿軟底防滑鞋,決不得穿拖鞋、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

      (4)高處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5)施工過程中,若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有缺陷或隱患,務必及時報告并立即處理解決,對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應立即停止作業。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等,任何人不得毀損或擅自移動和拆除。確因施工需要而暫時拆除或移動的要報經項目安檢部門同意后才能動手拆移,并在工作完畢后即行復原。

      (6)遇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嚴禁在一個物件上拴掛幾根安全帶或一根安全繩上拴幾個人;臨邊作業要設置防護圍欄和安全網;懸空作業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

      (8)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得置放在臨邊或洞口附近,更不得防礙通行和裝卸,對于有墜落可能的任何物料、工具,都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9)設置在建筑結構上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攀件,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承載力不應小于1.1kn。

      (10)移動式梯子的梯腳底應堅實,梯子上端應有固定措施,人字梯鉸鏈必須牢固。在同一架梯子上不得兩人同時作業。

      (11)高處作業不易上下重疊。確需在高處上下重疊作業時,應在上下兩層中間用密鋪棚板隔離或采用其他隔離設施。

      (12)高處作業遇有架空輸電線路時,應與電線路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當保持安全距離有困難時,要停電或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3、安全網、安全帽與安全帶

      (1)安全網的材料要求:要求其比重小、強度高、耐磨性好、延伸率大和耐久性較強,此外還應有一定的耐氣候性能,受潮濕后起強度下降不太大。同一張安全網所有網繩都要采用一種材料,禁止使用材料為丙綸的安全網。

      安全網必須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2)安全網的搭設

      本工程主體結構高9米,采用雙排腳手架,施工采用雙排結構腳手架的`里側應用立網封閉。立網的形式及規格見施工方案。

      立網與架體連接應使用綁繩逐點綁扎,不得跳綁、漏綁。

      (3)安全網的拆除

      安全網的拆除應在施工全部完成,作業全部停止后,經項目安全主管安全的經理同意,方可拆除,拆除過程中要有專人監護。

      拆除的順序,應自上而下的依次進行,下方應設警戒區,并設“禁止通行”等安全標志。

      (4)安全網的檢查與管理

      使用前的檢查:安全網搭設完畢后,須經安檢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過程中的檢查:在施工過程中每兩周或一月做一次檢查。如某一安全網受到較大沖擊后立即檢查,每隔3個月按批號對試驗繩進行強力試驗一次,并做好試驗記錄。每年還應做抽樣沖擊試驗一次。

      安全網應由專人負責購置、保管、發放和收存,網體在入庫及庫存時,要查驗網上在兩個不同的位置所附的法定的永久性標牌。嚴禁采購使用無產品說明書或無質量檢驗合格證書的安全網,且必須有建設安檢站頒發的使用許可證。

      在使用過程中,要配備專人負責保養安全網,并及時作檢查和維修。網內的墜落物經常清理,保持網體干凈,還要避免大量焊渣的其他火星掉入網內。當網體受到化學品的污染或網繩嵌入粗紗粒或其他可能引起磨損的異物時,即須進行清洗,洗后使其自然干燥。

      使用后拆下的網,要有安檢部門作全面檢查簽定合格使用的證明,方可入庫存放或重新使用。

      安全網在搬運中不可使用鐵鉤帶刺的工具,以防損傷安全網。

      (5)安全帽

      凡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都必須正確佩帶安全帽。作業中不得將安全帽脫下。

      安全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2911-91《安全帽》的規定。

      戴安全帽高度為:帽箍底邊至人頭頂端的垂直距離為9~90mm,安全帽抵抗沖擊的能力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要正確使用安全帽,要扣好帽帶,調整好帽襯間距(一般為4~5cm)。

      購買安全帽,必須檢查是否具有產品檢驗合格證,不準購買和使用不合格品。

      (6)安全帶

      安全帶應符合國家標準gb6095-90《安全帶》規定的構造形式、材料、技術和使用保管上的要求等。

      使用時高掛低用,防止擺動碰撞,繩子不能打結,鉤子要掛在連接環上,當發現有異常時要立即更換,換新繩時要加繩套,使用3cm以上的繩要加緩沖器。

      安全帶不使用時要妥善保管,不接觸高溫、強酸、強堿或尖銳物體,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使用兩年后要做抽檢,抽驗過的樣帶要換新繩。安全帶的檢驗應按gb6095-95《安全帶檢驗方法》進行,不得采購和使用不合格的產品。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16

      1.高空作業班組領班需填寫《高空作業審批表》,內容包括高空作業內容、安全措施和現場負責人等項目,交工程總監/經理審批。

      2.工程高空作業管理一般由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工程總監/經理接到《高空作業審批表》后,認真審查,必要時可到現場查看,如因審批把關不嚴造成事故,工程總監/經理負有責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業可由項目主管代工程總監/經理行使高空作業管理權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業,必須由值班經理或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

      4.如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1)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精神病、美尼耳氏綜合癥、嚴重貧血、關節炎、恐高癥、視力障礙等不宜登高人員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2)沒有《高空作業審批表》或《高空作業審批表》沒有通過,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3)惡劣天氣情況下,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4)安全措施不到位,無安全器械,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5)登高用具不合要求,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6)高空作業環境惡劣、無防護措施和設施,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5.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1)遵守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帶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過兩米,必須有人輔助;

      (4)作業面不得存在垂直同時作業;

      (5)高空作業所需工具、物品必須有專用工具傳遞,不得拋擲;

      (6)高空作業下方為禁戒區域,人員進入必須佩戴安全帽。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17

      一、范圍

      本制度為了預防高處作業出現安全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廠區內所有高處作業。

      二、職責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三、定義

      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

      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 3608的規定。

      1 、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 、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 、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 、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五、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1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6)《作業票》審批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10)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票》,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1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安全帽符合要求。作業前要檢查。

      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票》內。

      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1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安全用電導則》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票》的補充措施欄內。

      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 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3)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4)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票》上簽字。

      六、《高處作業票》的管理

      1、一級高處作業,由安全部負責審批。

      2、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二級單位安全科審批。

      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3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 、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票》。《作業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高處作業完成后3日內上交安全科,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作業票》對作業單位罰款50元。

      5、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七、考核

      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罰款50-500元。

      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18

      1、目的

      闡述高處作業預防墜落的三步法,消除墜落隱患,防止墜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墜落發生后的傷害。

      2、范圍

      3、職責

      3.1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2)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應對策處理措施,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作業;

      3)對違反本標準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2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監護人必須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并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落實不夠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監護人應配備必要的救護用具,嚴禁離崗,不得做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4)認真檢查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標準,監督施工作業人員正確使用;

      5)作業過程中及時制止高處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4、術語和定義

      4.1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

      4.2錨固點

      通常是指橫梁、支架、柱子等,上面可用來系救生索,必須能夠承載至少2268千克的靜止重量。

      4.3錨固點連接裝置

      安裝在錨固點上,用來連接墜落防護系統的一個組件或裝置,至少能夠承載2268千克靜止重量,如連接皮帶、豎鉤、支架把手等。

      4.4鉤鎖

      帶有保險裝置的蹄形或橢圓形的連接鎖件。

      4.5緩沖裝置

      能夠在墜落制止過程中轉移能量或者減輕工作人員所承受的沖擊力的裝置,其抗斷強度必須達到2268千克。如墜落阻止器、縫合的系索、特殊編織的系索、撕開或變形的系索、彈性救生索等。5m以下的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緩沖裝置。

      4.6逃生裝置

      用于從高處逃離的一種設備或裝置,如滑索、滑桿、滑道、梯子等。

      4.7個人墜落防護系統

      防止從作業平面墜落的系統。該系統包括錨固點、連接裝置、全身安全帶等。

      4.8墜落隱患

      可能造成墜落的條件或狀況。

      4.9跌落

      在墜落制止過程中發生的人員與支撐點的意外脫離。

      4.10全身式安全帶

      能夠系住人的'軀干,把墜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護裝置,包括用于掛在錨固點或救生索上的兩根系索。

      4.11救生索

      一種柔韌的、固定在兩個錨固點之間的垂直或水平的繩索。

      4.12定位裝置系統

      用于使工作人員在高處作業時能夠騰出雙手(比如,向后傾斜)進行工作的固定裝置。

      4.13彈性救生索

      可以緩慢拉伸,但在墜落時,能立即鎖住的墜落防護系統。可以在需要進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動的場所使用,比如在罐、檢修口、壓力容器里或屋頂上。

      4.14墜落阻止器

      一種帶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當墜落發生時能通過慣性扣住救生索。墜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動的場所,如高處作業的吊籃或懸垂的腳手架。

      5、原則與要求

      5.1按以下順序選擇最佳的墜落防護措施:

      1)盡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進行,避免高處作業;

      2)安裝固定的圍欄和扶手,防止墜落發生;

      3)使用工作平臺,如腳手架或提升平臺;

      4)把安全帶調整到一定的長度,使作業人員不能接近高處作業區域的邊緣;

      5)使用帶緩沖的防墜落裝置,如全身式安全帶和系索。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19

      一、總則

      1.1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二、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2.1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2.1.2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審批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4.6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8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1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2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3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4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五、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六、附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橋梁工程高處作業施工安全,防止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橋梁工程高處作業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的規定,重點針對作業高度在15m(三級)以上高處作業及特殊高處作業中的懸空高處作業。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在建橋梁工程項目。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目標責任

      (一)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施工特點,制定橋梁工程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方案和發生緊急情況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項目經理部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如變更須按變更程序審批,特殊情況下采取緊急措施,遏制事故發生,避免損失。

      (二)項目經理部必須實行高處作業安全目標管理,并建立相應的安全保證體系和管理網絡,機構健全,人員到位,責任到人。

      (三)項目經理部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經理對橋梁施工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要逐層落實到人。

      (四)高處作業施工中應運用現代管理技術,推行現代先進管理方法,編制科學的安全施工程序,標明安全技術關鍵點,合理組織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人員

      (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二)高處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并要定期進行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嚴重貧血病、恐高癥、嚴重關節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高處作業安全知識培訓;在高處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時,要提前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交底。

      (四)作業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工具袋,防止各種工具、零件等物料墜落傷人。

      (六)嚴禁酒后、過度疲勞登高作業。

      (七)水上作業必須穿救生衣。

      第七條施工現場

      (一)施工現場必須有完備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牌,注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設施盡量做到定型化,防護欄桿以黃黑(或紅黑)相間的條紋標示,蓋件等以黃或(紅)色標示。安全設施由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高處作業所用物料,均應合理分散堆放,平穩、牢固,不可放置在臨邊或升降機口附近,也不得妨礙通行和裝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隨意亂置,嚴禁向下丟棄物料,傳遞物件時,不得拋擲。

      (三)運送作業人員和物件的電梯、升降機、塔吊等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裝置,調試后報所在地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間應定期檢修。運行時嚴禁人貨混裝。

      (四)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有專人負責,并配備通訊工具。施工現場一旦有險情發生,必須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

      (五)高處作業場所的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等,任何人不得毀損或擅自移位、拆除。確因施工需要須暫時拆除或移位的,要報經負責人審批,批準后才可拆移,工作完畢后要即行復原。發現缺損,及時恢復。

      (六)遇有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濃霧、雷雨、冰雪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臺風、大雪過后,應及時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清掃、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脫落和損壞現象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加固,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三章設施及用電

      第八條現場施工設施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高處作業的掛籃、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臺等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單項設計,其設計計算書、圖紙、操作規定、技術交底須上報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時要進行前期試驗。

      第九條在高處進行預應力作業前,必須搭置可靠的工作平臺,若在雨天作業,還應架設防雨棚,張拉鋼筋的兩端要設置安全擋板,并在張拉施工平臺上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在張拉時進入施工平臺。

      第十條操作平臺

      (一)操作平臺要按設計方案架設,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要求設置防護欄桿,防護欄桿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設置,強度滿足作業安全要求。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21

      1、目的

      本標準規定了高處作業定義、分類與分級、安全要求與防護和《高處作業證》的管理。

      2、范圍

      本標準采用的定義: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1異溫高處作業,是指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的高處作業。

      2.2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的分級和分類。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3.1高處作業的分類。

      3.1.1特殊高處作業。

      3.1.1.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3.1.1.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3在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4在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3.1.1.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3.1.1.8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1.2.9在斜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3.1.2.10在升降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1.2一般高處作業,除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4.1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從事高處作業的低溫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2《高處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后,方可批證。

      4.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4.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檢查《高處作業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

      4.5高處作業人應按照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4.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7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4.7.1作業前,施工電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作業證》。

      4.7.2不符合高處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7.3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帶中,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滾動的`工具、材料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7.4蹬石棉網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安裝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

      4.7.5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7.6高處作業應于地面保持聯系。

      5、《高處作業證》的管理。

      5.1施工負責人必須根據高處作業的分類和級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安保部留存。

      5.2對施工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如果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證》。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22

      一、嚴格執行《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有關規定。

      二、監理期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滿足施工需要。

      三、審查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情況,持證上崗情況。

      四、檢查高處作業所用的物料堆放情況、通道清理情況,妨礙通告要清除。

      五、雨天進行高處作業時,督促施工單位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檢查施工單位是否事先設置避雷設施。

      六、施工過程中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設施有缺陷或隱患,要及時報告并立即處理解決;發現有危急人身安全的隱患,應立即停止作業。

      七、安全防護措施和損傷設施(如腳手架、損傷平臺、懸挑平臺等)完成后,應按類別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規定要求逐項加以檢查和驗收,并做好記錄;隨著期工程施工向上進展,應采取分層次、定期、不定期做好各項檢查、驗收以及記錄工作。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23

      1、定位應正確。建筑結構應能承受懸掛機構負載后施加于支承處的作用力;

      2、懸掛機構的梁連接應可靠,其結構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

      3、配重塊數量應符合說明書的規定,碼放應整齊并防盜。

      2、懸吊平臺檢查規定:

      1、懸吊平臺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不應出現焊縫、裂紋、嚴重銹蝕,螺釘、鉚釘不應松動,結構不應破損;使用長度應符合說明書規定;

      2、安全護欄應齊全完好并設有腹桿;其高度在建筑物一側不應小于0.8m,其余三個面不應小于1.1m,護欄應能承受1000n、水平移動的集中荷載;

      3、底板應完好并有防滑措施;應有排水孔,且不應堵塞;懸吊平臺四周應裝有高度不低于150mm的擋板,且擋板與底板的`間隙不應大于5mm;

      4、在靠建筑物的一面應設有靠墻輪、導向輪和緩沖裝置;

      5、在工作中平臺的縱向傾斜角度不應大于8°,但不同機型還應符合本機說明書規定。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24

      1.0目的

      為了確保公司員工和相關方在公司所轄區域內進行高處作業時的人生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所有的過程、活動和服務中人員在離地面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工作時的管理。

      3.0定義

      高處作業:指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本公司的高處作業有:幕墻清洗、電梯井道維修、機電設備維修保養時的高處作業、廣告牌安裝等。

      4.0職責

      4.1各部門、管理處負責人應對各類高處作業活動中的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2各部門、管理處負責對本部門所負責的過程、活動和服務過程中涉及到的高處作業過程及人員防護所需的設備設施進行管理,并對其責任范圍內的相關方進行安全意識的.宣貫及現場施工的監督管理。

      5.0內容

      5.1高處作業主要類型有:臨邊作業、洞口作業、攀登作業、懸空作業、操作平臺、交叉作業。高處作業必須執行JGJ80-91《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

      5.2高處作業的現場管理基本要求

      5.2.1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人員的防護用品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如保險帶、保險繩、安全帽等,并定期對其進行性能檢測,使其符合相關標準。

      5.2.2 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對操作者進行安全知識培訓,杜絕違規操作。

      5.2.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精神或神經系統、高血壓、貧血、平衡機能失常、呼吸系統疾病、色盲、視力不良、聽力障礙、肢體殘障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5.2.4 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5.2.5 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雨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并及時清除積水。在大霧、大雨和大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5.2.6 防護棚搭設與拆除以及高處作業施工時,應設警戒區,并進行圍欄標識,以示行人注意安全。

      5.2.7高處作業人員要身穿緊口工作服,腳穿防滑鞋,頭戴安全帽,腰系安全帶,進入施工區域的所有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5.2.8高處作業暫時不用的工具和零件、螺栓等,應裝入工具袋,隨用隨拿。不用時不得向下拋擲,使用時防止物件高處掉下傷人。

      5.2.9高處作業使用單梯、人字梯要有防滑措施,人在梯上施工時,梯下應有專人扶守。

      5.3高空作業事故應急處理

      5.3.1發生跌落但未倒地摔傷時,及時組織人員通過保險繩將跌落員工慢慢放下,扶到陰涼處休息,安定該員工情緒。

      5.3.2發生輕微跌傷時,首先安定該員工情緒,并及時送醫院檢查、治療,同時向上級領導報告。

      5.3.3發生嚴重跌傷時,立即撥打120救護,同時對該員工出血部位及時包扎處理,并送往就近醫院進行搶救。

      5.3.4 對于事故的處理具體執行《事故報告和處理作業指導書》。

      6.0相關文件

      《事故報告和處理作業指導書》

      7.0記錄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25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了在鐵路施工高處作業中,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做到防護要求明確,技術合理和經濟適用,制訂本細則:

      第1.0.2條本細則適用于鐵路施工及一般構筑物施工時,高處作業中臨邊、洞口、攀登、懸空、操作平臺及交叉等項作業。

      第1.0.3條本細則所稱的高處作業,應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 gb3608一83規定的“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 )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第1.0 .4條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細則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2.0.1條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第2.0.2條單位工程施工負責人應對工程的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貢任制。

      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第2.0.3條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條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第2.0.5條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2.0 .6條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入上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2.0.7條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霏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

      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條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第2.0.9條防護棚搭設與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應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第2.0.10條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主要受力桿件,力學計算按一般結構力學公式,強度及撓度計算按現行有關規范進行.但鋼受彎構件的強度計算不考慮塑性影響,構造上應符合現行的相應規范的要求。

      第三章臨邊與洞口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臨邊作業

      第3.1.1條對臨邊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措施,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坑周邊,尚未安裝欄桿或欄板的陽臺、料臺與挑平臺周邊,雨篷與挑檐邊,無外腳手的屋面與樓層周邊及水箱與水塔周邊等處.都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二、頭層墻高度超過3.2m的二層樓面周邊,以及無外腳手的高度超過3.2m的高度周邊,必須在外圍架設安全平網一道;

      三、分層施工的樓梯口和梯段邊.必須安裝臨時護欄,頂層樓梯口應隨工程結構進度安裝正式防護欄桿。

      四、井架與腳手架等與建筑物通道的兩側邊,必須設助護欄桿。地而通道上部應裝設安全防護棚:雙籠井架通道中問,應予分隔封閉。

      五、各種垂直運輸接料平臺.除兩側設防護欄桿外,平臺口還應設置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桿。

      第3.1.2條臨邊防護欄桿桿們的規格及連接要求,應符合卜列規定:

      一、毛竹橫桿小頭有效直徑不應小干70mm ,欄桿柱小頭汽徑不應小于80mm ,并須用不小于16號的鍍鋅鋼絲綁扎,不應少于3圈,并無瀉滑。

      二、原木橫桿上桿梢徑不應小于70mm ,下桿稍徑不應小于60mm ,欄桿柱梢徑不應小于75mm 。并須用相應長度的圓釘釗緊,或用不小于12號的鍍鋅鋼絲綁扎,要求表面平順和穩固無動搖。

      三、鋼筋橫桿上桿直徑不應小于16mm,下桿直徑不應小于14mm。鋼管橫桿及欄桿柱直徑不應小于18mm ,采用電焊或鍍鋅鋼絲綁孔固定。

      四、鋼管欄桿及欄桿均采用ф48×(2.75--3.5 ) mm的管材,以扣件或電焊固定。

      五、以其他鋼材如角鋼等作防護欄桿桿件時,應選用強度相當的規格,以電焊固定。

      第3.1.3條搭設臨邊防護欄桿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1.2m ,下桿離地高度為o.5--o.6m,坡度大于l:2.2的層面,防護欄桿應高1.5m,并加掛安全立網。除經設計計算外,橫桿長度大于2m時.必須加設欄桿柱。

      二、欄桿柱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在基坑四周固定時,可采用鋼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鋼管離邊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0cm。當基坑周邊采用板樁時,鋼管可打在板樁外側。

      2.當在混凝土樓面、屋面或墻面固定時,可用預埋件與鋼管或鋼筋焊牢。采用竹、木欄桿時,可在預埋件上焊接30cm長的∠50×5角鋼,其上下各鉆孔,然后用10mm螺栓與竹、木桿件拴牢。

      3.當在磚或砌塊等砌體上固定時.可預先砌入規格相適應的80×6彎轉扁鋼作預理鐵的混凝土塊,然后用上項方法固定。

      三、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橫相干的連接,其整體構造應使防護欄桿在上桿任何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當欄桿所處位置有發生人群擁擠、車輛沖擊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時.應加大橫桿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護欄桿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桿下邊設置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擋腳板或40cm的擋腳笆。擋腳板與擋腳笆上如有孔眼.不應大于25mm。板與笆下邊距離底面的空隙不應大于10mm。接料平臺兩側的欄桿,必須自上而卜加掛安全立網或滿扎竹笆。

      五、當臨邊的外側面臨街道時.除防護欄桿外.敞口立面必須采取滿掛安全網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閉處理。

      第二節洞口作業

      第3.2.1條進行洞口作業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產生的,使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設置防護設施:

      一、板與墻的洞口,必須設置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桿、安全網或其他防墜落的防護設施。

      二、鋼管樁、鉆孔樁等樁孔上口,杯形、條形基礎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門等處,均應按洞口防護設置穩固的蓋件。

      三、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除設置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第3.2.2條洞口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設防護欄桿、加蓋件、張掛安全網與裝柵門等措施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樓板、平臺等面上短邊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須用堅實的蓋板蓋沒。蓋板應防止挪動移位。

      二、平臺面等處邊長為25--50cm的洞口、安裝預制構件時的洞口以及缺件臨時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蓋板、蓋住洞口。蓋板須能保持四周擱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邊長為50--150cm的洞口,必須設置以扣件扣接鋼管而成的網格,并在其上滿鋪竹笆或腳手板。也可采用貫穿于混凝土板內的鋼筋構成防護網.鋼筋網格間距不得人于20cm。

      四、邊長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設防護欄桿,洞口下張設安全平網。

      五、位于車輛行駛道旁的洞口、深溝與管道坑、槽,所加蓋板應能承受不小干當地額定卡車后輪有效承載力2倍的荷載。

      六、墻而等處的豎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應加裝開關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護門,門柵網格的問距小應大于15cm ,也可采用防護欄桿,下設檔腳板(笆)。

      七、下邊沿至樓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臺等豎向洞口,如側邊落差大于2m時.應加設l--2m高的臨時護欄。

      八、對鄰近的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性的其他豎向的孔、洞口,均應予以蓋沒或加以防護,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條洞口防護欄桿的桿件及其搭設應符合本規范第3.1.2條、第3.1.3條的規定。

      第四章攀登與懸空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攀登作業

      第4.1.1條在施工織織設計中應確定用于現場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設施,現場登高應借助建筑結構或腳手架上的登高設施,也可采用載人的垂直運輸設備。進行攀登作業時,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設施。

      第4.1.2條柱、梁和行車梁等構件吊裝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應在構件施工圖或說明內作出規定。

      第4.l.3條攀登的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載不應大于1100n。當梯面上有特殊作業,重量超過上述荷載時,應按實際情況加以臉算。

      第4.1.4條移動式梯子,均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驗收其質量。

      第4.1.5條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不得有缺檔。

      第4.1.6條梯子如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l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

      第4.1.7條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第4.1.8條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不應大于50cm ,支撐應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棍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并加設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宜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

      第4.1.9條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陽臺之間等非規定通道進行攀升,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條鋼柱安裝登高時,應使用鋼掛梯或設置在鋼柱上的爬梯,掛梯構造見附錄四附錄圖4.1。

      鋼柱的接柱應使用梯子或操作臺,操作臺橫桿高度,當無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lm ,有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l.8m。

      第4.1.11條登高安裝鋼梁時,應視鋼梁高度,在兩端設置掛梯或搭設鋼管腳手架。

      梁面上需行走時,其一側的臨時護欄橫桿可采用鋼索,當改用扶手繩時,繩的自然下垂度不應大于l / 20 ,并應控制在10cm以內。

      第4.1.12條鋼層架的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層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時,對于三角形屋架應在屋脊處,梯形層架應在兩端,設置攀登時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選川毛竹或原木,踏步間距不應大于40cm ,毛竹梢徑不應小于70mm 。

      二、屋架吊裝以前,應在上弦設置防護欄桿。

      三、屋架吊裝以前,應預先在下弦掛設安全網,吊裝完畢后.即將安全網鋪設固定。

      第二節懸空作業

      第4.2.1條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第4.2.2條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第4.2.3條構件吊裝和管道安裝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鋼結構的吊裝,構件應盡可能在地面組裝,并應搭設進行臨時固定、電焊、高強螺栓連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設施,隨構件同時上吊就位。拆卸時的安全措施,亦應一并考慮和落實。高空吊裝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層架、桁架等大型構件前,也應搭設懸空作業中所需的安全設施。

      二、懸空安裝大模板、吊裝第一塊預制構件、吊裝單獨的大中型預制構件時,必須站在操作平臺上操作。吊裝中的大模板和預制構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嚴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裝管道時必須有己完結構或操作平臺為立足點,嚴禁在安裝中的管道上姑立和行走。

      第4.2.4條校板支撐和拆卸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道守下列規定:

      一、支模應按規定的作業程序進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嚴禁在連接件和支撐件上攀登上下,并嚴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板。結構復雜的模板,裝、拆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措施進行。

      二、支設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應設斜撐,并應設立操作平臺。低于3m的可使用馬凳操作。

      三、支設懸挑形式的模板時,應有穩固的立足點。支設臨空構筑物模板時,應搭設支架或腳手架。模板上有預留洞時,應在安裝后將洞蓋沒。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臨邊或洞口,應按本細則有關章節進行防護,拆模高處作業,應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設支架。

      第4.2.5條鋼筋綁扎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綁扎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道。

      二、綁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墻和邊柱等鋼筋時,應搭設操作臺架和張掛安全網.懸空大梁鋼筋的綁扎,必須在滿鋪腳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臺上操作。

      三、綁扎立柱和墻休鋼筋時,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內的柱鋼筋,可在地面或樓面上綁扎,整體豎立;綁扎3m以上的柱鋼筋.必須搭設操作平臺。

      第4.2.6條混凝土澆筑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澆筑離地2m以上框架、過梁、雨篷和小平臺時,應沒操作平臺,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件上操作。

      二、澆筑拱形結構.應自兩邊拱腳對稱地相向進行;澆筑儲倉,下口應先行封閉,并搭設腳手架以防人員墜落。

      三、特殊情況下如無可靠的安全設施,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扣好保險鉤,或架設安全網。

      第4.2.7條進行預應力張拉的懸空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行預應力張拉時,應搭設站立操作人員和設置張拉設備的牢固可靠的腳手架或操作平臺。雨大張拉時,還應架設防雨棚。

      二、預應力張拉區域標示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張拉鋼筋的兩端必須設置檔板。檔板應距所張拉鋼筋的端部1.5--2m ,且應高出最上一組張拉鋼筋0.5m ,其寬度應距張拉鋼筋兩外側各不小于lm 。

      三、孔道灌漿應按預應力張拉安全設施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4.2.8條懸空進行門窗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裝門、窗、油漆及安裝玻璃時,嚴禁操作人員站在樘子、陽臺欄板上操作。門、窗臨時固定,封填材料未達到強度,以及電焊時,嚴禁手拉門、窗進行攀登。

      二、在高處外墻安裝門、窗,無外腳手時,應張掛安全網,無安全網時,操作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其保險鉤應掛在操作人員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進行各項窗口作業時,操作人員的重心應位于室內,不得在窗臺上站立,必要時應系好安全帶進行操作。

      第五章操作平臺與交叉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操作平臺

      第5.1.1條移動式操作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操作平臺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操作平臺的而積不應超過10m2,高度不應超過5m,還應進行穩定驗算,并采用措施減少立柱的長細比。

      三、裝設輪子的移動式操作平臺,輪子與平臺的接合處應牢固可靠,立柱底端離地而不得超過80mm 。

      四、操作平臺可用ф(48—51)×3.5mm鋼管以扣件連接,亦可采用門架式或承插式鋼管腳手架部件,按產品使用要求進行織裝:平臺的次梁.間距不應在于40cm,臺面應滿鋪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臨邊作業要求設置防護欄桿,并應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條懸挑式鋼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懸挑式鋼平臺應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其結構構造應能防止左右晃動,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懸挑式鋼平臺的擱支點與上部拉結點.必須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設置在腳手架等施工設備上。

      三、斜拉桿或鋼絲繩,構造上宜兩邊各設前后兩道,兩道中的每一道均應作單道受力計算。

      四、應設置4個經過驗算的吊環,吊運平臺時應使用卡環.不得使吊鉤直接鉤掛吊環。吊環應用甲類3號沸騰鋼制作。

      五、鋼平臺安裝時,鋼絲繩應采用專用的掛鉤掛牢,采取其他方式時卡頭的卡子不得少于3個。建筑物銳角利口周圍系鋼絲繩處應加襯軟墊物,鋼平臺外口應略高于內口。

      六、鋼平臺左右兩側必須裝置固定的防護欄桿。

      七、鋼平臺吊裝,需待橫梁支撐點電焊固定,接好鋼絲繩,調整完畢,經過檢查驗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鉤,上下操作。

      八、鋼平臺使用時,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發現鋼絲繩有銹蝕損壞應及時調換,焊縫脫焊應及時修復。

      第5.1.3條操作平臺上應顯著地標明容許荷載值。操作平臺上人員和物料的總垂暈,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應配備專人加以監督。

      第二節交叉作業

      第5.2.1條支模、粉刷、砌墻等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于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之外,不符合以上條件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層。

      第5.2 .2條鋼模板、腳手架等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

      第5.2.3條鋼模板部件拆除后,臨時堆放處離樓層邊沿不應小于lm ,堆放高度不得超過lm 。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等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條結構施工自二層起,凡人員進出的通道口,均應搭設安全防護棚。高度超過24m的層次上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

      第5.2.5條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墜落物件或處于起重機把桿回轉范困之內的通道,在其受影響的范圍內,必須搭設頂部能防止穿透的雙層防護廓。

      第六章高處作業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

      第6.0.1條鐵路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第6.0.2條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第6.0.3條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二、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三、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第6.0.4條安全防護設施的臉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二、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三、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四、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度;

      五、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第6.0.5條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26

      (1)洞口、臨邊作業安全防護

      1)臨邊作業安全防護

      ①尚未安裝欄桿結構樓層周邊、斜道兩側邊、卸料平臺外側邊,必須設置1.2m高的兩道護身欄桿并設置定高度不低于18cm的擋腳板或搭設固定的立網防護。

      ②護欄除經設計計算外,橫桿長度大于2m時,必須加設欄桿柱,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橫桿連接,其整體構造應在任何一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的外力。

      ③分層施工的樓梯口、梯段邊及休息平臺處必須安裝臨時護欄,頂層樓梯口應隨工程結構進度安裝正式防護欄桿。回轉式樓梯間應支設首層水平安全網。

      2)洞口作業安全防護

      ①樓板、平臺等面上短邊尺寸為2.5~25cm以上的洞口,必須設堅實蓋板并能防止動移位。

      ②25cm×25cm~50cm×50cm的洞口,必須設置固定蓋板,保持四周擱置均衡,并有固定其置的措施。

      ③50cm×50cm~150cm×150cm的洞口,必須預埋通長鋼筋網片,縱橫鋼筋間距不得大15cm;或滿鋪腳手板,腳手板應綁扎固定,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隨意移動。

      ④150cm×150cm以上洞口,四周必須搭設圍護架,并設雙道防護欄桿,洞口中間支掛水平全網,網的四周要拴掛牢固、嚴密。

      ⑤位于車輛行駛道路旁的洞口、深溝、管道、坑、槽等,所加蓋板應能承受不小于額定卡車后輪有效承載力2倍的荷載。

      ⑥墻面等處的.豎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應設置防護門或綁防護欄桿,下設擋腳板。低于80cm的豎向洞口,應加設1.2m高的臨時護欄。

      ⑦電梯井必須設不低于1.2m的金屬防護門,井內首層設一道水平安全網,安全網應封閉。未經上級主管技術部門批準,電梯井內不得做垂直運輸通道和垃圾通道。

      ⑧洞口必須按規定設置照明裝置和安全標志。

      (2)高險作業的安全防護

      1)攀登作業安全防護

      ①攀登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移動式梯子,均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驗收其質量。

      ②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

      ③立梯工作角度以75o±5o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并不得有缺檔。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o~45 o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④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出2m宜加設護籠,超過8m,必須設置梯間平臺。

      ⑤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陽臺之間等非規定通道進行攀登,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⑥攀登的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載不應大于1100N/m2。當梯面上有特殊作業,重量超過上述荷載時,應按實際情況加以驗算。

      2)懸空作業安全防護

      ①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②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驗證后方可使用。

      ③高空吊裝鋼結構、桁架等大型構件前,應搭設懸空作業中所需的安全設施。

      ④吊裝中的模板、預制構件上,嚴禁站人和行走。

      ⑤支模板應按規定的工藝進行,嚴禁在連接件和支撐件上攀登上下,并嚴禁在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板。支設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應設斜撐,并應設立操作平臺。

      ⑥綁扎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凳。綁扎立柱和墻體鋼筋時,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綁扎3m以上的柱鋼筋,必須搭設操作平臺。

      ⑦澆注離地2m以上框架、過梁、雨篷和小平臺時,應有操作平臺,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件上操作。

      ⑧懸空進行門窗作業時,嚴禁操作人員站在樘子上操作,操作人員的重心應位于室內,不得在窗臺上站立。

      ⑨特殊情況下如無可靠的安全設施,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扣好保險鉤。

      ⑩預應力張拉區域應標示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張拉鋼筋的兩端必須設置擋板。擋板應距所張拉鋼筋的端部1.5~2m,且應高出最上一組張拉鋼筋0.5m,其寬度應距張拉鋼筋兩外側各不小于1m。

      3)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①無外腳手架或采用單排外腳手架和工具式腳手架時,首層四周必須支搭3m寬的水平安全網,網底距地不小于3m。

      ②建筑物出入口應搭設長3~6m,且寬于出入通道兩側各1m的防護棚,棚頂滿鋪不小于5cm厚的腳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兩側必須封嚴。

      ③對人或物構成威脅的地方,必須支搭防護棚,保證人、物安全。

      ④高處作業使用的鐵凳、木凳應牢固,不得搖晃,凳間距離不得大于2m,且凳上腳手板至少鋪兩塊以上,凳上只許一人操作。

      ⑤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嚴禁投擲物料。

      4)操作平臺的安全防護

      ①移動式操作平臺的面積不應超過10m2,高度不應超過5m,并采取措施減少立柱的長細比。

      ②操作平臺臺面滿鋪腳手架,四周必須設置防護欄桿,并設置上下扶梯。

      ③操作平臺上應標明容許荷載值,嚴禁超過設計荷載。

      (3)交叉作業的安全防護

      ①支模、粉刷、砌墻等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操作必須在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半徑范圍內以外,不能滿足時,應設置硬隔離安全防護層。

      ②鋼模板、腳手架等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人員操作,并應設專人監護。

      ③鋼模板拆除后其臨時堆放處應離樓層邊沿不應小于1m,且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m。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建筑工程高空作業安全施工監理措施 27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具。

      2.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3.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5.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6.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1)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2)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3)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7.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2)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3)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4)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序;

      5)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8.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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