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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建筑師的權力和義務
注冊建筑師有它的權利和義務,下面給大家介紹注冊建筑師的權力和義務,歡迎閱讀!
第二十五條 注冊建筑師有權以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
非注冊建筑師不得以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二級注冊建筑師不得以一級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行業務,也不得超越國家規定的二級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執行業務。
第二十六條 國家規定的一定跨度、跨徑和高度以上的房屋建筑,應當由注冊建筑師進行設計。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注冊建筑師的設計圖紙,應當征得該注冊建筑師同意;但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征得該注冊建筑師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注冊建筑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二)保證建筑設計的質量,并在其負責的設計圖紙上簽字;
(三)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和個人的秘密;
(四)不得同時受聘于二個以上建筑設計單位執行業務;
(五)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注冊建筑師執業范圍
第二十八條 (一)建筑設計;(二)建筑設計技術咨詢;(三)建筑物調查與鑒定;(四)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五)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本條第一款所稱建筑設計技術咨詢包括建筑工程技術咨詢,建筑工程招標、采購咨詢,建筑工程項目管理,建筑工程設計文件及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評估,以及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建筑技術咨詢業務。
第二十九條 一級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不受工程項目規模和工程復雜程度的限制。二級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只限于承擔工程設計資質標準中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表中規定的小型規模的項目。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不得超越其聘用單位的業務范圍。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與其聘用單位的業務范圍不符時,個人執業范圍服從聘用單位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注冊建筑師所在單位承擔民用建筑設計項目,應當由注冊建筑師任工程項目設計主持人或設計總負責人;工業建筑設計項目,須由注冊建筑師任工程項目建筑專業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凡屬工程設計資質標準中建筑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表規定的工程項目,在建筑工程設計的主要文件(圖紙)中,須由主持該項設計的注冊建筑師簽字并加蓋其執業印章,方為有效。否則設計審查部門不予審查,建設單位不得報建,施工單位不準施工。
第三十二條 修改經注冊建筑師簽字蓋章的設計文件,應當由原注冊建筑師進行;因特殊情況,原注冊建筑師不能進行修改的,可以由設計單位的法人代表書面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注冊建筑師修改,并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對修改部分承擔責任。第三十三條 注冊建筑師從事執業活動,由聘用單位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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