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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轉讓房屋個人所得稅計稅規定
個人轉讓房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計稅價格及可抵扣稅費將發生一定變動,現小編將營改增后個人轉讓房屋個人所得稅稅款的計算規則整理如下。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個人轉讓房屋個人所得稅計稅規定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據實征收稅款計算規則調整
1、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二條
《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四條
2、計算規則:
對轉讓房屋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以其房屋轉讓不含稅收入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
應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20%
應納稅所得額=計稅價格(不含稅收入)-房屋原 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合理費用
計稅價格:按照增值稅價外稅計征方式,對現有二手房交易計稅價格進行價內稅至價外稅的計算方式調整,公式如下:
計稅價格(不含稅收入)=含稅收入—轉讓過程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
房屋原值:購置或建造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款項及交納的相關稅費(包含購置或建造該房屋時繳納的增值稅稅金)。
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納稅人在轉讓房屋時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
二、核定征收稅款計算規則調整
1、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房屋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145號)
《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四條
2、計算規則:
對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應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核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額。
應納個人所得稅 = 計稅價格(不含稅收入)×核 定征收率
計稅價格:按照增值稅價外稅計征方式,對現有二手房交易計稅價格進行價內稅至價外稅的計算方式調整,公式如下:
計稅價格(不含稅收入)=含稅收入—轉讓過程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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