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公證的救濟

    時間:2024-07-03 05:28:28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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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公證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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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公證的救濟

      1.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2.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例題·單選題】甲病危,欲將部分財產留給保姆,咨詢如何處理。下列哪一意見是正確的?()(2011/1/50)

      A.甲行走不便,可由身為公證員的侄子辦理公證遺囑

      B.甲提出申請,可由公證機構到醫院辦理公證遺囑

      C.公證機構無權辦理甲的遺囑文書及財產保管事務

      D.甲如對該財產曾有其他形式遺囑,以后公證的遺囑無效

      [正確答案]B 法律教 育網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公證法。

      選項A錯誤。《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辦公證,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生存狀況、委托、聲明、保證及其他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應當由其本人親自申辦。公證員、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代理當事人在本公證機構申辦公證。甲申辦的是遺囑公證,應由其本人親自申辦,不能讓其侄子代為申辦。另外,其侄子本身是公證員,也不得代理甲在其公證機構申辦公證。

      選項B正確。公證人員可以前往現場辦理公證業務。

      選項C錯誤。《公證法》第十二條第(三)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選項D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因此,經公證的遺囑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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