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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公證效力
公證效力指公證書在法律上的約束力。公證書具有以下三種效力:
1.證據效力。
公證書一旦出具即具有法律確認的效力,只有在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時,才能作為例外。
(1)公證書具有比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證明文書更高的證據效力。
(2)已為公證書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法院和仲裁機構就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強制執行效力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3.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
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經公證才能成立并發生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法律 教育網
(1)法定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當事人必須公證的事項,未經公證,其行為、事實或者文書不能作法律關系確立、變更或解除的成立要件。
(2)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公證的事項,未經公證,其法律關系不能確立、變更或解除。
(3)按照國際慣例,我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往境外使用的某些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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