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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司法考試之行政法真題解析3套
在平時的學習、工作中,我們都不可避免地會接觸到考試真題,借助考試真題可以檢驗考試者是否已經具備獲得某種資格的基本能力。一份好的考試真題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2025年司法考試之行政法真題解析,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司法考試之行政法真題解析 1
1.某地連續發生數起以低價出售物品引誘當事人至屋內后實施搶劫的事件,當地公安局通過手機短信告知居民保持警惕以免上當受騙。公安局的行為屬于下列哪一性質?(2015年卷二46題,單選)
A.履行行政職務的行為
B.負擔性的行為
C.準備性行政行為
D.強制行為
解析
公安機關負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政管理職責。故公安局短信告知居民保持警惕以免上當受騙,是履行行政 職務的行為。A項正確。負擔行政行為是為當事人設定義務或者剝奪其權益的行政行為。公安局短信告知僅具有倡導性,并沒有為居民設定必須履行的義務,故排除 B項。準備性、部分性行政行為,是為最終作出權利義務安排的程序性、階段性工作行為。公安局短信告知保持警惕之后并無后續的最終處理決定,故排除C項。短 信告知并無強制性,僅具有倡導性,故排除D項。
正確答案
A
2. 某環保公益組織以一企業造成環境污染為由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后因訴訟需要,向縣環保局申請公開該企業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排污許可證信息。環保局以該組織 無申請資格和該企業在該縣有若干個基地,申請內容不明確為由拒絕公開。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2015年卷二50題,單選)
A.該組織提出申請時應出示其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B.該組織的申請符合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要求,環保局認為其無申請資格不成立
C.對該組織的申請內容是否明確,環保局的認定和處理是正確的
D.該組織所申請信息屬于依法不應當公開的信息
解析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5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 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某環保公益組織申請的信息與該組織自身無關,故該組織提出申請時不需要提供該組織的有效證明文件,更不需要出示其負責人的有效 身份證明,故A項錯。
根據該條例第13條,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之外的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某環保公益組織因訴訟需要,向縣環保局申請公開有關信息,符合該條規定,故B項正確。
根據該條例第21條第(4)項,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不應當直接拒絕公開,故C項對。
政 府信息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根據該條例第14條第4款,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 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題干中“該企業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排污許可證信息” 與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無關,故D項錯。
正確答案
B
3.下列選項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是:(2015年卷二98題,任選)
A.方某在妻子失蹤后向公安局報案要求立案偵查,遭拒絕后向法院起訴確認公安局的行為違法
B.區房管局以王某不履行雙方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為由向法院起訴
C.某企業以工商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為由向法院起訴
D.黃某不服市政府發布的征收土地補償費標準直接向法院起訴
解析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款第(6)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 答復的,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據此,不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可訴。但是,本案中的立案偵查職責并非行政職責,而是刑事司法職責。故A項不應選。
根 據該款第(11)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 的,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發生行政協議爭議的,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一方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民告官”,作為行政主體一方的行政機關無起訴權, 故B項不應選。
根據該款第(8)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故C項應選。
市政府發布的征收土地補償費標準屬于“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根據該法第13條第(2)項,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正確答案
C
4. 梁某酒后將鄰居張某家的門、窗等物品砸壞。縣公安局接警后,對現場進行拍照、制作現場筆錄,并請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價格鑒定意見,對梁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處 罰。梁某向法院起訴,縣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照片、現場筆錄和鑒定意見。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2015年卷二84題,多選)
A.照片為書證
B.縣公安局提交的現場筆錄無當事人簽名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C.縣公安局提交的鑒定意見應有縣價格認證中心的蓋章和鑒定人的簽名
D.梁某對現場筆錄的合法性有異議的,可要求縣公安局的相關執法人員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解析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所記載或表示的內容、含義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指以自己的存在、形狀、質量等外部特征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警察對現場進行拍照而形成的照片,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故屬于書證,A項對。
根據《行訴證據規定》第15條,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并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故當事人的簽名不是“必須”的,故B項錯。
根據《行訴證據規定》第14條,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鑒定意見,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故C項對。
根據《行訴證據規定》第44條第(1)項,對現場筆錄的合法性或者真實性有異議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關行政執法人員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故D項對。
正確答案
ACD
5. 丁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向孫某借款,雙方到房管局辦理手續,提交了房產證原件及載明房屋面積100平方米、借款50萬元的房產抵押合同,該局以此出具房屋他項 權證。丁某未還款,法院拍賣房屋,但因房屋面積只有70平方米,孫某遂以該局辦理手續時未盡核實義務造成其15萬元債權無法實現為由,起訴要求認定該局行 為違法并賠償損失。對此案,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2015年卷二85題,多選)
A.法院可根據孫某申請裁定先予執行
B.孫某應對房管局的行為造成其損失提供證據
C.法院應對房管局的行為是否合法與行政賠償爭議一并審理和裁判
D.孫某的請求不屬國家賠償范圍
解析
本題為選非題。《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對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權利義務關 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本案并非前述請求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 件,故A項說法錯誤,應選。
該法第38條第2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故B項說法正確,不應選。
根據《行政賠償案件規定》第28條,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立案,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單獨審理。故C項“應……一并審理”的說法錯誤,應選。
《物 權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規定:“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辦理房屋登記,給原告造成損害,房屋登記機構未盡合理審慎職責的,應當根據其過 錯程度及其在損害發生中所起作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房管局對抵押合同的所載事項未盡合理審慎審查職責,故房管局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故D項說 法錯誤,應選。
正確答案
ACD
司法考試之行政法真題解析 2
一、(不定項選擇題)
甲國公民庫克被甲國刑事追訴,現在中國居留,甲國向中國請求引渡庫克,中國和甲國間無引渡條約。關于引渡事項,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甲國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依照中國法律和甲國法律均構成犯罪,是中國準予引渡的條件之一
B.由于庫克健康原因,根據人道主義原則不宜引渡,中國可以拒絕引渡
C.根據中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純屬軍事犯罪的,中國應當拒絕引渡
D.根據甲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純屬軍事犯罪的,中國應當拒絕引渡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一》真題第92題
【正確答案】 ABCD
【解析】
《引渡法》第7條規定,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準予引渡:
(一)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均構成犯罪;
(二)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對于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罰;為了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請求時,被請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為六個月。對于引渡請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多種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種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項的規定,就可以對上述各種犯罪準予引渡。所以,A選項正確。
第8條規定,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引渡: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請求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機關對于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已經作出生效判決,或者巳經終止刑事訴訟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請求引渡的,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給予被請求引渡人受庇護權利的;
(四)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政治見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訴訟或者執行刑罰,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純屬軍事犯罪的;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在收到引渡請求時,由于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巳被赦免等原因,不應當追究被請求引渡人的刑事責任的;
(七)被請求引渡人在請求國曾經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殘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處罰的;
(八)請求國根據缺席判決提出引渡請求的`。但請求國承諾在引渡后對被請求引渡人給予在其出庭的情況下進行重新審判機會的除外。C選項正確,D選項正確。
第9條規定,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引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轄權,并且對被請求引渡人正在進行刑事訴訟或者準備提起刑事訴訟的;
(二)由于被請求引渡人的年齡、健康等原因,根據人道主義原則不宜引渡的。B選項正確。
二、(不定項選擇題)
迅輝制藥股份公司主要生產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陸某指令保管員韓某采用不登記入庫、銷售人員打白條領取產品的方法銷售,逃避繳稅65萬元。迅輝公司及陸某以逃稅罪被起訴到法院。
可以作為迅輝公司單位犯罪的訴訟代表人的是:
A.公司法定代表人陸某
B.被單位委托的職工王某
C.保管員韓某
D.公司副經理李某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二》真題第92題
【正確答案】B
【解析】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79條的規定,本題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陸某屬于被指控單位犯罪的*接責任人員,無法作為訴訟代表人,選項A錯誤。被告單位委托的職エ王某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選項B正確。保管員韓某作為案件知情人,負有作證的義務,無法作為訴訟代表人,選項C錯誤。公司副經理李某并不是被告単位委托的其他負責人,不能作為訴訟代表人,選項D錯誤。綜上,本題選B。
三、(不定項選擇題)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資200萬元,于2011年4月設立“高田丁科技投資中心(普通合伙)”,從事軟件科技的開發與投資。其中高崎出資160萬元,田、丁分別出資20萬元,由高崎擔任合伙事務執行人。
2012年6月,丁福為向鐘冉借錢,作為擔保方式,而將自己的合伙財產份額出質給鐘冉。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就該出質行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決權
B.就該出質行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決權
C.在丁福偽稱已獲高、田二人同意,而鐘冉又是善意時,鐘冉善意取得該質權
D.在丁福未履行還款義務,如鐘冉享有質權并主張以拍賣方式實現時,高、田二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三》真題第92題
【正確答案】AD
【解析】
由于合伙人丁福的出質行為實際上未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其行為無效,因此即使鐘冉是善意的,也不能取得質權,只能獲得
賠償。因此,A正確,C錯誤。
權利出質僅滿足合伙人一致同意即生效,所以B也錯誤。
依《合伙企業法》第23條規定,D正確。
司法考試之行政法真題解析 3
卷一(多選題)
關于適用法律過程中的內部證成,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內部證成是給一個法律決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動
B、內部證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規則從相關前提中邏輯地推導出法律決定的過程
C、內部證成是對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的證成
D、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相互關聯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一》真題第86題
【正確答案】 ABD
【解析】
證成是給一個法律決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動,內部證成是證成的一種,因此也可以說內部證成是給一個法律決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動,A項正確。
內部證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規則從相關前提邏輯地推導出法律決定的過程。法律三段論就是內部證成的典型體現,B項正確。
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是相互關聯的,外部證成是將一個新的三段論附加在證據的鏈條中,這個新的三段論用來支持內部證成中的前提,D項正確。
外部證成是對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的證成,而非內部證成,C項錯誤。
卷二(多選題)
關于事實一的分析,下列選項錯誤的是:
A、甲違章駕駛,致黃某死亡、胡某重傷,構成交通肇事罪
B、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競合犯
C、甲對乙車內人員的死傷,具有概括故意
D、乙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同車人黃某當場死亡、胡某重傷,構成交通肇事罪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二》真題第86題
【正確答案】BCD
【解析】
根據《刑法》第114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和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相并列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對危害公共安全采取故意的心態,本案中甲的主觀屬于過失,B項錯誤。甲對死傷的后果,是過失心。態。交通肇事中,對結果是過失。C項錯誤。根據《刑法》對交通肇事罪的規定,乙的確違反了交通運輸法規,但是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而是介人了甲的違章駕駛行為,根據因果關系介人因素的理論,甲的介入行為偶然突發,獨立構成結果,甲不構成交通肇事罪。D項錯誤。根據《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的規定,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故A項正確。
卷三(不定項選擇題)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乙公司簽訂了《協議一》,約定甲公司將其建設用地使用權用于抵償其欠乙公司的2000萬元債務,并約定了仲裁條款。但甲公司未依約將該用地使用權過戶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將之抵押給不知情的銀行以獲貸款,辦理了抵押登記。
根據材料①,關于甲公司、乙公司與銀行的'法律關系,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萬元債務沒有消滅
B、甲公司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
C、銀行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權
D、甲公司用建設用地使用權抵償債務的行為屬于代為清償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三》真題第86題
【正確答案】CD
【解析】
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存在代物清償關系。代物清償協議為實踐合同,除達成協議外,還需要完成履行行為,該協議才能生效。否則,僅達成協議,而未完成履行行為,則為債的變更,而非代物清償。在《協議一》中,甲公司與乙公司僅僅達成了以甲享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償甲欠乙2000萬元債務的協議,但并未實際履行,所以,甲、乙的代物清償協議尚未生效。甲欠乙的2000萬元債務沒有消滅。故A正確。
《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甲、乙達成移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協議后,一直未辦理過戶登記,甲仍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且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處分權能未受限制,甲將該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的行為屬于有權處分。故B錯誤。
善意取得以無權處分為前提,故C錯誤。
代為清償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替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而在《協議一》中,甲、乙的約定屬于代物清償,而非債務人甲之外的第三人代為清償。故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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