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下面是法律的解讀,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解讀:這條是立法目的。一是加強安全生產。安全生產就是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避免發生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險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產過程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及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二是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分為四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三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安全。通過立法,強化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重視安全生產,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其根本目的,還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四是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安全生產是安全與生產的統一,其宗旨是安全促進生產,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生產與經濟發展應當同步,并要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解讀:這條是適用范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一切合法或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及其他組織,不論其性質如何、規模大小,只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都應適應本法。
本法的調整事項,是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問題。這里講的“生產經營活動”,既包括資源的開采活動、各種產品的加工、制作活動,也包括各類工程建設和商業、娛樂業及其他服務業的經營活動。公共場所集會活動的安全問題等,不屬本法調整范圍。
另外,消防安全,道路、鐵路、水運、空運等交通運輸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適用專門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調理。但對于一些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專門的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解讀:這條是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和工作機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新理念。“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是安全生產工作方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指生產經營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和義務。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是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是安全生產工作格局,其中,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職工參與是基礎,政府監管是關鍵,行業自律是發展方向,社會監督是實現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目標的保障。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解讀:本條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義務。一是遵守法律、法規的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這是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要履行的義務。二是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崗位責任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企業中最基本的一項安全制度,也是企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管理制度的核心。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指引和約束人們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行為,是安全生產的行為準則。四是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條件既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設施、設備、場所、環境等“硬件”方面的條件,也包括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上崗等“軟件”方面的條件。生產經營單位在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基礎上,還要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從根本上促進安全生產水平的提高。五是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標準化包含安全目標、組織機構和人員、安全責任體系、安全生產投入、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隊伍建設、生產設備設施、科技創新與信息化、作業管理、隱患排查和治理、危險源辨識與風險控制、職業健康、安全文化、應急救援、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績效評估和持續改進等16個方面。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目的是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解讀:本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主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公司制的企業而言,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對非公司制的企業而言,是指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企業行政“一把手”。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不僅是對本單位的責任,也是對社會應負的責任。其主要職責包括: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所需的資金投入;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做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解讀:本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權利義務。本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指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各項工作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作,也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臨時聘用的人員和被派遣勞動者。
從業人員享有的安全保障的權利主要包括:1、有關安全生產知情權。包括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權利,被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2、有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3、有對安全生產問題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問題提出批評、建議、檢舉、控告,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此作出對從業人員不利的處分。4、有對違章指揮的拒絕權。從業人員對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對自己不利的處分。5、有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權利。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在采取緊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對自己不利的處分。6、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獲得及時搶救和醫療救治并獲得工作保險賠付的權利等。
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主要包括:1、在作業過程中必須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3、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報告。4、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實踐中許多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是由于從業人員違章操作或不遵守規章制度造成的,因此,從業人員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義務,是生產經營單位能夠真正做到安全生產的非常重要的因素。
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解讀:這條規定了工會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對生產經營單位事關勞動者生命安全的安全生產工作有權進行監督。工會的監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二是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糾正;三是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建議;三是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由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直接涉及職工群眾的人身安全,因此職工群眾有權參加對本單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會組織應依法履行好這方面的職責。工會在維護職工安全生產方面權益的主要職責與工會的監督職責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一是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落實職工群眾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知情權;二是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等;三是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建議生產經營單位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四是對侵害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代表職工與生產經營單位進行交涉,要求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請求當地人民政府進行處理;五是參加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等。
工會作是職工維權的第一知情者、第一責任者和第一實施者,用人單位制定或修改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投入、隱患排查與治理、安全教育與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重大危險源管理、職業健康管理、防護用品管理、應急管理等制度。
第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解讀:這條規定了各級政府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
安全生產規劃是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比較全面長遠的安全生產發展規劃,是對未來整體性、長期性、基本性問題的思考和考量,設計未來整套行動的方案,具有綜合性、系統性、時間性、系統性等特點。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與城鄉規劃相銜接,主要指安全生產規劃中涉及城鄉規劃的內容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如安全生產規劃中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化工園區建設,涉及化工產業布局等。同時,編制城鄉規劃時,也應考慮安全生產因素。
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是各級政府應盡的職責。各級政府應依法履行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責任,落實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領導班子成員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健全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體制,認真研究解決本地區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要加強對事故預防工作的領導,按規定對危險性大、職業危害嚴重及重點項目的建設把好審批立項關,對威脅公眾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危險路段、場所等,要組織安全性評估;要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府所屬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負有領導和督促的責任。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主要通過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進行協調指導。但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一些重大問題,如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等問題,應由有關政府出面統籌協調,依法解決。
明確鄉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政府派出機關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是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鄉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政府派出機關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主要有:一是按照有關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二是協助上級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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