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法顧問考試知識點: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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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企法顧問考試知識點: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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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企法顧問考試知識點: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概述

      (一)國家賠償的概念和特征

      (二)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國家機關。作為侵權行為主體的國家機關僅限于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含具有司法職能的軍事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的工作人員,還包括自愿協助執行國家公務的普通公民,但不包括國家機關的勤雜人員和服務人員。

      2.行為要件

      第一,侵權主體實施的行為是執行職務的行為。

      第二,執行職務的行為違法。

      3.損害結果要件

      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損害范圍僅限于侵犯人身權或財產權引起的直接財產損失。

      4.因果關系要件

      (三)國家賠償法的調整范圍

      行政賠償

      (一)行政賠償的范圍

      1.侵犯人身權的賠償范圍

      (1)違法拘留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毆打或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2.侵犯財產權的賠償范圍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3.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事項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1)2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組織是賠償義務機關。

      (3)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授予它的行政權力時,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機關的行政機關是賠償義務機關。

      (5)經復議的行政賠償案件,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加重處罰的,復議機關就加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三)行政賠償程序

      刑事賠償

      (一)刑事賠償的范圍

      1.侵犯人身權的賠償范圍

      2.侵犯財產權的賠償范圍

      (二)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1)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4)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提起公訴,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無罪,或者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批準逮捕與提起公訴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檢察院,賠償義務機關為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5)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提起公訴,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發回重審后一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一審人民法院和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批準逮捕與提起公訴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三)刑事賠償程序

      1.行為違法的確認

      2.受害人提出賠償請求從損害行為違法確認之日起2年內提出。

      3.賠償請求的受理和處理

      4.賠償復議程序

      5.賠償決定程序

      國家賠償方式和標準

      (一)國家賠償方式

      國家賠償以金錢賠償為主要方式,以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為補充。國家賠償法還規定了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方式,但僅適用于下列情形:

      (1)行政機關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侵犯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的。

      (2)行政機關非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的。

      (3)行使偵查、檢察、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侵犯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的。

      (4)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致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損害的。

      (二)國家賠償的標準及計算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賠償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

      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撫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18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三)國家賠償法的其他規定

      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時效發生中止,但不中斷。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不交納任何費用,國家對賠償金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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