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個人住房裝修貸款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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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個人住房裝修貸款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居民個人住房裝修消費,規范個人住房裝修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總行《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裝修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個人住房裝修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自用住房裝修的貸款,包括個人住房裝修組合貸款。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住房裝修,系指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住房進行修飾和加工處理的工程活動。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
第五條 申請個人住房裝修貸款的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房屋產權證明或上海市公有住房租賃憑證;
四、符合貸款人規定的貸款擔保條件;
五、具有與裝飾裝修企業簽定的住房裝修合同、裝修概算書及相關資料;
六、具有不少于裝修總預算30%的自有資金,并在貸款發放前已投入裝修工程建設的證明;
七、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的申請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裝修貸款,應填寫《個人住房裝修貸款文件》,并向貸款人提交以下資料:
一、合法的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二、貸款人認可部門出具的借款人經濟收入或償債能力證明;
三、借款人裝修的自用住房房地產權證或上海市公有住房租賃憑證(復印件);
四、載明申請人或抵押人姓名的房地產權證(復印件);
五、合法的《住房裝修合同》、裝修概算報告和貸款人認可的住房裝飾裝修資金投入30%的證明;
六、抵押物產權證明、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的證明文件;
七、在我行已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還應提供《個人住房商業性借款合同》、《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的復印件;
八、裝飾裝修企業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四章 貸款的調查和審批
第七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申請后,應按分行《個人住房貸款操作流程》規定的程序,由貸款調查部門調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貸款條件,對借款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權利證書、有關契約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核實,同時核實抵押物情況,確定抵押物價值,提出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等意見,送貸款審查部門初審。
第八條 貸款審查人員應當對調查人員提供的有關資料、文件進行審查核實,提出審查意見,報貸款審批者。
第九條 貸款審批者按貸款審批權限,負責貸款的最終審批。
第十條 貸款人同意貸款的,應與借款人簽訂《個人住房裝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第三人房產抵押簽訂專用)。
第五章 貸款的`額度、方式、期限及利率
第十一條 單筆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不超過裝修工程總費用的70%,同時,抵押房屋房齡(從房屋竣工日起計算)不到2年的,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抵押物現得價值的70%,房齡2年以上的,貸款金額控制在抵押物現行價值的60%。對于我行已提供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若其仍提供原抵押物,其裝修貸款額度與未清償個人住房貸款余額之和不得超過該抵押房產的現行價值70%。
第十二條 貸款采取抵押貸款的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自有產權住房作為抵押物。
第十三條 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不辦理貸款展期。
第十四條 申請個人住房裝修組合貸款(當借款人因裝修由我行提供個人住房貸款購買的自住商品房),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規定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個人住房裝修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規定的貸款期限利率執行。
第六章 抵押物的登記和保險
第十五條 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自有產權住房作為抵押物時,借款人和貸款人在簽訂《個人住房裝修借款合同》時,抵押人和貸款人必須簽訂《抵押合同》。
第十六條 當借款人為我行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時,應簽訂《個人住房裝修借款合同》作為原貸款抵押合同的補充,向抵押房產所在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抵押補充登記手續,由登記部門在原《房地產其他權利證明》上注記。
第十七條 貸款人和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后,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到抵押房屋座落地的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房地產其他權利證明由抵押權人執存。
第十八條 抵押人需到貸款人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抵押財產保險和其他相關保險。
第十九條 抵押財產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貸款本息額。保險期限不得短于貸款期。保險單不得任何有損貸款人權益的限制性條款,并且貸款人為該保險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當住房裝修借款期限在原住房貸款抵押物保險期限內的,不再辦理抵押住房保險;當住房裝修借款期限超出原住房抵押物保險期限的,超過的期限應另行辦理住房抵押物保險,保險費由借款人支付。
第七章 貸款的發放、償還方式和貸后管理
第二十條 貸款額由貸款人受借款人不可撤銷的委托,以借款人裝飾裝修款名義,從借款人貸款戶中直接劃轉存入借款人指定的存款賬戶(扣款賬戶)。
第二十一條 貸款本金及利息的償還方式比照個人住房貸款操作方式執行。
第二十二條 貸款的貸后管理比照《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分行個人住房貸款貸后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合同的變更及終止
第二十三條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依法需要變更的,應由借貸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在繼承財產范圍內或其監護人在借款人財產范圍內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借款合同隨即終止。
第九章 債權保護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息;
(二)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或挪用貸款;
(三)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其它虛假信息,危害貸款安全;
(五)未按合同約定辦理有關保險手續;
(六)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于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
(七)違法出讓、不合理低價變賣財產,危害貸款人利益安全;
(八)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債權,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九)借款人在《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回執中聲明不繼續履行合同,或拒絕簽收、答復貸款人發出的《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
(十)借款人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監護人拒絕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十一)違反本辦法和借款合同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時,貸款人應采取下列一種或數種債權保護措施: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按規定計收罰息;
(三)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借款人部分或全部貸款;
(四)依法處置抵押物清償貸款;
(五)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六)貸款人認為適當的其他處置方式。
第二十八條 處分抵押物,其價款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應當向借款人追索未清償部分;其價款超過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應將剩余部分退還抵押人。
第二十九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0年3月1日起執行。原《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個人住房裝修組合貸款操作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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