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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不定期限勞動合同
導語: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法律強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這方面的內容吧!
簽訂不定期限勞動合同
概念解讀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法律強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有對于這種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和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特殊情形,才會要求勞動者滿足兩個10年的條件,這里的10年也必須是連續的,如果中途辭職又回來的,即使相加達到十年也是不符合此種條件的。
參考案例
案例簡介
趙先生于1990年進入某國有企業工作。2011年3月,該企業改制成為私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與年滿52歲的趙先生簽訂3年的勞動合同,趙先生覺得自己年齡大了,如果三年期滿公司不續簽,加上自己屆時已里退休沒有幾年,于是向公司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案件分析
本案中的趙先生自1990年進入公司到2011年已經連續工作了十年,并且趙先生已經年滿52歲,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加上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所以趙先生完全符合法條中規定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趙先生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同時,單位也應當按照法律要求,與趙先生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法條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解決方法
這種情形一般發生在國有企業改制,變為股份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時較多,連續工作十年和距離退休年齡不足十年這樣的規定一般是針對國有企業中的老員工,在這種條件下的員工在企業服務了很長的年限,基本在中老年時期,再就業困難,所以法律為充分保證其權益,制定了本條規定。
如果用人單位在此種情形下要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2款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在此種情形下以合同到期為由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應當承擔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二個月的工資)。
勞動者可先行與公司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請求勞動仲裁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可請求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溫馨提醒】
如果一名勞動者在一家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并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男60女50,女干部55)不足10年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想和單位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那么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在合同到期之前(一般是到期前一個月左右),通過書面形式,向單位發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通知;
(2)在發出通知時,一定要注意保留證據,如快遞憑證、電子郵件、錄音等;
(3)為了保險起見,最好通過兩種以上的方式依次向單位發出通知,如:電子郵件,電話錄音;
(4)如果單位到期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則必須要求其出具《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上面要有單位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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