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供貨購銷合同協議

    時間:2022-06-01 22:16:44 購銷合同 我要投稿

    長期供貨購銷合同協議

      供、需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利、共同發展的合作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友好協商,達成以下長期供貨購銷合同協議,以茲共同信守。

    長期供貨購銷合同協議

      長期供貨購銷合同協議(1)

      出 買 方: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 系 地 址: 郵政編碼:

      買 受 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 系 地 址: 郵政編碼:

      鑒于:

      1. 甲方為一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且甲方愿意向乙方出售其生產或經銷的產品并保證該產品的質量符合乙方要求;

      2. 乙方為一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且乙方愿意購買甲方生產或經銷的產品并保證按照雙方的約定及時向甲方支付貨款。

      甲、乙雙方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基于各自的真實意思表示,達成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 文字定義

      1.1 本合同所稱的“合同”、“本合同”均特指目前甲、乙雙方簽訂之產品買賣合同,如涉及其他合同,則冠以該合同的具體名稱。

      1.2 本合同所稱“甲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頁標明之出賣方。

      1.3 本合同所稱“乙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頁標明之買受方。

      1.4 本合同中,任何當事人單稱“一方”,合稱“雙方”。

      2. 合同標的

      2.1 產品概述

      為實現本合同目的,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確認甲方欲出售給乙方、乙方欲向甲方購買的產品符合本條所描述之條件:

      2.1.1 產品名稱為: 牌 型號的

      2.1.2 生產廠商為:

      2.1.3 產品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標準為:

      2.2 產品質量

      2.2.1 雙方一致確認,本合同約定之產品應達到的質量標準為:

      2.2.2 為證明其出售的產品符合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甲方應在出售給乙方的所有產品上標注該產品經過出廠檢驗合格的標志或附有以標簽、文件等方式制作的產品合格證,甲方承諾:該標志、合格證所稱的“合格”,即表示該產品質量符合甚至高于本合同第2.2.1條約定的質量標準。

      2.2.3 如甲方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標準,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賠償乙方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因此導致乙方重新購買同類產品的合理差價、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擔的違約責任、賠償責任等相關間接經濟損失。

      2.3 產品包裝

      2.3.1 雙方一致確認,本合同約定之產品應具備如下的包裝標準:

      2.3.2 如甲方不能達到本包裝的標準,應向乙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因此導致產品損壞、變質等減損產品價值的情況出現,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乙方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因此導致乙方重新購買同類產品的合理差價、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擔的違約責任、賠償責任等相關間接經濟損失。

      2.4 產品數量

      鑒于長期供貨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產品數量以乙方的實際需要為標準,最終按照雙方實際發生的數量結算。同時雙方明確:本合同對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總的購貨數量和每個月(或每個結算周期)的購貨數量均沒有要求和限定。

      2.5 供貨期間

      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貨的期間為 ,自本合同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開始計算。本供貨期間屆滿,本合同自動終止。

      3. 合同價款及支付

      3.1 合同價款

      3.1.1 經雙方協商確認,甲方出售給乙方的產品單價暫定為人民幣 元/ .

      3.1.2 考慮到市場的變化和雙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確定的長期關系,雙方一致同意,當本合同約定的產品的市場價格連續三個月上漲或下跌超過本合同約定單價的 %時,雙方應達成補充協議重新確定單價并協商解決此前三個月已經結算貨款的追加或退還問題。

      3.1.3 如雙方無法就新的單價達成一致意見,則仍按照本合同3.1.1條約定的單價與市場實際單價之間差價的50%上漲或下調,但對于此前三個月的結算不再調整。

      3.2 貨款的結算與支付

      3.2.1 周期

      經雙方協商一致,確定乙方與甲方采取月結的方式結算價款,即以一個日歷月為一個結算周期,每月的 日至 日為本結算周期的核對期和上一個結算周期的付款期。

      3.2.2 結算

      雙方應在核對期共同就本結算周期發生的提貨單、收貨單、退貨單等有效單據進行核對,核對一致后確定該結算周期內乙方實際收到的甲方貨物數量,按本合同3.1條約定的單價計算該結算周期乙方應支付甲方的總價款。

      3.2.3 付款

      乙方在與甲方核對清楚并確定了該結算周期的付款金額后,于下一個結算周期的核對期內向甲方支付該貨款。甲方應在乙方付款日前5日向乙方開具等額的正式發票提示乙方付款,否則乙方有權拒絕付款。乙方遲延付款的,按照日萬分之二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遲延履行金。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貨款采用現金/支票的方式以人民幣支付。甲方提供并確認其帳戶如下:

      開戶銀行:

      帳 號:

      單位名稱:

      4. 交付

      4.1 交付方式

      4.1.1 經雙方協商一致,共同確認本合同約定之產品的交付方式為甲方送貨至乙方指定的地點。具體程序為:乙方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向甲方發出書面送貨通知(傳真、郵寄、專人送達均可),送貨通知應該記載明確乙方需要的產品型號、數量及送貨時間,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應按通知的要求在乙方指定的時間內將乙方指定數量、型號的產品送到指定的地點。

      4.1.2 甲方因送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4.1.3 在甲方將產品送達至乙方指定的地點之前,無論乙方付款與否,該產品的損毀、滅失等一切風險均由甲方承擔,在乙方檢驗并在送貨單上簽字確認接收后,該風險始轉移給乙方。

      4.2 交付地點

      4.2.1 乙方指定的甲方交付地點為: .

      4.2.2 如乙方根據實際情況需要改變送貨地點的,以乙方向甲方發出的送貨通知所實際記載的送貨地點為準,如乙方在送貨單上沒有記載送貨地址的,視為送貨地址為4.2.1條指定的地址。

      4.3 甲方向乙方交付產品時,應該由甲方或實際承運人向乙方提供送貨的產品清單并留存一份給乙方保存。乙方接收人員在送貨單上的簽字或乙方在該送貨單上的蓋章行為,視為為甲方完成交付義務。但上述行為僅表明乙方接收了甲方發送的如該清單所列的數量、型號的產品,并不表示乙方已經檢驗完畢,乙方檢驗應該在檢驗期內進行。

      4.4甲方應按照乙方送貨通知指定的期間向乙方履行交付義務。如甲方超出乙方指定的交付期 日交付的,乙方可以拒絕接收,同時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包括乙方因此延誤工期形成的罰款、損失以及臨時購買其他替代產品的差價。

      5. 檢驗及質量保證

      5.1 在甲方將本合同約定的產品按照本合同第4條的約定交付乙方后,乙方應首先即時對甲方送貨的數量、型號進行清點、檢查,并在甲方或承運人提供的送貨單上簽字。對于產品數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只按照實際接收的數量簽收。對于產品型號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乙方有權只簽收符合約定的部分,對不符合約定的產品由甲方負責調換,因此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自行負責。

      因上述情況導致乙方沒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數量接收產品的,對未接收部分的檢驗期間順延,且乙方有權僅就實際接收的數量付款。

      5.2 乙方接收產品后,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及時對產品進行質量檢驗。乙方的質量檢驗僅限于對該產品的外觀或明顯質量瑕疵(如:損壞、變質等)進行檢驗。對于乙方檢驗后出現的該產品內在的、不宜發現的質量問題,甲方需依法在該產品的質量保證期內承擔相應的質量保證責任。

      5.3 雙方經過協商一致確定檢驗期間為 日,自乙方收到甲方的產品之日起開始計算。乙方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產品的存在外觀上或其它明顯質量瑕疵的情形通知甲方。乙方怠于通知的,視為產品質量無外觀上的或其它明顯的質量瑕疵。

      5.4 甲方保證向乙方出售的產品符合本合同第2.3條約定的質量標準,甲方確認出售給乙方的產品的`質量保證期為 ,自該產品標明的出廠日期開始計算。同時甲方承諾乙方接收產品后,實際享受的質量保證期不低于 .乙方有權就自其接收之日起質量保證期已經不足 的產品要求甲方調換,因此發生的運輸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5.5 經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扣留人民幣 元作為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首先從乙方的應付貨款中扣留。乙方扣留質量保證金的,不屬于逾期付款,不支付遲延履行金。質量保證金應在本合同終止之日起滿 個月后支付甲方。

      5.5 因甲方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的,乙方可暫扣尚未支付給甲方的貨款用以抵償其損失,或在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后再行支付甲方。乙方因本條所述原因暫扣甲方貨款的,不屬于逾期付款,不支付遲延履行金。

      6. 退貨

      6.1 因甲方產品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退貨并要求甲方退還全部貨款。

      6.2 對于乙方因甲方產品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而發生經濟損失的,甲方在退還全部貨款后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 違約責任

      7.1 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一條之約定,即視為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2 本合同針對違約方的具體違約行為需承擔的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的,違約方應當承擔守約方因違約方違約行為所發生的實際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包括守約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擔的賠償責任。

      7.3 對雙方都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8.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無法控制的,致使該方無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事件。

      8.2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該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十四日內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盡其最大可能減少損失。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無需對因不能履行或損失承擔責任,并且不得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采取適當的措施最大限度的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并嘗試恢復履行受影響的義務。

      9. 通知

      9.1 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發出的通知或其他聯系應以中文書寫并可通過人工送遞或航空掛號郵寄(預付郵資)公認的快遞服務或以傳真發送至另一方的指定地址,通知視為有效。送達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確定:

      9.1.1 人工投遞的通知,視為人工投遞之日送達;

      9.1.2 航空掛號郵寄,視為郵戳日期后第十天送達;

      9.1.3 開遞送達的通知,視為服務機構發出后第五天送達;

      9.1.4 傳真發送的通知,視為發送日后第一個營業日送達。

      9.2 指定的通訊地址以合同開頭所標明的聯系地址為準,任何承租方更改通訊地址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未通知則視為原地址有效,不得以聯系地址變更為由主張沒有收到對方的通知,對方發往原聯系地址的通知視為已經送達。

      10. 附則

      10.1 合同的修改和變更:對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通過經雙方授權的代表簽署中文書面協議進行。

      10.2 可分性:本合同任何條款的單獨無效,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效力。

      10.3 文字:本合同以中文簽署。

      10.4 完整協議:本合同包括其附件構成雙方之間就本合同所涉事項的全部協議,取代雙方之前就合同事項達成的所有口頭和書面的協議、合同、諒解和聯系。各條款的標題僅為便于參閱而設,不具法律效力。

      10.5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的權利是累積性的。除非法律另有明確規定,否則,這些權利應被視為可以并行不悖。

      11. 其他

      11.1 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2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之有效組成部分。

      11.3 本合同的附件是構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依其規定對合同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11.4 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本合同自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長期供貨購銷合同協議(2)

      合同編號:

      簽署時間:

      簽署地點:

      采購合同

      供方:

      需方:

      供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需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供、需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利、共同發展的合作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以茲共同信守。

      第一條 訂貨條款

      1.供、需雙方共同確認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基礎價格、供貨量等。“產品價格表”中如無特別說明,則默認該價格均已含17%增值稅。 產品價格表:

      2.合同中供貨量為□年度□季度□月度或 階段指導參考性計劃,需方可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供方應以需方的《采購訂單》作為供貨依據。 3.除本條所列的價格及本合同中列明應由需方承擔的費用外,供方不得向需方收取任何其他費用。如無特別約定上述價格應包括但不限于保險費用、包裝費用、運輸費用、售后服務費用等。

      4.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產品市場價格降低,或需方訂貨量增加,供方價格應相應下

      調,實際供貨時發生價格下調的,結算價格以供貨單中注明的下調后價格為準。

      第二條 質量條款

      1.技術、質量要求:供方應及時與需方技術、品質等部簽訂技術、質量等相關協議,該等協議文件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供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產品性能、材質、工藝及服務應以合同及所簽有關協議等文件為準。(根據采購貨物實際情況定,非標產品或復雜、成套產品必須要簽訂技術協議)

      2.供方應提供符合需方質量要求的合格產品。供方應向需方提供出廠驗收技術條件及/或出廠檢驗標準,并在每批供貨時附一份按驗收技術條件及/或出廠檢驗標準做的檢驗報告。每件產品應有檢驗合格證。

      3.供方提供的產品國家規定必須達到3C認證標準的,供方必須通過并提供3C認證。

      4.需方在必要時,可以到供方的生產現場進行檢查,對供方質量管理體系進行監督檢查;并可在供方庫存中抽查,在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項,供方需承擔檢測費用,供方應在發現之日起15日內制訂改進計劃報需方,并將實施結果向需方報告。

      7.產品質保期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

      8.需方需要采取處理、更換時,供方要對需方給予全面的協助配合。即使貨物已超出了國家規定的“三包”期限,需方判斷是由于供方的責任造成的重大、批量質量問題,供方也應對用戶進行維修、更換、賠償。

      9. 對因供方貨物質量原因造成:連續出現質量問題;出現市場重大、批量質量事故;發生用戶投訴或法律訴訟;或給需方榮譽造成很壞的影響或給用戶造成重大損失時,供方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賠償經濟損失及需方的名譽損失,同時需方有權要求供方限期整改、限量供貨或終止供貨合同。

      10.在質保期內,供方提供產品出現與上述質量條款不符之處,需方將扣留或部分扣留供方留臵在需方的質保金;供方在質保期內對產品承擔“三包”義務,質保期滿收取成本費用。

      第三條 包裝條款

      1.包裝方式(含包裝的外觀標識、包裝的分類): .

      2.供方未書面向需方要求回收的空包裝物或包裝箱,需方可選擇自行處理或要求供方處理。

      3.包裝費用:由供方承擔。

      4.包裝必須適合長途運輸,適于正常狀態下的保存需要。

      5.包裝箱和包裝物應完好無損,否則需方有權拒收供方的貨物。

      6.供方產品包裝應嚴格做到使產品能安全運抵甲方所要求的交貨地點,保證貨物無磕碰、無銹蝕等質量及其他瑕疵。

      第四條 運輸條款

      1.運輸方式:供方選擇合適的運輸方式。

      2.交貨地點:

      3.運輸費用:供方負責運輸并承擔費用。

      4.供方未能達到協議中的裝運要求,如延遲、錯發貨、錯發送地點,為按時履約需方可要求供方以更快捷的運輸方式將貨物運至需方指定地,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供方承擔。

      5.交貨時間、數量、品種等具體要求根據需方供貨通知單執行。

      6.供方應承擔產品在路途中的一切風險,直至產品交付給需方并經驗收合格為止。

      7.貨物運達需方指定地點并經驗收合格前,風險由供方承擔。

      第五條 交貨條款

      1.每批次的供貨數量與交貨日期等由需方以書面形式(《采購訂單》)提前 日通知供方。

      2.若供方有不能按時供貨的情況發生,供方必須在接到需方供貨通知單后1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需方。

      3.供方應嚴格按需方《采購訂單》中確定的時間、數量、交貨地點等向需方供應產品。供貨期是指配套產品到達指定地點的期限,是根據需方的需求所確定的,供方應嚴格遵守。

      4.如果預期可能會發生供貨延遲,供方應主動通知需方。對因不可抗力而發生的延遲,供方應根據情況及時調整供貨計劃。

      5.供方應將訂購的產品保質、保量、按期交到指定地點。交貨日期以需方實際收到貨物日期為準。

      6.需方有權將供貨通知單中規定數量以外的貨物退回給供方,由此產生的包裝、裝卸、運輸費用及風險等由供方自行承擔。

      7.交貨附件:供方按供貨通知單向需方提供貨物時,包裝物內應同時提供供貨(裝箱)清單、產品合格證;如供應商從其他供應商采購產品配套件或元器件,要求提供其清單及合格證明,進口件還需提供進口原產地證明及/或商檢證明。

      8.供方派駐及送貨人員必須遵守需方的公司管理規定。

      第六條 驗收條款

      1.供方產品到達需方指定地點,需方倉庫保管人員簽字接收,需方人員簽字接收不能代表需方已驗收。

      2.驗收標準: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雙方確認的標準驗收。

      3.需方應在產品到貨后的合理期限內按驗收標準進行驗收,并出具書面報告,驗收結果以需方出具的書面報告為準。

      4.供方產品的交貨數量,指經需方入庫前通過驗收的數量。

      5.需方在裝配過程中發現產品存在質量缺陷及在售后使用過程中發現產品存在質量缺陷,應立即通知供方,供方應及時進行處理,不得以產品已經需方檢驗合格而推卸責任。

      第七條 結算條款

      1. □匯票/□支票/或 .

      2.結算方式:供方憑雙方簽字確認的終驗收報告和17%全額增值稅發票(在貨到驗收合格后開具)與需方結算。

      3.付款期限:

      4.供方應及時向需方提供實際銀行賬戶。其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需方,未經雙方事先一致書面同意,供方不得將應收款項轉讓給任何第三方或讓任何第三方托收應收款項。

      5.需方有權拒付供貨質量有缺陷和供貨數量不足部分的產品的貨款,直至有質量缺陷的配套產品得到更換和補足數量不足部分為止或得到的解決。

      6.需方有權決定從貨款中扣除因產品質量缺陷而造成相關損失的索賠金額。如用此方法仍不能付清上述索賠金額,則供方須在接到索賠通知10天內付清剩余金額。

      第八條 知識產權條款

      1.合作期間,供方為需方生產的需方專用產品,未經需方明確的書面授權,供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從需方得到的任何技術資料,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該產品。

      2.未經需方明確的書面授權,供方不得將提供給需方的擁有專有技術的'產成品轉給第三方來生產。

      3.合作過程供方基于對需方供貨產品所進行的技術改造(包括專利權、專利申請優先權)為雙方共同擁有。

      4.如供方違反上述條款,需方有權要求供方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數額為該產品實際結算價格的 倍,并調整供方供貨量、停止供貨或終止合同。違約金由需方財務部直接從供方貨款中扣除,貨款不足以抵扣違約金的需方有權要求供方賠償。

      第九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均不能預見的、確實阻礙其履行義務的、不可避免的事件。就合同而言,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地震、流行病、嚴重火災、水災、臺風、海上事故等重大自然災害及事件。但是,對于那些可以預見的自然災害,供方應事先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影響,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事件存續期間不承擔責任,在此期間雙方都應盡最大努力將不可抗力,特別是由此而引起的延誤及不能履行所造成的后果減輕到最低程度。因不可抗力所引起的問題應通過雙方協商加以解決。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可能的情形下應立即(不應遲于獲悉不可抗力后二天)用電話或傳真等方式通知另一方。一方遭受不可抗力,該方有義務及時通知合同另一方并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不可抗力影響存續期間不履行其合同義務,可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產品責任

      1.因供方產品質量瑕疵或缺陷,造成第三方(包括需方產品的最終用戶)人身、財產損失,由供方償付需方因此造成的合理的實際損失。對產品缺陷,供方應進行整改,否則需方可單方解除合同。供方不因需方對其產品檢驗合格而免除其所應承擔的產品責任。

      2.需方發現供方所發配套產品與產品定購計劃要求數量不足時,需方應及時以書面

      方式通知供方。供方有權來需方核查,如情況屬實,供方應在需方通知的限定時間內予以補足,其費用及損失由供方承擔。

      3.需方發現供方所發貨物與產品訂購計劃要求品種不符時,需方應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供方。如情況屬實,供方應在需方通知的限定時間內免費更換錯發的貨物,因錯發貨物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及損失由供方承擔。

      4.供方應承擔逾期供貨的責任(不可抗力除外)賠償逾期供貨而造成需方直接和間接損失。

      5.需方應積極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供方的過錯,從而減少損失。供方應補償由此而發生的費用。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供方連續 個月不能及時供貨,則需方可單方解除合同,需方損失由供方承擔。

      ? 由于供應商責任造成生產現場停產的實際損失由供方承擔;

      ? 由于產品不合格的賠償:不合格產品價值+關聯損失+鑒定費用

      說明:

      不合格產品價值:按合同價計算

      關聯損失:指由于該件不合格造成其他部件損壞、人員的傷亡等損失,具體數額根據實際發生計算。

      本條所稱損失,同時包括給需方的最終用戶造成損失而發生的索賠。

      鑒定費用:指用于證明該產品狀態、明確責任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檢驗試驗、人員差旅費用,按實際發生計算。

      對由于供方產品不合格造成的停產,賠償金額按上述兩種算法中較大金額計算。

      2.供方交貨的產品有質量瑕疵時,需方有權選擇退、換貨或通知供方以一定比例折價接收。因不合格產品造成的損失,按合同有關產品不合格賠償條款處理。

      3.供方交貨少于需方供貨通知單所規定的數量及品種或未按供貨通知單要求時間供貨時,需方有權要求按供貨通知單所規定的數量品種供貨或補齊,供方須及時供貨或補齊。未及時補齊部分產品處理辦法:按未供貨或未補齊部分供貨金額的 %給需方以補償。

      4.交貨時及在需方生產線上、倉庫、售后服務中發現供方產品有質量瑕疵,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24 小時到達需方或最終用戶現場進行修理或更換, 否則需方可自

      行修理或更換,因此產生的費用由供方承擔,同時供方賠償需方上述實際費用的 %. 保用期內,供方免費給予需方或最終用戶修理或更換,負有包修包換義務;保用期外,供方給予需方的最終用戶提供優惠價格。供需雙方資源共享,供方同意需方及其用戶使用其服務網絡。

      5.因供方上述違約行為造成需方停產或其他損失,供方賠償需方損失同時,在供方停止供貨期間,需方有權另選供應商。

      6.當供方出現違約行為,需方進行索賠時,需方將索賠清單及計算依據書面提交給供方,自需方提供之日起7日內供方不提出書面異議,視為無異議,需方將從供方貨款中扣除。

      7.若需方在供方違約時沒有依據上述條款對供方進行索賠處臵,并不因此而免除供方的法律責任。

      8、由供方提出不履行合同,停止供貨服務的,應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需方。剩余貨款,需方在 個月后支付給供方。

      9.如單方終止合同或超過需方供貨通知單 天以上的未供貨量,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停止供貨前當月供貨額的 %,作為違約金。

      第十二條 其它

      1.合同經供需雙方蓋章后即生效。

      2.因合同所引起的爭議和糾紛,雙方應通過談判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

      3.合同變更須雙方以書面形式確認。

      4.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5.合同一式六份,供需雙方各持三份。

      6.本合同項下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附件1《采購訂單》 附件2 .

      7.供需雙方應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產品質量的持續改進,達到合作共贏的目的。

      (此頁簽署頁)

      供方(蓋章): 需方(蓋章):

      有權代表簽字: 有權代表簽字:

      日期:日期:

      長期供貨購銷合同協議(3)

      合同編號:

      供應商編碼:

      適用區域:

      甲方:(需方)北京居泰隆科貿有限公司 簽訂時間:

      乙方:(供方) 簽訂地點: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產品:

      品牌: 系列編號:

      備注: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資料:

      1、商品目錄及相應的電子圖片、產品圖冊(產品品牌、品名、企業產品編號)及報價單,報價單是合同附件之一。

      2、乙方向甲方提供有效證件如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同時還應提供乙方的企業介紹、各種證書、檢驗報告及產品介紹、折頁等宣傳資料。

      3、產品材質小樣或樣品等。

      三、產品質量、技術要求:

      1、乙方確保發出的商品為質量合格產品,產品均應符合或超過中國國家家具行業標準對產品的檢驗測試。保證產品貨源的供應按約定期限交付。

      2、 產品包裝內應有用中文標示出明確可辨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等級、顏色以及生產廠名稱、地址、電話等,產品外包裝應具有相應的強度、適宜搬運的規格尺寸及其它注意標志。

      3、對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檢驗并作相應維修、調換或退貨處理,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全部法律責任。

      4、對國家有環保或其它技術要求的產品,須向甲方提供相關部門證明材料和生產許可證。

      四、商品的訂購、運輸、驗收及售后服務保證

      1、甲方派專職人員負責與乙方相應部門的專職人員進行日常的貨物查詢、接受訂單、數據管理、對帳結算等業務。

      2、乙方向甲方提供商品目錄中的所有商品,若其中某種產品已不生產或無法提供,須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并隨時提供新增產品樣品、圖片、價格等相關資料。

      3、乙方按附件中商品價格進行供貨,乙方提高或降低產品價格,須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否則甲方對超過訂單價格不予支付。

      4、乙方接到甲方訂單(傳真或電子郵件)及收到貨款之日起標準產品七天內發貨到雙方約定的交貨地點,因未按時發貨,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或者乙方應當按照每日千分之五作為對甲方的損失補償金。

      5、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要求對產品進行包裝,并隨貨提供相關說明書、產品合格證、保修卡等有關資料。

      6、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產品,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進行初驗,如當時發現與甲方訂單產品不符時,甲方有權拒收,并及時通知乙方,由乙方另行送貨,由此產生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7、經驗收確認產品有質量問題或有短缺時,甲方指定人員或甲方客戶在驗收現場向乙方配送人員提出異議,乙方或乙方配送人員將根據客戶需求,給出解決方案,最終讓客戶滿意。

      8、甲方或者消費者提出的產品質量問題,應及時通過書面形式及圖片資料將具體情況反映給乙方,乙方在收到質量報告后一周內對問題進行核實及做出退貨或換貨的處理。

      五、甲乙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1、 甲方應保守合作事宜的.商業秘密,維護乙方及產品聲譽,積極開展產品的市場銷售。

      2、 乙方不得有傷害甲方商譽的言論和行為。

      3、 乙方協助并支持甲方做好產品銷售及企業形象的宣傳,提供適于設計人員、銷售人員學習的產品知識、安裝知識、售后服務的資料,提供合理數量的銷售印刷品、技術和安裝手冊及其它相關資料。

      4、 乙方應對甲方訂單貨物涉及的包裝、運輸、安裝、售后服務等出現的問題需在2天內了解情況,并在5天內給予解決方案。

      六、價格及返利、結算

      相關法律知識

      供貨合同已簽,但買方未執行,是……

      成都市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合同

      1、價格:鑒于甲乙雙方旨在建立長期合作伙伴關系,乙方向甲方提供產品價格為最低出廠價,保證向其它銷售商的產品價格不低于此價,若低于此價,一經甲方發現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所訂該款商品累計超出部分200%的賠償金。

      2、返利:甲乙雙方在商定的價格基礎上,乙方同意按甲方訂貨額給予折讓返利,折讓金額從訂貨額中直接扣除。返利標準如下:

      (1)返利金額:在合同期內按甲方給乙方實際結算貨款的總額計算。

      達到 萬元(含)乙方向甲方返利總額的 %;(備注: )

      達到 萬元(含)乙方向甲方返利總額的 %;(備注: )

      達到 萬元(含)乙方向甲方返利總額的 %;(備注: )

      (2)返利時間:

      (3)返利支付方式:

      3、合作期間內的特價產品或促銷產品的價格,乙方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雙方對于此類產品的結算另行核算。

      4、結算方式:訂貨付30%以上訂金,訂貨周期為 個工作日。所訂貨物準備齊全、驗收合格,余款到帳辦理發貨。

      七、協議生效與終止

      1、甲、乙雙方簽定合同之后3個月為試銷期。在試銷期內,雙方無異議,合同期限將順延為一年。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終止協議,須提前兩月通知對方。合同終止的叁周內雙方完成結算,并結付余款。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代理人:   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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