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專用章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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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專用章的管理辦法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合同專用章的管理辦法,歡迎閱讀與收藏。

    合同專用章的管理辦法

    合同專用章的管理辦法1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行為,防范由于合同專用章管理使用不當所帶來的經營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簽訂、變更、解除合同(業務合同、勞動合同除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涉外、擔保、出資等合同,需要加蓋本單位行政公章,必須經法律事務機構審核同意并經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

      第四條 各單位只能刻制1枚合同專用章。除因特殊情況并經集團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同意外,合同承辦部門不得持有合同專用章。

      第五條 公司合同專用章由戰略規劃部法律事務中心(以下簡稱“法律事務機構”)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使用。

      所屬各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由法律顧問負責保管、使用。

      第六條 合同專用章保管和使用人的責任:

      (一)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并進行登記備案,不得丟失、損毀,一般情況下不得委托他人代辦或代管。

      (二)除非確有必要,未經本單位主要領導批準,不得攜帶合同專用章外出,也不得攜帶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外出。

      (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使用合同專用章。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的,須經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審核通過,并由公司領導書面授權后,方可用章;所屬各單位加蓋本單位合同專用章的,須經本單位法律顧問審核通過,并由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使用。

      第七條公司機關各部室及所屬各單位的職能部門均不得以部門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簽訂合同,應以公司或持有營業執照的單位名義進行,并加蓋公司或單位的合同專用章。

      第八條 合同專用章只限于簽訂合同時使用,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以行政公章或部門章代替合同專用章。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自行刻制合同專用章。公司合同專用章由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刻制,公司系統所屬各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由法律顧問所在的部門刻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 公司系統所屬各單位如發生合同專用章被盜或遺失,應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報告,并及時登報聲名作廢。

      第十一條 凡因使用和管理合同專用章不善,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利用合同專用章進行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使用行政公章、部門印章或其他印章簽訂合同的,公司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各單位簽訂業務合同按照公司要求加蓋業務合同專用章。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公司以往印發的有關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公司法律事務中心。

    合同專用章的管理辦法2

      (一)合同專用章的使用管理

      1、合同專用章由企業綜合管理部統一印制,并指定專人保管。

      2、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對外簽訂合同由企業董事長或其授權的人(總裁等)簽章,同時加蓋合同專用章。

      3、合同專用章僅限用于有關合同的簽訂,未經法務部核準,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

      4、業務經辦人代表企業與合同對方簽訂合同的.,需填寫“合同專用章用印審批單”,經合同授權簽字人審查同意后方可用印。

      (二)不得提供合同專用章合同

      1、印章管理人員對用印范圍和用印手續嚴格審查,并對用印情況進行登記,不應為以下合同提供合同專用章。

      (1)未經編號的合同。

      (2)缺少審核及報簽文件的合同。

      (3)屬于代簽但缺少授權委托書的合同。

      2、原則上,合同專用章不得攜帶外出使用。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帶合同專用章到異地使用的,應經總經理批準,并到印章管理員處辦理借用手續。

      (三)合同專用章的保管

      1、合同用印后,印章管理人員應及時收回合同專用章。

      2、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合同專用章交給他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員因故臨時請假,應經總經理批準后指定臨時保管人員,并做好交接記錄。

      3、合同專用章存放在配鎖的辦公抽屜里,節假日放在安全處,并貼封條,重新使用時應先驗鎖和封條。

      4、合同專用章內容需要變更時,應停止使用并交綜合管理部予以封存或銷毀。

      5、合同專用章散失、損毀、被盜時,印章管理人員應及時報告領導予以處理,同時,登報掛失作廢。

      6、廢止的合同專用章保存xx年。

      7、對于違反規定使用,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合同專用章的管理辦法3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和各地市分公司綜合部為合同專用章的統一歸口管理部門。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合同專用章的設計、刻制及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保管、用印等項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合同專用章的使用范圍為:凡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合同專用章刻制之前可用行政印章代替)。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同專用章。

      第四條 合同專用章不得借用,不得攜帶外出。

      第五條 公司合同專用章由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分公司由綜合部指定專人妥善保管,用印時應嚴格審查、合法使用,不得讓他人代管。

      第六條 合同經審查同意需加蓋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經辦人應持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署、合同經辦人頁簽后的合同文本,向法律事務管理部門或分公司綜合部申請加蓋合同專用章。加蓋合同專用章應有用印記錄。

      第七條 未經審查和審查未通過的合同,以及沒有本公司合同編號的合同,不得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八條 合同專用章出現丟失、損毀或被盜時,印章保管人要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報告,綜合部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和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盡量減少由此產生的各種可能損失。

      第九條 合同專用章保管納入員工離職、換崗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須辦理合同專用章移交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換崗手續。

      第十條 合同專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付款結算手續,由此引起的責任由有關責任人員承擔,并可視情況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任何部門、中心、分公司不得擅自刻制合同專用章,不得偽造公司合同專用章。否則,由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專用章保管使用的檢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檢查范圍之內。

      第十三條 本辦法作為《合同管理辦法》的配套制度,由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合同專用章的管理辦法4

      為加強學院經濟合同的統一管理,維護學院的整體利益,規范學院對外經濟活動,現就使用“xx職業技術學院合同專用章”有關事宜,作如下規定:

      一、“xx職業技術學院合同專用章”從7月1日起啟用,由資產經營管理中心代表學院負責用印及管理。

      二、學院各有關部門凡須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均須到資產經營管理中心統一履行立項登記,領取印鑒審批表,履行用印手續,否則不予驗收報帳。

      三、“合同專用章”的用印范圍

      (一)政府采購項目

      1、貨物類(A01——A99)單項一萬元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五萬元以上,如:土地、建筑物、一般設備、辦公設備、家具備品、辦公耗用品、建筑裝飾材料、物資專用設備、交通工具等各類物品。

      2、工程類(B01——B99)預算金額十萬元以上,如:建筑物及道路建設、供(水、電、熱、氣)、環保綠化、修繕、裝飾工程、網絡工程等其它工程。

      3、服務類(C01——C99)預算金額一萬元以上(不包括統一招標實施公務車保險、維修;公務印刷及各類會議),如:印刷品、出版物、專業咨詢、工程監理、工程設計、軟件開發、各類設備建筑物及其它維修、房屋及場地設備租賃、物業管理及大型國內外會議培訓等政府采購目錄中規定的各類項目。

      (二)非政府采購項目的經濟合同

      指除政府采購項目規定的控制額度以外的采購項目和其它經濟合同。

      四、用印按《xx職業技術學院資產管理辦法》、《職業技術學院儀器設備管理暫行條例》和《職業技術學院招標管理暫行條例》等文件規定審批權限執行。凡未履行審批手續的.經濟合同、采購合同,任何人不得私自用印,凡經濟合同、采購合同不得使用xx職業技術學院公章。

      五、各部門在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時,凡因違反規定給學院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及部門領導的責任。

    合同專用章的管理辦法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避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風險,維護公司利益,根據國家有關印章使用管理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旨在規范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第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方可發放合同專用章:

      (一)對外聯系購銷、加工任務較多的部門;

      (二)取得授權委托具獨立經營資格的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 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或部室對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監督機構

      第四條 具備本管理規定第二條條件的部門、分支機構為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部門,實行合同專用章專責人保管制度,由企業的負

      責人授權合同專用章專責人,出具書面的授權委托書。企業建立《合同專用章管理表》,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表上予以記錄。被授權人員工作變動的應辦理用章的'交接手續。

      第五條 集團公司法律事務室負責對企業合同專用章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合同專用章使用管理情況。企業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記錄和材料。

      第三章 用章的流程及檔案保管

      第六條 合同專用章的用章申請審批權由企業依據合同的審批權限授權相關負責人員。超越授權范圍的,將追究負責人和使用人的責任。申請人依據已獲審批的《用章審批登記表》到用章管理員處辦理用章。

      第七條《用章審批登記表》包括用章日期、用章單位、用章內容、批準用章人、經手人、蓋章人等內容,必須逐項登記字跡要清楚。

      合同專用章的管理人應對《用章審批登記表》上記載內容予以認真核對,確認無誤后方可蓋章,并將用章記錄在《用章登記簿》上登記。

      第八條 對須經過多部門會簽的合同,憑會簽表并在《用章登記簿》登記,可使用合同專用章,會簽表復印件應保存備案。

      第九條 禁止在空白文本或空白合同書上預蓋合同專用章。

      第十條 所有用印申請審批流程必須按以上流程嚴格執行,特殊緊急事項需要用章的,如單位領導均外出,用章人可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向有用印審批權限的領導口頭請示核準后,用章管理人方可用章,事后用章人應補齊用章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合同專用章管理人不在崗時,印章保管部室負責人應指定一名臨時用章管理人,臨時用章管理人除按照用章程序在合同上用章外,應于《用章審批登記表》的蓋章經手人處簽名備查。

      第十二條 蓋章完畢后,印章保管人應將《用章審批登記表》、《用章登記簿》或相關文件審批表復印件等資料存檔以備檢查。

      第十三條 一般情況下,不得將印章攜帶出單位外使用。如確需在單位外用印時,必須經企業負責人批準,辦理印章出借手續,并由印章管理人員或企業負責人指定的專人到場監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用章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不得擅自出借、攜帶外出。

      所有人員都必須嚴格依照本管理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不得越權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使用。違反本管理規定造成損失的,企業有權給予處分,并要求責任人員賠償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合同專用章發生遺失、損毀、被盜等情況時,用章管理人應即日向辦公室書面報告,若外出或下班的,應先口頭報告,事后提交書面報告,辦公室收到報告后應即時向企業負責人匯報,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依法公告作廢,用章管理人有過錯的,企業有權給予處分,并要求其承擔造成企業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集團公司法律事務室負責解釋,從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合同專用章的管理辦法6

      1、編制目的

      為了加強對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規范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及保管行為活動,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2、編制依據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2《公司管理章程》

      3、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保管與報廢。

      4、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4.1公司因經營活動需要對外簽訂合同時,須由董事長同意后方可使用合同專用章。

      4.2因簽訂合同需使用合同專用章時,經辦人須先填寫用印審批單,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再報董事長審簽后方可使用,未經審簽或審查未通過的不得使用合同專用章。

      4.3合同專用章僅限用于公司有關合同的簽訂,未經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批準,不得在其他文件和資料上使用。

      5、合同專用章的保管

      公司設專人保管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管理人員對用印范圍和用印手續應嚴格審查,并對用印情況進行登記,不得為以下合同提供和使用合同專用章。

      5.1未經編號的合同;

      5.2未經律師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合同;

      5.3合同向對方屬于代簽但無書面授權委托書的合同;

      5.4原則上,合同專用章不得攜帶外出使用,但特殊情況下必須外帶異地使用時,須經董事長同意,并到印章管理員處辦理借用手續,用印結束后須及時歸還;

      5.5未經董事長批準,合同專用章管理員不得將合同專用章交給他人保管;

      5.6印章管理人員因故臨時請假,應經董事長批準后指定臨時保管員,并做好交接記錄。

      5.7合同專用章,平時應存放在公司保險柜里,保管人員不得隨身攜帶或存放其家里。

      5.8合同專用章丟失、損毀、被盜時,印章管理人員應及時報告公司有關領導,同時登報掛失作廢。

      6、合同專用章的`報廢

      6.1合同專用章內容需要變更,或因耗損需更換新的合同專用章時,應按公安機關的規定將原合同章進行報廢處理,然后按規定申請印制新的合同專用章。

      7、附則

      7.1本制度由公司人事行政部門制定并負責解釋;

      7.2本制度自20xx年3月25日起實施;

      7.3合同專用章審批表式;

      7.4合同專用章用章登記表。

    合同專用章的管理辦法7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規范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和保管行為,滿足公司經營活動的需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公司簽訂的各類購銷合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合同專用章管理是指公司對外簽訂(變更、解除)合同時所使用的專用章的管理。

      第四條使用范圍:

      合同專用章只限用于公司日常經營的'各類購銷合同簽訂,禁止在其他范圍蓋用合同專用章。

      第五條合同專用章的刻制程序:

      1. 由業務部門打申請報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批準,交總經辦留檔;

      2. 專用章的刻制由公司總經辦專人負責刻制,其他部門一律不得擅自刻制。

      第六條公司合同專用章設專人保管(后附使用部門清單,保管人簽字,總經辦留檔)。

      第七條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需要簽蓋合同專用章的合同,應由合同承辦人到合同專用章保管人處用印,如保管人遇出差等特殊情況,需交出合同專用章,并由其指定保管人,不得將合同專用章放置于辦公室公共場合。

      第八條合同專用章管理部門(人員)職責:

      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不得遺失、毀損或擅自交與他人;

      2. 合同專用章保管人要嚴格做好用章登記手冊;

      3. 不得擅自將合同專用章攜帶外出簽訂合同,也不得在空白合同書上加蓋合同專用章,特殊情況經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批準的除外。

      第九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由公司總經辦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合同專用章的管理辦法8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和各地市分公司綜合部為合同專用章的統一歸口管理部門。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合同專用章的設計、刻制及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保管、用印等項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合同專用章的使用范圍為:凡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合同專用章刻制之前可用行政印章代替)。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同專用章。

      第四條 合同專用章不得借用,不得攜帶外出。

      第五條 公司合同專用章由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分公司由綜合部指定專人妥善保管,用印時應嚴格審查、合法使用,不得讓他人代管。

      第六條 合同經審查同意需加蓋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經辦人應持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署、合同經辦人頁簽后的合同文本,向法律事務管理部門或分公司綜合部申請加蓋合同專用章。加蓋合同專用章應有用印記錄。

      第七條 未經審查和審查未通過的合同,以及沒有本公司合同編號的合同,不得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八條 合同專用章出現丟失、損毀或被盜時,印章保管人要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報告,綜合部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和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盡量減少由此產生的各種可能損失。

      第九條 合同專用章保管納入員工離職、換崗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須辦理合同專用章移交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換崗手續。

      第十條 合同專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付款結算手續,由此引起的責任由有關責任人員承擔,并可視情況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任何部門、中心、分公司不得擅自刻制合同專用章,不得偽造公司合同專用章。否則,由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專用章保管使用的檢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檢查范圍之內。

      第十三條 本辦法作為《合同管理辦法》的配套制度,由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合同專用章的管理辦法9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合同專用章(以下簡稱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防止利用合同專用章進行不正當經濟活動,保證以合同專用章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各有關業務單位從事經濟活動訂立合同可以使用公司統一的合同專用章,行政管理單位及其他單位不得使用合同專用章。業務單位的范圍由公司規定。

      第三條 公司各有關單位辦理刻制合同專用章必須嚴格執行下列程序:

      1、由申請單位寫出申請報告同時注明合同專用章用途和專門保管人員,并附章樣和枚數。由部門領導簽字報請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同意,并報法律管理部門備案。

      2、申請單位持申請報告由集團公司統一辦理,刻制合同專用章必須按照公司統一規格、樣式。

      3、申請刻制的合同專用章,刻制后須送法律管理部門印模備案。

      第四條 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1、合同專用章僅限于訂立各類經濟合同時使用,不能代替行政公章。持有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各單位對本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承擔全部責任。

      2、各單位行政公章(法人章除外)不能作為合同專用章使用,對外不能用于訂立合同等一切經濟活動。

      3、一般情況下,合同業務員不得攜帶合同專用章外出訂立合同,如確需攜帶時,應由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并出具書面借據,且制定相應的保管措施后方可借出。出借人及借出人對該合同專用章在外借期間承擔全部責任。

      4、各有關單位指定專人(合同管理員)負責本單位合同專用章及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的管理,掌握本單位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情況,建立合同專用章使用記錄臺帳,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

      5、各有關單位合同專用章出現丟失的,應登報掛失,并報告集團公司,同時到法律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 合同專用章的變更

      1、各有關單位需要增刻或變更合同專用章,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2、各有關單位變更合同專用章后,應當將報廢的合同專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門銷毀,不得私自存用。

      第六條 注銷營業資格的單位,應當將合同專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門銷毀。

      第七條 有丟失、變更、作廢合同專用章的部門應及時將章樣發函告知有關合作單位。

      第八條 凡因使用和保管合同專用章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按違紀處理;對利用合同專用章進行違法經濟活動的,要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法律管理部門行使解釋權。本辦法未盡事宜,按《青島鋼鐵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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