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房屋買賣合同欠款糾紛案例

    時間:2020-12-25 17:51:17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廣州房屋買賣合同欠款糾紛案例

      1993中7、8月間,原告顧連群與被告杜濤口頭商議,由原告將自己擁有產(chǎn)權的座落于本市閔行區(qū)莘莊鎮(zhèn)莘凌路的平房二間(建筑面積為151平方米)以5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同年8月12日,原、被告出于少繳稅費等原因,在簽訂由房地產(chǎn)交易管理部門印制的《房屋買賣契約》時,將上述房屋的買賣價格議定為人民幣30萬元。該契約還載明:被告向原告預付購房定金15萬元,本契約經(jīng)房地產(chǎn)交易主管部門批準后,該定金可抵作購房價款。

    廣州房屋買賣合同欠款糾紛案例

      同年8月23日,原、被告又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契約》明確莘凌路197號平房二間的買賣價格為58萬元,被告應在199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預付購房款30萬元,原告在收到預付款后2日內(nèi)交房屋鑰匙給被告,其余28萬元房款在1994中3月底前付清。該契約還載明:交至房地產(chǎn)交易主管部門、房屋總價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只是為了應付辦理房屋產(chǎn)權證過戶之用,不作為雙方買賣房屋的正式契約,無任何法律效力。

      199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購房款30萬元,原告也將上述房屋交付被告。1994年1月15日,原、被告前往閔行區(qū)房產(chǎn)交易所辦理有關房屋買賣過戶手續(xù),雙方按房價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繳納了有關產(chǎn)權移轉(zhuǎn)手續(xù)費、契稅、超標費等費用。1994年4月11日,被告又開出了金額為28萬元的轉(zhuǎn)帳支票一張,用來支付原告剩余房款,后因存款不足,遭信用社退票。同年5月30日及6月2日,被告又分別支付給原告房款4萬元及8萬元。1994年9月12日被告領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并在該處開設了酒家。同年9月30日,被告又開出了二張轉(zhuǎn)帳支票,金額分別為14.399萬元及2萬元,其中3990元為利息,因支票大寫不規(guī)范及過期支票,又遭信用社退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其余房款,被告于1994年l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條,言明欠顧連群人民幣16萬元。1995年1月24日,被告又支付給原告3萬元。尚欠的13萬元,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逐訴至法院。

      原告顧連群訴稱:其為了將平房二間出賣給被告,雙方于1993年8月先后訂立了二份房屋買賣契約,其中12日訂立的契約將房價定為30萬元,23日訂立的契約,將房價定為58萬元。雙方還約定,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只是為了應付辦理房屋產(chǎn)權過戶,不作為雙方正式的房屋買賣契約。后雙方為了少繳稅費,去房產(chǎn)交易所辦理了30萬元房契之交易過戶手續(xù)。被告在辦理過戶手續(xù)前后,共向原告支付45萬元房款,尚欠的13萬元房款,以種種理由拖欠不討。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給付13萬元。

      被告杜濤辯稱:其為了向原告購房,確與原告訂立二份房屋買賣契約。但雙方去房產(chǎn)交易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xù),是按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申報的,該契約應受到法律保護。而房價為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未獲有關部門批準,是無效的,現(xiàn)原告已得到45萬元,其中15萬元屬不當?shù)美瑧璺颠。對于原告之訴訟請求要求駁回。

      該案在審理期間,杜濤對其提出的多支付的15萬元房款,應由原告返還之說,明確表示不作反訴請求。

      [審判]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當事人的.民事行嗚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原、被告為達到少繳稅費等目的,惡意串通,故意將雙方談妥的房屋買賣價58萬元,以30萬元的價格向閔行區(qū)房產(chǎn)交易所申報并辦理有關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現(xiàn)房價為30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雖經(jīng)房產(chǎn)交易所審核批準,但該契約乃當事人瞞報房價所致,其偷逃國稅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故該契約當屬無效。然房價為58萬元的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也確實是在按此協(xié)議履行,只因被告未付清房款而引發(fā)訴訟。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責令當事人按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xù)。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第l款第(4)項、第(7)項、第84條、第l08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杜濤給付原告房屋買賣欠款13萬元。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1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仍是一審時所持的理由,并認為原審法院判決錯誤,二審法院應予改判,駁回顧連群的訴訟請求。原告則要求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顧連群與杜濤為達到少繳稅費等目的,故意將雙方談妥的房屋買賣價格人民幣58萬元,以人民幣30萬元的價格向閔行區(qū)房產(chǎn)交易所申報并辦理房屋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的行為是錯誤的,應予批評教育。一審法院責令雙方當事人按人民幣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xù)是正確的。一審法院根據(jù)房屋買賣價格人民幣58萬元的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杜濤已付給顧連群房款人民幣45萬元,尚欠人民幣13萬元的事實,依法判決杜濤給付顧連群房屋買賣欠款人民幣13萬元是正確的。一審沈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杜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l款第(1)項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杜濤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10元由杜濤負擔。

      [評析]

      解決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看待雙方簽訂的房價為30萬元及58萬元的二份房屋買賣契約的效力。

      關于房屋買賣價格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效力問題。眾所周知,房屋的買賣,當事人須辦理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雙方之所以簽訂該契約,也正是為了去房產(chǎn)交易部門辦理房屋產(chǎn)權過戶。國家向當事人征收各種稅費是按房價的一定比率收取的。當事人繳納費用的多少直接與他們申報的交易價格相關。故本案原、被告出于少繳稅費的目的,經(jīng)合謀故意將早已談妥的58萬元買賣價格,以30萬元向房產(chǎn)交易部門申報并辦理有關手續(xù),其惡意顯而易見。該契約雖經(jīng)房產(chǎn)交易所審核,被告也已領取了房屋產(chǎn)權證,但該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其性質(zhì)是瞞報房價,偷逃國稅,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均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故30萬元房價的房屋買賣契約當屬無效。

      如何看待房屋買賣價格為58萬元的買賣契約。該契約所確定的58萬元房價,先由雙方口頭談妥,后又以書面形式確立。在契約中除明確房價外,還規(guī)定房款的支付期限和交房的辦法。并特別載明雙方交到房產(chǎn)交易部門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不是正式契約,只是為了應付產(chǎn)權過戶之用。可見雙方的房屋交易價為58萬元才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縱觀被告支付房款的情況,也不難看出當事人是在按58萬元的契約履行,被告對未給付的款額,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條。由于被告對13萬元欠款拖欠不付,才引發(fā)原告訴訟。由于58萬元房價的買賣契約未經(jīng)房產(chǎn)交易部門審核,故該契約尚未生效。法院在審理中發(fā)現(xiàn)當事人的錯誤行為除進行批評教育外還應責令當事人按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xù),補繳有關稅費的差價。使當事人少繳稅費的目的不能得逞,國家利益得以維護。

      只要正確把握上述二份房屋買賣契約的性質(zhì),法院處理案件也就游刃有余了。據(jù)此,一審法院判決杜濤給付顧連群欠款人民幣13萬元是正確的,對雙方當事人的錯誤行為,以訴訟費各半負擔予以體現(xiàn),也是妥當?shù)摹9识䦟彿ㄔ厚g回杜濤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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