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僅僅是產生委托代理關系的基礎,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小編為大家帶來小區物業管理委托合同范本,以供參考。
篇一:小區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聯系電話: 傳真:
受委托方(物業管理企業,以下簡稱乙方):
單位名稱:
資質等級: 證書編號: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聯系電話: 傳真:
受XXX的 的委托,甲方通過協議選聘方式將___________委托乙方實行物業管理服務。為保障本物業正常運行,為業主創造優美、整潔、安全、方便、舒適、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國家、省、市物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物業類型:_______________
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
總建筑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地下_______ 平方米,其中可收費面積:住宅________平方米,商業用房__________平方米,衛生服力站__________平方米,幼兒園_________平方米,人才公寓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 委托管理服務期限:物業管理服務期限為_壹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合同到期后業主委員會未成立,且甲方同意順延的,本合同自然順延一年。
第三條 本物業交付使用后的質量責任,根據國家《建設工程管理質量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等規定執行。設施設備保修期內的(如防水等)由乙方通知承建公司予以維修,設施設備保修期外或維保期內長期無法解決的遺留維修問題由乙方上報甲方,由甲方安排人員予以維修。乙方管理區域內共有部分設備設施涉及大中修的,由乙方報請甲方,由甲方安排人員予以維修。
本物業專有部分超過保修期的由業主自行承擔,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乙方提供服務的,乙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費。
第四條 在物業交付使用后,乙方提供下列選定的物業管理服務事項,其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
(一)包括但不限于樓蓋、屋頂、外墻面、承重結構、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等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大中修、更新、改造等非日常維護除外);
(二)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照明、鍋爐、暖氣線路、消防設施、安全設施、溝渠、池、井等物業管理區域市政設施和房屋共用設備設施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大中修、更新、改造等非日常維護除外),供電線路、煤氣線路、路燈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公共環境衛生,包括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和清運等;
(四)公共綠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養護與管理;
(五)安全防范,維持公共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等;
(六)交通和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七)物業使用禁止性行為的管理;
(八)物業維修和養護費用的帳務管理;
(九)物業檔案資料的保管;
(十)物業其他共同事務的管理服務;
(十一)業主委托的其他物業管理服務事項;
第五條 乙方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質量(以中標文件為準)見附件二。乙方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應達到附件二所約定的目標;對達標的理解有異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予以評定。評定費用由對達標的理解有錯誤的一方承擔。評定費用由對達標的理解有錯誤的一方承擔,申請評定時由雙方各半支付,最終結算。
第六條 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管理用房,甲方所提供的管理用房需達到簡裝標準。
第七條 在物業管理階段,實行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用包干制。
小高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為____元/月·平方米, 由甲方全額支付乙方(包括空置房)。
商業用房物業服務費標準為____元/月·平方米。其中商業用房已經出租的由乙方向承租方按照上述標準進行收取,未出租的空置部分由乙方向甲方全額收取。
幼兒園,人才公寓,衛生服務站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為____元/月·平方米,由乙方向實際使用人收取,如空置由乙方向甲方全額收取。
以上約定由甲方支付乙方的費用,由甲方每季度向乙方支付一次物業服務費,具體支付日為每季度的第一個月的前10日內支付本季度的物業服務費。乙方在收到物業費后5日內向甲方開具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票據。
上述物業服務費中包括物業管理責任險,因乙方未及時投保所造成的損害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公共照明、監控中心、公共水電等能耗計入代收代繳費,代收代繳費按實收取。甲方對小區供水、供電以及路燈等的配置應按區政府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物業費中含生活垃圾清運費,因是動遷小區,經街道與環衛站溝通實行免收生活垃圾清運費,因此該費用從甲方應付乙方物業費中扣除,每年垃圾清運費在物業費用中扣除標準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九條 根據國家、省物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住宅小區代收代繳費用要先交費后使用,為此,在物業管理過程中,此部分費用由物業公司預先向業主進行收取,然后根據實際用量進行按時分攤,多退少補。因該項目為政府安置項目此部分費用由政府財政進行撥款支付,但按照政府財政支付要求的有關規定“收付實現制”,而此部分費用涉及金額比較大,物業公司也不能長時間進行墊付,經雙方協商,甲乙雙方就XXX小區項目代收代交費用的收交方式做如下約定:
1.甲方繼續支付乙方_____萬元代收代繳預交費用,作為乙方支付管理區域代收代交費用的資金,以此來減輕乙方資金墊付的壓力,更重要的是保證項目物業管理活動的順利開展。
2. 以后對于此代收代交費用部分乙方要按時將實際產生金額的有關發票或費用憑證及時交予甲方,由甲方按照政府財政制度及時報銷,甲方在先行抵扣預交費用后甲方在先行抵扣預交費用后再將費用交給乙方。
第十條 原則上,不應當允許業主使用公共的充電設備進行充電等活動。
第十一條 小區的電梯、消防系統、智能化系統及綠化由甲方委托專業單位進行維保,維保協議為三方合同,由乙方對維保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并考核。具體維保費用約定如下:
1、綠化維護保養費用為人民幣: 元整/年(清單詳見附件)。
2、電梯維護保養費用為人民幣: 元整/年(清單詳見附件)。
3、消防系統、智能化系統護保養費用為人民幣: 元整/年(清單詳見附件)。
以上維保費用由 按季度支付給維保單位。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雙方約定審計的,進行年度例行審計時,聘請專業機構的費用,在物業服務費中立項開支。應甲方要求進行的非年度例行審計,聘請專業機構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階段,因本項目沒有專項維修基金,故在管理期間需要進行大中修的由物業直接上報甲方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甲方相關的權利義務:
(一)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設施、設備負責達到國家有關部門驗收標準要求;
(二)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負責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在售房過程中與購房者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同時與業主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三)在物業管理接管驗收時,向乙方提供和移交下列物業資料:
(1)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附屬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設施設備安裝、使用說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4)各專業部門驗收材料;
(5)房屋及配套設施的產權歸屬清單(包括業主姓名、聯系方式等);
(6)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7)國家住建部《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和省、市相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四)授權乙方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采取勸阻、制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訴訟等方式進行處理;
(五)審定乙方擬定的各項物業管理制度;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六)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
(七)負責協調、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管理遺留問題;
(八)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九)及時繳納未出售的空置房和出租房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十)不干涉乙方在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范圍內的管理、經營業務;
(十一)法規政策規定由甲方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五條 乙方相關的權利義務:
(一)對項目設計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議;
(二)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本物業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有崗位資格要求的人員履行本合同;
(三)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告知有關限制條件,訂立本物業項目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并負責監督;
(四)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自主開展各項物業管理經營活動,但不得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便利獲取不當利益;
(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物業服務費用,通過合法有效方式解決拖欠物業服務費的問題;
(六)建立、保存物業管理賬目,及時向業主公告本管理區域內的重大物業服務事項,每 __個月公布一次物業服務費用收支賬目;
(七)結合本物業的實際情況,編制物業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計劃、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決算報告;
(八)本合同終止時,向甲方或業主委員會移交全部物業管理用房、物業檔案資料和屬甲方或業主委員會所有的其他資產,并辦理交接手續;
(九)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物業的整體或主要服務事項管理委托給第三方管理,也不得由第三方以掛靠、承包等方式進行管理;
(十)接受業主、使用人、甲方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等的監督,不斷完善管理服務,每_6_月向甲方報告本合同履行情況;
(十一)乙方依法依規管理,督促管理人員提供文明、高效、規范的物業服務。 (十二)法規政策規定由乙方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六條 在管理過程中,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損害,不論其為直接或間接,均構成對乙方的免責事由,乙方均不負賠償之責:
(一)天災、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所致的損害;
(二)暴動、搶劫、破壞、爆炸、火災、刑事犯罪等違法行為等事由所致的損害,但因乙方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因本合同標的物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損害;
(四)因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者之故意、過失所致的損害;
(五)甲方或業主、物業使用人對專有部分不可歸責乙方的火災、盜竊等所致的損害;
(六)因乙方書面建議甲方改善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或改進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納所致的損害;
(七)因50%以上業主延遲交付物業服務費用所致的損害;
(八)因甲方(包括業主委員會)或他方指揮調派乙方工作人員所致的損害;
(九)本合同標的物之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自然或不可歸責乙方的人為的任何損壞。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十)停車場內,車輛被竊、被破壞或車內財物被竊的損害;但依照本合同約定承擔管理責任的,不在此限;
(十一)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歸責于乙方之事由的。
第十七條 為維護公眾、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露、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情況,乙方因采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財產損失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甲方在安置房屋時應向安置戶明確告知除物業管理費、電梯、水泵運行費外應繳納的涉及物業管理的有關費用如下:
如乙方違反甲方與安置戶的約定,擅自收費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甲方承諾雙倍返還業主擅自收費部分或超出標準的部分,該款項由乙方承擔。
第十九條 包括但不限于50%以上業主延遲交付物業服務費用等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導致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管理目標,責任由違約方承擔,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給予乙方經濟賠償。同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導致約定的管理目標不能完成,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逾期未整改且嚴重違約的,經所在地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甲方可另行選聘物業公司。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期滿,乙方決定不再接受委托的,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
本合同期滿,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沒有將續聘或解聘乙方的意見通知乙方,且沒有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乙方繼續管理的,視為合同自動延續。延續期限為本合同的期限。合同自動延續期間,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決定不委托乙方的,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決定不再接受委托的,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項下物業管理合同終止后,在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接管本物業項目之前,除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要求乙方提前撤離外,乙方應當應提供__個月的過渡期物業管理服務,過渡期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物業服務費標準不變,由乙方收取;__個月過渡期滿后,必須按規定進行交接、撤離。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合同的,除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外,責任方須按本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的有關條款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并應向對方支付__萬元的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終止時,乙方應移交物業管理權,撤出本物業,協助甲方或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作好物業服務的交接和善后工作,移交或配合甲方或業主委員會移交管理用房和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專項維修資金及賬目等。乙方在合同終止后,不移交物業管理權,不撤出本物業或移交管理用房及有關檔案資料等,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或業主委員會支付____元的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
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甲方的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第二十六條 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 《江蘇省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DB32/T 538-2002》等均作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 頁,一式 份,甲乙雙方及項目所在地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二 方式解決。
(一)提交(□蘇州,□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由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解釋。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小區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將 委托于乙方實行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類型:
座落位置: 市 區
建筑面積: 平方米;
第三條 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應對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項
第四條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維修養護。
第五條 道路、排水管道等公用設施的使用管理和維修養護。
第六條 公用綠地、花木等的養護和管理。
第七條 公共環境衛生。包括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
第八條 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九條 維持公共秩序,巡視、門崗執勤。
第十條 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戶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一條 協助社區組織開展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第十二條 負責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
1、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
2、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日常維修費;
3、停車費;
4、裝璜垃圾清運費。
第十三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及設備的維修、養護,在當事人提出委托時,乙方應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費。
第十四條 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針對具體行為并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批評、規勸、警告、制止等措施,并報有關執法部門處理。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五條 委托管理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章 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甲方權利義務
1、代表和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制定業主公約并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公約。
3、審議乙方擬定的物業管理制度。
4、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5、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和房屋及設施維修計劃。
6、按《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向乙方提供物業用房,其租金用于物業管理。
7、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8、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應承擔違約責任,甲方協助做好協調和思想工作,幫助乙方催交。
第十七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訂物業管理制度;
2、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3、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約定,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4、可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和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5、負責編制房屋、附屬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 、綠化帶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案,經雙方議定后由乙方組織實施;
6、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告知有關限制條件,訂立書面約定,并負責監督;
7、負責編制物業管理年度管理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及決算報告;
8、每年第一季度底,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布上年度相關管理經費的使用情況;
9、對本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與甲方協商經甲方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10、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全部經營性商業用房、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質量
第十八條 乙方按《寧波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參考標準》中“ 級服務等級標準”實現目標管理,具體詳見附件。
第六章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
1、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2、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務費,按全額收取。
3、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逾期交納的,按下列方法處理:
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應按費用的千分之 一 交納滯納金。
第二十條 公共設施日常維修費
房屋的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公共場地的日常維修、養護費用由乙方按多層住宅每年每平方米 元收取,非住宅按每年每平方米 收取,并按照下列標準執行:日常小修、養護費用,從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日常維修費中承擔;大中修費用、更新費用,由乙方制定計劃,報甲方審核,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第二十一條 車位使用費由乙方按照《寧波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停車收費辦法》和《住宅小區機動車地下停車收費標準》規定,由乙方向車位使用人收取,收入用于彌補物業管理成本。
第二十二條乙方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毗連部位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特約服務,由當事人按實發生的費用計付,收費標準須經甲方同意。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六條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二十四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約定,未能達到約定的管理目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二十五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章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梢杂脮嫘问胶炗喲a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 合同期滿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績優秀,業主、物業使用人反映良好,甲、乙雙方可續訂合同。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街道辦事處、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因房屋建筑質量、設備設施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達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并作善后處理。產生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門的鑒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報請南門街道辦事處、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合同期滿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合同期滿 三十 天前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 表 人(簽名): 代 表 人(簽名):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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