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必背重點歸納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必背重點有哪些呢?下面是由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必背重點歸納,希望能夠幫到您!
1.我國的會計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會計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會計法規。根據《立法法》,會計法律的效力最高,以下依次為會計行政法規、會計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會計法規。
2.我國的會計管理形成了會計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單位會計管理各有側重、協調發展的會計管理體制。
3.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
(1)我國對會計工作實行的是“統一指導、分級管理”原則下的政府主導型管理體制;
(2)財政部作為全國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全國的會計工作進行統一指導,對地方的會計管理工作予以指導、監督;
(3)地方財政部門在財政部的統一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管理工作。
4.我國目前的會計行業自律組織主要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會計學會和中國總會計師協會。
5.單位會計工作管理:
(1)單位負責人的職責:
①《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②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2)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
一個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往往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一是單位規模的大小;二是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三是經營管理的要求。
(3)會計人員的選拔任用由所在單位具體負責。
(4)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6.會計核算過程主要包括取得和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7.《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是對會計核算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保證會計資料質量的關鍵。
8.《會計法》規定: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偽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為前提編造不真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是指用涂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的真實內容、歪曲事實真相的行為。
此外,使用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也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
9.會計檔案管理:
(1)管理部門: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2)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后,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3)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的會計檔案期限分為3年、5年、1O年、15年和25年五類。
(4)不得銷毀的會計檔案。正處于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對于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
10.我國實行的是單位內部監督、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
1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對象: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①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②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
③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④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3)企業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五個要素。
(4)內部審計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中有預防保護作用、服務促進作用和評價鑒定作用。
12.政府監督: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監督檢查主體,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的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并依法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此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也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實施的會計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對單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檢查。
(2)對單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檢查。
(3)對單位會計核算情況的檢查。
(4)對單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和任職資格的檢查。
(5)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的檢查。
13.社會監督:
(1)社會監督的概念:
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鑒證的一種監督制度。
此外,單位和個人檢舉會計違法行為,也屬于社會監督會計工作的范疇。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都有權進行檢舉。
(2)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范圍:
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承辦下列審計業務:①審查企業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②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③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此外,會計師事務所還可以承辦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14.會計機構的設置:
(1)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組織方式有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有關機構中配置專職會計人員和實行代理記賬三種。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15.設置會計工作崗位的基本原則:
(1)按需設崗。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2)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建立輪崗制度。對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崗,以促進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和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4)要建立崗位責任制。
16.主要會計工作崗位: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崗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崗位;出納崗位;稽核崗位;資金核算崗位;往來結算崗位;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經營成果核算崗位;財產物資核算崗位;總賬崗位;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崗位;會計電算化崗位;會計檔案管理崗位等。
檔案管理部門的人員管理會計檔案,不屬于會計崗位。醫院門診收費員、住院處收費員、藥房收費員、藥品庫房記賬員、商場收款(銀)員所從事的工作,均不屬于會計崗位。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政府審計工作也不屬于會計崗位。
17.會計人員工作交接,是指會計人員工作調動、離職或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時,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的一種工作程序。
會計人員未與接管人員辦清工作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
18.交接的程序: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3)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移交清冊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4)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
19.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會計資料移交后,如發現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問題,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經移交而推脫責任。
20.會計從業資格:
(1)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考試科目為會計基礎、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
(2)信息化管理制度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①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
②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③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④持證人員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⑤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⑥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⑦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3)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4)變更登記制度
持證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基礎信息,以及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受到表彰獎勵情況等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核實相關信息后,為持證人員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5)調轉登記制度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6)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7)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持證人員應當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8)定期換證制度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
(9)會計從業資格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
①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②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③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10)會計從業資格的注銷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①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②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
21.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1)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
(2)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級別,分別對應助理會計師或會計員、會計師和高級會計師。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
22.會計違法行為涉及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具體種類包括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行政處分、追究刑事責任等。
23.會計核算過程中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違反會計核算法律規定的,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①責令限期改正;②罰款。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③給予行政處分;④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⑤追究刑事責任。
24.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5.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6.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27.《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28.現金結算具有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觀控制和管理費用較高等特點。
29.單位可用現金支付的款項有:
(1)支付職工工資、津貼;
(2)支付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4)支付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支付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項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30.現金使用的限額:
一般按照單位3~5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確定。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的需要確定。
31.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3)銀行不墊款。
32.(1)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必須做到標準化、規范化,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①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
②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后,應寫“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寫“整”(或“正”)字。
③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為防止變造票據的出票日期,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面加“壹”。
④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范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字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兩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⑤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33.(1)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2)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
①一個基本賬戶原則。
②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原則。
③守法合規原則。
④存款信息保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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