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時間:2024-06-20 21:56:23 求職陷阱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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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為了化解用人單位僅憑一紙簡歷帶來的招聘失誤,《勞動合同法》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賦予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對應聘勞動者的能力進行充分、全面的考評,看他們的表現是否符合該用人單位的要求。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近期,在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情況下,勞動保障部門發現,部分用人單位拿“試用期”做文章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有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要么不和勞動者簽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要么隨意延長試用期,還有企業以粗暴簡單的一句“不符合企業要求”,就將還在試用期內的員工解聘,這些做法都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此,勞動保障部門提醒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違法用工,也要受到法規處罰的。

      由于部分勞動者自身處于弱勢地位,加上對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不熟悉,不知道及時運用法律法規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訴,因此,白白錯失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機會。為此,勞動保障部門提醒勞動者,要識破單位試用期內的違規行為。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如果發現用人單位有以下行為,務必要提高警惕,因為單位很可能已經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

      試用期開始:簽合同“能拖就拖”

      今年初,劉勤(化名)被一家飯店錄用為服務員,雙方約定試用期三個月。當他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單位的態度很強硬,告知他試用期內不簽勞動合同,要等到他轉正之后才能簽訂勞動合同。胳膊扭不過大腿,他只好先干活,合同的事以后再說。

      政策解讀:試用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建立勞動關系起一個月以內,就算還在試用期內,單位也必須和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可能受到的處罰:用人單位一旦違反規定,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試用期中間:試用時間“能長就長”

      安強(化名)大專畢業后應聘到一家文化公司工作,簽訂了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可到三個月期滿后,公司人事對小安說,因為他的經驗不足,試用期要再增加三個月。考慮到很想在這家公司干下去,有求于人,小安也不敢多說啥,無奈之下只好服從了。

      政策解讀:試用期約定有時間限制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的長短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相應確定的。試用期有上限,沒有下限,甚至可以約定不需要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可能受到的處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結束:員工“能打發就打發”

      陸平(化名)好不容易在一家服裝廠應聘了一個操作工的崗位,服裝廠與他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因害怕失去崗位,他工作特別賣力。可是到了一個半月的時候,眼看“勝利在望”了,廠里人事主管突然通知他不用繼續到單位上班了。一問理由,只說他試用期內的工作不合格,這讓小陸十分沮喪。

      政策解讀:試用期解聘員工要提供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決定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首先應當證明其已向勞動者公示過錄用條件,或是雙方約定了錄用條件,并要證明勞動者確實不能達到該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方可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

      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向勞動者告知過錄用條件或約定有錄用條件,則其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的依據不足,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可能受到的處罰: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當然,勞動者若不想解除勞動關系,也可要求恢復與單位的勞動關系。

      市勞動保障部門提醒勞動者,勞動維權是有時效的。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違法用工時,要注意及時維權;在準備舉報投訴或申請仲裁時,應當注意搜集證據材料。相關法規規定,違法行為超過兩年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受害人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因此,為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動者應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以防超過維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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