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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故辭退員工補償標準2015
真實案例:
我于2006.12進入某公司工作,今年12月剛續簽3年合同,現在公司用勸退的方式辭退我,以達到不給與經濟賠償的目的,請問這種情況,公司應該如何賠償,公司想逃避賠償,我能采取什么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問題補充:多謝大家的熱心回答,另外有個問題,我們合同簽的工資是基本工資,另外一半公司為逃稅發的現金,實際到手的工資是合同工資的一倍,那么賠償金是按合同工資給還是按實際工資給呢??還有為什么有的人說賠三個月有的人說賠五個月?
最佳答案
首先,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為勸退,但現在只要傻瓜才會聽從公司的安排而主動辭職。
你應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去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去起訴公司。
如果勝訴,你服務滿2年零11天,則公司需要支付你五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參照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公司沒有合法理由進行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賠償金數額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即勞動合同法規定:補償金是你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公司發給你實際金額工資的平均數。你如果有工資條、存折或銀行卡的轉帳記錄都可以作為證據。如果你沒有的話,你在勞動仲裁堅持你的實際工資,勞動監察部門一定會責令企業出示工資證據的。
五年還是三年的問題,我在上面的條例已經寫的很清楚了:
你服務滿2年零11天,按照勞動合同法律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如果合法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支付你兩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金。但公司現在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所以公司應當支付你2倍的經濟補償金,也即:2.5月*2=5個月。
什么情況下你可以拿到企業的離職補償金?
由于企業的過錯,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比如企業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你交納社會保險等等);
企業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與你解除合同;
合同到期后企業不再與員工續簽合同;
企業裁員;
企業破產、解散。
什么情況下你拿不到企業的離職補償金?
員工主動辭職;
合同到期后企業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愿意續約的。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
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是應發工資,包括從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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