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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教師工作守則
1、正式咨詢時,心理咨詢教師應向來訪者說明自己的專業(yè)資格、咨詢目的、咨詢技巧、咨詢程序上的規(guī)則及可能影響咨詢關系的各種限制條件。
2、 心理咨詢教師與來訪者應對角色的界定、預期的目標、采取的策略及可能的結果等有所了解,并取得一致。
3、 心理咨詢教師并非心理醫(yī)生,一般不對學生做診斷性評價,不能更不能擅自開具來訪者有關心理問題的診斷證明;如無法對來訪者提供幫助,可建議其咨詢更高級的心理研究者或專業(yè)心理醫(yī)師。
4、在進行心理測試之前,心理咨詢教師必須向來訪者說明測驗內容和目的,并在測試結束后出慎重的專業(yè)解釋。
5、心理咨詢教師接待每位來訪者時間原則上控制在40分鐘之內;在咨詢活動中,應注意盡量避免來訪者過分依賴。
6、心理教師要準時到崗接待咨詢,遇有特殊情況(包括心情不佳等)不能準時到崗,必須事先做好換班的銜接工作,并告知學校主管領導。
7、心理咨詢教師應盡可能在當日填寫咨詢個案值班記錄
8、心理咨詢教師應積極參加學校或上級組織的教科研交流活動。
9、 心理咨詢教師未經(jīng)許可,不得以心理咨詢教師的身份參加社會機構舉辦的任何心理健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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