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綜合測評自我總結

    時間:2024-07-16 14:34:18 自我鑒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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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綜合素質測評自我總結

    大學綜合測評自我總結

      今年是我進入大學的第一年。一年來,在各級領導和同學們的關心、幫助下,通過自身不斷努力,各方面均取得一定的進步,F總結如下:

      思想政治學習方面。積極參加學院及班上組織的思想政治學習活動,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質。生活中團結同學,喜歡并積極參加學;虬嗉壗M織的社會公益和社區服務活動,積極維護班級榮譽,能夠為實現集體目標付出最大努力。

      學習方面,學習刻苦,態度認真。但在今后的學習當中仍有許多地方需要改進。我通過這一年的大學學習,對于專業方向、節奏、程度、難易度等等,也有所了解,投入了不少時間在學習上。在大學的后三年中,我對學習任務有了更高的要求,在這樣的關鍵時刻,我會加倍努力學習,爭取是自己的成績有所突破。

      體育方面,積極參加院校級的體育活動,對數種體育項目有著濃厚的興趣。通過對體育的學習使自己在體育素質 體育心理素質 和身體素質各方面都有較大程度的提高。

      勞動方面,能夠積極參加各項勞動。并在假期幫助父母做家務和一些力所能及的事,通過大量勞動不僅強健了自己的體魄,還使自己深刻的體會到作為一名勞動者的光榮與快樂。

      總之,過去的一年,是不斷學習、不斷充實的一年,是積極探索、逐步成熟的一年。在繁忙的學習生活中體會到大學生活的充實與快樂。新的學年里,我一定要認真的學習,戒驕戒躁、勤勉敬業,在平凡的工作和學習中取得更大的成績。

      學生綜合測評條例

      第一條為激發學生努力學習、奮發進取的積極性,引導和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培養合格的人才,滿足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需要,依據國家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綜合素質測評是我院獎學金評定的重要依據,要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公開,做到獎罰分明,鼓勵先進,弘揚優良學風和校風。

      第三條 綜合測評的內容包括學生的品德行為表現、學業表現、綜合能力三大項,各項在綜合測評成績中分別占20%、60%、20%。即:綜合素質總分(100)分=品德行為表現(20 分)+ 學業表現(60 分)+ 綜合能力(20 分)。

      品德行為表現測評

      第四條品德行為表現為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累計構成,計算公式:品德行為表現分=基本分+加分-扣分。該項得分乘以20%后計入總分。

      第五條品德行為表現基本分的最高分為100 分。

      (一)政治表現(25 分)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最高6 分);

      2、關心國家大事,認真參加各項政治學習和教育活動,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最高6 分);

      3、政治上進心強,自覺靠攏黨組織(最高6 分);

      4、明辨是非,對不良現象不附和,并敢于進行批評糾正(最高7 分)(二)道德修養(20 分)

      1、誠實守信,儀表端莊,養成良好的生活作風和生活習慣(最高6分);

      2、尊老愛幼、尊敬師長,尊重他人,團結同學,助人為樂(最高8分);

      3、自覺遵守社會公德,愛護公共財物,注意公共衛生,堅持勤儉節約(最高6 分)。

      (三)學習態度(30 分)

      1、學習目的明確、態度端正,熱愛所學專業,成績優異(最高10分);

      2、珍惜學習時間,學習專心、勤奮、刻苦、虛心好學(最高10 分);

      3、上課認真,按時完成作業(最高10 分)。

      (四)組織紀律(25 分)

      1、認真遵守國家法規和學院的規章制度,自覺維護公共秩序(最高9分);

      2、服從組織和集體的管理,自覺執行學院和集體所做出的決議和規定(最高8 分);

      3、積極參加各項公益勞動,認真完成學院及班集體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最高8 分)。

      第六條有下列情況者,學院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予以加分:

      1、凡被評為院級以上(含院級)先進集體的學生干部,根據其工作表現可酌情加10—20 分。

      2、凡在熱心公益事業、義務獻血、助人為樂、拾金不昧等方面有突出表現者,由教學系酌情加10—15 分;

      3、見義勇為、敢于檢舉揭發不良行為等,根據實際情況加10—15分;

      4、品德行為表現加分最高分為20 分,如加分不足20 分,以實際分計算。

      5、凡由學院組織的“文明宿舍”檢查達標的宿舍,全體成員每人每次加5 分。

      第七條凡有下列情況者予以扣分:

      1、凡違反國家政策和法規參加非法游行示威或張貼大小字報、或因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被公安機關拘審者,品德表現分以0 分計。2、凡政治學習、組織生活、公益勞動、社會實踐和規定參加的集體活動,未經請假而缺席或不按規定提交調查報告者,每次扣4 分。

      3、凡因違反校紀校規受班級、教學系、學院公開批評者,分別扣5分、8 分、10 分。

      4、每曠課(含實驗課的教學實習)一節扣2 分,遲到、早退每次扣1 分;

      5、破壞學院公共設施、公共設備(錄音、錄像、投影、計算機、實驗用品等),視情節輕重扣2—10 分。

      6、凡因宿舍臟、亂、差,在學院文明宿舍評比中不達標,全體成員每人每次扣5 分。

      7、凡未經請假批準晚歸的學生,每次(以學年度記)扣1 分。

      8、晚歸學生不服從宿管員管理,不按要求進行登記并造成不良影響者每次扣10 分。

      學業表現測評

      第八條學業表現分由基本分累計構成。該項得分乘以60%后計入總分。

      第九條學業基本分計算:其中考查科目成績優、良、中、及格和不及格,分別按90 分、80 分、70 分、60 分和50 分計算;補考合格者按60 分計算。

      綜合能力測評

      第十條 綜合能力包括專業技能與科技創新、組織管理能力、文體能力、社會實踐能力四個方面,各占比例如下:

      綜合能力各項得分之和乘以20%后計入總分。

      (一)專業技能與科技創新

      各教學系根據實際情況制訂評分細則。專業技能與科技創新最高分為50 分,如不足50 分,以實際分計算。

      1、參加各類學科競賽和學術活動獲得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優秀獎者,分別按國家級計50、45、40、35、30 分;省級計40、35、30、25、20 分;市級計30、25、20、15、10 分;院級計25、20、15、10、5 分。

      2、向院級及以上正式發行的非學術性報刊投稿被錄用者,每篇計15—20 分。同一稿件只計一次分。

      3、在全國、省、市、學院學術報刊、會議上發表論文及作品者,分別計40、30、20、10 分。

      4、凡在大學英語應用能力通過A 級或B 級者計20 分、四級、六級者分別計25、30 分;在國家人事部門或廣東省高教廳計算機等級統考通過者計20 分。

      (二)組織管理能力

      凡擔任學院團委、學生會干部和系(部)班級學生干部滿一學期及以上者,按其表現酌情計5—15 分。完全不稱職者可不計分。具體加分如下:

      團委、院學生會、自律會、社團聯合會干部加10—15 分;團總支、系(部)學生會、班級學生干部(團支部委員、社團加5—10 分。

      (三)文體能力

      1、文體能力最高分為15 分,如不足15 分以實際分計算。

      2、參加院內外體育競賽和文藝演出獲獎者,分別按國家級、省級、市級、院級計15、10、8、5 分。參加而未獲獎者按相應級別獲獎的一半計分(含裁判和評委)。

      (四)社會實踐能力

      1、社會實踐能力最高分為20 分,如不足20 分,以實際分計算。

      2、積極參加學院、教學系組織的志愿者活動,按其表現分別計10—20 分。

      3、積極開展調查研究、調查報告獲獎者計10—20分。

      4、堅持參加文化社團、興趣小組活動及擔任社團干部者計10—20分。

      綜合測評程序

      第十一條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后四周內進行,每個學生根據自己上學年的表現,寫出詳細的個人小結,新生不參評。

      第十二條 每位學生必須認真按測評的三個方面進行自我總結,實事求是地進行自我測評,按統一表格填寫各項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并將自評結果提交班級審議。

      第十三條 在教學系的領導下,各班成立綜合測評評議小組,由輔導員、班長、團支部書記、考勤員及占全班總人數的10%—25%學生代表組成,輔導員具體負責。評議小組對每一個學生進行小組評議,再由評議小組將綜合測評的統計結果向學生公布,允許學生在三天內提出質疑。如果有錯漏,可向班評議小組提出,由評議小組予以更正,并將測評結果報教學系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經教學系審核批準后,向學生重新公布,如無異議,報學生工作部備案。

      第十四條 學生綜合測評結果與學生的獎學金評定評獎評優活動,畢業鑒定及推薦就業直接掛鉤。凡綜合測評單項在60 分以下的取消其評定獎學金、評優資格。

      第十五條凡同一內容,取得不同等級的獎項以最高的獎項加分;同一次錯誤受到兩種以上處分,按最重的處分扣分,不得重復加分和扣分。

      第十六條 凡在綜合測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一經查實,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在其綜合測評總分中扣5—10 分,并取消該學年評獎、評優資格。

      第十七條 任何教職員工在工作中,可隨時根據學生的表現和本辦法有關條款,實事求是地向學生所在教學系的學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書面證明材料,提出加分和扣分建議,由教學系酌情在其總分中給予加減3 分。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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