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上海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方案
上海為了保障工傷職員的合法權益,讓工傷人員在工傷后和因工傷死亡的供養親屬的有基本生活保障,上海市根據《上海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對本市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和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標準進行調整,在4月1號開始執行,其主要調整的內容如下:
【執行時間】:2016年4月1日起
【調整項目】: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
【調整原則】:普遍增加
【相關鏈接】:2015年上海工傷保險待遇細則
一、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并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
1、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最低標準:
a、供養親屬撫恤金:1126元/月;
b、孤寡老人或孤兒:1212元/月。
2、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最低標準:
a、一級:5350元/月;
b、二級:5050元/月;
c、三級:4750元/月;
d、四級:4460元/月。
3、生活護理費最低標準:
a、完全不能自理2970元/月;
b、大部分不能自理2380元/月;
c、部分不能自理1780元/月。
二、12月31號前發生工傷按規定辦理并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
1、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致殘一級增加440元/月,二級增加420元/月,三級增加390元/月,四級增加370元/月;
2、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40元/月,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00元/月,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40元/月;
3、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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