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社保繳費的基數比例以及調整
養老保險:企業繳納比例20%,個人繳納比例8%
失業保險:企業繳納比例1%,個人繳納比例0.5%
醫療保險:企業繳納比例7%+6.4元,個人繳納比例2%+1.6元
工傷保險:企業繳納比例0.25%,個人不繳費
生育保險:企業繳納比例0.5%,個人不繳費
工傷保險費率確定及調整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等情況,按照不同行業差別費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跨行業的,按照風險較高的行業確定繳費費率。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用人單位費率的建議,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對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進行調整。
生育保險繳費標準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0.5%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年工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為基數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及比例
(一)單位按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1%繳納,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0.5%繳納,由所在單位按月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職工工資低于統計部門發布的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高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
(三)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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