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書的范本
離婚調解書的范本1
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一審民事判決書相同。)
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訴被告___________(寫明案由)一案。依法由審判員……適用簡易程序公開(或不公開)進行了審理。(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簡要事實)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寫明協議的內容)。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判員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書記員___________
注:
1、樣式供人民法院在當事人一方要求調解而達成調解協議時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時使用。
2、“協議內容”,是指當事人自愿達成解決爭訟的協議條款。“訴訟費用的負擔”,如果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的,可以作為調解協議的最后一項內容予以寫明;如果訴訟費用是由人民法院決定的,應當在協議內容之后另起一行寫明。
3、離婚調解書經書記員核對無異后,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章。
離婚調解書的范本2
一、離婚調解書什么時候生效?
調解書生效自簽收之日起生效。
二、離婚調解書生效后具有什么效力?
(一)結束訴訟程序
法院調解生效后,說明人民法院最終從法律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結果,不經審判監督程序,不得隨意撤銷、變更或作出與原調解相抵觸的裁判。
(二)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
法院調解生效后,不得再行起訴,但是調解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撤訴的離婚案件等幾類涉及人身關系的案件除外。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或上訴人民法院非經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銷調解書和改變調解書的內容。
(三)一定程度的強制執行力
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的介紹就是關于離婚調解書生效日期問題的回答以及離婚調解書生效后的效力作用,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的介紹也都有所了解了,也希望以上的內容能夠為大家提供幫助。法庭在進行離婚調解時是需要遵守一定原則的,即自愿原則和合法原則,若是非當事人自愿,則調解將無效。當然,如果大家還有更多關于這方面的問題,也歡迎大家隨時向網站進行咨詢。
離婚糾紛案第一次起訴調解離婚
基本案情
原告:,男,1967年某月某日出生,住香港九龍大角某某路某某號。 委托代理人:周興芳,福建名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女,1966年某月某日出生,住福清市某某路某某號。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認識,于20xx年9月22日在福州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婚后未生子女。由于雙方草率結婚,婚后又沒有同居生活,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現要求離婚。
辦案思路及心得
給被告做思想工作,施加心理壓力,促成調解。
裁判結果
經福清市人民法院調解如下:
1、原被告雙方自愿離婚;
2、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45元,減半收取,由原告承擔。
離婚調解有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起訴前的調解。具體而言,就是當你下定決心走進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并不立即立案,而是將你的起訴材料收下,開一個已收取材料的單子給你,在45天內會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法院這邊的工作程序是將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辦法官手中,由他先與被告聯系,確認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確。然后,他會通知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訴前調解。整個訴前調解過程,類似于一場法院談話,法官會詢問雙方的基本情況、離婚的原因、夫妻財產的基本情況以及是否第一次訴訟等問題。如果法院能夠調解離婚,會當庭開出交訴訟費的單據,讓當事人補交訴訟費后,出具調解書來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如果當庭調解和好,則將立案材料退回,無需繳納任何費用。如果調解失敗的話,法院也會開出交納訴訟費的單據給原告,讓原告預先繳納相關費用,案件算是立案成功。在北京,進行訴前調解較多的是海淀區人民法院。對于離婚的案件,原則上他們都會進行訴前調解,其他的法院進行庭前調解的可能性比較大。
第二階段: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對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調解,。庭前調解是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離婚調解原則的貫徹實施,法院希望在開庭審理前,能夠通過法官耐心的說服工作來化解雙方的矛盾,和好或友好分手。大部分的法院對于庭前調解一般會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如果一方明確表示不愿意接受調解,那么法官會省去這道環節,直接進入開庭審理程序。
第三階段:訴中調解
對于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如果沒有法定離婚的理由,法院會著重于進行調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有可能一上來就給原告做工作,動員撤訴,再給對方一次機會。如果對方同意離婚,那么法官就不會對感情部分繼續深究,而會直接進入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實質性問題。
離婚案件中的法官會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進行調解的安排。大部分的法官會選擇在原告訴請、被告答辯、證據交換質證完成后,方能進行調解工作。這樣做的好處在于,這個時候不僅法官對于案件的情況有了大致的了解,孰是孰非心里已有了基本掌握,而且當事人通過質證的較量也對自己的實力有了一個正確估計,可能對之前不肯放棄的條件做出適當讓步,在法官的適當引導下,比較容易達成調解。
值得提醒的`是,有時候法官為了做到案結事了,以判壓調,使當事人處于一種“囚徒困境”定的狀況中,作出不公平的讓步。因此,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如果有聘請律師,一定要多聽取律師的意見;如果沒有聘請律師,一定要明確自己訴訟的目的是什么?底線是什么?堅守自己的原則,做出自己可承受范圍內的讓步,方是明智之舉。
什么是離婚調解制度
離婚調解制度在我國的婚姻法是怎么規定的呢?小編整理了一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在離婚訴訟中調解是必經程序。然而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不少法官逐漸感到我國現行的婚姻法、民事訴訟法對于離婚調解制度的規定尚不夠完善與具體,存在著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
通過審判實踐,當前的離婚訴訟中的調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問題:首先,離婚訴訟中的調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組織與程序保證,我國的離婚調解往往都是由承辦法官進行,然而許多時候法官僅僅知曉法律知識,而并非心理學、醫學、社會學的專業人士,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調解的效果無法盡如人意。其次,我國的法律對主持離婚調解的法官的條件并無特殊要求,而在處理婚姻案件時,承辦官的年齡、婚姻經驗、社會閱歷都對最終調解結果有著重要影響。第三,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程序沒有專門的離婚調解制度,現有的法律對離婚調解做出了要求,但未做出具體規定,尤其對于離婚調解沒有規定期限,只有“不能久調不決”的原則規定,有時不利于調解工作的開展。
針對以上問題,現提出三點對策性建議:
第一,有必要在離婚訴訟中規定和解期限。我們認為有必要在民事訴訟法或者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離婚和解程序,即在離婚訴訟受理后,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給當事人一段合理的冷靜考慮時間,避免感情用事輕率離婚。
第二,逐步設立參與審理離婚訴訟的法官的遴選機制。在我國離婚調解的制度設計中,我們應該能夠保證參與離婚訴訟的法官至少具有一定的家庭生活經歷、婚姻責任感,有必要的婚姻經驗以及較為豐富的社會閱歷等,起碼不能是初出茅廬的年輕法官。
第三,在離婚訴訟中邀請專業人士與有關單位共同參與調解。法院可以邀請包括心理學、醫學、社會學專業人士在內的人員共同參與離婚調解,使離婚調解的效應最大化;法院還可以邀請婦聯、從事兒童保護工作的專門組織的有關人員參與離婚訴訟的調解,憑借他們的豐富的工作經驗,在離婚調解過程中盡可能地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離婚調解的程序有哪些?
離婚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于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據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應進行調解。
在進行調解時,審判人員必須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宣傳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倫理道德,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批評,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疏導。調解開始后,應首先做好調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準予離婚。
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并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一方面,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說服教育并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
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于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愿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調解有三種結果:
第一,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
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離婚案件中的訴訟內調解和訴訟外調解
在離婚案件中,調解分為訴訟內調解和訴訟外調解。那么,什么是訴訟內調解?什么是訴訟外調解?訴訟內調解和訴訟外調解有什么不同呢?下面小編將詳細介紹離婚案件中的訴訟內調解和訴訟外調解。
訴訟內調解又稱為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1.離婚訴訟中的調解與訴訟外的調解有本質上的不同。主要表現:
(1)離婚訴訟內調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一種方式,與審判結合進行,審判人員可以依職權主動進行調解。
(2)離婚訴訟內的調解,重在發揮人民法院的主導作用,如果必要,審判人員可以主動提出解決方案,也可配合有關單位一起做工作,促使當事人盡早達協議。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書必須得到人民法院的批準與認可,發給離婚調解書后才能發揮法律效力。
2.離婚案件經人民法院調解之后,可能出現下列3種不同的結果。
(1)雙方達成重歸于好的協議,原告撤銷離婚訴狀。
(2)在審判員主持下,雙方達成同意離婚、合理分割財產、妥善安排子女生活的協議,按人民法院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
(3)調解無效,雙方就離婚與否或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尚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繼續進行,進入判決階段。
3.離婚訴訟內調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在:
(1)有利于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地處理離婚案件。
(2)調解達成的離婚協議,當事人能夠自覺執行。這不僅減少了糾紛,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情書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1979年和1984年的兩個司法解釋中,均有審理離婚案件:“必須經過調解”、“必須進行調解”的規定。由此可見,調解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離婚案件中調解的法律常識,希望能大家提供幫助。中國自古以來都崇尚以和為貴的思想,所以調解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有著重要的地位。
離婚調解書的范本3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一條的規定,離婚調解書自人民法院送達生效,送達以后即產生法律效力。所謂送達,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調解書上簽字確認即可。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如離婚夫妻調解和好的案件,雙方在法院調解記錄書上簽字后即視為送達。送達需經過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所以不適用留置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當然,在法院遞交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字前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調解書不生效,人民法院應當按原來的程序繼續審理。
【案例】
【案情介紹】
陳某從事通訊和土方工程行業,妻子盛某是老實巴交的農村婦女,兒子也已16歲。自從公司里來了一位年輕貌美的女孩后,陳某很快拜倒在女孩的石榴裙下,并在城區購買了高檔商品房給該女子。直到女孩懷有身孕,陳某才向妻子攤牌,要求離婚,可妻子堅決不同意。陳某于是向法院起訴。在法庭上,陳某自愿將家中樓房、家具、電器等財產全部留給女方,每月支付兒子500元生活費,并承擔兒子全部教育費和醫療費,另貼補盛某22萬元,盛某只好同意在離婚調解書上簽字。
20xx年4月,陳某獲得了自由,但在付了首期的5萬元后,便不想再付余款。20xx年12月,盛某曾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到期的5萬元,因陳某拒不履行,被法院處以拘留14日的處罰。從看守所出來后,陳某與前妻重新訂立了還款計劃,一年中陸續付給盛某10萬元。20xx年1月,陳某又故態重萌,不再按期付20xx年年底到期的一筆補償款4萬元及兒子20xx年下半年的生活費、教育費等合計5萬元。盛某再次向法院申請執行。
【審判結果】
執行法官向陳某發出執行通知和傳票,但他置若罔聞,根本不到庭。2月5日早上,陳某被執行法官從家中拘傳至法院,面對熟悉的法官和法庭,陳某心驚膽戰,聲稱年底工程款未收到,待款到后即還錢。但法官責令他立即履行否則將對其拘留。陳某不愿意再回到看守所里,于是立即和家人聯系,當天下午,其父母便將全部執行款送至法院。法院決定對其處以罰款1000元。
【案件評析】
離婚調解書生效后具有執行能力,當事人拒不履行時,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視情節給與拒不履行方罰款、拘留等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觸犯刑法,構成拒不履行裁判罪。
離婚調解書的范本4
一、離婚調解書的效力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它既是對雙方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載,又是對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證明。
調解書的效力主要表現為:
1、終結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生效后,說明人民法院最終從法律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結果,不經審判監督程序,不得隨意撤銷、變更或作出與原調解相抵觸的裁判。
2、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不得再行起訴,但是調解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撤訴的離婚案件等幾類涉及人身關系的案件除外。
3、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或上訴人民法院非經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銷調解書和改變調解書的內容。
4、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離婚調解書可以反悔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因此,在離婚調解書簽字之前,當事人完全有權予以反悔。因為這個時候,離婚調解書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您能證明調解違背了您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調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審理由,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撤銷離婚調解書。但難度很大,最多能改財產分配部分,對離婚部分不可能從離改成不離。
離婚調解書的范本5
1、國外的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
對國外的離婚判決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辦理。
2、我國的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
對中國和外國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請求外國司法部門確認其域外效力,和中國沒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或外國司法部門不確認其效力的,必須在境外重新進入司法程序解除。
離婚調解書的范本6
一、法院是如何調解離婚的
法院調解的原則,是指在進行調解活動和達成調解協議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和當事人應當共同遵守的基本準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應當遵守以下兩個原則:
(一)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進行調解工作和達成調解協議都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完全自愿為前提,不能強迫。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在程序上的自愿和 在實體上的自愿。
(二)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調解活動和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合法原則要求:
第一,調解活動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二,當事人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不得違背國家政策、法律的規定,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共利益。在理解合法原則時,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要正確處理自愿與合法的關系。
第二,對調解協議合法性的要求與判決合法性的要求程度不同。
法院調解不僅僅是法院運用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也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和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結合。當事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對自己的民事權利自由處分。這是法律所賦予我們的權利。
二、離婚調解書什么時候生效
調解書生效自簽收之日起生效
離婚調解書生效后具有如下效力:
(一)結束訴訟程序
法院調解生效后,說明人民法院最終從法律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結果,不經審判監督程序,不得隨意撤銷、變更或作出與原調解相抵觸的裁判。
(二)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
法院調解生效后,不得再行起訴,但是調解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撤訴的離婚案件等幾類涉及人身關系的案件除外。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或上訴人民法院非經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銷調解書和改變調解書的內容。
(三)一定程度的強制執行力
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述的文章之后都應該知道離婚調解書生效的時間了吧,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如果大家對于離婚方面需要專業律師的幫助,歡迎找尋我們網站上的在線律師們幫助你。
離婚調解書的范本7
一、離婚調解書的效力是什么
(一)結束訴訟程序
法院調解生效后,說明人民法院最終從法律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結果,不經審判監督程序,不得隨意撤銷、變更或作出與原調解相抵觸的裁判。
(二)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
法院調解生效后,不得再行起訴,但是調解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撤訴的離婚案件等幾類涉及人身關系的案件除外。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或上訴人民法院非經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銷調解書和改變調解書的內容。
(三)一定程度的強制執行力
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離婚調解書能反悔嗎
如果離婚調解書生效以后,也就是夫妻在離婚調解書上簽字以后,那么一般來說,離婚調解書就不可以反悔了。
因為,離婚調解書的效力與法院判決書的效力是一樣的。如果您能證明調解違背了您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調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審理由,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撤銷離婚調解書。但難度很大,最多能改財產分配部分,對離婚部分不可能從離改成不離。
離婚調解書在在法官主持下雙方自愿簽訂的法律文書,通常情況下簽字后就不能反悔,但要是證明不是自愿簽字的或在調解書生效后6個月,當事人一方仍是可以起訴離婚的。同時,具有給付內容的離婚調解書是具有法律強制力的,需要履行義務的一方進行履行。更多離婚調解方面的知識,請你到網站咨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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