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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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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2014年10月正式啟動。不過,工資里要扣多少養老保險費?退休時的養老金將有哪些構成?改革后退休待遇會降低嗎?由于江蘇省的具體方案沒有出臺,這些問題一直得不到明確的解答。昨天下午,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公布了《江蘇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上述問題揭開謎面。
根據《辦法》規定,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和對象包括三個部分:一是省級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省屬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二是駐蘇中央國家機關(單位)所屬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三是駐寧部隊原已參加江蘇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的事業單位和人員(原不屬于納入民政部門安置的人員),暫參加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待國家政策明確后,再按政策執行。
參保單位和人員首次參保時應先進行參保登記。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具體承擔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負責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繳費基數核定、養老保險費征收、個人賬戶管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待遇核定和支付、稽核、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社會化管理服務和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等工作。
據了解,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單位的繳費工資基數為本單位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未執行規范津補貼和未實施績效工資的單位,其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暫按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計算。個人工資收入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辦法》中還規定,改革前已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為:基本退休(退職)費、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補貼(生活補貼)、歷年調整的基本養老金。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為: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歷年調整的基本養老金。此外,規定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項目也在其中。
今后,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要同步繳納職業年金。職業年金繳費基數、繳費方式與基本養老保險費相同。單位繳納職業年金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
參保人員在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可選擇一次性將職業年金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有繼承權;也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并享有繼承權,發完為止。本人一旦選擇一種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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