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執法條例解讀

    時間:2022-12-10 18:56:27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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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行政執法條例解讀

      湖北省行政執法條例分總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6章51條,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搜集的湖北省行政執法條例解讀,歡迎大家參考借鑒。

    湖北省行政執法條例解讀

      湖北省行政執法條例解讀

      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和行政執法新的理念,將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規定為:合法性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效率原則、誠實守信原則、合法權益保障原則。

      根據上述原則,《條例》強調,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必須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不得利用職權保護本地區、本部門的不當利益;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定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采取的執法方式應當必要和適當;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行政相對人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等等。破解多頭執法多層執法難題多頭執法、多層執法,以及由此引發的執法沖突,一直是困擾行政執法的難題。為解決這一問題,我省一些地方相繼開展了綜合行政執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減少行政執法層次的試點工作。

      《條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相對集中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調整設立綜合執法機構。”經批準成立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主要由市、縣兩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向行政不作為、亂作為說“不”《條例》明確禁止行政亂作為和行政不作為,有針對性地列舉了這些違法行為的主要類型和表現,如濫用權力,違法委托行政執法,野蠻、粗暴執法,不及時受理投訴和舉報等,并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強調,行政執法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應當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如執法公示、出示證件、告知和說明理由、開具罰沒票據和清單、建立執法案卷等;應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制度,如回避制度、罰繳分離制度、期限制度、預警執法制度、執法爭議協調制度等。加強對“垂直部門”的監督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條例》對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作出規定:“縣級以上政府依法協助和監督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省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主體資格,由政府登記,并向社會公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縣級以上政府發現本行政區域內的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違法,應當向其提出改正建議;對不采納改正建議的,當地政府應當向其上級機關反映,并提請依法實施監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督促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各級政府及所屬工作部門,和負有行政執法任務的國家有關部門所屬駐鄂機關(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或被委托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組織,下同)及其工作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是指各級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對本部門所屬工作機構和下級工作部門,依法主管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 政府統一領導全省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各市、州、縣(含市轄區、,下同)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對本系統的行政執法進行監督檢查。

      監察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決定、命令的情況的監督檢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的規定執行。

      國家有關部門駐鄂行政執法機關,在政府和國家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對本系統的行政執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縣以上(含縣,下同)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門,是本級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工作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并掌握和匯總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情況。

      縣以上政府工作部門中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是本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工作機構。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必須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第二章 監督檢查的內容和方式

      第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包括對被監督檢查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其內容是:

      (一)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存在的問題;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

      (三)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四)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

      (五)行政執法的協調與督查;

      (六)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一)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清理;

      (二)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檢查及報告;

      (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

      (四)重大行政違法案件督辦;

      (五)行政執法情況統計;

      (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定發布的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應上報備案。具體辦法,按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規定》和《政府關于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的通知》執行。對不按時報送備案的,予以通報批評。對與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由有權機關視情況通知改正、

      責令自行廢止或予以撤銷。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適時清理本機關制定的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應予以公布并上報。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發布后,被授權執行的機關應當制定實施方案。施行后每隔一至二年,應對該項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并將配套措施的制定、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的建議,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主管機關提出專題報告。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應當根據國家的工作中心結合實際,確定當年重點檢查的法律、法規、規章,組織檢查或抽查。檢查前可預先通知被監督檢查對象,也可不預先通知。被檢查對象必須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檢查或抽查。

      第四章 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加強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重點是:

      (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或組織是否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二)適用實體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三)是否履行法定職責;

      (四)是否超越法定的職責和權限;

      (五)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足;

      (六)是否遵守行政執法程序。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或明顯不當的,應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處理:

      (一)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或授權、委托不當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

      (三)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四)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情況緊急、危害嚴重的違法行為,應當立即制止糾正,再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對發現的問題作出處理決定的,應作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處理決定通知書》;提請有關機關處理的,應使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建議書》。通告書和建議書,由政府統一規定制發。

      被通知機關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報告通知機關;被建議機關收到監督檢查建議書后,必須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建議機關。

      已經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除外。

      第五章 行政執法協調及備案統計工作

      第十七條 本級政府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執法部門,因職權交叉、影響執法時,由本級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協調后確認其職權。

      對同一部門的同一行政執法權限,下級政府確認結果與上級政府確認結果不一致的,下級政府必須服從上級政府。

      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在行政執法中發生的具體我議,由本級政府協調裁定,或逐級報請有權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應當上報備案。上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應組織抽查或復查。

      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強制措施的界限,由政府各行政執法主管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九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按規定及時上報行政執法統計報表。

      各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應將半年或全年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統計表如實上報。統計表由政府統一制定。

      第六章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員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設立兼職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員。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員必須忠于職守,作風正派,辦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規和行政執法業務工作,有較強的行政管理能力和工作經驗。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員的職責是:

      (一)參與本級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門組織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

      (二)參與監督檢查行政執法機關是否依法行使職權;

      (三)參與查處行政執法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四)承辦本級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門交辦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其他事項。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員依法行使職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阻撓。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持證執行公務。行政執法證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由政府統一制發。證件管理具體辦法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制定。

      第七章 獎 懲

      第二十三條 縣以上政府對具備下列條件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或工作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

      (一)模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秉公辦事、事跡突出的;

      (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在查處重大違法行政行為中有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四條 縣以上政府對有下列行為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或工作人員,應分別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消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資格或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認真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權力機關、行政機關的要求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

      (二)明知行政執法機關或工作人員有執法違法行為而采取放任和縱容態度的;

      (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反映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執法機關和工作人員損害而無動于衷或互相推諉,不予處理的;

      (四)借執法監督檢查假公濟私,對嚴格執法的行政執法機關或工作人員打擊報復、予以誣陷的。

      對因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拒絕、陰撓、妨礙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行政執法人員,由行政執法的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行政執法資格或行政處分。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拒絕、陰撓、妨礙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應給予通報批評,或追究其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

      重的,應由有權機關給予其負責人的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地區行政公署代表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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