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中心管理章程

    時間:2025-01-18 11:44:49 嘉璇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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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發中心管理章程(精選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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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發中心管理章程(精選12篇)

      研發中心管理章程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xx省xx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本章程中簡稱“中心”)是由xx省科技廳批準立項、依托xx大學機械工程學院、致力于從事清潔燃燒理論與技術、低溫余熱利用與工業過程節能、新能源開發與利用、及與循環經濟相關的能源綜合利用技術研究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二條 “中心”將發揮自身優勢,在工程技術研發、人才培養、成果轉化等方面發揮作用,推動我省能源相關產業的發展。

      第三條 本章程為“中心”建設、運行、管理遵守的工作規范。

      第二章 目標和任務

      第四條 “中心”以推動xx省能源產業發展為目的,逐步打造成海峽西岸經濟區能源科技高端研發服務平臺,最終成為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五條 “中心”致力于節能減排、新能源開發、循環經濟等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承擔國家和地方重大科技攻關任務,承擔攻克行業共性關鍵技術難題的任務。

      第六條 “中心”為xx省內的高能耗企業提供科技服務,包括進行測試服務、培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等。

      第七條 “中心”將積極進行研究成果的產業化轉化。

      第八條 “中心”將積極參加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享平臺建設,實現儀器設備資源共享。

      第九條 “中心”將成為技術人員進修、本科生及研究生實踐的基地,并提供學習和實踐的有利條件,為xx省培養出高層次的能源科技人才。

      第十條 “中心”將積極開展與外單位的合作研究;積極組織和參加技術交流研討活動;加強國際學術交流。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負責“中心”的.全面工作,包括人員聘任、儀器管理、技術研發、工程化基地、財務開支、行政管理等。

      第十二條 “中心”設辦公室和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中心”的日常事務管理和組織研究成果的轉化開發工作;學術委員會負責“中心”的學術事務。

      第十三條 “中心”的工作人員由固定人員、客座人員和附屬人員組成。其中固定人員主要由xx大學能源學科的專業教師和實驗技術人員組成;客座人員主要由xx大學能源學科的客座教授、合作單位技術人員和研究生組成;附屬人員主要由科研和行政秘書組成。

      第四章 運行機制

      第十四條 “中心”是隸屬于xx大學的`二級單位,獨立建制,單獨設賬,單獨核算,業務上接受xx省科技廳和xx大學科研處的共同指導。

      第十五條 “中心”將實行“開放、流動、聯合和競爭”的運行機制,遵循“資源分享、風險分擔、分工合作、成果共享”的合作模式,積極開展與有關企業和科研機構共建。

      第十六條 “中心”將積極對外開放,加大產學研合作力度,提供有償技術服務以獲取建設發展經費。

      第十七條 “中心”將通過積極申報政府部門的縱向課題和為省內企業提供節能減排技術服務而獲取研究經費,逐步形成“以項目組織人,以研究培養人,以技術服務人”的良性自我發展模式。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中心”領導小組及管理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通過后執行。

      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和修改權屬于“中心”領導小組。

      研發中心管理章程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范公司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充分發揮研發中心在公司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中的重要作用,特定制本章程。

      第二條 建立技術中心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的自主開發能力和利用社會資源能力,推動公司建立以技術中心為核心的技術創新體系,促使企業成為技術開發與技術創新的主體。

      第三條 技術中心是公司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其主要任務是為公司發展提供技術支持,通過整合技術資源和人才資源,強化公司科學技術管理和技術創新活動,增強公司的市場競爭能力,促進公司持續發展。

      第四條 技術中心不以自身營利為目的,經費由公司提供。技術中心應強調市場意識、整體意識、效益意識和創新意識,通過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技術活動,拓寬資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開發水平。

      第二章 技術中心的職責

      第五條 技術中心的職責:

      1、參與制定和執行公司技術發展戰略和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技術開發的規劃和計劃。

      2、負責公司中長期發展需要的科學和技術的研究開發工作,研究開發有市場前景、有競爭力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負責新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工作,形成公司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

      3、參與公司有關技術創新、技術引進、技術開發等重大項目的調研和技術論證工作;組織制定公司重大科技開發和技術攻關項目的實施計劃。

      4、協助組織召開公司級技術方案評審會和重大技術問題討論會。

      5、有效地組織和運用社會科學和技術資源及國內外已有的科技成果,進行綜合集成和二次開發;以產、學、研合作為主要載體,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關企業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開展廣泛的、多種形式的技術交流與合作。

      6、負責收集、分析與公司相關的技術和市場信息,研究行業發展動態,為公司產品和技術發展決策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

      7、負責組織科技成果上報鑒定工作,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負責公司技術管理和研究開發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

      8、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吸引優秀的科技人才到公司開展科學和技術研究開發工作,增強公司對科技人員的凝聚力;組織科技人員的學習培訓,加快科技人員的知識更新,為企業培養和造就高素質的技術人才。

      第三章 技術中心的機構配置

      第六條 技術中心的組織機構依照高效、精干的原則,依照國家、省市研發中心建設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合理設置。

      第七條 公司技術創新組織體系由決策層、管理層和研發層組成。

      第八條 決策層為公司專家委員會,下設技術委員會。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由公司主要領導組成,論證和審核批準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對研究開發方向和重大技術課題進行決策;制定公司科技發展規劃和科技創新政策;確定技術研究開發方向、年度科技計劃和經費預算。

      第十條 技術委員會主要由李鶴林院士及其團隊成員以及公司內的副總工程師等有關專家、學者組成,負責對公司技術的研究開發方向、重大技術問題及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咨詢和評估。

      第十一條 由公司副總經理擔任研發中心主任并負責研發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研發中心主任負責研發中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進行工作。

      第十三條 研發中心設:試驗部、設計中心和技術質量管理部。

      第十四條 研發中心負責組織技術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的活動管理;編制公司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公司年度重點科技項目實施計劃;建立健全公司科技管理體系和考核制度;總結上報月度、季度、月度公司科技統計報表及《企業研發中心評價指標》報表;負責科技項目及合理化建議活動的組織申報工作;負責科技成果鑒定、上報、獎勵等工作;負責科技開發經費的管理和運作等工作;負責研發中心綜合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研發中心負責建立科技開發項目立項制度,組織開發項目的申報、審查及立項工作,并定期檢查、總結、匯報研究開發項目的進展情況;負責開展"產、學、研"合作開發項目;參與新技術、新產品和公司重大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和成果鑒定工作;負責公司知識產權及技術合同的管理;收集、研究國家和行業的有關科技政策、科技信息及國內外科技發展趨勢,制定公司科技發展方向。

      第十六條 設計室參與組織公司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的立項和調研工作,組織技術改造方案的審查和技術論證工作;負責公司技術開發工作。

      第十七條 技術信息室負責科技情報的收集整理,負責查詢、收集、整理、編輯于公司業務相關的科技資料和信息,為公司決策提供參考。

      第十八條 研發層是根據公司發展目標而設下的各類專業研究開發機構(包括項目組)和技術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的研發、開發、試驗、設計產業化應用、技術服務等工作。

      第十九條 研發中心要根據公司主導產業的'發展,建立直屬的研發機構、工作站,作為公司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

      第四章 研發中心的運行機制

      第二十條 公司科技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技改項目、重點科技開發項目等,由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科技發展方針和國內外技術發展趨勢及市場需求組織技術論證和評審,提交公司決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研發中心作為公司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負責公司管理部門對所屬單位業務管理和考核;負責研發中心的建設,承擔公司重點科技項目計劃的事實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研發中心下設的各專業開發機構采用矩陣式的管理,行政上歸公司管理辦公室領導,技術業務上由研發中心歸口管理。研發中心與公司所屬各有關單位和外部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企業均以科技項目為紐帶,以目標責任書或技術合同(開發合同、轉讓合同、服務合同、咨詢合同)為約束機制,共同承擔完成科技項目的計劃服務。

      第二十三條 研發中心建立合理的立項程序,項目選擇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的原則,在市場分析、技術分析、經濟效益分析以及企業優勢分析基礎上,確定立項的優先順序和開發計劃,并在項目實施過稱中定期組織評估和進行重要的調整。

      第二十四條 科技項目由公司各部門和各單位提出,按具體要求申報立項,由研發中心整理、初審,提交技術委員會審查、論證。報公司批準后,簽訂科技項目合同,研發中心根據項目進度和考核情況下撥開發經費。

      第二十五條 研發中心的研究開發項目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負責人引入競爭機制,項目組成人員由項目負責人和科技人員雙向選擇,項目組人員可根據需要來自不同部門,研發中心的人員可與公司其他部門人員相互流動,中心內缺乏的急需專業人員可對外實行招聘,以利于研發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第二十六條 研發中心的管理人員實行定編定員,競爭上崗;研發層的科技人員在項目完成后應立即轉入其他項目,采取人員能進能出的開放的用人機制。

      第二十七條 研發中心負責編制公司科技開發項目計劃,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需增列計劃外項目,必須向研發中心提交申請報告。

      第二十八條 研發中心受公司委托,負責依法與境內外企業、科研機構、等高院校及其科技人員合作,簽訂技術合同,進行聯合開發科技成果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第五章 科技經費的籌措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科技經費的來源:

      1、公司自籌的科技經費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應滿足科技開發項目的資金需求,并逐年遞增,科技收入經費達到公司銷售收入3%以上,基本達到國家、省對國有重點企業的要求。

      2、研發中心通過承擔國家、省、市和其他企業的研究項目,開展技術開發、咨詢、轉讓、服務等活動,拓寬資金渠道,增加科技收入。

      第三十條 科技經費的管理:

      1、研發中心專設財務管理人員,負責科技費用的管理,業務上受公司財務部及審計部的監督。

      2、研發中心財務實行獨立核算,所需資金納入公司年度預算。

      3、科技經費的使用須嚴格執行程序審批。

      第六章 研發中心的考核評價

      第三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每年度按相應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企業研發中心認定與評價方法》及《企業研發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要求,對技術中心的工作績效進行評估。

      第三十二條 每年一月底前,研發中心應對上一年度工作進行總結,并認真填報《企業研發中心評價表》,上報相關上級主管部門。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技術中心。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研發中心管理章程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工程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是防洪減災、調控水資源、改善水生態的重要措施。工程數量多、規模大、分布廣,對公共安全、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生態環境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現代水電水運工程建設對水工材料的需求量大,需要研究和開發高性能超耐久、低能耗、節約地球資源的環境友好型水工新材料。為加強水工新材料的研制、開發和科技成果推廣,經xx部批準,成立xx部水工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水工新材料中心")。

      第二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主管部門為xx部。依托單位為南京xx科學研究院。

      第三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宗旨是在開展前瞻性、戰略性的應用基礎和重大公益類研究的同時,緊緊圍繞水工程建設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注重開展應用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為水工程事業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第四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全稱是:"xx部水工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五條 根據國家、xx部和有關部門的需求,水工新材料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1、承擔國家和行業重大水工程規劃、建設和管理運行中與水工新材料有關的重大關鍵課題研究;

      2、承擔水工新材料的.檢測與認證,制定水工新材料的有關技術標準;

      3、針對水工新材料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開展創新性研究,增強水工新材料科技儲備和原始創新能力,為水工程建設提供技術支撐;

      4、組織開展水工新材料的研制、開發和推廣,縮短成果轉化周期,加速其實現產業化和規模化;

      5、充分利用現有的人才、技術和設備優勢,通過聯合攻關、技術創新和技術輻射,促進形成產業化的科技創新基地;

      6、開展水工新材料領域的國際合作;

      7、培養水工新材料領域的高級技術人才。

      第三章 管理委員會

      第六條 xx部工程安全和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委員會是水工新材料中心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單位由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建設管理司、xx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xx部建設與管理司、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xx部水電規劃設計總院、xx部長江委員會、xx部黃河委員會、南京xx科學研究院、長江委員會長江科學院、長江委員會長江勘測規劃設計研究院、黃河委員會黃河xx科學研究院等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由xx部批準。

      第七條 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1、確定水工新材料中心的總體發展方向和目標;

      2、制定和修改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

      3、指導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工作,協調內外關系;

      4、聽取水工新材料中心有關重大問題的匯報;

      5、審議水工新材料中心年度工作計劃和年終總結報告;

      6、聘任或解聘水工新材料中心主任、副主任。

      第八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管理委員會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

      第九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2次,臨時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決定召開。

      第十條 管理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有關修改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及其他重大決議,須得到2/3以上委員的同意方能有效。

      第四章 專家委員會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是水工新材料中心的技術咨詢機構。設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由中心主任提名,征求本人同意后,報管理委員會備案后聘任,任期三年。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對以下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咨詢:

      1、對水工新材料中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咨詢意見;

      2、對重大研究開發項目提出咨詢意見;

      3、開展水工新材料技術應用咨詢;

      4、管理委員會或水工新材料中心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會議由專家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專家委員會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

      第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由專家委員會主任決定召開。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組織結構見下圖。水工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下設:辦公室、4個研究室、實驗室和中試車間以及新材料公司。組織結構見下圖:

      第十六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管理委員會決議和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管理該中心各項事務;

      2、負責組織制定水工新材料中心的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報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3、定期向管理委員會報告工作;

      4、主持召開水工新材料中心主任辦公會,討論研究重大問題;

      5、聘任或解聘部門負責人及職員,協調部門間的工作關系。

      第六章 運營方式

      第十七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為社會公益類研究機構,通過承擔政府部門和相關單位委托任務及開展技術開發、咨詢、培訓等取得收入,維持中心的正常運轉。

      第十八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在運行過程中與其他單位的工作關系主要以項目合同的方式確定。

      第七章 人事及財務

      第十九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實行"開放、流動、競爭、協作"的運行機制,實行流動崗位和固定崗位相結合,面向社會擇優選聘,注意吸收國外專家參加水工新材料中心工作。

      第二十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認真執行國家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管理。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時,以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xx部工程安全和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研發中心管理章程 4

      1、總則

      第1條為適應公司快速發展的需要,規范研發中心管理,確保研發中心各項工作優質高效地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公司以軟件產品研發為中心,強調技術第一,力求在所進入的行業中做到技術領先,掌握能區別于同行業其它競爭對手的核心技術;并在核心技術研發上持續投入,不斷提升公司產品的競爭力。作為公司軟件產品研發任務的承擔者,研發中心的主要職責包括:

      1)制定公司研發戰略規劃和年度,月份計劃,按時保質完成軟件項目開發;

      2)跟蹤技術發展,及時引入適合公司產品的新技術,確保產品技術水平處于行業領先地位;

      3)制定公司軟件項目研發管理規程,并確保研發管理規程的貫徹實施和不斷改進;

      4)結合研發實際情況,制定研發人員技術培訓方案和考核方案,提高人員素質,建設一支過硬的研發隊伍;

      5)組織研發設備增減計劃的制定;

      6)制定相關人力計劃,研發人員配置,根據研發人員特長、特點和職業規劃合理安排崗位,充分發揮各人能力;

      7)維護公司內部及數據中心的軟硬件設施,及時解決或協調供應商解決軟硬件故障。

      第3條開發理念

      1)以用戶為中心:以用戶體驗為中心,界面清晰易用;

      2)技術為業務服務:提倡使用先進技術,但強調技術為應用服務,為提供用戶更好的'功能、性能和體驗而服務,避免單純追求技術,避免過度設計而帶來額外的開發成本,導致用戶學習使用“不必要”的功能;

      3)不斷完善自有開發框架:對引入第三方框架、組件持謹慎態度,逐步形成并豐富自己的開發框架,從而提高編碼效率,便于項目資源調動,減少開發維護成本;

      4)嚴格需求管理:把好需求關,做到需求文檔清晰、明確,避免需求模糊導致的返工;按規程做好需求變更管理;

      5)貫徹全程測試:提倡全程測試,測試人員與設計人員同步了解需求,盡早開始測試;開發人員應做好單元測試后再提交代碼給測試人員,“低級錯誤”不應留給測試人員發現。

      2、組織架構

      第4條組織架構

      1)研發中心由研發總監負責,下轄3個部門,分別是技術部、開發部、it部。

      2)技術部包括:

      a)技術部經理:參與核心技術研究戰略規劃和年度,月份核心技術研究計劃的制定;負責技術部的建設與考核;負責進行核心技術研究;

      b)技術委員會主任:負責研發中心技術人員培養、評比和研發項目的技術選型工作;

      c)架構工程師:主導公司產品的公共架構設計、核心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主導公共架構核心模塊實現、重大技術難題攻關;

      3)開發部包括:

      a)開發部經理:參與產品、項目戰略規劃和年度,月份開發計劃的制定;負責開發部的建設與考核;

      b)項目管理辦公室主任:負責項目管理辦公室規劃、管理和運作;組織相關標準的引進和制定;組織標準的推廣使用;協調項目之間的溝通;

      c)配置管理工程師:項目審批、備案、制定模板、維護項目管理信息系統、維護各項目基線;

      d)質量保證工程師:通過項目審計,監督對項目管理標準、政策、程序和模板的遵守程度;

      e)過程改進工程師:評估和引進業內先進管理標準、規范、工具;制定項目管理政策、規范、方法、流程;提供項目管理的咨詢與顧問服務;

      f)項目經理:負責構建項目團隊、管理項目、確保項目的成本、進度和質量目標;

      g)開發工程師:負責詳細設計、編碼和自測;

      h)測試工程師:負責集成測試、系統測試和性能測試;

      4)it部包括:

      a)it部經理:參與it戰略規劃和年度,月份it部工作計劃的制定;負責it部的建設與考核;

      b)網絡組主管:參與公司辦公室、數據中心網絡規劃、設計、實施相關的管理工作;

      c)服務器組主管:參與服務器選型、設備維護規劃、安排定期值守等管理工作;

      d)技術支持組主管:參與公司產品售后的技術支持規劃、工作調配、公司內部桌面故障任務分配等管理工作;

      e)網絡工程師:管理公司網絡及數據中心網絡,更新維護各種工程用網絡器材;

      f)服務器工程師:負責服務器選型、采購,idc設備巡檢,服務器故障處理;

      g)應用系統工程師:負責服務器系統優化,監控、日常維護、數據備份;

      h)商務技術支持工程師:負責對公司產品提供售后的技術支持;負責組織客戶支持材料的撰寫,并能為客戶提供培訓;

      i)桌面技術支持工程師:負責公司內部弱電工程,辦公用電腦系統的維護,故障處理,員工問題解答;

      3、過程改進制度

      第1條過程改進工作的目的是對軟件工程過程進行持續改進,不斷提高研發管理水平,確保按時、保質、不超預算地完成軟件產品或項目的開發,節省研發成本,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第2條過程改進工作的目標是在吸收其它軟件過程方法論(如rup、xp、cmmi)優秀思想及實踐經驗基礎上,構建起一套適合本公司的研發管理流程,并不斷根據實際操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整,逐步使其優化。

      第3條過程改進的方針:

      1)不迷信或者死搬硬套他人推崇的過程標準和規范,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如發展戰略、研發實力等)來制定適合公司的、可操作性強的過程規范。

      2)充分考慮過程改進的成本和效益,以比較低的代價有效地改進過程能力,優先選擇改進效果大、成本低的過程域進行改進。

      3)采用先試點,后推廣的方式推進過程改進,避免造成對公司正常產品研發的大面積不良影響。

      4)認真撰寫規范,力求使規范中的文字和圖表沒有歧義,并且簡單易懂。

      4、技術決策制度

      第1條研發中心各項技術決策采取“充分討論,協商決策”的原則。

      第2條技術委員會成員由技術經理選定,并根據研發中心發展情況更新成員名單。技術經理為技術委員會成員之一。

      第3條在充分討論各種備選技術方案的優缺點后,技術委員會成員投票決定最終獲選方案,獲得票數超過總票數60%的方案為獲選方案。

      第4條技術經理、研發總監之外的每位技術委員會成員擁有1份投票權,技術經理擁有2份投票權,研發總監擁有3份投票權。

      5、附則

      第1條本制度隨公司的發展而做相應的修改、變更及補充說明。

      第2條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歸公司研發中心。

      第3條本制度自總經理審批之日起開始生效。

      研發中心管理章程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以下簡稱研發中心)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發中心是交通運輸行業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企業為主體,以協同創新等方式開展共性關鍵技術和工程化技術研究、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研發中心的主要任務是圍繞安全、便捷、高效、綠色、經濟的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開展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促進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產業化,為提高綜合交通供給能力、服務管理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交通強國提供科技支撐。

      第四條研發中心由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能力的企業牽頭進行建設與運行,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研究開發實體,在人、財、物上實行相對獨立的管理。

      第五條研發中心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的黨的組織,依照黨章黨規和中央要求發揮作用。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是研發中心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定研發中心發展政策及相關管理規定,指導研發中心的建設與運行。

      (二)以部名義發布研發中心認定指南,組織申報認定工作。

      (三)組織開展研發中心評估工作,依據評估結果對研發中心進行調整。

      第七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屬單位、中央管理的大型企業是研發中心的協助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協助管理機構),指導本地區或所轄單位研發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推進研發中心建設,落實相關配套支持政策,協調解決研發中心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二)組建、調整研發中心管理委員會,聘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三)依據本辦法,指導和監督研發中心的運行和管理。

      (四)協助交通運輸部審核研發中心有關重大事項,配合做好研發中心的考核、評估等工作。

      第八條研發中心依托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是研發中心運行與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研發中心的發展目標、任務和研究重點,負責研發中心的建設與管理。

      (二)提出研發中心技術委員會組建、調整方案,聘任技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三)為研發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撐保障條件。

      (四)配合交通運輸部做好評估等工作。

      (五)根據管理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建議,提出研發中心研究方向、發展目標和參加單位調整等重大事項變更的申請。

      第三章申報與認定

      第九條研發中心采用申報認定方式確定,由交通運輸部發布申報指南,組織開展認定工作。申報指南由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商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研究確定。

      第十條申報研發中心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交通運輸發展現實和長遠需求,規劃清晰、目標明確,在所申報領域有重要影響。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國內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四)具有良好的實驗條件和充足的研究場所,擁有國內先進水平的科學研究試驗設備、儀器裝備及配套設施等。

      (五)具備較為完善的管理制度與運行模式。

      第十一條符合申報基本條件的`依托單位,應按照規定格式提交《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申報書》,經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后報交通運輸部。鼓勵相關領域的優勢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單位聯合申報。

      第十二條認定主要對依托單位、參加單位的基礎條件與認定要求的匹配程度進行綜合評估。認定程序分為初審、現場評審和結果確定與公布三個階段。

      (一)初審。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對研發中心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包括形式審查、會評等。通過初審的,進入現場評審。

      (二)現場評審。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對研發中心進行現場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三)結果確定與公布。交通運輸部根據初審和現場評審意見,研究確定研發中心認定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運行與管理

      第十三條研發中心實行“開放、共享、合作、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十四條研發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研發中心主任應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市場開拓能力。

      第十五條研發中心主任任期5年,可以連任。任期內每年在研發中心工作時間一般不少于8個月。

      第十六條研發中心設管理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

      第十七條管理委員會是研發中心的日常管理組織,主要職責是:審定研發中心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聘任研發中心主任;審定技術委員會組建方案;審議研發中心年度工作報告,對研發中心進行年度考核;監督和審查研發中心的財務預決算;負責協調研發中心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的其他事項等。

      第十八條管理委員會由協助管理機構及依托單位、參加單位有關人員組成,人數不少于7人。管理委員會主任一般由依托單位推薦人員擔任;委員每屆任期5年,每次換屆一般更換1/3以上委員,原則上連續兩次不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委員應予以更換。管理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得少于總人數的2/3。管理委員會的組建、調整由協助管理機構負責,并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十九條技術委員會是研發中心的學術指導組織,主要職責是為研發中心技術發展方向進行把關,為研發中心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提供技術咨詢。

      第二十條技術委員會由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人數不得少于9人,其中依托單位的技術委員會委員不得超過總人數的1/2。技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技術委員會組建及調整由依托單位提出并報管理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一條研發中心研究方向、發展目標、參加單位變更等重大事項,須經技術委員會論證、管理委員會審核后,由協助管理機構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研發中心的日常運行費用由依托單位自籌,應建立多渠道籌措研究與管理經費的機制,鼓勵研發中心與相關企業或機構合作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活動,吸引社會力量等投資建設。

      第二十三條研發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的規范管理。完成的專著、論文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研發中心名稱;專利申請、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應按國家和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鼓勵研發中心對外開放,加強國際國內學術交流,積極承辦、參加國際國內學術活動;設立開放課題,吸引優秀人才開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五條研發中心的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等科技資源,符合條件的,應建立開放共享機制,依托有關平臺面向社會開放運行;研發中心應強化社會責任,積極服務行業發展,并面向社會開展科學知識傳播與普及。

      第二十六條研發中心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安全等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研發中心應注重科研誠信建設,維護良好學術風氣,營造寬松民主、創新共享、嚴謹求實的科研環境。

      第五章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八條研發中心建立并實行年度考核與報告制度。管理委員會每年組織年度考核,考核內容包括研究水平與貢獻、研究條件建設、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技術轉化及經濟效益、科研誠信建設等。年度考核報告應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經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后,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研發中心實行定期評估制度,評估周期一般為5年,主要對研發中心評估周期內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估。

      第三十條交通運輸部負責定期評估的組織實施,包括:制定評估規則,確定參評名單,組織和指導有關機構開展具體評估工作,確定和發布評估結果,受理并處理異議等。

      第三十一條評估程序分為自評、現場評估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

      (一)自評。參加評估的研發中心,應填寫《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評估報表》《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評估指標測評表》,并形成自評工作總結報告,經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后,報交通運輸部。

      (二)現場評估。交通運輸部對自評工作符合要求的研發中心,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進行現場評估并形成評估意見。

      (三)綜合評議。交通運輸部根據自評和現場評估情況進行綜合評議,經公示無異后確定評估結果。評估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二條交通運輸部根據評估結果,對研發中心進行動態調整。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過的,不再列入研發中心序列。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交通運輸部對通過認定的研發中心授予銘牌。銘牌的中文名稱統一命名為“交通運輸行業xx研發中心(依托單位)”,英文名稱為“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enter of Transport Industry of xx(依托單位)”。

      第三十四條在研發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中,凡是屬于國家科學技術涉密范圍的相關情形和內容,應按照《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或修訂鐵路、民航、郵政領域研發中心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關于印發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交科技發〔2011〕437號)、《關于印發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認定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廳科技字〔2011〕179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研發中心管理章程 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研發中心的管理,確保研發工作的順利進行,提高研發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研發中心的日常運營、項目管理、人員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

      第二章 組織架構與職責

      第三條 研發中心設主任一名,負責全面管理研發中心的工作,制定研發計劃和目標,并對研發成果負責。

      第四條 研發中心下設若干項目組,每個項目組設項目經理一名,負責項目的具體執行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研發中心設立技術委員會,負責技術評審、決策和咨詢工作,確保研發工作的科學性和前瞻性。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六條 項目立項前,應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和技術可行性分析,確保項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七條 項目經理負責編制項目計劃書,明確項目目標、任務分工、進度安排和預算等,并報請主任審批。

      第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項目計劃書,確保項目按時、按質完成。如遇特殊情況需變更項目計劃,應報請主任審批。

      第九條 項目完成后,應進行項目總結,評估項目成果和經驗教訓,為后續項目提供參考。

      第四章 人員管理

      第十條 研發中心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養,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積極履行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研發中心應定期組織培訓和交流活動,提高人員的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十二條 研發中心應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對人員的'工作表現進行定期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獎懲。

      第五章 知識產權保護

      第十三條 研發中心應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確保研發成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四條 研發中心人員應嚴格遵守公司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 研發中心應積極申請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保護公司的創新成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研發中心主任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七條 本制度與公司其他相關制度相銜接,如有沖突,以本制度為準。

      第十八條 本制度的修訂和廢止,應經公司領導層審批后執行。

      研發中心管理章程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研發中心的管理,保障研發工作的順利進行,提高研發效率和創新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研發人員及研發活動,所有研發人員必須遵守本制度的規定。

      第二章 組織架構與職責

      第三條 研發中心設主任一名,負責全面管理研發中心的日常工作,對研發成果負最終責任。

      第四條 研發中心下設若干項目組,每個項目組設組長一名,負責具體項目的研發實施與協調。

      第五條 研發中心主任職責:

      1. 制定研發中心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預算;

      2. 組織研發項目的立項、審批和驗收;

      3. 監督研發項目的進度和質量,確保研發目標的達成;

      4. 負責研發團隊的組建、培訓和績效考核;

      5. 對外交流與合作,提升研發中心的影響力。

      第六條 項目組組長職責:

      1. 負責項目組的`日常管理,確保項目按計劃進行;

      2. 組織項目組成員進行技術攻關,解決研發過程中的難題;

      3. 撰寫項目進展報告,定期向研發中心主任匯報;

      4. 負責項目成果的整理、歸檔和申報。

      第三章 研發項目管理

      第七條 研發項目立項:

      1. 項目組提出立項申請,包括項目背景、目標、技術方案、預期成果等;

      2. 研發中心主任組織評審,對項目可行性、技術難度、預期效益等進行評估;

      3. 經批準后,項目正式立項,項目組開始實施研發工作。

      第八條 研發項目實施:

      1. 項目組按照項目計劃進行研發工作,確保研發進度和質量;

      2. 研發中心主任定期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3. 項目組應積極參與內外部技術交流與合作,提升研發水平。

      第九條 研發項目驗收:

      1. 項目完成后,項目組提交驗收申請,包括項目總結報告、成果展示等;

      2. 研發中心主任組織驗收評審,對項目成果進行評價;

      3. 驗收合格后,項目正式結項,成果納入公司知識庫。

      第四章 研發成果管理

      第十條 研發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專利、軟件著作權、論文、新產品等。

      第十一條 項目組應確保研發成果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及時申請知識產權保護。

      第十二條 研發成果歸公司所有,項目組和個人享有相應的榮譽和獎勵。

      第十三條 研發中心應定期對研發成果進行梳理和評估,推動成果的轉化和應用。

      第五章 保密與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研發中心應嚴格遵守公司的保密規定,確保研發過程中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不被泄露。

      第十五條 研發中心應加強安全管理,制定并實施防火、防盜、防病毒等安全措施,確保研發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規定。

      第十七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研發中心所有。

      研發中心管理章程 8

      為加強對軟件研發中心工作管理,縮短開發周期,提高軟件開發質量,降低開發成本,提高開發效率,特制定軟件研發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為保證日常工作正常有序的進行,讓開發中各個環節更緊湊,更可控,需要盡可能實現軟件研發中心項目管理的正規化,工作過程的流程化,以便提高軟件質量和開發效率,達到項目能按質按量按期交付的目標。

      1、軟件開發總體遵循項目管理和軟件工程的基本原則。

      2、項目管理涉及項目立項、項目計劃和監控、配置管理。

      3、軟件工程涉及需求分析、系統設計、軟件實現、系統測試、用戶測試、試運行、系統驗收、系統上線和數據遷移、產品維護。

      第二章、階段成果

      根據軟件工程的過程理論并結合研發中心目前的實際情況,制定以下工作流程,并規定了各個重要環節需要提交的交付物。

      1、立項:市場需求分析(或者合同)、項目立項申請表、項目風險分析清單。

      2、需求分析:軟件需求報告或設計方案、需求規格說明書。

      3、總體設計:概要設計說明書或功能模塊描述。

      4、詳細設計:詳細設計說明書,包括軟件接口說明、單元測試計劃。

      5、軟件實現:軟件功能說明、源代碼、源代碼說明或者注釋

      6、產品測試:測試報告

      7、產品發布:產品說明書、使用手冊

      8、產品維護:問題反饋記錄

      9、項目總結:提交客戶方的項目總結和研發中心項目匯報的PPT。

      第三章、崗位設置

      根據研發中心目前的開發過程主要分為分析、開發、測試三個階段。分析階段完成用戶需求文檔的編寫,系統總體設計的編寫;開發階段完成設計文檔的編寫,代碼的編寫、代碼的維護。測試階段完成系統的測試,測試文檔及其他材料。通過逐漸的調整崗位,明確工作職責,逐步實現項目經理,需求分析工程師,高級軟件開發工程師,軟件開發工程師,測試工程師的崗位設置。

      第四章、項目立項

      1、需求分析工程師進行應用調查與分析,確認軟件的應用需求。

      2、成立項目評審會,開發總監、研發中心經理和指定人員必須參加。對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寫項目建議書,評估項目的.難度和工作量,形成可行性研究報告。

      3、根據項目配置的優劣成立項目開發組,制定軟件開發計劃,確定項目經理,由研發中心和項目經理共同來確定具體項目配置,知識技能要求,團隊成員及團隊的角色。

      第五章、項目計劃與監控

      1、以項目為單位,項目經理負責整個項目的計劃、組織和控制。

      2、在整個項目過程中,項目經理定期檢查項目進度和完成情況,調整人員分工和安排。

      3、項目計劃需要變更時,需要明確變更內容并及時匯報。項目經理需要說明客戶變更原因并將變更說明提交研發中心領導審核,以便根據變更內容及時調整計劃。

      第六章、需求分析

      1、對用戶提出的需求進行分析匯總,梳理用戶的業務流程和詳細的功能定義。

      2、做出簡單的界面原型,與客戶進行有效的溝通,編寫需求詳細說明書。

      3、根據現有條件進行估計,制定項目進度,制定詳細的軟件開發計劃。

      第七章、總體設計

      1、在該階段確定總體結構和軟件開發架構,文件命名規范,編碼規范。可按軟件需求劃分成子系統,也可直接定義目標系統的功能模塊及各個功能模塊的關系。

      3、確定軟件模塊結構,給出每個功能模塊的功能描述、數據接口描述,并完成系統概要設計說明書。

      4、完成數據庫的設計,并編寫數據庫設計說明書。

      5、完成的文檔需提交研發中心進行歸檔管理。

      第八章、詳細設計

      1、調整前一步設計的不足,確認各模塊之間的詳細接口信息。

      2、設計功能使用的具體描述、行為者、前置條件、后置條件、UI描述、業務流程/子流程/分支流程,界面說明等。

      3、確定模塊內的數據流或控制流,對每個程序模塊必須確定所有輸入、輸出和處理功能。

      4、匯總并提交所有相關文檔,審核確認質量和進度。

      第九章、軟件實現

      1、項目組根據概要設計說明書、詳細設計說明書制定系統實現計劃

      2、有條件的情況下保證開發、測試和生產環境獨立。選擇軟件工具,明確項目成員的職責分工,按照編碼規范和詳細設計實現軟件功能。

      3、代碼應滿足結構良好,清晰易讀,且與設計一致,符合編碼規范。

      4、開發人員需要軟件實現過程中編寫軟件功能說明,源代碼說明。軟件功能說明文檔應說明項目名稱、編號、軟件名稱和版本號,軟件功能、主要功能實現過程。源代碼說明應說明項目編號、源代碼類名稱、編寫人員、編寫日期、變更履歷、功能、全局變量、數據庫字典、函數功能、接口。該文檔包含在源代碼文件中,以注釋形式存在。

      5、項目組進行單元測試和集成測試。開發人員處理測試人員反饋的測試問題,并以書面形式反饋主要問題及解決辦法,直至系統運行穩定。

      6、匯總并提交所有相關文檔,提交研發中心備案,形成項目知識庫。

      第十章、軟件測試

      1、根據單據測試和集成測試兩個過程,制定測試計劃。按階段設計測試實例,并將測試結果記錄,未通過的的反饋給開發人員調整。

      2、完成測試文檔、操作手冊、安裝維護手冊的編寫。

      第十一章、用戶培訓

      1、準備用戶培訓計劃、培訓手冊

      2、確定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向用戶進行系統使用培訓、操作指導及提供軟件操作手冊。

      3、保留培訓簽到表,用戶意見等存檔。

      第十二章、系統上線

      1、制定上線計劃,確定上線工作時間表,部署的環境。

      2、上線操作步驟以及問題處理步驟;

      3、根據軟件特點、客戶需求進行軟件部署,并記錄軟件部署和運行結果;

      4、項目組根據系統運行請款對系統進行優化,記錄系統的運行情況、系統問題和處理后的版本。

      第十三章、系統驗收

      1、驗收工作準備,按要求整理項目成果物,打印裝訂成冊,并提交客戶方。

      2、系統主要使用研發中心及信息技術研發中心聯合成立項目驗收小組,從需求功能及技術需求層面對系統進行綜合評估和項目成果物的審核,根據驗收情況形成系統驗收報告

      第十四章、產品維護

      1、調出項目主要開發人員,按照合同要求安排維護人員對系統進行技術支持。

      2、系統需求變更或調整,記錄變更原因和軟件及源代碼的版本控制,按照軟件變更要求對系統進行維護。

      第章十五、源碼和文檔

      1、源代碼/文檔管理采用版本控制軟件VisualSourceSafe。

      2、按項目的階段性完成源代碼、文檔的上傳。項目負責人每天對代碼進行檢查,開發總監或研發中心經理定期進行抽查。

      3、文檔分為項目文檔和個人文檔,文檔上傳前進行歸類和匯總。

      第十六章、質量檢查

      1、項目負責人每天要檢查成員的工作完成情況,特別是新員工的工作進展;

      2、工作抽查制度:不定期的進行抽檢,并將檢查對象、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結果反饋給被抽檢人。

      3、內部審核制度:針對業務需求、概要設計(功能界面、數據庫)或疑難問題組織評審會,提出意見或解決方案。

      第十七章、文檔規范

      1、需按照軟件實施的階段落實成果物,參照《軟件過程提交成果表》。

      2、如果客戶有特殊要求,請按照客戶要求的規范完成。并將最終的問題提交研發中心歸檔備份。

      第十八章、軟件變更

      為規范軟件變更與維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應用系統開發完畢并正式上線,移交給客戶方之后的運行支持及系統變更工作。

      1、系統變更工作可分為功能完善維護、系統缺陷修改、統計報表生成。

      2、需求研發中心提出系統變更需求,項目經理同開發人員一起根據重要性和緊迫性做判斷,確定其優先級和影響程度,并進行相應處理,同時將變更需求整理成系統變更申請表。

      3、系統變更實現過程按照軟件開發過程規定進行,遵循軟件開發過程統一的編碼標準和版本控制,并經過測試通過才能完成部署和上線。

      4、在系統變更完成后,開發人員需將系統變更表的執行結果提交給項目經理,測試人員確認執行結果后,項目經理與需求提出方確認簽字后,提交至研發中心進行歸檔管理。

      研發中心管理章程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xx省基因與細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英文名稱。

      第二條性質:本中心是由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自愿組辦,為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宗旨:本中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主要從事基因資源的制備、收集、保存、交流、檢測和評估工作以及相關的技術開發和服務,目的是整合乃至全國、全球的基因資源,提高我省基因研究及產業水平,為提高人類的健康水平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中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省科技廳和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住所:xx省基因與細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依托醫學診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和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火炬城M3組團三樓,郵政編碼:。

      第二章宗旨與目標

      第六條中心的宗旨與目標:依托中南地區雄厚的研發力量、人才優勢、綜合技術實力,結合新的機制以及強有力的政府支持,充分發揮優勢,提高中南地區基因研究能力和水平,促進基因技術的產業化,力爭使中心成為我國基因新技術創新源泉和高級人才培養平臺,并在技術上對下游基因產業和醫療服務業起到輻射推動作用。

      第三章理事會

      第七條中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中心的最高決策機構,決定"中心"的管理方式和運行機制。

      第八條理事會有15-20名人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由各方代表組成。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4-5名,秘書1-2人,下設學術委員會。

      第九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時可以連任。各參加方在更換理事會人選時,須通知中心。

      第十條理事會決定中心的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聽取并通過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審議批準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2、制定和修改中心章程;

      3、決定聘用和解聘中心主任、副主任;

      4、理事會認為需要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理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理事長或三分之一及以上的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并主持,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召集并主持。每次理事會會議須有書面記錄,形成決議或紀要。理事會形成的決議須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會議且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學術咨詢委員會

      第十二條學術咨詢委員會應由在本研究領域內學術造詣高、在國內外享有盛譽的專家組成,負責對中心的學科發展方向提出咨詢意見,選聘和考核項目專家。學術咨詢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員10-15人。

      第十三條學術咨詢委員會每年召開至少1次會議,咨詢中心課題設置、評審課題進展、考核項目負責人,向理事會提出調整研究方向的`建議。

      第五章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

      第十四條中心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依托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設立中心辦公室管理日常行政事務,其他事項由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與本中心兼管。

      第十五條中心設主任1名,副主任5-7人,主任助理2人,秘書1人。中心主任、副主任和主任助理由理事會提名,理事會聘任。

      第十六條中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向理事會負責,執行理事會的各項決定,負責中心的日常管理和運作,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中心主任任期五年,經理事會聘任,可連任。

      第十七條中心的財務管理遵照國家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關事業單位財務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條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十九條本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二十條本中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本中心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之處,由理事會修訂補充,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二十三務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和規定有不符之處,以國家法律和規定為準。

      研發中心管理章程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實施高生“陽光工程”,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湖北工程學院(國標代碼10528)。

      學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號。

      第三條學校為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主管部門為湖北省教育廳。

      第四條學校實行學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在學校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達到要求的,準予畢業并頒發湖北工程學院本科畢業。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湖北工程學院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

      第五條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學校招生工作組織機構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工作委員會、招生辦公室、招生監察辦公室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領導與決策機構,統一領導學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員會是咨詢機構,負責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咨詢和指導學校各部門、各教學學院參與招生工作;招生辦公室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招生監察辦公室負責對招生工作進行監督和監察。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七條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實際辦學條件,結合近年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以下簡稱“省”)生源及錄取情況,統籌考慮,科學、合理地編制招生來源計劃。

      第八條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省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的問題,預留計劃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

      第九條學校實行專業招生計劃動態平衡機制。對于社會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專業,可適當增加招生計劃;對個別社會需求量小、學生報考少的專業,學校實行減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辦法。

      第四章入學

      第十條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計劃錄取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

      第十一條類、類考生必須參加所在省專業統考(聯考)且達到合格要求。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學校根據各省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投檔的批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1.2以內。按照投檔的批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1.05以內。

      第十三條當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時,學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報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計劃調至其它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四條在綜合改革省份,考生的選考科目必須符合所報專業提出的選考科目要求。

      第十五條對享受政策性加分投檔的考生,學校在錄取時認可其加分。

      第十六條安排專業時采用“分數優先”的辦法,無志愿級差。考生所報專業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作調劑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第十七條普通類錄取原則: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若省招辦對排序規則已作出具體規定的,優先按相應規則錄取;未作出具體規定的,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成績排序錄取。在自治區采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辦法。

      第十八條藝術類錄取原則:藝術類專業成績采用省統考(聯考)專業成績。若省招辦對投檔及排序規則已作出具體規定的,優先按相應規則錄取;未作出具體規定的,按綜合成績(綜合成績=文化成績×40%+專業成績×60%)從高到低錄取,綜合成績相同時依次按專業成績、語文、數學、外語成績排序錄取。

      第十九條體育類錄取原則:體育類專業成績采用省統考(聯考)專業成績。若省招辦對投檔及排序規則已作出具體規定的,優先按相應規則錄取;未作出具體規定的,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依次按文化成績、語文、數學、外語成績排序錄取。

      第二十條學校對考生身體狀況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錄取時,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條學校不限考生的應試外語語種,但學生進校后須在英語、日語或法語中任選一門作為第一外語。

      第六章入學及其他

      第二十三條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住宿費、書本費及各種證件(卡)工本費等費用,具體標準和辦法按物價部門的批復執行。

      第二十四條新生應在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在報到日以前向學校辦理請假手續或由家人代辦入學手續。逾期二十日未辦理入學手續者(以錄取通知書規定的報到時間為準),視為其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五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將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凡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二十六條學校建立了完善的貧困學生資助體系,通過國家獎學金、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生源地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社會資助等方式,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聯系方式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各省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研發中心管理章程 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國家、省、市關于工程監理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堅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則,為水利工程投資者、建設者提供科學嚴謹的監理、優質的服務,確保投資者的建設項目投資省、進度快、質量好。同時,通過科學的、先進的管理方式,合理有效地利用多方資源,使其為股東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為國家提供稅收。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xx省xx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xx省xx市x大道1號;

      通訊地址 xx省xx市x大道1號;

      郵政編碼: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xx省xx院內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以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為主業。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和要領取許可證的,已經 批準,并領取了 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 5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50 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在注冊資本總額中:

      貨幣 4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 80 %;

      實物折價1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20 %;

      土地使用權折舊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0 %。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中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已由具有無形資產評估資格的 會計審計事務所 評估驗證。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xx省xx局;

      xx省xx局。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分配紅利;

      (2)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3)股東會上的表決;

      (4)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5)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帳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6)被推選擔任董事長、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8)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依其所認購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3)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

      (2)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3)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如下:

      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

      方式 出資額 股東簽名

      1 xx省xx局 實物折價 10萬元

      2 xx省xx局 貨幣 4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冊資本;

      (1)股東增加投資;

      (2)公司盈利;

      (3)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簽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末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股東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定期會每年召開一次,于年初舉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時;

      (2)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議,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長,決定有關董事長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或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一名董事長,兩名付董事長、四名董事組成。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2)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

      (3)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公司借款的方案;

      (6)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提出的副總經理和三總師;

      (9)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決定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委派會計的報酬和支付方式;

      (12)擬訂公司兼職董事津貼的標準。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由董事長指派一名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對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

      (2)檢查公司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維護股東權益。

      (3)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責成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并行使下列職權:

      (1)在董事會的領導下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或超越授權范圍。

      第三十七條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在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也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 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帳冊、制度。按月向董事會提交財務報表。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四十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議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年會二十日以前備置于公司并送交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在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員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五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4)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第四十六條 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

      被依法責令關閉的,由有關機關組織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織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宜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清算組織負責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織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成員、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總經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司資金和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五十四條 公司領導在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領導在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者建議。

      第五十五條 公司職工依據《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六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規定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研發中心管理章程 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著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為企業生存與發展提供技術支持的原則,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成立研發中心。

      第二條:研發中心的工作目標是通過技術創新、增強公司的市場競爭能力、經濟效益和發展后勁,強調市場意識、整體意識、效益意識和創新意識。

      第三條:公司是研發中心的主體和依托,技術開發的經費由公司提供并主要服務于公司的技術進步,有條件時還可承擔國家、行業、地方和其他企業的研究項目,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活動以拓寬資金渠道,增加研發投入,提高研發水平。

      第四條:為了規范與促進研發中心的建設、運作與發展,充分發揮研發中心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研發中心職責

      第五條:研發中心職責

      1、參與制定和執行公司技術發展戰略和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技術開發規劃和計劃。

      2、負責公司中長期發展需要的技術研究開發工作,研究開發有市場前景、有競爭力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負責新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工作,形成公司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

      3、參與公司有關技術創新、技術引進、技術開發等重大項目的調研和技術論證工作;組織制定公司重大科技開發和技術攻關項目的實施計劃。

      4、協助組織召開公司級技術方案審評會和重大技術問題討論會。

      5、有效地組織和運用社會技術資源及國內外已有的科技成果,進行綜合集成和二次開發;以產、學、研合作為主要載體,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關企業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開展廣泛的、多種形式的技術交流和合作。

      6、收集分析與本公司有關的行業和市場信息,研究行業產品技術的發展動態,為公司的產品開發,技術發展決策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

      7、負責組織科技成果上報鑒定工作,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8、創造良好的研發條件、工作條件和學術氛圍,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要使公司現有技術人員留得住、用得好,組織好在職科技人員的培訓、“充電”和知識優化,為公司培養高素質的技術和管理人才。

      第三章 研發中心的組織機構及聘用人員制度

      第六條:研發中心是以技術開發為主兼具技術管理職能的公司常設機構。

      第七條:聘用人員素質與要求:

      1、能掌握和應用國家有關政策、法令。

      2、對公司的現狀和發展方向有正確的了解,以協助領導找出公司生產、技術、管理等薄弱環節和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

      3、精通本專業的技術知識,能解決生產中的技術問題。

      4、善于收集與運用國內外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以適應本公司技術改造和產品開發的需要,有開創一流產品的膽識和勇氣。

      5、工作中有效益觀念,各項工作能力從最佳效益考慮。

      6、熟悉或精通本職業務,并能與同事和相關部門密切配合。

      7、具有一般的管理能力。

      8、外聘人員可以是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也可以是退休的專家,但必須是能解決生產技術問題的專家和具有戰略決策能力的專家。

      第八條:聘用人員時,本著互補原則。

      1、專業結構合理,達到專業之間的互相補充。

      2、層次間互補、高級、中級、初級的比例合理。

      3、不同年齡的區間互補,老科技專家與中青年科技人員相結合,以體力、智力、創造力最旺盛的中青年科技人員為主。

      第九條:對外聘人員的管理與使用:

      1、研發中心聘用的部分松散人員在項目完成之后可以流動。

      2、有項目時,研發中心選擇合適的聘用人員組成項目組,完成技術開發任務,任何部門不得阻止,必須積極配合與支持。

      第四章 研發中心的建設與運行

      第十條:研發中心實施主管負責制,技術開發課題實施項目負責人負責制。 第十一條:企業技術創新的選擇、立項、計劃、實施、監督、驗收、評價等工

      研發中心管理章程

      作嚴格按《ISO9000 設計開發控制程序》規定的.程序進行。研發中心管理章程。

      第十二條:重點課題和經費預算等重大問題的決策、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創新計劃及工作目標、考核辦法以及技術開發課題的選擇論證等工作由技術委員會負責。

      第十三條:企業研發中心的開發經費主要由公司投入,公司應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在年度計劃中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列入技術開發經費,并保證及時、足額到位。財務部應為研發中心設專門賬戶,委派專職會計予以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研發中心要建立開放的運行模式,廣泛收集整理國內外先進的科技成果,篩選適用技術以便推廣應用,要注重產學研合作和人才交流,充分利用社會科技資源,提高研發中心的研發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條:研發中心應成為公司技術開發、創新體系的核心和主體,并在公司生產、營銷、財務、企管等部門的配合下,推動技術開發和創新體系規范運行不斷進步。

      第五章 研發中心工作的考核、獎懲和激勵

      第十六條:公司會每年度對研發中心的工作績效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每年年初,研發中心應對上一年度工作進行總結,并結合本公司下年度方針目標制定技術開發和創新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研發中心人員的考核按《研發人員績效考核制度》實行。

      第十九條:建立科技成果創新獎勵制度,研發中心從公司投入的開發經費中設立獎勵基金。每年根據項目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投資大小予以獎勵。

      第二十條:積極提高科技人員的綜合素質,組織技術人員參加各種學習、培訓、考察、調研、技術交流活動,使其加強創新意識,更新知識結構,同時注重對技術人員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充分發揮其創新積極性。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解釋權歸研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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