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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簡析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簡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法律內容: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又稱為湖畔合伙人制度(英文翻譯為“Lakeside Partners”),該名稱源自15年前馬云等創始人創建阿里的地點——湖畔花園。阿里的創始人自1999年起便以合伙人原則管理運營阿里,并于2010年正式確立合伙人制度,取名湖畔合伙人。
仔細閱讀阿里合伙人制度的內容,我們不難發現其主旨是通過制度安排,以掌握公司控制權為手段保證核心創始人和管理層的權益并傳承他們所代表的企業文化。
根據2014年5月阿里向美國證監會遞交的招股書,當時阿里合伙人共計28名;而后阿里于2014年6月更新了招股書,阿里合伙人減至27名,其中22人來自管理團隊,4人來自阿里小微金融服務集團(其中兩人兼任阿里和阿里小微金融服務集團的管理職務),1人來自菜鳥網絡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9月,阿里合伙人再次調整,新增3名合伙人,總人數增至30人。阿里合伙人制度并未固定人數,名額將隨著成員變動而改變且無上限,除馬云和蔡崇信為永久合伙人外,其余合伙人的地位與其任職有關,一旦離職則退出合伙人關系。根據阿里的招股書、公司章程及其他公開資料,阿里合伙人制度的主要規定如下:
1.合伙人的資格要求
(1)合伙人必須在阿里服務滿5年;
(2)合伙人必須持有公司股份,且有限售要求;
(3)由在任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員會提名推薦,并由合伙人委員會審核同意其參加選舉;
(4)在一人一票的基礎上,超過75%的合伙人投票同意其加入,合伙人的選舉和罷免無需經過股東大會審議或通過。
此外,成為合伙人還要符合兩個彈性標準:對公司發展有積極
2.合伙人的提名權和任命權
(1)合伙人擁有提名董事的權利;
(2)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占董事會人數一半以上,因任何原因董事會成員中由合伙人提名或任命的董事不足半數時,合伙人有權任命額外的董事以確保其半數以上董事控制權;
(3)如果股東不同意選舉合伙人提名的董事的,合伙人可以任命新的臨時董事,直至下一年度股東大會;
(4)如果董事因任何原因離職,合伙人有權任命臨時董事以填補空缺,直至下一年度股東大會。
阿里合伙人的提名權和任命權可視作阿里創始人及管理層與大股東協商的結果,通過這一機制的設定,阿里合伙人擁有了超越其他股東的董事提名權和任免權,控制了董事人選,進而決定了公司的經營運作。
3.合伙人的獎金分配權
阿里每年會向包括公司合伙人在內的公司管理層發放獎金,阿里在招股書中強調,該獎金屬于稅前列支事項。這意味著合伙人的獎金分配權將區別于股東分紅權,股東分紅是從稅后利潤中予以分配,而合伙人的獎金分配將作為管理費用處理。
4.合伙人委員會的構成和職權
合伙人委員會共5名委員,負責:
(1)審核新合伙人的提名并安排其選舉事宜;
(2)推薦并提名董事人選;
(3)將薪酬委員會分配給合伙人的年度現金紅利分配給非執行職務的合伙人。委員會委員實施差額選舉,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合伙人委員會是阿里合伙人架構中最核心的部門,把握著合伙人的審核及選舉事宜。
為確保阿里合伙人制度的長期性和穩定性,阿里還制定(作出)了以下規則和安排:
1、從規則上增加合伙人制度變更的難度
阿里合伙人制度變更需通過董事批注和股東表決兩重批準:從董事層面看,任何對于阿里合伙協議中關于合伙人關系的宗旨及阿里合伙人董事提名權的修訂必須經過多數董事的批注,且該等董事應為紐交所公司管理規則303A中規定的獨立董事,對于合伙協議中有關提名董事程序的修改則須取得獨立董事的一致同意;從股東層面看,根據上市后修訂的公司章程,修改阿里合伙人的提名權和公司章程中的相關條款,必須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票數95%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2、與大股東協議鞏固合伙人控制權
阿里合伙人與軟銀、雅虎達成了一整套表決權拘束協議以進一步鞏固合伙人對公司的控制權。根據阿里的招股書,上市公司董事會共9名成員,阿里合伙人有權提名簡單多數(即5人),如軟銀持有阿里15%及以上的股份,軟銀有權提名1名董事,其余的3名董事由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前述提名董事將在股東大會上由簡單多數選舉產生。根據前述表決權拘束協議,阿里合伙人、軟銀和雅虎將在股東大會上以投票互相支持的方式,確保阿里合伙人不僅能夠控制董事會,而且能夠基本控制股東大會的投票結果。
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意義及法律分析:
1.阿里選擇合伙人制度的長遠意義
長遠意義—企業發展和文化
馬云等創始人的理念是仿效高盛和麥肯錫的模式,將管理層分為三個梯度以推進公司運作:新進人員負責具體執行,中層負責戰略管理,創始人主要關注人才選拔和企業發展方向。根據該梯度設計及對應職責,必須存在一種機制以確保創始人和管理層被賦予相應的公司控制力,這就是阿里合伙人制度的靈感和動因。
合伙人選任制度設計本身也反映了阿里有意識地貫徹著以合伙人治理為核心的統一且發展的企業文化。如,合伙人每年選舉制度既填補了因現任合伙人轉股或離職等原因可能造成的職務空缺,又為推動公司及時應變、業務拓展和長期發展提供了人事更新的基礎和渠道;又如,合伙人人數不設上限,使得合伙人機構的擴張能力與公司發展同步,打通重要員工的上升通道,激發管理層工作熱情。
2.阿里選擇合伙人制度的直接意義
直接意義—保證控制權
阿里合伙人制度最直接和最現實的作用是強化并鞏固創始人及管理層對公司的控制。阿里創始人的持股數量已隨著阿里的持續融資及上市被逐步稀釋,根據招股書顯示,目前軟銀為阿里的最大股東,持有7.97億股,持股比例為34.4%,其中4.66億股為軟銀直接持有,1500萬股由軟銀下屬的SBBM Corporation持有,3.16億股由軟銀下屬的SB China Holdings Pte Ltd.持有。
第二大股東為雅虎,持股5.24億股,占比22.6%。在上述兩大股東之后才是董事局**馬云,持股數量為2.06億股,占比8.9%;董事局執行副**蔡崇信持股8350萬股,占比3.6%;阿里CEO 陸兆禧、COO張勇等高管持股比例均未超過1%。
從股份分布比例上看,阿里創始人及管理層所持股份合計不超過13.5%,遠不及雅虎所持有的股份數額,更不能與軟銀相提并論,僅憑借持股難以對公司繼續實施控制,因此通過公司架構設計以獲取超過其股份比例的控制權則至關重要。
當然,阿里管理層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
阿里赴美上市的制度分析:
1.阿里、香港聯交所和美國紐交所的博弈
眾所周知,香港證監會拒絕接受阿里合伙人制度的“強硬態度”是迫使阿里放棄回歸港股計劃的重要原因,然而阿里與香港聯交所的博弈卻并非如此簡單。
從阿里的初衷來看,由于其B2B業務曾在香港上市,熟悉香港的交易規則,同時美國證券市場對于公司上市后的監管及信息披露要求相對嚴格,且少數股東的集體訴訟頻繁,所以阿里會優選香港上市。
事實上,香港證監會以及香港聯交所的股東香港交易及結算有限公司曾就阿里合伙人在上市后繼續提名多數董事及任命臨時董事的提案陷入過爭議,討論的結果是上述結構將為其持股合伙人提供控制董事會的權力,違反了聯交所主板上市規則第8.11條的要求,使得合伙人股份所附帶的投票權利與其于繳足股款時所應有的股本權益不成比例,從而違背了香港法律遵循的公司股東“一股一票”的同股同權制度,并可能削弱法律的嚴肅性及香港資本市場的形象。
在此情形下,香港聯交所與阿里于2013年9月終止了上市談判。盡管在此前后,香港聯交所的不少人士建議改變現行規則,但上述建議未能在阿里赴美上市前取得實質性進展。顯而易見的是,香港證券市場的監管態度和政策也無法在短時間內迅速完成調整,但受制于阿里所面臨的市場情況及協議安排[11],阿里無法繼續在談判無果的情況下繼續等待。
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阿里希望保留合伙人制度的要求在2013年10月得到美國紐交所的書面確認,合伙人制度本身不會成為其赴美上市的法律障礙。
2.香港、美國資本市場的法律規定及與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比較分析
阿里選擇在美國上市的原因系其合伙人制度不被香港證監會認可。然而在倡導公司治理透明、股東意思自治的美國,由于歷史原因和公司治理理念的不同,認可了雙重或多重股權制度,也為阿里的合伙人制度打開了資本市場的大門。我們對香港和美國兩地關于雙重股權及/或阿里合伙人制度的特殊規定簡要分析如下: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屬于美國證監會和紐交所的接受范圍,與雙重股權制度亦存在相似之處,但阿里不采用雙重股權制而創新阿里合伙人制度,我們理解有如下幾方面的原因和考量:
(1)彈性指標的靈活優勢。雙重或多重股權制度相對明確地限定了享有特種股票權益的主體范圍,股票所附投票權等權益的比例等,而“合伙人”制度則存在彈性,成為合伙人量化指標只有工作5年以上并持有公司股份兩個要求,而其他所謂的“具備優秀的領導能力,高度認同公司文化,并且對公司發展有積極性貢獻,愿意為公司文化和使命傳承竭盡全力”的規定更多的是一個相對模糊和籠統的提法,為選舉和任命新合伙人預留了靈活把握的空間。
(2)反稀釋效果更強。盡管雙重股權制度賦予特種股票持有人更多的投票權,但這種投票權數量依然與其所持的特種股股份數量掛鉤,只是在比例上大于普通股的配比。相反,阿里合伙人制度則斬斷了這種聯系,只要合伙人持有公司股份,則其投票權不受任何股份數額的影響,消除了股份稀釋的威脅,便于創始人和管理層更長期穩定地控制公司。
(3)獲得額外的獎金激勵。雙重股權制度賦予特種股持有人更多的投票權,但該等股東并不因此就享有超越其所持股份的紅利分配權,換言之,即特種股股東并不能獲得比按同比例持股的普通股股東更多的分紅收益,除非章程或協議中作出相反的規定。但根據阿里合伙人制度,阿里每年會向包括合伙人在內的公司管理層發放獎金,并作為稅前列支事項處理(在管理費用科目中計提)。
(4)避免法學界對于雙重股權制度的詬病。阿里巴巴通過合伙人制度的設計可以避免被直接歸入雙重股權的境地,便于通過合伙人制度進行權利分配及實現企業文化的推廣和傳承。
阿里合伙人制度對于國內企業的借鑒意義:
按照中國資本市場目前的法律法規,除因股權分置改革形成的流通股與非流通股差異外,對于一般的上市公司股票實行同股同權制度(優先股及限售期內的股份除外)。因此,境內上市公司采用阿里合伙人的治理模式存在障礙。
未上市的中國企業亦可以借鑒阿里合伙人制度的部分內容以實現創始人之間,以及創始人與新股東之間的權利安排。事實上在公司融資行為中,創始人和投資人通常都會在Term Sheet和融資協議中明確董事會席位和利潤分配問題,財務投資人一般不會過多介入公司運營,而阿里合伙人制度似乎又為創始人股東的公司控制權增加了一層保障。當然,這一切還有待中國法律實踐的檢驗。
注釋:
[1]如谷歌等,其通常的解決方式是設立雙重股權制度,發行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股票,并確保管理層所持有的股票所包含的投票權大于公開發售的股票或其他投資者所持有的股票的投票權,以實現公司控制權保留在管理層手中。
[2]合伙人可以直接或通過其子公司間接持有阿里的股份。自成為合伙人之日起3年內,其所持股份(含可行權及不可行權/限售股票)數額不得少于就任合伙人時持有股份數量的60%;3年后維持合伙人身份的,其持股數量不得少于就任合伙人時持股數量的40%。
[3]下一年度股東大會上,臨時董事享有并可行使原董事的選舉權。
[4]同注釋3。
[5]阿里當前的合伙人委員會委員為馬云、蔡崇信、陸兆禧、彭蕾、曾鳴。
[6]選舉前,合伙人委員會將提名8個候選人,每個合伙人可以投票給5個候選人,得票最高的5人將當選合伙人委員會委員。
[7]即前文所述的對公司發展有積極貢獻,及高度認同公司文化,愿意為公司使命、愿景和價值觀竭盡全力兩個標準。
[8]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是《公司法》作出的法定分類,盡管《公司法》已經賦予股份有限公司比較明顯的資合性特征,但我們更傾向于公眾公司的提法。公眾公司包括上市公眾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主要包括公開發行股票但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非公開募集或轉讓使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兩種類型),受上述范圍限定,僅有若干發起人但無公眾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通常被排除在公眾公司范圍之外,因此公眾公司所體現的資合性特征比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更為顯著。
[9]我國《公司法》雖然未對董事提名權作出直接規定,但根據《公司法》第102條第2款,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因此,中小股東可以避開董事會,在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時,以臨時提案的方式向股東大會提名董事候選人。另外,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規定董事、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積投票制的相關事宜。
[10]香港資本市場同股同權法律制度(如聯交所《主板上市規則》第8.11條)的法律基礎是《香港公司條例》(Companies Ordinance)未允許上市公司設定雙重股權制度或作出類似安排,而一般認為這一要求是沿襲了英國法的相關規定,關于英美公司法律制度的比較及說明請見本文注釋12。
[11]在阿里首發前,京東已于2014年5月22日登陸美國納斯達克市場,而阿里回購雅虎所持股份的回購協議明確要求阿里必須在2015年底前完成合格IPO,詳見下文。
[12]對于公眾公司,美國法的公司治理理念與同為英美法系的英國法有所不同,后者重視平等公平,而前者崇尚自由和意思自治。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英國法要求資合性的公眾公司同股同權,而美國法允許股東間通過協議約定的方式劃分權利分配并列入公司章程,這種方式為催生了雙重股權制度,并為接受阿里合伙人制度提供了空間和土壤。
[13]雙重股權制度最初興起于美國媒體行業,對于控制著眾多報紙公司的家族而言,他們建立雙重股權制度的依據是新聞的真實和客觀是不容干涉的,所以要通過雙重股權制度避免公司被資本操控。但在后來,雙重股權制度作為管理層追求權力、實現小群體目的的一種手段,在高科技企業中流行起來。
[14]即美國《2012年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2012年4月5日由美國總統簽署頒布。
[15]兩者的方式相同,都是通過同股不同權的方式以取得對公司的控制權;兩者的目標亦相同,都是通過特殊制度安排以實現創始人及管理層的控制權不被轉移或取代。
[16]在上述四家基金投資之前,已有一個專項基金對阿里進行過投資,包括新浪、中國動向、巨人網絡都參與其中。
相關資料: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是一種獨特的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公司文化的傳承和長期發展。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始于2009年,但直到2013年才對外公布。這一制度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合伙人制度,后者要求合伙人共同為企業經營的盈虧負責,而阿里合伙人則不必承擔這樣的責任。阿里合伙人的產生基于三個條件:在阿里供職超過五年、具備優秀的領導能力、高度認同公司文化,并獲得至少四分之三合伙人的表決同意。這一制度的設計旨在建立一個既能堅守阿里巴巴集團的文化和價值觀,又具有持續生命力的組織,以保障公司102年的持久發展。阿里合伙人的人選基本只能在公司內部的高管中產生,但未來可能擴大到公司以外,如客戶、商業伙伴,以及阿里生態系統中的其他參與者。此外,合伙人在任期間必須持有一定的公司股權1。
阿里合伙人的權力包括提名董事會的大多數董事人選,而非根據股份的多少分配董事席位。這一制度確保了合伙人對公司的控制權,同時也保證了公司文化和價值觀的傳承。阿里巴巴集團現任合伙人共28名成員,他們通過這一制度影響了公司的管理和決策2。
阿里合伙人的產生必須基于在阿里巴巴工作五年以上、具備優秀的領導能力、高度認同公司文化,并且對公司發展有積極性貢獻。這一制度確保了只有熱愛公司、使命驅動、堅持捍衛阿里文化的群體才能成為合伙人,從而能夠抗拒外部各種競爭和追求短期利益的壓力。與絕大部分現行的合伙人制度不同,阿里巴巴建立的合伙人制度不是一個利益集團,更不是為了更好地控制這家公司的權力機構,而是企業內在的動力機制,傳承使命、愿景和價值觀,確保阿里創新不斷,組織更加完善,在未來的市場中更加靈活,更有競爭力3。
總的來說,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是一種創新的管理模式,通過這種模式,阿里巴巴希望確保其核心價值和文化的長期傳承,同時保持公司的競爭力和創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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